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朝陽科技大學99-2#1054金融市場 第十一專題:金融證券化市場,主要參考書籍: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二版 儲蓉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95年8月,組長:財二B9816071陳怡婷0934000617組員:財二B9816032王芷儀0915143918財二B9816038陳玉儒0926021898 財二B9816074莫燕馳0977020380 財二B9816080湯閔涵0988221942財二B9816179黃漢倫0983090101財三C9716114郭曉蓓0911817324,指導老師:張輝鑫老師,1,2,目錄,壹、金融證券化之意義3貳、金融證券化的基本架構與主要流程30叁、
2、金融證券化的信用增強63肆、金融證券化的種類77伍、金融證券化之影響.191陸、台灣金融證券化的現況問題及未來展望.213附錄,2,壹、金融證券化之意義,3,壹、金融證券化之意義,一、 金融證券化的意義二、 金融證券化的發展歷史三、金融證券化之重要規範,4,一、 金融證券化的意義,(一)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意義(二)不動產證券化的意義,Back,5,(一)、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意義,金融資產證券化又稱為架構融資(Structured Finance),是指將已經存在的或未來擁有可預測現金流量的資產加以匯集群組,將其出售移轉給第三者,並以其現金流量為擔保,經過信用增強的程序並加以包裝,發行還本付息架構的
3、債券。,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增修訂二版儲蓉 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95年8月 P.5,Back,6,(二)、不動產證券化的意義1/2,由於不動產的投資需具相當的專業知識,與大量時間、人力的投入,再加上不動產本質上有不可移動、不可分割與非常昂貴等特性,易造成投資風險的過度集中,因而形成不動產投資的瓶頸,為促進不動產市場的流動性,擴大投資參與層面、以加速吸收資金及使其流通率增加等,遂有不動產證券化的趨勢。因此所謂不動產證券化的意義,乃將不動產之投資轉變為證券型態,投資者與標的物間,由直接的物權關係,轉為持有債券性質之有價證券,使不動產的價值由固定的資本形態,轉化為流動性之
4、資本性證券,以結合不動產市場與資本市場,而此理念落實於經營運作層面時,即可以證券形式自資本市場所募集而來之資金,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參與不動產之投資經營。,資料來源:不動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 張金鶚 白金安著 證基會 94年3月初版 P10-11,Back,7,1.直接參與不動產投資經營乃謂不動產之投資經營以證券化形式募集資金,如採出售股票、受益憑證(beneficiary certificate)方式,並以此作為分配經營損益的依據,而該股票或受益憑證具轉讓之特性,且具市場之流通性,而達到所謂的動產化、證券化,如美國之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Equity REITs)基金。2.間接參與不動產投資經營
5、乃以證券形式來募集資金為專營不動產之長期金融中介機構,以融資方式間接參與不動產市場,此經營之投資收益與風險仍繫之於不動產市場景氣之變動,而投資人之證券同樣具有移轉交易的自由,如美國之抵押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Mortgage REITs)基金。,(二)、不動產證券化的意義2/2,參考資料來源:不動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 張金鶚 白金安著 證基會 94年3月初版 P10-11,Back,8,二、金融證券化的發展歷史1/4,資料來源:金融市場徐俊明 黃原桂 著東華書局出版 2010年7月P.248 主要國家金融資笧證券化之發展、影響及政策涵義 高超陽、盧世勳、方慧娟 http:/www.cbc.gov.
