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剖析及其教学应用浅谈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剖析及其教学应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C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在销售合同中引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双方的各自义务,引导企业外贸业务活动的正常履行,合理规避潜在的风险。 本文结合笔者在教学中的实践,对现有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存在的问题,相关知识点的差异以及在教学和业务应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地分析。 一、现有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高校的国际贸易专业(或国际商务专业)中, 国际贸易实务是此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而此专业基础课程中
2、专门有一章节是教授国际贸易术语内容的,这部分内容也是整个教材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笔者从 2005 年开始就一直关注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此部分内容在教学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结合学生在企业里毕业实习时对贸易术语使用的情况反馈,得出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在贸易术语方面存在一定的陈旧性和滞后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上的滞后性 目前为止,高校所有国际贸易专业(或国际商务专业) 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内容都还是2000 通则的内容,原因在于我国的专业课教材编写内容一直以来是滞后于实际业务操作的,一般要滞后二年左右。如以往外贸业务中依据的 UCP500 在 2007 年修
3、订为 UCP600,而外贸专业教材中的这部分内容一直到年才更新调整。教材的陈旧与滞后,不仅给教师教授此部分知识带来了诸多不便(有时会处于两难境地,即学生考试要按书本上的旧知识考,而企业实际操作已按新规则执行) ,而且给学生今后的实习、就业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教材内容上的陈旧性 1.比较对象的陈旧性。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介绍除了较详细地讲述国际商会对此规则的修订、发展过程,还有较大的篇幅是把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一比较,得出2000通则与90 通则的两个实质性的变更: 第一个变更是:在 FAS 和 DEQ 术语下
4、关于清关和支付关税的义务的不同; 第二个变更是:在 FCA 术语下关于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而新版的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实际上已用 DAT 取代了DEQ 这一贸易术语,所以教材中第一个变更的陈述在此就显得陈旧和多余了。 2.按字母分类解释术语的过时性。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介绍还有一个特点是按 E、F、C、D分组并归纳其共同特性来分析。而新版的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贸易术语的结构上已有所变化,它把原有的 13 种贸易术语减少为 11 种,删除了原2000 通则中 D 组术语的 DAF、DES 和DEQ,新增 2 个 D 组术语:DAT 和 DAP 并根据运输方式
5、把这 11 种贸易术语分为 2 大组。因此,教材仍按 E、F、C、D 分组介绍贸易术语的“风险点”和“费用划分点”的方式已与新版通则有所距离。 3.对传统术语运输方式的适用性定义不明确。一般的外贸教材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CFR、CIF都会从买卖双方在责任、风险、费用方面做一详细定义。如对 FOB的解释:“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从此定义能够看出,只要是通过海运或内河航运的货物运输都使用 FOB 术语。但在新版的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 FOB
6、 术语的定义除了把原来的风险界点从“装运港船舷”更改为“在装运港装上船”外,还特意增加了“如果货物在装船前就被交付承运人,例如集装箱货物通常在港区交付,则不宜使用 FOB 术语,此类情形应使用 FCA 术语。这一规定是结合了目前实际贸易业务中大量应用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现状,让外贸企业的业务员能更好地区分不同贸易术语的含义,便于其正确选择使用。而原有教材中对 FOB 术语在运输适用性方面不够明确,以至于造成许多外贸企业不管实际使用哪种运输方式,它都采用FOB 术语,这就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或争议,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现有教材相关知识点的差异 由于教材不能与国际贸易
7、术语解释通则同步更新,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风险界点”的变化 现有教材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 FOB,CFR和 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这是因为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在长期实际业务中饱受争议,而该争议在修订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就已存在,但当时还是保留了“船舷”的规定。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
8、。 (二)DAP、DAT 术语的添加 新版本增加了 DAT 和 DAP 两个全新的术语。DAT(DeliveredatTerminal)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指定货站(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所有地方)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并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DAP(DeliveredatPlace)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在到达的、准备卸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两者的主要差异是 DAT 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 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
9、担卸货费。 此次增加是通过 DAP 取代了旧版本及现有教材中的 DAF、DES 和 DDU三个术语,而 DAT 取代了先前的 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这也顺应了 21 世纪全球交通运输方式重大变革的需求。 (三)重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使用 无论是2000 通则 ,还是年通则 ,其中的贸易术语都有十几种之多,但目前的外贸类教材以及很多外贸企业经常采用的还是以FOB、CFR、CIF 这三种为主,且不管是海运还是其它运输方式都在用,这与国际商会对这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解释不一致。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变化,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和滚装船运输的广泛应用, 通则希望能用更为确切
10、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来取代传统的 FOB、CFR、CIF。 例如: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 2007 年 2 月向日本出口 30 公吨甘草膏,每公吨 40 箱共 00 箱,每公吨售价 1800 美元,FOB 新港,共54000 美元,装运期为 2 月 25 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 2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00 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 30 公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装运期延长 15 天,日商同意但提出价格下降 5%,经双方协商,最终降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