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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人大网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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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题【58050】简 述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则 的 涵 义 及 其 具 体 内 容 。答案: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则 是 指 行 政 权 的 存 在 、 行 使 必 须 依 据 法 律 、 符 合 法 律 , 不 得 与 法 律 相抵 触 。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则 要 求 行 政 机 关 实 行 行 政 管 理 不 仅 应 遵 循 宪 法 、 法 律 , 还 要 遵 循 行 政法 规 、 地 方 性 法 规 、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规 章 等 。 合 法 不 仅 指 合 乎 实 体 法 , 也 指 合 乎 程序 法 。 其 具 体 内 容 通 常 包 括

2、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1) 行 政 职 权 必 须 基 于 法 律 的 授 予 才 能存 在 ; ( 2) 行 政 职 权 必 须 依 据 法 律 行 使 ; ( 3) 行 政 授 权 、 行 政 委 托 必 须 有 法 律 依据 , 符 合 法 律 要 旨 。【58051】行 政 法 有 哪 些 特 点 ?答案: ( 1) 在 形 式 上 的 特 点 : 没 有 统 一 、 完 整 的 法 典 ; 行 政 法 规 范 赖 以 存 在的 法 律 形 式 、 法 律 文 件 的 数 量 特 别 多 ; 有 统 一 的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 ( 2) 在 内 容上 的 特 点 :

3、内 容 广 泛 ; 以 行 政 法 规 、 规 章 形 式 表 现 的 行 政 法 规 范 易 于 变 动 ; 行 政法 的 实 体 性 规 范 与 程 序 性 规 范 总 是 交 织 在 一 起 , 并 往 往 共 存 于 一 个 法 律 文 件 之 中 。【58053】简 述 行 政 机 关 的 特 征 。答案: ( 1) 行 政 机 关 是 国 家 机 关 , 是 由 国 家 设 置 ,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国 家 职 能 的 机 关 。( 2) 行 政 机 关 是 行 使 国 家 行 政 职 能 的 国 家 机 关 。( 3) 行 政 机 关 是 依 照 宪 法 和 组 织 法 的

4、 规 定 而 设 置 的 行 使 国 家 行 政 职 能 的 国 家 机 关 。【58054】简 析 被 授 权 组 织 的 法 律 地 位 。答案: 被 授 权 组 织 的 法 律 地 位 体 现 在 三 方 面 :( 1) 被 授 权 组 织 在 行 使 法 律 法 规 所 授 职 权 时 , 享 有 与 行 政 机 关 相 同 的 行 政 主 体 地 位 ;( 2) 被 授 权 组 织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行 使 法 律 法 规 所 授 职 权 , 并 由 其 本 身 就 行 使 职 权 的 行 为 对外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3) 被 授 权 组 织 在 执 行 其 本 身

5、 的 职 能 ( 非 行 政 职 能 ) 不 享 有 行 政 权 , 不 具 有 行 政 主 体 的地 位 。【58055】简 述 行 政 行 为 的 含 义 与 特 征 。答案: 行 政 行 为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在 行 使 行 政 职 权 过 程 中 所 作 出 的 能 够 产 生 法 律 效 果 的 行 为 。行 政 行 为 主 要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 ( 1) 从 属 法 律 性 ; ( 2) 裁 量 性 ; ( 3) 单 方 意 志性 ; ( 4) 强 制 性 。【58056】行 政 行 为 具 有 哪 些 法 律 效 力 ?答案: 行 政 行 为 具 有 确 定 力

6、、 拘 束 力 、 执 行 力 。( 1) 确 定 力 是 指 有 效 成 立 的 行 政 行 为 , 具 有 不 可 变 更 力 , 即 非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任 意 变 更或 撤 销 。( 2) 拘 束 力 是 指 行 政 行 为 成 立 后 , 其 内 容 对 有 关 人 员 或 组 织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上 的 约 束 效 力 ,不 能 再 作 出 与 该 行 为 相 抵 触 或 违 反 该 行 为 的 相 关 要 求 的 行 为 。( 3) 执 行 力 是 指 行 政 行 为 成 立 后 , 行 政 相 对 人 必 须 自 觉 履 行 行 政 行 为 所 设 定 的

7、义 务 , 否则 , 行 政 主 体 依 法 有 权 采 取 一 定 的 手 段 , 使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得 以 实 现 的 效 力 。 行 政 行 为 的执 行 力 是 与 其 确 定 力 和 拘 束 力 联 系 在 一 起 的 , 是 最 终 保 障 性 效 力 。【58057】行 政 行 为 的 特 征 有 哪 些 ?答案: ( 1) 行 政 行 为 是 执 行 法 律 的 行 为 , 具 有 从 属 法 律 性 ; ( 2) 行 政 行 为 具 有一 定 的 裁 量 性 ; ( 3) 行 政 主 体 在 实 施 行 政 行 为 时 , 具 有 单 方 意 志 性 ; ( 4