6、tw/public/Attachment/831910473671.pdf,Back,9,美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源於房貸抵押市場。1970年為改善金融機構房貸業務流動性不足的缺點首度發行房貸轉付債券(Mortgage Pass Through, MPT) ,正式揭開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的序幕。1970 年代後期,已有相當比例的房貸抵押權被證券化,1980年代初期美國房市復甦而呈現房貸激增,為解決提前償還風險(Prepayment Risk)以擴大資本市場對房貸之參與,1983年具有多種期限組合的抵押貸款債券(CMO)乃應運而生。美國抵押房貸證券化由於有諸如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NMA)、聯邦住宅抵
7、押貸款公司(FHLMC)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GNMA)等聯邦政府機構(agency)進行保證及支持,因此得以蓬勃發展。,補充資料,二、金融證券化的發展歷史2/4,Back,10,1932年 建立聯邦房屋貸款銀行系統(Federal Home Loan Bank System FHLBS)1933年 聯邦政府設立住宅貸款公司(Home Owners Loan Corporation;HOLC), 對當時因經濟大蕭條而陷入困境之房屋貸款作二度融資。1934年 成立聯邦住宅管理局(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FHA), 開辦低收入國民房屋抵押貸款保險。193
8、8年 成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FNMA 簡稱Fannie Mae),開始買賣經FHA 保險之房屋抵押貸款。1944年 國會透過立法成立退伍軍人管理局(Veteran Administration;VA),對 退伍軍人之房屋抵押貸款提供保險,經其保險之貸款簡稱VA保險貸款。1968年 FNMA 改為民營,另外成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GNMA 簡稱 Ginnie Mae),接續FNMA 原有業務。 FNMA 與GNMA 都可以買賣經FH
9、A 或VA 所保險之房貸。,資料來源:朝陽科大 財務金融系碩士論文http:/ 成立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 FHLMC 簡稱Freddie Mac)支援傳統房屋抵押貸款。GNMA 首度發行以FHA 及VA 保險貸款之抵押轉付證券。1971年 FHLMC 首度發行以傳統抵押貸款為擔保的抵押轉手證券, 其名稱為參與憑證(Participation Certificate,PC)。1981年 FNMA 第一次發行轉支付抵押擔保證券,其名稱為不動產抵押擔保證券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簡稱MB
10、Ss),以傳統抵押貸款為擔保。1983年 FHLMC 首度發行附擔保抵押債券 (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CMO)。 GNMA將GNMA引進不動產抵押擔保證券市場。1986年 美國國會立法通過不動產證券化之稅法分類: 不動產投資管道(Real Estate Mortgage Investment Conduit, 簡稱REMIC),僅適用於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化。,2,11,二、金融證券化的發展歷史3/4,參考資料來源:朝陽科大 財務金融系碩士論文http:/ FNMA 得到住宅及都市管理局(HUD)之授權FNMA開始發行REMIC。1987年代 抵押
11、擔保證券之擔保標的物擴及到金融機構之汽車貸款、信用卡貸 款、中期以後 工商貸款、一般性的放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租賃貸 款等,亦即所謂的資產基礎證券(ABS)。1988年 花旗銀行的史蒂芬希克斯和尼可拉斯索西迪斯設計出全球最早 的兩支SIV,取名為Alpha和Beta的財務子公司1989年 HUD准許FMMA發行CMO1997年 美國商業銀行首先組合抵押貸款發行有價證券取得資金,此為民間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創始。,2,12,二、金融證券化的發展歷史4/4,參考資料來源:朝陽科大 財務金融系碩士論文http:/ 稱的票券金融公司(2)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3)依證券交易法設立之證券
12、商(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金融相關機構,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83-85,Back,14,(一)、創始機構的規範2/3,2.創始機構行使資產信託或讓與之對抗條件(1)對抗第三人之要件 創始機構應於金融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或讓與給特殊目的公司前,將主要資產之種類、數量及內容,於本機構所在地日報公告或依主管機關規定的方式連續公告三日。(2)對抗債務人之要件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或提示讓與字據於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Back,15,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
13、訓院2006年8月 P.83-85,(一)、創始機構的規範3/3,(3)創始機構於資產移轉時的相關租稅 相關租稅措施,包括:印花稅、契稅、營業稅以及登記規費等。(4)創始機構之保密義務 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信託監察人、監督機構、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或職員,對於因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所獲悉之創始機構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法律、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Back,16,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83-85,(二)、導管機構的規範1/7,1.特殊目的信託制度的特點(1)民事信託與集團信託的差異若從事資產
