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商业贿赂摘要 商业贿赂是的社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商业贿赂,各国都措施禁止,世界各地的立法就足以鉴证各国当权对商业贿赂的。笔者,仅以个人观点,试着从商业贿赂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要件入手,剖析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其本质摘要 商业贿赂是的社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商业贿赂,各国都措施禁止,世界各地的立法就足以鉴证各国当权对商业贿赂的。笔者,仅以个人观点,试着从商业贿赂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要件入手,剖析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其本质,商业贿赂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和带来的不良,并国情,从我国禁止商业贿赂的立法情况,试着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目的,就现行立法,浅析我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 概念特征要件原因危害立
2、法 早在人类社会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以后,人政治、经济目的或谋取利益,就开始向官吏贿赂。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西周时期就有贪污贿赂的记载,尚书吕刑中所谓“五过之疵”中的“惟货” ,即指官吏贿赂。 汉书刑法志中也有“吏坐受赇枉法”的记载, 说文解:“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 ”可以说,有学者甚至,的二十四史从另视野看是一部贪污贿赂史。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是的,已最主要的贿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揭露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 160 万美元,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
3、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商业贿赂也严重。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 , “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又重新和泛滥,严重破坏竞争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肌体,为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法律手段制裁商业贿赂,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和迫切的。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对商业贿赂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手段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对方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
4、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如实入帐。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如实入帐。 ”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款前段,即“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手段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是对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对方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的规定;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指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手段在帐外暗中对方或者个人,以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
5、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 1商业贿赂是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秘密的向个人或支付财物的,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非法掩盖,隐蔽性。 2商业贿赂性。该是在帐外暗中,帐外即不入正规的财务报表,暗中即在合同,发票中不表示,最后个人腰包或者小金库。它违反了的财务、会计、廉政等的法律、法规。 3商业贿赂大都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大宗买卖房地产等,借此对交易施加不正当,使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击败竞争对手,促成交易。 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第 1 款前段实质上把商业贿赂的内涵描述,只是定义的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
6、规定第 2 条第 2 款也以定义性规范的对商业贿赂释。从上面规定来看,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 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商业贿赂的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第 1 款前段行贿人了规定,即“经营者” ,但受贿人来作规定,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的人,而且,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职务时实施的行贿经营者的。 1经营者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第 1 款前段“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手段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的规定,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而该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 ”据此,的说经
7、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贿赂时,才构成商业贿赂,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组织和个人。 2经营者的职工职务的法律性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 3 条规定:“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 ”该条规定表明,经营者的职工职务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经营者的,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 43 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就体现了通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代表法或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时贿赂的。由法人或者组织承担责任,职工在职务时商业贿赂的也应由承担责任。 (二)商业贿赂的主观
