1、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 267-88(十五)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十五)第十五篇 锅炉及压力容器组织编写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主 编 部 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试 行 日 期:1988 年 7月 1日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目 次第十五篇 锅炉及压力容器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锅炉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锅炉房第三节 安(移)装第四节 点火、升压第五节 正
2、常运行第六节 停炉第七节 消烟除尘第八节 检验第三章 压力容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制造与安装第三节 使用管理第四节 检验第四章 氧气站与乙炔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氧气站第三节 乙炔站第五章 气瓶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充装第三节 运输、贮存第四节 使用第五节 检验第六章 溶解乙炔气瓶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充装第三节 运输、贮存第四节 使用第五节 检验第七章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充装第三节 运输第四节 维护保养第五节 检验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 267-88(十五)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3第十五篇 锅炉及压力容器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 101 条 本
3、篇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和各种常用压力容器。对于发电锅炉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及核能锅炉和容器等,应遵守各自专门的安全规程。第 102 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条例,并遵守本篇有关章节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人事部(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方准购置、使用。第 103 条 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当地检验部门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必要的结构图纸等资料;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有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字样。第 104 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承担。安装单位应保
4、证安装质量,在安装过程中应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分段验收,在做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当地劳动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使用证,方准投入运行。第 105 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局长或总工程师) ,必须负责领导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人员,应经劳动部门考核批准,或由当地检验机构进行。第 106 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并按规定取得合格证后,才准独立操作。第 107 条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5、、分析、统计、上报。第 108 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对每台锅炉和压力容器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技术档案。第 109 条 技术档案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登记卡片,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和技术检验记录等;对锅炉和中压以上的反应、贮运容器,还应有总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强度计算书等资料。第 1010 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及其他附属设备的型号、规格、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及检验情况等都必须记入档案。第 1011 条 锅炉和各种压力容器设备经技术检验,需要修理和改造时,修理改造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艺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第 1012 条 对锅炉
6、、压力容器设备和受压元件需进行重大修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4理和改造,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施工。第 10. 13条 锅炉、压力容器内有压力时,严禁对受压元件进行捻缝、焊接、紧固螺栓等任何修理工作。第二章 锅 炉第一节 一般规第 21. 1条 本章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和热水锅炉。一般系指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65t/h,表压力2.45MPa 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量167.48kJ/h 热水锅炉第 21. 2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第 21. 3 条
