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5章 国际避税方法,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2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5.3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5.1.1 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5.1.2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5.1.3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5.1.4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5.1.5 资本弱化 5.1.6 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5.1.7 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5.1.1 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案例 假定A
2、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B所在国的税率为50%。在某 一纳税年度,A公司生产集成电路板10万张,全部要出售给关联的B公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公司按照每张15美元的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B公司,B公司然后再按每张22美元的市场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一个非关联的客户(方案1),则A,B两企业的纳税总额为42万美元,税后利润58万美元。,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方案一),表5-1a 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 单位:万美元,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案例(续) 如果A公司按每张18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这批产品(方案2) ,则A公司的销售利润就会增加30万美元,B
3、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相应下降30万美元。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而B公司位于高税国,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司的转让价 格 会使两个公司的纳税总额下降6万美元(42万 -36万),税后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58万美元增加到 64万美元,相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方案二 ),表5-1b 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单位:万美元,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时不仅要考虑有关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还要考虑进口企业所在国的关税。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率过高,那么用很高的转让价格向该国的关联企业出售产品就不一定有利。,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表5-2 存在
4、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单位:万美元,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续一),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单位:万美元,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续二),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单位:万美元,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2)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还要借助所在国的推迟课税规定。跨国公司集团的母公司一般都设在税率较高的发达国家,而跨国公司集团中的关联子公司有许多设在无税或低税的避税地,母公司为了避税的目的会把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向避税地子公司转移。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能否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关键取决于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是否对
5、母公司的海外利润实行推迟课税。,5.1.2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所谓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案例:威海国税成功阻止一外企滥用税收协定,日前,山东省威海市国税局成功阻止了一外国企业企图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行为,入库企业所得税230万元,有效防范了税款流失。 2009年,一家韩国公司与威海一家公司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合同期间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3月20日,该韩国公司将自有船舶出租给威海公司用于中国至韩国的国际运输,船上人员的工资及与船员有关的费用、船舶的保养维修费用等由该韩国公司承担,威海公司按合同规定定期支
6、付租金。该韩国公司于2009年12月就其取得的船舶租金收入,申请按中韩税收协定享受国际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韩国公司报送的资料审核时发现:该公司税务登记证营业范围中的运输业的项目为“船舶租赁”,没有国际运输业务;以往外国运输企业申请国际运输所得免税待遇时,报送的由韩国国土海洋部颁发的海上货物运输企业登记证中业务种类都是“外航定期货物运输业务”,并且明确标明所运营的航线、起止港口的名称及运航次数,而该公司报送的海洋运输事业注册证中的事业种类为“船舶出租业”,并没有国际运输的相应情况。从该公司提供的情况看,其所得虽然属于船舶期租所得,但从
7、其报送的资料看,没有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行为,因此其期租所得不存在附属问题,只是一种单纯的租赁行为,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中国际运输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主管税务机关向该韩国公司说明初步处理意见后,对方并不认同,坚持认为期租业务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一种形式,其所得应作为国际运输所得享受中韩协定免税待遇,并在提供了补充资料的同时向韩国驻华大使馆寻求支持。韩国驻华大使馆税务官员随即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函咨询。 威海市国税局接到税务总局转来的韩国大使馆咨询函后,为进一步确认征税依据,要求该韩国公司提供有关业务收入的说明及2009年度财务报表。该公司最终提供的资料证明,其海外运输收入全部来自威海公司的