8、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是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主体在主观,只能由故意构成。受贿者为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他人财物而为他人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本不应当或不,或不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者的主观目的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周而复始出于自愿而的。 (三)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的客体是竞争的交易活动。商业贿赂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交易。商业贿赂的目的是干扰的市场经济规则,扰乱市场交易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以此来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经营者商业贿赂是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商业贿赂是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买到的紧俏商品或
9、原材料。或者商业贿赂的经营者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 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构成主观故意。行贿交付或贿赂的,是受贿人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行贿的成立。 ,只要向交易人行贿,行贿的目的行贿。 三、商业贿赂长期的原因 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一商品经济的发展解放了巨大的生产力,了社会经济以空前的速度迅猛繁荣;另一,商品经济在它生产的发展的每历史阶段都会自发地产生社会的丑恶,这就历史的辩证法,而商业贿赂正是伴商品经济的发展而的社会,显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消极,是历史的怪胎。 在经济发达的1234 下一页 【 商业贿赂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即已。
10、被当时的经营者是当然的经营手段;对商业贿赂也并未制止。故在长的一段里,无限度的所谓“折扣让利”以纷繁的的,以致于了当时的商业习惯,被称为当时“标准商业的传统做法” 。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和原材料的供应等由计划来安排。流通领域里,国营商业与供销均需按规定的进销差率,一直从货源供应到批发,零售的一系列流转活动。由企业的产、供、销各环节均受计划调节,企业本无经营自主权,再加上对企业与市场又的行政管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产权不清晰,各企业吃大锅饭,形不成公平竞争的势态在事实上不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商业贿赂既然无必要也无, ,在很长的一段时期之内,经济领域中并
11、不现实意义上的商业贿赂。 ,改革开放,搞活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与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发展。仍而,商品经济发展的副效应,消极因素,在我国同样也社会而了。商业贿赂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近年来在竞争的经济生活中也以名目繁多的纷纷出笼。商业贿赂在我国的直接原因有几: (一)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确立。企业与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了市场竞争的格局,每个经济主体有着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实施商业贿赂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二)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管理经验,行政干预经济的依然,原料和
12、辅助材料短缺的条件下,以手段行政的支持、项目、特许、物资必要和。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发展中市场不成熟,物资等条件下滋生的丑恶社会。 (三)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较固定的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为物资供应就有行使商业贿赂;稳定的销售,为推销商品,会买通采购人员,交易机会。 ,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帐目管理制度不严,也为商业贿赂开了之门。 四、商业贿赂的危害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营者以贿赂为手段购销商品的并不少见,而且变换手法,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的主要是回扣。回扣,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由一方从所得价款中提取比例的现金或额外的酬金,秘密支付给对方交易
13、人,以酬谢其交易机会及交易条件。在现实生活中的回扣除了现金给付之外,还有以的酬谢,有明礼暗贿赂,还有以购代贿的,甚至还有以赌博输钱代贿的。总之行贿是为交易条件与机会向受贿者个人现金收入或报酬。回扣在一段里,而且名目繁多。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禁止,是商业贿赂对社会有严重的危害: (一)商业贿赂从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它的和发展,干扰了经营者间的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经营的企业论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奇怪,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
14、二)的商业贿赂使的税利流失。使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 、集体财产被私人侵吞的严重后果。据预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商业贿赂每年侵吞资产约 7.72 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入的 16 。 (三)商业贿赂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之门,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的诸多假冒伪劣产品案例表明,它们之能在全国通行无阻,其主要法宝在其经营中大兴商业贿赂之风。 (四)破坏了资源的分配。的竞争能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生产多少,为谁生产在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且竞争,资源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商业贿赂的,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不的流向了
15、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从而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了销售渠道,大开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一大原因。 (五)商业贿赂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商业贿赂的,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官员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了安定团结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的问题。 五、商业贿赂的主要的商业 (一)回扣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1 款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手段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对方或者个人回扣
