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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示范企业和优质服务标兵评比活动方案.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174689 上传时间:2018-06-16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7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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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浙商联201315 号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关于开展“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创建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商贸流通企业:根据信用浙江建设有关精神和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创建评选活动办法(试行),经省商务厅同意,决定在全省商贸流通企业中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经营期满 3 年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商贸物流、电子商务、药品流通、酒类流通、肉类流通、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成品油销售、拍卖、典当、租赁、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行业的企业。二、评选名额“诚 信示范企业” 评选 100 家。三、评选

2、实施步骤(一)宣传动员。2013 年 9 至 10 月,为宣传动员阶段。下发创建工作的通知,明确创建活动要求,浓厚创建活动的氛围,动员商2贸流通企业积极参与。(二)企业创评。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4 月,为企业创评阶段。企业按照创评条件,积极开展以诚实守信为主要内容的生产经营和社会实践活动,查找薄弱环节,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诚信经营水平。(三)申报受理。2014 年 5 月份为企业申报、单位受理阶段,5月 31 日为申报截止日。企业通过自评,认为符合创建条件,向市、县(市、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申报,省直企业可直接向省商贸业联合会申报。(四)考察审核。2014 年 6 月份为

3、考察审核阶段,截止时间为6 月 30 日。各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申报企业的材料,实地考察申报企业,对申报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并择优向省商贸业联合会推荐。(五)评定表彰。2014 年 7 至 8 月份为最终评定和表彰阶段。由省商贸业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专家,对各市推荐的对象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的诚信示范企业,经省商务厅审定后,在浙江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结束后,对“诚信示范企业” 进行表彰。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联系人:林世娟 周超 联系电话:0571-85062226 传真:0571-85069995 邮箱:3附件: 1.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创建评选

4、办法(试行)2.“浙江省商贸流通 业诚信示范企业” 创 建评选活动名额分配表3.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浙江省商 贸业联合会二一三年十月八日主题词:开展 评选 通知报:省商务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送:各商贸流通企业抄送: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贸相关行业协会。存档三份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 2013 年 10 月 8 日印4附件 1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创建评选活动办法(试行)一、总 则第一条 根据信用浙江建 设和商务 部关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776 号)精神,为提升商贸流通企业诚信经营水平和整体竞争力,营造诚信、文明、安全、和谐的商务环境。经省商务厅

5、同意,由省商贸业联合会组织,在全省商贸流通业中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现结合我省商贸流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经营期满 3 年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商贸物流、电子商务、药品流通、酒类流通、肉类流通、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成品油销售、拍卖、典当、租赁、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行业的企业。第三条 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诚信示范企业”)创 建工作,在省商 务厅指导下,由省商贸业联合会牵头并承担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和指导本地区商贸流通企业的创建活动。有关行业协

6、会配合做好本行业企业的创建活动。5第四条 诚信示范企 业创建工作,坚 持科学、客观、公正和“ 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典型示范。能够代表本省商贸流通企业的最高诚信水平。二是广泛代表。诚信示范企业既要有国有企业,也要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企业,兼顾各行各业。三是企业自愿。由各企业自愿申报,不需缴纳任何费用。第五条 诚信示范企业每年评选 1 次。二、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诚信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营,无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近 3 年来在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突出; (二)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和优质服务的创建活动,有完

7、整的创建制度和措施,有良好的诚信形象,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三)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无偷逃税款的不良纪录;(四)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约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五)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资金等记录;6(六)在申报诚信企业前连续 2 年没发生死亡和一次 3 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七)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环保保护规定,无环境污染事故;(八)有专职信用管理人员;(九)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十)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

8、)企业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失信记录。三、创建程序 第七条 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每年 9 至 10 月份为宣传动员阶段,省、市、县(市、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进行宣传发动,广泛动员行业企业开展创建活动;11 月至次年 5 月为企业创建申报阶段,其中 5 月份为企业申报月, 5 月 31 日为申报截止日;6 至 8 月份为审核评定阶段,其中 6 月 30 日前,各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审核和推荐上报工作。第八条 申报企业参照申报条件,自我考核,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标准的,应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一)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二)单位诚信示范企业创建的事迹

9、材料;(三)其他信用证明材料。如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认定 证书、税务部门出具的“ 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证7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参加公益事业活动证明材料,请一并提供。 第九条 申报企业向市、县(市、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申报,各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筛选后,择优向省商贸业联合会推荐。省直企业可直接向省商贸业联合会申报。第十条 省商贸业联合会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核评定,择优确定拟

10、表彰的诚信示范企业,经省商务厅审定后公示。第十一条 公示通过的省诚信示范企业,由省商贸业联合会命名、授予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并将信息导入“信用浙江” 平台。第十二条 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 3 年,期满后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标准的企业继续保留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四、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瞒报等欺骗行为,视为严重失信,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2 年内不得申报省诚信示范企业。 第十四条 实行诚信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诚信示范企业每年组织自检,并于次年 3 月底前将有关信息报省商贸业联合会。8第十五条 诚信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需及

11、时告知省商贸业联合会,对其进行相应变更。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诚信示范企业纳税、贷款、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发现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或撤销称号处理。第十七条 被撤销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2 年内不得申报诚信示范企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9附件 2“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创建评选活动名额分配表序号 地 市 推荐企业名额1 省 直 102 杭 州 123 宁 波 104 温 州 95 嘉 兴 76 湖 州 77 绍 兴 88 金 华 89 衢 州 710 舟 山 611 台 州 912 丽 水 7合 计 100注:各市可按分配名额增加 20%至 30%上报。10附件 3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名称(全称) 地 址 工商注册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申报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 姓 名 部 门 联系电话 手 机 申报企业联系人信息 企业传真 电子邮箱 主要事迹材料(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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