8、船舶期租收入,没有其他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所取得的收入。至此,税务机关根据所掌握的资料最终认定,该韩国公司取得的出租船舶所得不属于国际运输所得,是租赁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征税,所涉及的税款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230万元,并于2010年1月征收入库。 缴纳税款后,该韩国公司仍不认同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于2010年3月向威海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随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11月,法院判决维持征税决定。至此,本案最终尘埃落定,威海国税局阻止外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取得了圆满成功。 中国税务报,贠相忠 王颖 孙显程 林均财,201
9、0-12-06,案例:深圳地税驳回一起滥用税收协定申请,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经过反复调查取证和多次税企磋商,首次驳回了一家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认定其滥用税收协定套取税收优惠,要求该企业按规定补缴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应缴纳的税款1200余万元。日前,该笔税款已补缴入库。 据了解,某香港公司在二级市场减持出售其所持的深圳某公司的法人股,就取得的转让收入向深圳市地税局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税务人员调查后发现,该香港公司成立于2007年,法定股本1万港币(实际到位100港币),投资方为某香港居民在开曼群岛成立的一家企业。随后,该香港公司投资深圳一公司,股权占比为14%。该深圳公司于2009
10、年在深圳证交所中小板成功上市,2010年法人股获解禁。,从形式上看,该案是香港公司直接转让内地公司股权(股票)并取得转让所得。但对于这种所得能否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的协定待遇,税务人员提出质疑:一是香港公司与深圳公司基本于同一时间成立,说明香港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投资内地资本市场;二是香港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仅100港币,资产规模与取得的巨额投资收益不匹配;三是香港公司仅有董事、秘书和会计3人,没有相应的专业投资人才,其功能与收益不匹配;四是香港公司注册资本低,其对深圳公司的投资大部分来源于设于开曼群岛的股东公司;五是香港公司除这笔对深圳公司的投资外,无任何实质性经营业务和经营所得;
11、六是香港公司虽为投资公司,但其融资、投资、减持等决策行为均来自于公司外。 基于上述分析,税务部门认为:开曼群岛作为国际避税地,与中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而香港与内地签有税收安排,本案中的香港公司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决策、人员结构和实际经营等因素均难以否定其“导管公司”地位。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务部门驳回其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由于举证充分,分析到位,企业最后认可了税务部门判断,补缴了相应税款。 中国税务报,卢勋 曹明君 黄志霞,2011-10-26,案例:正面交锋终结外企避税企图,2013年1月,巴巴多斯MRS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收益主动向陕西省西安市地税局曲江分局申报缴纳4216万元的企
12、业所得税,这意味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立案的全国首例涉嫌滥用税收协定的一般反避税案件初战告捷。 案件背景错综复杂交易情况疑点重重 2010年12月,MRS公司向西安市地税局曲江分局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该公司将其持有的西安HP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西安HH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协议股权转让价格为7.74亿元人民币,转让成本3.28亿元人民币,转让收益超过4亿元人民币。MRS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的规定,申请享受不予征税待遇。 MRS公司注册于巴巴多斯,未在中国
13、设立办公地点,其持有国际受限责任社团执照,投资方为美国HP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5日,注册资本1000美元,投资总额4950万美元,主要业务是专注于房地产及与房地产相关的产业,并从中实现资本增值和现金收益。2008年3月,MRS公司又在西安市设立HP置业有限公司,之后购置了大量房地产。2010年9月,MRS公司转让了西安HP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同年11月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从基础资料来看,MRS公司提供了巴巴多斯税务当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按照中巴税收协定,其转让股权的收益可以享受不在中国境内完税的待遇,而巴国内法对该项收入不征税。试推算,如果以10%的税率概算,申请享受不
14、征税的金额达到4460万元。 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进行了初步判断,发现诸多疑点:巴巴多斯在业内广受关注,MRS公司居民身份是否真实?受限责任社团哪些行为受限?它存在的商业目的是什么?有无实质经营行为? 受让方西安HH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MRS公司的转让协议在付款时间上有明确规定,若HH公司推迟付款将负违约责任,蒙受经济损失。为此,曲江分局联合国税局及时出具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协助HH公司按约定付款,并与其对未付资金4550万元实施专户共管,确保涉税资金安全。 2011年5月29日,西安市地税局曲江分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材料。随后,税务人员剖析了大量的证据资料,发现众多避税疑点:一