7、锅炉经检查、检验发现有缺陷和各种不安全因素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或修理。报废的锅炉,不得再做蒸汽锅炉使用。第二节 锅炉房第 221 条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考虑以下要求:1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2便于燃料贮运和灰碴的排除。3避免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污染。4有较好的朝向,并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5充分利用地形,在技术和经济上合理。第 222 条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在浴池、教室、餐厅、观众厅、候车室、托儿所、医院等人口众多的房屋内,或其上面、下面及主要出口的两旁,不得设置锅炉房。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如与住宅相连时,其任何一台锅炉容量应
8、符合下式要求:(T-100)V 5式中 T锅炉工作压力时的饱和温度,;V锅炉水容量,m 3。第 2 2 3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总蒸发量不超过 4t,以煤为燃料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轻型屋顶或布置一定面积的天窗,及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房内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防冻措施。2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并应防止积水。3锅炉房承重架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受高温损坏。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 267-88(十五)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54锅炉房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锅炉前端的总宽度不超过 12m
9、,且面积不超过 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只开一个出口。5锅炉房的操作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6锅炉房应有足够的防火设施和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7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锅炉运行期间不能锁住或闩住。第 224 条 锅炉房内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检修和安全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锅炉的操作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m。2锅炉前端距墙净宽应不小于 3m。3锅炉侧面和后端距墙净竟应不小于 0.8m,如侧面安有除渣或风机等附属设备时,应酌情加宽。4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的地方并应尽量考虑取样操作方便。第 225 条 布置送、引风
10、机,水泵,除尘器和油泵等辅机时,应尽量采取措施,防止振动、噪声、煤尘等对操作人员和仪表的影响。第三节 安(移)装第 231 条 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应首先检查必要的技术资料和锅炉各部件质量,如发现资料不全或质量差,不能保证安装质量时,不得安装,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第 232 条 安装锅炉应按 TJ231(六)-78 有关工业锅炉安装的规定进行施工,并应遵守本章规定。第 233 条 锅炉安装应按设计图纸施工,安装质量应符合要求。设计方案如与现场不符难以施工时,应向设计部门提出,如需修改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第 234 条 运输和起吊锅炉及附件设备时,应配备好设备和人力,要专人指挥。运输整装锅炉时,
11、应防止接动、撞击、倾倒,以免护体损坏。第 235 条 锅炉必须装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防爆门和排污装置等,热水锅炉还应装有温度计、放气阀和超温报警器等安全装置,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大于 6m时,应加装低地位水位表。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2t/h的锅炉,必须装设高低水位警报器,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蒸发量大于 4t/h锅炉,应装设给水自动调节器。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h的锅炉,还应装设蒸汽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如果上述安全附件缺少或失灵的锅炉,应禁止安装使用。第 236 条 锅炉装设的安全阀、水位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维护和定期检验。经常保持安全附件动作灵敏、可水利水电工程监
12、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6靠。第 237 条 安全阀的排汽能力,必须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第 238 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1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2弹簧式安全阀应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意拧动调整螺丝的装置。第 239 条 蒸发量大于 0.5t/h的锅炉至少装设两个安全阀。两个安全阀应按表 151 的规定进行调整的校核,校核应加锁或铅封。安全阀校验时,必须有主管安全人员在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 267-88(十五)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71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2排污装置
13、应装在锅筒、下集箱、过热器和省煤器等的最低处。3有过热器的锅炉,一般应装设连续排污装置。4几台锅炉的定期排污,如合用一个总排污管时,必须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85排污间的公称通径为 2065mm,卧式火管锅炉锅筒上的排污阀公行通径不得小于 40mm。排污管应接到室外安全地点或排污膨胀箱。第 2318 条 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t/h或工作压力784kPa 的锅炉,热水锅炉大于或等于 120的热水锅炉,排污管应装有两个串连的排污阀。第 2319 条 锅炉给水系统的安装,要保证供水安全可靠,锅炉房应装设出停电而停止供水的备用给水设备。第 2320