14、證券化,必須對營業信託或集團信託的權利義務有所規範,以利證券化的進行。(2)信託受益權證券化範疇的差異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發行有價證券僅是受益權有價證券化的楔子,並非對實質內容加以規定,但保留了信託受益權有價證券化的空間。,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86-92,Back,17,(二)、導管機構的規範2/7,2.特殊目的信託制度的功能(1)隔離創始機構風險財產經信託予受託人後,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實為具有獨立性之特殊資產,而為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來源標的,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
15、不得強制執行。因此,證券之基礎財產一但移轉與特殊目的信託機構,即可隔離於創始機構經營風險之外。(2)發行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條例規定一定信用等級以上之信託業得擔任受託機構,一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及特殊目的信託之約定發行受益證券。,Back,18,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86-92,(二)、導管機構的規範3/7,(3)受託機構管理處分信託資產所謂處分信託資產,其意義如下:A.將金融資產移轉與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代表證券投資人持有信託財產。B.受託機構可自行或委任其他金融機構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包括向債務人收取本金利息、催訴追討等
16、。C.依據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及各種證券約定內容,分配收益予各種證券投資人。,Back,19,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86-92,(二)、導管機構的規範4/7,(4)法律關係之代表性A.承受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在特殊目的信託中,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已藉由金融資產之交付信託以及受益權之轉讓,而實現該金融資產之經濟利益,並將資產相關風險轉由受益權之受讓人或其他信用增強者承受。B.代表全體受益人向主管機關申請金融資產證券化規定統籌由受託機構檢具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以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說明書等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17、准或申報生效,受託機構並應依該計畫經營特殊目的信託業務。,Back,20,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86-92,(二)、導管機構的規範5/7,(5)業務之單純化A.受託機構不得以信託資產借入款項為避免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進行不當之財務操作,危及證券投資人之利益,及造成法律關係過於複雜,規定受託機構原則上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B.委任其他機構代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實務上,受託機構幾乎皆委任創始機構擔任資產管理服務機構之角色,負責向金融資產之債務人收取本金利息,乃至於債務人違約後之催討及依法訴追等債權管理工作。,Back,21,資
18、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86-92,(二)、導管機構的規範6/7,3.特殊目的公司制度(1)金融資產之名義權利人以隔離創始機構風險金融資產應從創始機構脫離出來,移轉給特殊目的公司,以作為證券投資人受償之基礎,為避免創始機構對特殊目的公司之控制或影響,規定應由創始機構以外之金融機構組織設立特殊目的公司。(2)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已取得資金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公開招募案件,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應在三個月內募集完成,且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Back,22,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
19、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86-92,(二)、導管機構的規範7/7,(3)需委任或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特殊目的公司其本身並無經理人員或資產管理功能,其相關資產之管理處分,包括向債務人收取本金利息、催討訴追等,係委任或信託與服務機構代為辦理。(4)設立及組織簡化為簡化特殊目的公司,故針對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程序,股東之權利義務、董監事之選任、權利義務、組織、重整合併解散等加以特別規定,並排除公司法部分規定。(5)業務之單純化特殊目的公司經營範圍廣泛而有其他債權債務關係,其他業務經營之失敗亦可能導致公司破產,故應盡量避免特殊目的公司其他債務之發生。,Back
20、,23,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86-92,(三)、信用增強及信用評等的規範,1.信用增強商品之多樣化及彈性,條例並未規定應搭配何種信用增強,僅例示幾種常見之信用增強方式,如保證、擔保、信用保險、超額資產或更換部分資產等。2.信用評等條例對於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係強制規定應接受信用評等,藉以揭露基礎資產之品質。,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92-93,Back,24,(四)、證券投資的規範1/3,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原則上屬於證