15、是经营范围受限,MRS公司不得在巴巴多斯进行任何经营。二是未发生运营成本,其财务报表显示,自成立以来,其“人工成本”、“管理费用”、“董事费”项目均为零。三是实际业务仅此一项:MRS公司成立后仅仅从事了一项业务,就是在我国投资设立西安HP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地产后转让股权。MRS公司获利4.5亿人民币,数额巨大,而其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不匹配。,MRS公司为美国HP公司为了投资中国而在巴巴多斯设立的导管公司,旨在利用中巴税收协定逃避在华纳税义务。据此,地税机关认为:1.MRS公司4.55亿元人民币为应税所得,应在中国纳税。2.中国有优先征税权,税率为10%,企业所得税为4000多万元。 上
16、下联动制订方案税企约谈正面交锋 陕西省地税局上下联动,成立了专项调查小组,对此项股权转让情况展开了调查取证,逐步明确了工作方案。 首先,与纳税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谈判协商,收集证据资料,补充、巩固证据链。其次,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工作进展,取得帮助和支持,明确进一步的工作方向。第三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向巴巴多斯税务主管当局发出专项情报请求,对MRS公司巴巴多斯税收居民身份进行核实。并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立案,开展一般反避税调查并报结案。最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结案,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和后续处理。,专项调查小组与MRS公司共组织了4次约谈和1次协商谈判。2011年7月和9月,专案组分别就该项税务事项与该
17、公司代理人进行了两次约谈。专案组认为:仅靠税务机关来开展反避税调查还远远不够,还需借助政府协税机制探求避税真相。2011年11月,专案组将公司案件情况书面向西安市曲江新区管委会和陕西省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并对案件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和帮助。在各方的努力下,专案组与案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第三次约谈,通报了已掌握的证据资料,并准确、直接地阐述了税务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观点,但仍未获得对方意见。2012年6月,专案组与该公司进行了第四次约谈,告知纳税人案件的处理决定。随后,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不予批准享受中巴协定待遇的决定。 复议及诉讼期过后,2012年11月,专案组与
18、该公司代理人就股权转让是否享受协定待遇进行了最后协商。 在这一过程中,该公司代理人陈某始终表示该公司认为其符合协定规定,应该享受协定待遇取得免税,进一步补充了巴税务当局出具的新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巴外交部的所谓抗议,并强硬地提出会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税务机关撤销先前决定。 依据国际惯例,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是由一国国内法规定的。而对巴巴多斯发出的专项情报也迟迟未得到回复,双方正面交锋多次约谈,仍然存在严重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共识。,借力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避税企图终告破灭 正值工作陷入僵局之时,专项调查小组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的大力支持,其帮助专案组联系到我国驻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IT
19、SIC)英国伦敦办公室代表。 通过与我国常驻代表多次沟通和分析案情,从美国税务当局取得了关键性的证据:MRS公司在美国主动选择成为“不被认可的境外实体”,这样MRS公司在美国税收上不被视为独立的巴巴多斯公司,而是美国HP公司的一部分,所有支付给MRS公司的款项均被视为支付给其美国母公司的款项,并已将该项股权转让收益于2010年向美国申报。同时,美国国内收入署尊重中方税务当局优先行使来源国征税权。 这些证据进一步支持了专案组的初步判断,并与已掌握的内部证据一起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识别和遏制了该纳税人试图利用两国税法差异和税收信息交换局限性而实施的不良税收筹划。 最终,MRS公司的代表表态,承
20、认存在避税的事实,认可特别纳税调整决定,主动申报缴纳了税款。 中国税务报,毕红梅 陈显信,2013-08-16,5.1.3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行为通常涉及到三方,即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受益人。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和民法法系(欧洲大陆法系)对信托的认识不同。前者将其视为一种法律关系,认为信托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后者则将其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对于财产所有人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有时也要征税。,5.1.4 组建
21、内部保险公司 1.组建内部保险公司的原因 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其建立的原因主要有: (1) 内部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 (2) 通过内部保险公司投保可避免在常规保险市场投保 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 (3) 常规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往往不能适应某一公司集 团的特殊保险需要,而内部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 保险条件可以为一个公司集团单独制定,适应性强。,2.避税的条件 (1)内部保险公司不能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公 司,否则母公司所在国仍要对内部保险公司的 利润征税。 (2)母公司
22、及其子公司向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 费必须能在缴纳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5.1.5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跨国公司在向境外的子公司注入资金时,往往利用资本弱化来进行国际税务筹划。这是由于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息红利无法计入成本。 目前,资本弱化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跨国公司在高税国投资往往要利用这个手段进行税务筹划。,不同融资方式对税负的影响,表5-3 不同融资方式对税负的影响,5.1.6 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当一个国家的法人居民公司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不同
