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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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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学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2015-02-1600:21:53大学大学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省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 大学社团联合会大学大学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省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 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 ,特制定本办法。 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生自愿组成,为意愿,其章程活动的学生组织。 条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学党委宣传部、共青团大学委员会、大学社团联合会和大学的规定。 条学生社团的任务: (一)遵循和教育方针,同

2、学德、智、体发展,培养和同学综合素质; (二)健康有益、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内容、灵活的社团活动。 第五条学生社团受校党委宣传部的。社团联合会校党委下的本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在校团委的下,校内所有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会费缴纳、奖励或赠与等合法。 社团联合会对社团预决算管理,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社团的财务活动遵守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制度。 学生社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在学校下组织其的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活动除外。从事上述活动所得收入可以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七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

3、经社团联合会初审、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保卫处、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登记。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应当是大学正式学籍的生、本科和专科学生。 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文娱、体育、实践四类社团,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申请。社团只能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5 名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的社团教师、有固定的挂靠。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反

4、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人的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四)教师情况、身份证明及其本人的意见。 (五)挂靠挂靠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 第十三条社团老师应该是正式教师;社团应该

5、是院系、所或党政。 老师和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 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事先征得社团联合会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社团联合会应当(更多精彩来自“秘书不求人” )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初审决定。初审的,经校团委同意后报校保卫处、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未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初审不予: (一)有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条规定的; (二)校内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

6、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筹备期为 6 个月,自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筹备之日起计算。 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自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筹备之日起 30 日内会员大会,章程,产生机构、人,并的活动。 社团的人,担任社团的人;担任社团人,任期应该满一学年。社团人的任职证明待期满离任后由社团联合会颁发。 社团人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资格后方可就任。 第十七条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 ”的活动。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收取费用。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社团联合会。 筹备期间的社团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并社团联合会的规定。 筹备期间的社团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选举权和

7、被选举权,不具备参加会长大会的代表资格。享有和社团联合会正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式登记申请。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校团委同意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登记,发给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 。登记包括: (一)名称; (二)登记类别; (三)社团人; (四)社团和老师。 批准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十条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递交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申请。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

8、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原因终止的。 十二条学生社团在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组织或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十三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人签名、经会员大会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社团联合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十四条学

9、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办法,社团联合会的规定。 十五条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人,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 章监督管理 十六条社团联合会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审查批准; (四)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监督检查和。 十七条学生社团资产合法。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在社团中分配。 学生社团捐赠、资助,向社团联合会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并向全体社团公开。 十八条学生社团遵守社团联合会

10、财务管理制度,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审计。 十九条学生社团应当在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十条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 9 月中旬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学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登记手续的情况、章程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 十一条学生社团刻制公章。可以自备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但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并备案。 十二条学生社团活动,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十三条学生社团活动,提前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报校团委

11、同意后方可活动。 申请报告应该包括内容: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 、参加人数、 、地点、主办、人;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情况; (三)或老师的意见; (四)经费、组织和安全措施;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重大活动的,还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十四条活动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学生社团应将活动情况总结和活动决算报送社团联合会。 学生社团凭经批准的活动决算申请报销。 十五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符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由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审查。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整改和停刊。社团内部刊物限在校内发行,可以成本的价格出售。 第

12、五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暂不具备条件会员大会的,可以会员代表大会。 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人 (二)审议批准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由会员大会决定。 十八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一次,并将大会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十九条会员大会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决议,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 十条学生社团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人,

13、学生社团人由本社团会员大会选举或者批准。经社团联合会同意,并报请校团委审查后公布。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兼任财务人。 社团人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和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由社团联合会另行规定。 十一条有下列情况者,担任或担任学生社团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人; (三)最近一学年有两门(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 (四)不宜担任社团人的。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权利义务 十二条学生有权任何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在享有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 十三条社团有权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建议和质询

14、。 十四条学生社团机构人违反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利益的,社团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十五条学生社团应当社团的注册,并缴纳会费。 十六条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十七条社团应当参加社团的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批评和建议,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十八条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星级评定。 星级社团的评定细则和标准由社团联合会另行规定。 十九条社团联合会对全校社团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和人奖励。 第五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者,由社团联合会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整顿,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的社团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活动

15、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或者不规定监督检查的; (三)不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的捐赠、资助的; (六)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财务制度混乱; (八)不按规定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社团机构有严重违纪; (十)社团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十一)社团机构知道有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制止、上报的; (十二)社团连续两学期 30 人的(公益性社团除外) ; (十三)社团在一学期内未活动的; (十四)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的。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违反

16、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机关依法;学校机关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撤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予以取缔。 第五十三条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封存学生社团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 学生社团被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收缴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的式样由社团联合会制订。 第五十五条大学社团管理条例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大学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对本办法的规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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