8、) 行政 行 为 以 国 家 强 制 力 为 保 障 实 施 的 , 带 有 强 制 性 。【58059】简 述 行 政 立 法 行 为 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区 别 。答案: 行 政 立 法 行 为 的 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区 别 :( 1) 享 有 行 政 立 法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的 范 围 不 同 于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主 体 的 范 围 。 前者 小 于 后 者 。( 2) 二 者 针 对 的 对 象 不 同 。 行 政 立 法 针 对 的 对 象 是 普 遍 性 的 , 所 针 对 的 是 不 特 定 的 人 和事 , 而 具

9、体 行 政 行 为 针 对 的 对 象 则 是 个 别 的 , 所 针 对 的 是 特 定 的 人 和 事 。( 3) 行 政 立 法 所 立 之 法 的 时 间 效 力 一 般 长 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行 政 立 法 通 常 能 多 次 适 用 ,而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效 力 通 常 是 一 次 性 的 。( 4) 行 政 立 法 的 程 序 一 般 较 诸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程 序 更 正 式 、 严 格 。( 5) 二 者 的 可 诉 性 不 同 。 行 政 立 法 行 为 不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 而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10、组 织 认 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 有 权 依 法 起 诉 。【58060】我 国 行 政 立 法 的 主 体 有 哪 些 ?答案: 我 国 行 政 立 法 的 主 体 有 : 国 务 院 、 国 务 院 各 部 、 各 委 员 会 、 国 务 院 直 属 机 构 、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 省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 作 为 经 济 特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58061】简 述 行 政 立 法 的 分 类

11、 。答案: 行 政 立 法 依 其 权 力 来 源 不 同 , 可 以 分 为 职 权 立 法 与 授 权 立 法 ; 依 据 行 使 行 政 立 法 权的 主 体 不 同 , 可 分 为 中 央 行 政 立 法 和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 依 据 行 政 立 法 内 容 、 目 的 和 功 能 的 不同 , 可 以 将 行 政 立 法 分 为 执 行 性 立 法 与 创 制 性 立 法 。【58064】简 答 行 政 裁 决 的 范 围 。答案: ( 1) 有 关 土 地 、 矿 产 、 森 林 、 草 原 、 水 面 等 自 然 资 源 和 房 产 等 非 自 然 资 源 的 所 有

12、权 、 使用 权 的 权 属 纠 纷 ;( 2) 对 商 标 权 、 专 利 权 等 侵 权 引 起 的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引 起 的 侵 权 纠 纷 裁 决 ;( 3) 损 害 赔 偿 裁 决 。 这 类 纠 纷 广 泛 存 在 于 治 安 管 理 、 食 品 卫 生 、 药 品 管 理 、 环 境 保 护 、产 品 质 量 、 社 会 福 利 、 医 疗 卫 生 、 物 价 、 自 然 资 源 利 用 、 知 识 产 权 等 许 多 方 面 。 这 类 争 议的 裁 决 在 我 国 应 用 得 最 多 最 广 。【58069】简 答 缔 结 行 政 合 同 的 原 则 。答案: 依

13、法 原 则 是 行 政 合 同 缔 结 的 基 本 原 则 。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需 要 采 用 行 政 合 同 的 方 式 必 须有 法 律 法 规 上 的 根 据 。首 先 , 从 依 法 行 政 的 角 度 看 , 法 律 法 规 如 果 明 确 规 定 了 必 须 采 用 行 政 合 同 这 种 特 定 行 政 行为 的 话 , 则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任 意 改 变 , 行 政 机 关 必 须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 不 能 以 强制 代 替 协 商 。 目 前 , 在 我 国 颁 布 的 法 律 、 法 规 之 中 , 需 要 采 取 行 政

14、合 同 方 式 的 , 法 律 、 法规 都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其 次 , 从 行 政 合 同 内 容 上 看 , 行 政 机 关 必 须 严 格 依 法 行 使 自 己 的 职 权 。 由 于 行 政 合 同 的 特殊 性 , 因 而 行 政 机 关 不 能 凭 借 自 己 的 优 越 地 位 将 某 些 法 律 未 赋 予 的 权 利 通 过 合 同 的 方 式 来使 自 己 额 外 的 获 有 。第 三 , 行 政 合 同 的 缔 结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权 限 , 不 得 擅 自 违 反 , 否 则 所 缔 结的 行 政 合 同 无 效【58

15、071】简 述 行 政 程 序 公 正 原 则 的 保 障 制 度 。答案: ( 1) 回 避 制 度 , 是 指 执 法 人 员 与 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 应 当 回 避 。( 2) 合 议 制 度 , 是 指 对 特 定 问 题 , 应 由 若 干 公 务 员 组 成 一 定 的 会 议 或 委 员 会 , 以 合 议 的形 式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 3) 听 证 制 度 , 即 在 作 出 不 利 于 相 对 方 的 行 政 行 为 前 , 应 给 予 相 对 方 申 辩 的 机 会 , 并 听取 相 对 方 的 意 见 。( 4) 调 查 制 度 ,