23、的组织形式,或是在东道国建立子公司,或是建立分公司。从跨国公司居住国的税收规定上看,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的财务处理是不一样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我国税法不允许企业用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冲减境内总公司的利润,这种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的避税方式并不适用于我国企业。,5.1.7 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纳税人属于该国的居民,则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纳税人可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地区,纯避税区或一个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成为其居民,达到避税的目的。,案例:法国国宝演员回应“避税”改国籍:有权受
24、尊重,北京晚报讯 俄罗斯昨天宣布,普京总统批准给予曾主演大鼻子情圣、基督山伯爵等经典影片的法国国宝级演员热拉尔-德帕迪约俄罗斯国籍。声明说,俄罗斯宪法规定,总统有权给予某名外国人俄罗斯国籍或向某名外国人提供政治避难。 德帕迪约现年63岁,出演过150多部电影,是法国乃至欧洲最为出名的重量级影视明星。中国影迷对他主演的最后一班地铁、罗丹的情人、难兄难弟、请你闭嘴等等影片记忆犹新,其最新银幕形象则是在李安的少年拍的奇幻漂流中客串的那个凶恶邋遢的大厨子。 除在法国拥有最高片酬外,德帕迪约为人低调不露富,以至于无人知晓他身家几何。费加罗报称,这位法国著名影星拥有约15家公司,雇佣100多名员工,涉足的
25、产业包括高级餐馆、零售店、电影公司、葡萄酒庄、高级房产、艺术品收藏等,投资地包括法国、北非、东欧、南非等。,法国社会党政府去年出台了税改政策,向年收入超过100万欧元(约合131.6万美元)的个人征收税率为75%的所得税以及提高财产继承税税率,为此不少富人“闻风外逃”。去年底,德帕迪约被证实落户在比利时小镇内尚。消息传来,法国舆论认为德帕迪约此举是为了逃避将于今年开始实行的“富人税”。德帕迪约则在媒体发表致法国总理的公开信,说一些人批评他为躲避高额“富人税”而移居邻国比利时是“侮辱”,他将放弃法国国籍,“不要求获得批准,但至少有权得到尊重”。 普京上月20日在一次年终记者招待会上告诉媒体,他与
26、德帕迪约“私交不错”,愿意考虑给予后者俄罗斯居住许可或俄罗斯国籍。他还说,德帕迪约加入俄籍不会影响俄法之间的良好关系。 德帕迪约在俄罗斯享有较高知名度,经常赴莫斯科参加娱乐圈活动。按法新社的说法,如果他愿意接受俄方好意,今后只需以1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俄总理梅德韦杰夫也说,欢迎德帕迪约加入俄国籍,并保证不会针对富人提高税收额度。 俄副总理罗戈津则在个人微博上写道,德帕迪约加入俄籍或许预示着欧洲富人向俄罗斯移民的苗头,“西方人不太了解俄罗斯的税收制度,否则欧洲的富人们会蜂拥向俄罗斯”。 2013年01月05日07:12来源:北京晚报,5.2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5.2.1 利用中介国际
27、控股公司避税 5.2.2 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 5.2.3 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 5.2.4 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税,5.2.1 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 1.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 规避东道国对汇出股息征收的预提税。 规避居住国对汇入股息征收的公司所得税。,跨国公司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案例,南非 (母公司),税收协定 30%,美国 (子公司),荷兰 (中介控股公司),税收协定,税收协定,5%,5%,图5-1 国际税收筹划示意图,2.设法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的利润,以充分利用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 跨国母公司从其海外子公司分得利润,母公司居住国一般允许母公司就这笔外国来源所得
28、进行外国税收抵免。但各国都有抵免限额的规定,而且在计算抵免限额时许多国家规定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混合海外子公司利润的中介控股公司的选址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与各海外子公司所在的东道国 之间要有税收协定,以减轻子公司向中介控股公司 支付股息时的预提税。 2.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对中介控股公司从海外分回的 利润不课征很重的税收。 3.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与母公司所在国之间也应有税 收协定,以减轻中介控股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股息时 缴纳的预提税。,5.2.2 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 1.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 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海外的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但如果向一个与跨国公
29、司居住国无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借款,跨国公司所在国对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可能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跨国公司可通过它在第三国设立的中介公司从境外贷款者借入这笔资金,而避免负担这笔利息预提税。,中介国际金融公司要胜任这项工作,其所在的第三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与跨国公司所在国有国际税收协定,而且中介国际金融公司能够利用这个协定所规定的互惠条件,使跨国公司所在国对向其支付的利息免征或征收很少的预提税。 (2)对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向境外贷款者支付的利息免征或征收很少的预提税。 (3)在对中介国际金融公司课征所得税时,允许其把向境外贷款者支付的利息作为费用项目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以便使中
