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北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支持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尽快脱颖而出,孕育和发展我校的探索性科研项目,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实力,特设立西北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基金”)。第二条 科研基金面向全校,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第三条 科研基金重点资助 35 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或者有良好研究基础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优先资助在西北大学科研启动基金资助下取得良好进展的项目申请者。第四条 科研基金项目包括自然科学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两种类型,自然科学项目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 3.5 万元。第二章
2、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科研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时间为每年的 9-10 月份。第六条 每位申请者只能申请一项基金项目,已获得过科研基金资助或正在承担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人员不得申报。第七条 申请的科研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2、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3、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有能力完成研究计划;4、经费预算合理,精打细算,实事求是;5、执行期限不超过二年;第八条 申请科研基金项目,应填写西北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第九条 科研基金的评审原则是“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第十条 申请项目由所在院(系、所)推荐,经初
3、审合格的项目报校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评审采取申请者现场答辩的形式,评审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按统一标准打分。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对专家打分结果进行汇总排序,择优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名单,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正式确定最终立项项目,以学校文件形式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根据批准文件及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申请书经科研处签署意见后作为立项依据。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 申请者获得资助后,应及时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报西北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由所在院(系、所)审核后,于每年年底统一报科研处。第十六条
4、受资助者所在院(系、所)应对科研基金研究工作的开展和经费使用加强指导和检查,充分保证研究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等基本条件。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故中止研究一年以上者,应向所在院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消资助项目的报告,并报科研处审批。第十八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两个月之内,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填写西北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并附项目研究成果资料及经费决算表,由所在院(系、所)对项目完成质量、学术水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科研处审查通过后结题。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时,必须标注校内基金资助字样。成果的标注方式如下:中文:西北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编号)英文
5、:Supported by the Science Foundation of Northwest University(Noxxxx)。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条 科研基金资助经费当年一次核拨,单独建卡,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要符合国家、学校有关“211 工程”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开支范围只限于与该项目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实验费,材料费和必须添置的小型设备费。第二十三条 科研基金经费不得变相提成或挪作他用。如发现使用不当,情节严重的,即停止资助,所购仪器设备等物品留所在院(系、所)使用。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科研处统一收回。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0 月 01 日起生效,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