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律师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律师协会职责第三章 会员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 理事会第六章 会长与会长会议第七章 监事会第八章 秘书处第九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十章 分会第十一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十二章 经费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市律师行业的发展,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律师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宁波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会的全称是:宁波市律师协会
2、;简称:宁波律协。英文名称是:NINGBO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NBLA。住所地是:浙江省宁波市。本会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可在宁波市所辖县(市、区)设立分会。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执业素质;服务全体会员,加强执业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建设一支恪守道德、精通法律、弘扬法治、维护正义的律师队伍,为社会文明和进步贡献力量。第五条 本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宁波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体会员和本会设立的组织机构。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3、:(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二)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并实施宁波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和执业规范,拓展和规范律师服务;(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四)指导律师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先进管理经验,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五)开展执业前培训、实习和执业后继续教育,进行律师业务研讨和培训,提高个人会员执业水准和专业素养;(六)负责对个人会员考核管理,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考核管理,对会员进行奖励与处分;(七)处理对会员投诉,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申诉;(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开展公益活动;(九)
4、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改善执业环境;(十)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参与立法活动,提出法治建议;(十一)司法行政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在宁波市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宁波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实习律师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本会可以吸收司法行政从事律师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为会员。军队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会员或特邀会员。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浙江省律师协会的会员。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一
5、)在本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七)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办理年度考核手续;(二)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三)交纳会费;(四)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五)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七)完成本会委托
6、的其他工作;(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团体会员享受本章程第九条第(一)项以外该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二) 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三) 监督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四) 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五) 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六)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七) 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八) 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九) 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个人会费;(十)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第十三条 预备会员、特邀会员的权利义务,由理
7、事会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规则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一) 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二) 因转所等原因不在宁波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三) 不再从事执业律师工作的;(四)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五)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会办理并公示。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注销或被吊销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丧失。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律师
8、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每届任期四年。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荐产生。代表的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制定。本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可召开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二)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提议时。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人员或机构,应将会议议题、提议人员名单报理事会审核。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
9、举行预备会议,通过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名单、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选。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主席团由常务理事会成员组成。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本次代表大会的提案进行初步审查。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主席团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一条 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律师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出席。出席代表大会代表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宣布本次代表大会延期举行,并决定举行代表大会的具体时间。如延期举行的代表大会代表仍不足三分之二的,可按实际到会人
10、数召开会议。第二十二条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三)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任务; (四)审议表决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六)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七)审议批准会费收支;(八)决定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
11、十四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 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律师旁听席,旁听人员的人数和报名办法由理事会决定,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天公布。第五章 理事会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不超过六十三人之单数组成,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从组成之时起行使至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产生时止。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四) 制定
12、行业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五)选举、罢免、增补常务理事;(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七)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八)听取、评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等人员年度述职报告;(九)讨论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决定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十)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制订会费使用规则;(十一)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办法或处分办法;(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从五十五周岁以下,执业五年以上,具有律师职称,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
13、水平,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或区域代表性,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和公益活动的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更新人数应在五分之一以上。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出席理事应不少于全体理事人员的三分之二;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第三十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有表决权。理事会做出决议,须有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不超过十九人之单数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
14、生。常务理事候选人年龄应不超过五十五周岁;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为下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作出本会的工作按排;(三)制定本会的具体工作、活动计划;(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五)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及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并提出律师代表大会讨论的议案;(六)召集、召开本会理事会;(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八)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经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
15、或者会长提议或监事会提议,可以举行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六章 会长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五至七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任期为一届;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年龄应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历;会长候选人应具备高级律师职称,副会长候选人应具备中级以上律师职称。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6、:(一) 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三) 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四) 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定期举行,是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制定。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 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二) 决定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工作;(三) 批准设置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四) 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17、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七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至二名。监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长任期为一届,副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以上职务,具有独立性。第三十八条监事由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律师公益事业和无不良记录的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历,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其中,监事长、副监事长候选人年龄应不超过五十五周岁,监事长候选人具备高级律师职称。 第三十九条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具有提议权、审议权、建议否决权、检查权和监督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
18、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遵守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二)监督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行职责情况;(三)监督会费的收缴和执行情况;(四)向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五)提议召开理事以上临时会议;(六)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 (七)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评议、考核。会后将该报告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不认真履职,两次未通过年度评议、考核的,劝其辞去职务。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
19、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一)被罢免理事职务的;(二)两次未通过年度评议、考核的;(三)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有应当罢免职务情形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先行停止其职务,在下次召开理事会会议时,通过罢免决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名单应报宁波市司法局和浙江省律师协会备案。第四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作为本会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诚恳听取会员意见,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
20、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利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诚恳听取律师协会党委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以表彰对宁波律师业和律师协会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士。第八章 秘书处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四至六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 主持秘书处
21、日常工作;(二) 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三) 拟订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四) 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六) 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七) 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第四十六条 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秘书处可以邀请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派员列席。第九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
22、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顾问。第四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每年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述职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审议、考核。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选任办法和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制定。第十章 分会第五十条 本会可在符合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分会。分会为律协派出机构,非社团登记,接受本会及当地司法行政的双重领导。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二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分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的条件,参照本会常务理事执行。分会的设立及其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第五十一条 分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当地司法局推进区
23、域内律师业发展和事务所规范化管理;(二)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三)协助开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查处;(四)组织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总结交流和对外考察学习;(五)本会或司法行政委托的其他事项;(六)可以行使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二条 分会正、副会长可以列席本会理事以上会议。第五十三条 本会拨付一定经费用于支持分会开展工作。分会可以接受会员赞助或社会捐助。第十一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五十四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
24、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可给予物质奖励:(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二)在推进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热心公益,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贡献突出、效果良好的; (五) 有重大学术影响或者参加全国、国际会议论文获表彰的;(六)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七)被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八)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第五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一)违
25、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管理规章规定的;(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五)违反行业规范,需要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六)拒不执行本会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本会作出上述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五十八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宁波市司法局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其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
26、利同时中止。第五十九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第六十条 本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其当事人间的纠纷。第十二章 经费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 会员赞助; (三) 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本会会费缴纳标准和收缴方式参考上级律师协会的规定,由理事会拟订,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第六十三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接受会员监督。第六十四条 会费应当用于:(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二)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三)秘书处办公经费及人员开支;(四) 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五)律师舆论及宣传;(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七)会员奖惩工作;(八)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九)青年律师培养;(十)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十一)提供会员福利及其他保障;(十二)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三) 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第十三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所列数字,包含本数。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报宁波市司法局和浙江省律师协会备案。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宁波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自 起实施。一九九一年制定的本会章程同时废止。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