30、介国际金融公司不会因这笔转贷业务而缴纳过多的所得税。,跨国公司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向海外借款 以规避预提税案例,贷款,2.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贷款 若一高税国母公司要向其国外子公司发放一笔贷款,而且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则子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向国外母公司支付的利息就要征收较高的预提所得税,母公司实际得到的净利息收入就将大大减少。,避税计划示意图,图5-3 避税计划示意图,母公司 (高税国),子 公 司,内部金融公司 (巴哈马、百慕大),管道金融公司 ( 荷兰、瑞士),贷款 (无税收协定),利息 (高预提税),贷款,利息 (无预提税),贷款,税收协定,利息(低预提税),
31、股本投资,利用税收饶让条款避税示意图,图5-4 利用税收饶让条款避税示意图,5.2.3 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 当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制造公司和销售子公司都位于高税国的情况下,就需要在避税地或低税国建立中介性的贸易公司。,跨国公司利用中介贸易公司避税案例,图5-5 利用中介贸易公司避税示意图,跨国公司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需注意: 1. 中介贸易公司应避免在高税的销售子公司所在 国设立常设机构。 2. 中介贸易公司不仅要在避税地或低税国注册成 立,而且其管理机构也应设在这些地区。,5.2.4 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税 跨国公司向国外公司转让某些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往往会
32、面临外国政府课征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尤其是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对本国公司向国外非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跨国公司特许权使用费的避税安排,母公司 (中国香港),子 公 司 (美国),最终许可公司 (荷属安第列斯),二级许可公司 (荷兰),专利使用权,特许权使用费 30%,转让专利使用权,特许权使用费 (不征预提税),转让专利使用权,有税收协定,预提税为零 特许权使用费,无税收协定,出售专利权,图5-6 特许权使用费的避税安排,5.3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5.3.1 问题的严重性 5.3.2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特点 5.3.3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
33、的主要手段,5.3.1 问题的严重性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人,外商来华直接投资日益增多。然而,我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三资”企业的避税和偷税问题。这个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三资”企业的亏损面呈逐年扩大的趋势。,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2000-2007年),表54 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2007年中国分行业外商直接投资统计,2007年中国分行业外商直接投资统计(续),中国近年东、中、西部地区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统计(2002-2007年),2008年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统计,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国(地区)(200
34、0年-2007年) 单位:亿美元,中国历年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占世界的 比重统计(2000-2007年),5.3.2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特点 外商投资企业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有的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去实现,从而减轻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总税负。但也有或者说很大一部分是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 即“逆向避税”。,外商投资企业逆向避税的主要原因 : 1. 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 2. 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 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逆向避税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同时达到独享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和及时将利润调出境
35、外的目的。 4. 西方一些国家公司所得税实行归属抵免制,即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股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冲抵其股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5.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关联企业亏损,则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调出到该境外关联企业并不一定会增加其应纳税额。,5.3.3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主要手段 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 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利用“两免三减半”的创业期税收优惠避税。 建筑等工程项目“由大化小”,工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并将小项目单独签订合同,从而造成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常设机构的事实,规避工程项目所得本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主要表现 (1) 商品购销 (2) 提供劳务 (3) 融通资金 (4) 提供设备,复习思考题,1.避税与偷税有何不同? 2.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是什么? 3.什么是国际避税地?它有哪几种类型? 4.转让定价对跨国公司的经营有何重要意义? 5.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手段主要有哪些? 6.跨国公司如何制定国际税收计划? 7.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进行的避税有什么特点? 8.外商在我国避税主要采取哪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