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指南一、申办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
2、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二、办理程序1、依照章程履行注销程序;2、民办非企业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3、申领或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4、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申请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工作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申请;5、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
3、记管理机关备案。三、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注:实地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召开论证会的时间不在其中)四、申办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以下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印章、财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