21、交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因此,此一證券在資訊揭露、監督管理及投資人保護上皆比非屬證交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嚴格的多。1.公募與私募(1)公募與私募的優劣私募擁有發行流程較短,且無須受證期會、櫃買中心監管的優勢,但相對的,若採行公募,則資產流通性遠比私募為高;再者,私募無法像公募一樣可以吸引投信基金進場購買,有比較廣泛資金管道。,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93-99,Back,25,(四)、證券投資的規範2/3,(2)私募特定人範圍及轉讓限制私募的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同時規定特定人範圍包括: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法人、機構或
22、基金及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A.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法人、機構或基金B.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有關轉讓限制,準則規定,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再行轉讓:(A)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B)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Back,26,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93-99,(四)、證券投資的規範3/3,2.投資人的課稅針對證券投資人所得稅方面,係採分離課稅方式,並於實際分配與投資人時,由受託機構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3.機構法人的投資規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郵政儲金等專業投資機構,
23、得投資之有價證券多採取列舉方式,為擴大市場參與,主管機關已陸續修定規定,以利此類證券作為投資標的,其所修定的相關法令規定有:(1)商業銀行投資規定(2)創始機構持有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Back,27,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93-99,(五)、監督的規範1/2,監督機構係指為保護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益,由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所選任之銀行或信託業。1.透過受益人會議及信託監察人行使受益人權利之行使,原則上採行受益人會議制以形成集體行使機制,並基於受益人會議尚非可隨時或輕易
24、召開,兼輔以信託監察人制度,以規範受益人權利之行使。(1)受益人會議(2)信託監察人 A.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少數受益人之權利 B.個別受益人之權利,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100-104,Back,28,(五)、監督的規範2/2,2.透過主管機關監督權之行使主管機關對於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創始機構、服務機構或其他關係人有關業務與財務之檢察權、主管機關對於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於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違反條例、章程或相關計畫之監督處分權、特殊目的信託及特殊目的公司涉有重大事項之申報義務。(1)主管機關得查核相關業
25、務及財務狀況(2)主管機關得處分違反條例之受託機構(3)主管機關接受重大事項之申報,Back,29,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二版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100-104,貳、金融證券化的基本架構與主要流程,30,貳、金融證券化的基本架構與主要流程,一、金融證券化的參與者二、金融證券化的流程圖三、金融證券化的產品模式四、資產池 Assets Pool 的產生與群組化Tranching五、關於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機制,31,一、金融證券化的參與者,(一)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二)不動產證券化的參與者,Back,32,(一)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1.創始機
26、構 2.特殊目的機構(SPV) 3.信用評等機構 4.信用增強機制5.證券承銷商6.服務機構及備位服務機構7.投資人8.投資人之保護機構9.安排機構,Back,33,1、創始機構(Originator),係指創造應收帳款等債權之法人,包含銀行、票券公司、保險公司、企業等。創始機構將其能產生穩定現金流量之金融資產,以真實出售或資產移轉的方式予特殊目的個體,再由其以該資產為基礎,採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或受益證券。,資料來源:玉山銀行 http:/.tw/info/992.essay,Back,34,2、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特殊目的機構係金融資產證券化
27、之一中介導管機構,此機制成立的最主要目的在於隔絕創始機構與證券化標的資產之關係,即隔離原資產持有人之破產風險,使得投資大眾權益得以保障。 此處的特殊目的機構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中採雙軌制:(1)特殊目的信託(SPT)及信託監察(2)特殊目的公司(SPC),資料來源: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發展及期監理 黃淑華撰 http:/www.cbc.gov.tw/public/Attachment/832414381371.pdf P.68,Back,35,(1) 、特殊目的信託(SPT)及信託監察,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SPT)係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以金融資產