16、的,以行贿论处;对方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 回扣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才及其报偿以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回扣是一方人交易为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从帐外向交易人及其有有决定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是很典型的商业贿赂。从表面来看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退给对方或者个人一商品价款,但上并让利或降价的作用,甚至还的抬高价格。经营者用以行贿的“诱饵” ,即回扣的那商品价款,本非行贿人的正当利益,而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往往买方的财产。在双方恶意串通之下商品购销活动,这财产还回之后了买方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和个人收受回扣,无疑是逃避财务制度的约
17、束,侵吞国有或集体资产, “化大公为小公”或“化公为私” 。这与折扣有本质区别,超出了价格竞争的范畴。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经营者以回扣为手段推销商品,购销双军“私事” ,也不单纯是违反财经纪律,损害和集体财产的问题了,它直接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回扣的诱惑之下,的质量,价格,服务的竞争机能扭曲,使竞争者失去交易机会。这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制止回扣的原因。关于禁止贿赂的暂行规定第 5 条指出了回扣的,即 “现金、实物或者” 。这说明,回扣的不限于现金,而是多样的,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只要可以量化为现金(用现金估价)就可以了。 回扣的性是其“帐外暗中”的特征所决定的。从情况看,对
18、回扣的经营者而言。以实物或者支付回扣,帐目的手段更多,更“灵活” ;对收受回的或个人而言,也常常收取现金,感到不安,要求以实物或收受回扣。 ,回扣的远远不只是货币形态,若仅限于现金,就可以使当上一页1234下一页 【 事人轻而易举地以寮物或来规避规定,而或收受回扣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了。 ,认定回扣时,决为其所迷惑。 (二)折扣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 6 条第 1 款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对方折扣,经营专利号对方折扣的,如实入帐;经营者或折扣的如实入帐。 ”规定划了了商业贿赂与折扣的界限,在商业贿赂中排除了折扣,又对和折扣的了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折扣的法定涵义认识不清
19、,把非法的商业贿赂当成折扣;有人对折扣,回扣不分,把合法的折扣当成回扣;也故意混淆折扣的界限,以折扣为名,行回扣之实。 ,界定折扣的法定涵义是极为必要的,以便于地区分折扣与回扣。折扣的法定涵义弄明白了,回扣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折扣的意图就在于此。 折扣的认定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 6 条第 2 款对折扣的概念作了如下表述:“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比例即比例的优惠。 ”折扣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买方的比例的减让,而退还给给对方的交易上的优惠,折扣也称让
20、利,即价格让利。 折扣与回扣在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却有本质的不同,主要为两点: 1 “帐外暗中”与“明示和如实入帐”是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明示并如实入帐”即为折扣, “帐外暗中”即为回扣。折扣是企业的商业促销,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回扣是典型的商业贿赂,法律禁止。折扣与回扣在上有相似之处,经营者假折扣之名,行回扣之实,这需要中实践中予以甄别。 2当事人上的差别。折扣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而给其经办人员;回扣既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小金库,也给对方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其个人腰包。(三)佣金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劳务报酬,是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
21、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中介服务所得的报酬。它是由商业活动的中间人或经纪人收取,可以由卖方给付也可由买主给付。 为佣金的界限,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第 7 条第 2 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场交易中为其服务的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还应该佣金主要法律特征: 1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与折扣、回扣不同的是,佣金不在交易双方之间,佣金是经营者付给商业活动中为他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可以是买方的,也可以是卖方的,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的。中间人本身是介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经营者,中间人有独立的地位,即要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不合法的经营资格的,接收佣金,无
22、合法的经营资格的中间人为他人服务、接收佣金属无照经营。 2经营者佣金以明示的。和接收佣金的都如实入帐。这里的明示和入帐与关于折扣明示和入帐的规定涵义相同。或接收佣金不如实入帐的,情况,是商业贿赂,也可以是违反财经纪律的,应该个案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第 2 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未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如实入帐。 ”规定划出了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界限,既在商业贿赂中排除了折扣和佣金,又对和回扣,佣金的了规范。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 7 条第 1 款又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给中间人佣金。经营或者给
23、中间人佣金的如实入帐;中间人佣金的,如实入帐。 ”这条规定在法律上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合法的服务合法的佣金。 佣金主要是由民法和经纪人法。民法是从居间合同角度佣金,即佣金只是居间合同的内容,而居间合同则是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人法主要是确立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制度的。既然佣金主要属于民法和经纪人法的范围,那么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业贿赂中对其规定呢?原因很简单,划清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假借佣金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的屡见不鲜,而居间人的法律还不健全,许多人佣金的认识还很模糊。为划清法律界限,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对佣金规定。 六、禁止商业贿赂的立法概况 鉴于商业贿赂的严重
24、危害性和顽固性,世界各国都关注运用经济,行政和刑法等多种手段予以综合治理,从立法上就呈现的特征;在竞争法律,廉政法规中明令禁止商业贿赂,对违者经济、行政和纪律上的处罚,而且在刑事立法中规定贿赂犯罪,用的刑罚手段惩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一切贿赂罪;或地区在竞争中规定对商业贿赂人施以经济或行政处罚,甚至直接规定刑法措施。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2 条的规定,此外,德国还在刑法典中规定了更多种的贿赂罪。香港地反贿赂制度颇具,于 1971 年颁发了防止贿赂条例等廉政法规,而且成立了直属港督拥有权力的廉政公署。 我国在建国后,党和一直惩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贿赂、贪污等经济犯罪,制定了整套禁止商业贿赂的法