14、 条 管道和设备安装前,必须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或完毕的敞口处,应临时封闭。第 2321 条 管子的螺纹应规整。如有断丝或缺丝,不得大于螺纹全扣的 1O。第 2322 条 管路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应垂直于管子中心线,其表面应相互平行。法兰中间不得放置斜面垫或几个衬垫。连接法兰的螺栓,螺杆突出螺母长度不宜大于螺杆直径的 1/2。第 2323 条 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热弯:不宜小于管子外径的 3.5倍。2冷弯: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 4倍。3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 1.5倍。4. 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子外径。折皱不平度:管径小于或等于 125mm,不得超过 3mm;管径小
15、于或等于 200mm,不得超过 4mm。第 2324 条 各种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后,如炉排、给水设备、风机、上煤和出碴设备、除尘器等,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第四节 点火、升压第 241 条 新装或大修后的锅炉,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部和外部检验合格后,方可批准使用,点火前有关人员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详细记录。第 242 条 锅炉在点火以前必须详细检查以下项目:1炉内外检查:检查锅筒、集箱、炉管、仪表的连接管、炉膛、风管或烟道内有无遗留工具、杂物或堵塞等;检查炉墙、炉门、灰门、风门等是否完整无缺;检查各阀门、管路是否完好;方可关闭所有火孔、手孔、出灰门等;人孔、手孔等封
16、闭后应检查封闭是否严密。2安全附件检查:按着对安全附件安装的各项要求的规定,对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排污阔和防爆门等附件进行检查。3附属设备检查:检查送、引风机,炉排,给水设备,水处理设备,上煤和出碴设备、除尘器、管道等是否完整,经过试运是否正常。4检查机械设备及其电器装置有无异声、发热、卡住等现象,工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 267-88(十五)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9作是否正常,绝缘是否良好。第 243 条 锅炉点火前,炉膛和烟道必须彻底通风,自然通风时间不少于 15min、机械通风不少于 5min。第 244 条 新装、移装或大修后的锅炉,应按规定进行供炉、煮炉后才可投
17、入正常运行,烘炉、煮护时间及操作方法详见本规程“锅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第 245 条 对火管锅炉,从点火到升压时间一般为 56h;对水管锅炉一般为 34h,快装锅炉一般为 12h,避免锅炉受热膨胀不均匀。第 246 条 锅炉从开始升压至达到工作压力的过程中,应依次进行冲洗压力表,检查手孔、人孔等处是否漏汽、漏水,试开排污阔和给水设备。第 247 条 当锅炉达到工作压力时,应进一步升高汽压,核对安全阀的开启压力,然后再将汽压降至工作压力。第 248 条 锅炉并炉供汽(水)应缓慢进行,供汽(水)前应先做好暖管和排尽汽缸、管路内积水和空气。第五节 正常运行第 251 条 锅炉运行应经常
18、保持正常水位。正常水位一般在水位表(计)的 1/2处。正常变动范围一般不得超过 40mm,最大不超过80mm,水位表应经常保持清晰、畅通每班至少冲洗一次。第 252 条 保持正常的供汽压力和温度,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允许超过规定的汽压和温度,即不得超过调整的压力(在表盘上应画红线) ,一旦超过时,安全阈必须自动排汽(水)安全阀每周至少试拉放汽(水)一次。第 253 条 为达到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应均匀供给燃料,合理送风。第 254 条 锅炉运行应定期清灰。按规定做好排污工作,一般小型锅炉每班排污一次,锅炉运行在高负荷时不允许排污。第 255 条 锅炉运行必须做好水处理工作,使锅炉水质达到GB15
19、7679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第六节 停炉第 261 条 锅炉停炉应缓慢进行。首先应逐渐降低负荷,减少供煤量和风量,并加高水位,使锅炉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第 262 条 锅炉暂时停炉(一般不超过 12小时)压火时应排灰,冲洗水位表,并经常进行检查,保持水位在正常水位,防止炉火复燃。第 263 条 锅炉正常停炉,当炉内水温降到 70以下时,才可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0将炉内水完全放出。第 264 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紧急停炉: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水位仍继续下降。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
20、满水)虽经加强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时。4. 给水设备全部失效。5水位表、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6设备损坏,炉膛倒塌,或锅炉构件被烧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时。7. 热水锅炉,因水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 20。8热水锅炉,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过控制。9发生其他异常运行情况威胁锅炉和司炉人员的安全。第 265 条 进入锅炉内工作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锅炉内通风良好。2照明电压不超过 12V。3与锅炉相连接的有关阀门、气包等系统,必须关闭,必要时加装堵板,被关闭(堵)的阀门上,并挂有“内部有人工作禁止开启”的标志牌,外面有人监护。4进入锅筒工作的温度
21、,应在 35以下。5. 携带工具必须装在工具袋内,进、出应核对数量。衣袋内的物品如硬币、钢笔、钥匙等,不得带进炉内。进入烟道、炉膛内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防毒、防爆、防火等措施,并将与其他运行(使用)的设备、烟道、管路、阀门等全部可靠的隔开。第 266 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做好保养工作。第 267 条 锅炉停炉不超过一周,一般可采用压力保养法;停炉不超过一个月可采用湿式保养;停炉超过一个月或备用的锅炉应采用干式保养法进行保养。第七节 消烟除尘第 271 条 为减少空气污染,锅炉必须有消烟除尘设备,除尘器的容量必须与锅炉排烟量相适应。第 272 条 工业和取暖锅炉烟囱出口含尘量,必须达到国家允许的 200mg/m2以下。第 273 条 除尘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各部的接缝和烟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