28、證券化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關係。在SPT架構下,創始機構應將特定金融資產設定信託予受託機構,惟受託機構以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為限。,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高朝樑著 東展文化事業公司出版 2009年 P.350-351,Back,36,(2)、特殊目的公司(SPC),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係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經營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為目的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可由創始機構一人為原始股東或發起人設立,亦可由創始機構以外之人設立或與創始機構共同設立,此公
29、司實質上只是作為導管體的一種紙上公司。,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高朝樑著 東展文化事業公司出版 2009年 P.350-351,Back,37,3、信用評等機構(Rating Agency),信用評等機構扮演的是公正第三人的角色,對已重新組合包裝後之證券化資產之信用品質、付款結構及其法律與營運風險等做深入的分析和評估,並將其評估結果作成評等報告或提出簡單指標,透過內、外部信用增強來降低並區分各種證券投資風險,以吸引更過投資人,並提高證券之信用評等,揭露相關基礎證券資產償還能力,以提供投資人做為參考。目前常見的信用評等機構有Standard & Poors Corp(標準普爾
30、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Fitch Ratings Ltd.(惠譽公司)Taiwan ratings(中華信用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taiwan(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台灣分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Pty Ltd.(台灣穆迪信用評等公司),資料來源:台灣金融財務季刊第三輯 第三期台灣金融研訓院發行 P.45,Back,38,補充資料:信用評等表,4、信用增強機制(Credit Enhancement),指為了提高證券商用品質的重要手段,以減輕信用風險,降低發行成本及提高流通性,增加投資人的信
31、心。採行適當之信用增強機制,增強資產基礎證券或受益證券之信用。創始機構、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或其他適當機構,都可能擔任信用增強機制之角色。,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 二版 王志誠著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 P.92,Back,39,5、證券承銷商(Underwriter),協助創始機構及SPV如何架構證券化及對證券商品予以訂價,並協助其將證券化商品以公開發行或私下募集方式銷售給機構投資人或個人。,資料來源: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發展及期監理 黃淑華撰 http:/www.cbc.gov.tw/public/Attachment/832414381371.pdf P.68,Back,4
32、0,6、服務機構及備位服務機構,服務機構之功能為負責管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現之收付工作,包含息及本或其他收之收款及催款工作。如果服務機構失職信託機構可以依服務合約之規定,以後備服務機構替換原服務機構。除此之外,如果原服務機構因倒閉或其他因素無法執行服務重任時,亦可以後備服務機構替代之。,資料來源: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發展及期監理 黃淑華撰 http:/www.cbc.gov.tw/public/Attachment/832414381371.pdf P.70,Back,41,7、投資人,證券投資人是指透過證券市場而進行投資的各類機構法人和自然人,他們是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者。證券投資者的類型多,投資
33、的目的也各不相同。證券投資人可分為 (1)機構投資人(2)一般投資人,資料來源:MBA智庫百科http:/ 王志誠著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 P.13,Back,45,9、安排機構(Arranger),又稱主辦機構,負責安排證券化參與者與設計證券化商品機構。,資料來源:玉山銀行 http:/.tw/info/873.essay,Back,46,(二)不動產證券化的參與者,1.受託機構2.信託監察人3.不動產管理機構4.投資人,Back,47,1、受託機構,指得受託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並募集或私募受益證券之機構。,資料來源:不動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二版 張金鶚、白金安著 中華民國證券
34、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民96年P.216,Back,48,2、信託監察人,指由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或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所選任,為受益人之利益,行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定權限之人。,資料來源:不動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二版 張金鶚、白金安著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民96年P.217,Back,49,3、不動產管理機構,指建築開發業、營造業、建築經理業、不動產租賃業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事業。,資料來源:不動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二版 張金鶚、白金安著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民96年P.217,Back,50,4、投資人,在不動產證券化中,投資人扮演著從資