25、律、法规和政策性纪律性规范。 (一)禁止商业贿赂的经济立法 在经济立法和制定经济政策,许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规定禁止商业贿赂。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就于 1980年 10 发布了 关于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指出 “竞争要遵守的政策和法令,合法的手段,弄虚作假,行贿受贿。 ”1981 年 12 月,全国人大颁发的经济合同法第 53条明文规定禁止:“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 ”1986 年 6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指出:“工作人员财经纪律,不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非法任何名义的酬金或馈赠 ”, “任何,个人,不准向机关,或其工作人
26、员馈赠现金或实物,不准以低于规定价格或象征性收费办法向其出售物品。 ”此外,我国公司法 、 土地管理法等经济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商业贿赂作了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手段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对方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如实入帐。 ”该条划清了商业贿赂与合法商业的界线,经营者在正规帐目之外暗中,财物或便利,即属于商业贿赂,它主要强调两点:“帐外” ,不入正规的帐目;“暗中” ,不在发票,合同中
27、注明。与商业贿赂相反,在经济活动中可以折扣和佣金,只是折扣和佣金须符合两个条件:其“入帐” ,要依法纳税;其“明示” ,要在合同、发票中上一页1234下一页 【 明示。许多专家学者都该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较为、 。 (1)它我国国情,地划分了回扣,折扣和佣金的界线,这,集体的利益,反腐倡廉,公平竞争等都有重大意义。 (2)它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和作法,所作的规定和国际上通行的规定大体,有利于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3 )它了我国立法的对贿赂的规定。 (二)禁止商业的行政立法 在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纪委规范,从行政监督管理和,规范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角度,对商业贿赂了规定。如1988 年 9 月国务院发布
28、施行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 8 条,第 10 条的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 9 条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作了细化规定,即“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2 条的规定,情节处以 1 万元 20 万元的处罚,有所得的,应当予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此外, 公务员条例 、 警察法 、 法官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禁止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和受贿的规定。国务院各职能还制定了禁止贿赂的廉政纪律性规范,如计委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廉洁的几项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工商管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廉洁
29、的通知等。 (三)禁止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 在刑事立法规定了贿赂罪,运用及其的刑罚手段惩治贿赂犯罪。建国初期,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方针,私营工商业较快发展,从旧遗留下来的商业贿赂暴露和发展,了“三反” 、 “五反”运动,颁发了惩治贪污条例规定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按“贪污罪”治罪,对行贿,介绍贿赂者也参照“贪污”罪的规定处刑,为打击商业贿赂了刑法依据,使商业贿赂和的贿赂在计划经济下的较长内控制。1979 年,我国刑法185 条把贿赂罪渎职型犯罪予以规定。改革开放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重新抬头并愈演愈烈,我国又颁发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 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
30、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并于 1997 年 3 月修改了刑法 ,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又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使我国当今世界上运用死刑严惩贿赂罪的,体现了对惩治商业贿赂的和决心。 七、禁止商业贿赂立法的与 由此可见,我国在商业贿赂的立法较多,但一门独立的法律法规实施还短,那样的缺陷是不可。这有待于在实践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对商业贿赂的规定也极为简单,而商业贿赂在实践中的多种多样,多端,在认定上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精神,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中的主要回扣、佣金、折扣等了细化,但在实践中除了这三种外,也多种多样,如性贿赂(色情服务
31、) ,以出国考察为名贿赂等均可构成商业贿赂, ,笔者对商业贿赂的或手段予以采用列举的方法规定。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给司法操作带来便利,更有利于禁止商业贿赂立法效力的,以健全的立法,并。 就当前国际看,国际间经济交往的,这就要求有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体制,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贿赂其一,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对其限制,以的竞争秩序,使本国在国际上的经济交往中免受其害。就我国而言,即将加入 T,国内经济要与世界经济接轨,这就要求我国场运作及立法上与之相,从商业贿赂的危害中,也可以看出,禁止商业贿赂是势在必行,加入 T 以后,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搞跨的仅是国内某一企业的经济,而是势必会给我国整
32、个民族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在国际经济往来中难于,这是每炎黄子孙所不愿看到的,这就要求经营者守法,与不正当的竞争斗争;职权,加大打击,从重、从严、从快地打击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的市场竞争秩序。 ,才能使我国民族经济在国际交往中充满生机,稳步增长。 主要参考文献: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理解与适用 ,王众孚,工商出版社,1998 年版,第 142 页 竞争法种明钊,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 237 页 竞争法概要 ,刘剑文、崔正军,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 83 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务 ,盛杰民,商业出版社,1994 年版,第 250 页上一页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