16、即 查 清 事 实 , 收 集 证 据 的 制 度 。【58073】简 述 行 政 效 率 原 则 。答案: 行 政 效 率 原 则 是 指 为 了 保 证 行 政 活 动 的 高 效 率 , 行 政 程 序 的 各 个 环 节 应 当 有 时 间 上的 限 制 , 另 外 对 行 政 行 为 顺 序 的 要 求 也 是 行 政 效 率 原 则 的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行 政 效 率 原 则 主 要 体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一 是 时 间 上 , 行 政 管 理 的 不 同 环 节 规 定 了 不 同 的 时 间 要 求 , 如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作 出 、 实 施 、决

17、 定 都 有 严 格 的 要 求 , 这 一 点 在 行 政 处 罚 法 中 规 定 的 最 为 明 确 。二 是 步 骤 上 , 行 政 管 理 中 , 步 骤 很 重 要 , 如 相 对 人 申 请 、 行 政 机 关 听 取 相 对 人 申 辩 、 行 政机 关 作 出 决 定 等 , 其 目 的 是 为 了 保 障 行 政 效 率 原 则 。三 是 制 度 上 , 行 政 效 率 除 了 体 现 在 时 间 、 步 骤 上 , 还 体 现 在 制 度 上 , 如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不 停 止 执 行 等 制 度 的 规 定 , 都 是 行 政 效 率 原 则 的 体 现

18、 。【58075】行 政 机 关 滥 用 职 权 有 哪 些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答案: 行 政 滥 用 职 权 即 滥 用 自 由 裁 量 权 ,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职 务 范 围 内 违 反 行政 合 理 性 原 则 的 自 由 裁 量 行 为 。 行 政 机 关 滥 用 职 权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有 : 以 权 谋 私 、 武 断 专 横 、反 复 无 常 、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方 式 违 法 、 故 意 拖 延 等 。【77380】简 述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合 同 关 系 中 享 有 的 权 利 。答案: ( 1) 选

19、择 合 同 相 对 方 的 权 利 ; ( 2) 对 合 同 履 行 的 监 督 权 和 指 挥 权 ;( 3) 单 方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 但 是 , 这 种 权 利 的 行 使 应 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 ; ( 4) 对 不履 行 或 不 适 当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相 对 方 的 制 裁 权 。【86228】行 政 许 可 撤 销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答案: 为 防 止 行 政 机 关 随 意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 规 范 行 政 许 可 撤 销 权 的 行 使 , 行 政许 可 法 第 69 条 明 确 了 可 以 撤 销 行 政 许

20、可 的 五 种 情 形 。1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作 出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是 其 在 没 有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根 据 法 定 条 件 对 被 许 可 人 的 材 料 和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的 情 况 下 作 出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它 一 方 面构 成 违 法 , 另 一 方 面 , 其 决 定 的 正 确 性 和 合 理 性 也 很 难 保 障 。2 行 政 机 关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作

21、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超 越 法 定 职 权 主 要 有 三 种 情 况 : 超 越 法 定 的 事 项 管 理 权 ; 超 越 法 定 的 地 域 管 理 权 ; 超 越 法定 的 级 别 管 理 权 。3 行 政 机 关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违 反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的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是 指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要 件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 包括 违 反 法 定 形 式 、 省 略 或 者 颠 倒 行 政 步 骤 等 。4 行 政 机 关 对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或 者

22、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申 请 人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的 ,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受 理 其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 自 然 谈 不 上 是 否 符 合 取 得行 政 许 可 的 条 件 了 。 申 请 人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 依 法 不 应 当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机 关 若 准予 行 政 许 可 , 当 属 违 法 。5 依 法 可 以 撤 销 的 其 他 情 形基 于 行 政 许 可 种 类 繁 多 、 事 项 各 异 , 为 避 免 列 举 不 全 , 从 立 法 技 术 上 考 虑 ,

23、行政 许 可 法 第 69 条 第 1 款 在 列 举 了 四 项 可 以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的 情 形 外 , 还 规 定 了 这 项 兜底 条 款 。【111136】简 述 国 家 承 担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必 须 符 合 的 条 件 。答案: ( 1) 损 害 必 须 是 行 政 机 关 和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行 为 造 成 的 。( 2) 国 家 负 责 赔 偿 的 损 害 必 须 是 行 政 机 关 或 行 政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行 使 职 权 时 造 成 的 。( 3) 损 害 必 须 是 现 实 已 经 产 生 或 必 然 产 生 的 。( 4) 赔 偿 是 法 律 规 定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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