35、本市場出資的角色,投資人提供與受託機構的是金錢,其藉由購買受益證券,以獲取信託利益。對投資人而言,不動產透過證券化後,使得投資人能以較小的金額跨入不動產市場,且提高了不動產的流動性,增加投資人的投資意願,亦增加了投資人的投資組合管道。,資料來源:不動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二版 張金鶚、白金安著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民96年P.254,Back,51,二、金融證券化的流程圖,Back,52,比較:金融資產證券化示意圖,參考資料:張輝鑫老師,Pt+It,投資者或受益人,Pt+It,三大風險,53,Back,第二次證券化示意圖,每期償還本息金額 Pt+It,信用評等機構,註:ABS:資產基
36、礎證券 MBS:不動產抵押基礎證券 PO:分割本金債券 IO:分割利息債券 CDO:擔保債務憑證證券化 CMO:擔保房貸憑證,特殊目的機構SPV(SPC / SPT) 發行機構,創始機構(持有很多ABS.MBS),承銷商,參考資料:張輝鑫老師,雷曼兄弟,服務機構,Pt+It,出售基礎資產,破產隔離機制,公募私募,備位服務機構,信用增強機制,換匯換利交換對手,受託管理人,tranches,信用增強機制,安排機構Arranger,主管機關,稅務機關,會計師,律師,避險,Delay延遲Prepayment提前還本Default違約,P0,三大風險,內部信用增強外部信用增強,保證機構,保險機構,發行
37、POIOCDOCMO,投資者或受益人,54,Back,新特殊目的機構SPV(SPC / SPT) 發行機構,承銷商,投資者或受益人,三、金融證券化的產品模式,(一)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二)不動產證券化商品,Back,55,(一)、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RMBS、ABS、CMO及CDO的關係,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初版 儲蓉 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民93 P.27,Back,56,(二)、不動產證券化商品,1.REITs(不動產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以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
38、的而成立之信託。 2.REATs(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並由受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信託之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權利而成立之信託。,資料來源:金融市場徐俊明 黃原桂 著東華書局出版 2010年7月P.256-257,Back,57,四、資產池 Assets Pool 的產生與群組化Tranching,資產池係由特定資產群組預期產生之現金收益(涵蓋不同風險程度、速度及規模之現金流)所構成,可視為證券發行的償付基礎與擔保,相較一般企業融資之擔保品(僅針對債權作保證),其
39、本質與現金流量模式均不相同。資產證券化的商品價格主要取決於資產池的現金流與違約率,與融資者的信用評等無關,因此,透過適當包裝、金流整合、金融機構信用支援或政府策略性信用增強,並經具有公信力的專業信用評等公司評估後,資產或可取得較融資者更佳的信用評等進入資金市場,以降低融資成本。,資料來源:玉山銀行 雙月期刊 http:/.tw/about/986.essay,Back,58,五、關於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機制1/4,由於資產證券化是以創始機構的債權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首要需解決問題就是使這部分資產與創始機構的其他資產隔離開來,使投資者的收益完全來自於這部分具有穩定現金流量的資產,而不會受到創始機構
40、整體信用狀況和營運風險的影響。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首要任務是建立一個能夠使基礎資產與創始機構其他資產相隔離的交易結構,這個交易結構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一)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C)形式(二)信託方式,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 林哲群著 四版 2009年4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P.43,Back,59,五、關於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機制2/4,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 林哲群著 四版 2009年4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P.43,Back,60,(一)特殊目的公司(SPC)形式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針時出售給S
41、PC,SPC以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收益為支持進而發行證券(一般為資產基礎證券及抵押擔保證券),以證券發行的收入來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款,以資產產生的價款,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向證券投資者支付利息。為了保證基礎資產與創始機構的其他資產相隔離,要求基礎資產真實出售(True Sale)給SPC後,SPC對創始機構不能保留追索權,而創始機構的債權人也不能對這部分已經出售的資產主張任何權利。,五、關於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機制3/4,(二)信託方式指創始機構將基礎資產信託給予營業性的信託機構,成立信託關係,然後創始機構將其所享有的基礎資產的受益權以信託受益憑證的方式發售給投資者。在信託交易結構中,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信託與SPV後,基礎資產的名義所有權屬於受託人,受益人屬於信託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原始權益人及其債權人就不能再對這些資產主張權利,而實現風險隔離。,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 林哲群著 四版 2009年4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P.44,Back,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