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法学的教学内容设置媒体法学的教学内容设置摘要 本文就媒体法学教学的重要性,教学内容设置等进行了分析。关键词 媒体法学 教学内容 一、媒体法学的学科名称 在新闻传播学的各学科里,大概算媒体法学的名称最混乱了,有媒体法学、媒介法学、传播法学、大众传播法学、新闻法学、新闻传播法学等等,一些新办的新闻系甚至把这门课程叫做新闻法规或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在英美法系国家,有“Media Law” 、“Communication Law”、 “Mass Communication Law”、 “Press Law”等。名不正,则言不顺。学科名称的混乱表明学科核心概念、理论体系和内容的混乱。任何一个学科都有
2、自己的核心概念和理论体系,如法学的核心概念是权利与义务,民法学的中心概念是民法,基本概念是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等,刑法学的中心概念是刑法,基本概念是犯罪、刑罚等。0 新闻媒体存在的理由和基本职能是传播信息,而媒体传播的信息不仅仅是新闻信息,新闻媒体上的内容除了新闻稿件外,还有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文学作品,影视剧等非新闻信息,所有这些信息传播的载体或主体都是媒体。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用媒体法学这个概念较合适,能够准确、全面覆盖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媒体法学研究对象是媒体法,基本概念是媒体和传播。媒体法是调整媒体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二、开设媒体法学的重要性 新闻院系是培养记者编辑等新闻工作者的摇篮。一般而言,今日的新闻院系学生就是明天的新闻工作者。在新闻院系开设媒体法学课程,直接影响到未来的新闻工作者的实践。 开设媒体法学,学习媒体法知识,可以使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避免侵害他人的权利,规避新闻纠纷。自从第一起新闻诉讼即 1983年杜某诉沈涯夫、牟春霖新闻诽谤罪以来,新闻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许多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都被推上了被告席。随着新闻体制的改革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笼罩在记者头上的无冕之王的光环被消解,新闻媒体不再具有以前的那种神秘色彩和威严感。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与普通的法人和公民一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一旦自己的权
4、益被新闻记者或媒体侵害,人们不再慑于媒体或记者的光环而忍气吞声,而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新闻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学习媒体法学。新闻专业学生可以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在将来从事新闻活动时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避免新闻侵权的发生。 开设媒体法学,学习媒体法知识,可以使新闻工作者掌握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在已经发生的新闻权诉讼中,有一部分是针对媒体和作者的恶意诉讼。这些恶意新闻侵权诉讼给媒体和作者不仅带来了物质损失。还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严重干扰了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典型的例子是徐州市作家袁成兰被吴敢起诉名誉侵权案(1993-1997 年
5、)。在两审败诉后,袁成兰愤而向江苏省高院申诉,终获成功。但是,这个旷日持久的官司给袁成兰带来的是“虽胜犹败”:“我为了一篇 933 字的杂文,打了 1154 天官司,受了 27796 小时的煎熬,今天赢了官司,只能算是惨胜。 ”败诉后的吴敢仍然能易地为官。恶意诉讼还导致舆论监督止于诉讼,造成了攻守关系的转变。批评报道发表后,媒体和作者本来是进攻者,但是一到法庭,这个关系就颠倒过来了。为了应对这些恶意诉讼,新闻工作者必须学习媒体法学,学会维权。 开设媒体法学,学习媒体法学知识,有利于新闻工作者宣传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但是旧前国人的法律知识贫乏,
6、权利与义务意识淡薄,新闻媒体应该义不容辞地担负宣传法治观念的使命。启蒙者必须先自我脱味,为了完成这个使命,作为未来的新闻工作者,新闻院系的学生应该学习媒体法学。 开设媒体法学,学习媒体法学知识,可以使新闻工作者防止犯常识性错误。一些新闻工作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习惯用法律思维和逻辑来分析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在采写稿件中时常出现法律用语不准确,对法律程序的阐述不正确的现象。比如一些记者在新闻稿中把“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叫“村长” ,把“犯罪嫌疑人”称作“罪犯” ,将“询问证人”写成“讯问证人” 。2006 年 1月 11 日某报一则标题为非法驾培遭罚不服两度上诉,法院终审维持判决的新闻标题中使用了“两度上诉”一词。这个用词犯了法律性错误。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上诉的判决不能再提起上诉。第一次称“起诉” ,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把“拘留”说成“拘役” ,把“扣留”说成“拘留” ,把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说成“学习” ,把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称为“罪犯” ,把“罚款”写成“罚金” , “缓刑”写成“缓期” , “侦查”写成“侦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