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递延收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问题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分期计入损益,现在的问题是计入递延收益后是否应该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分析:在考虑暂挂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时,应当把递延收益与对应的资产一并考虑。即从资产的账面价值中减去对应的递延收益余额,得到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再把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相比较,看是否存在差异。不单独考虑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问题。 因此,如果该项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则按上述方法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因而无需确认递延税款。 如果该项政府补助于收到时全额计入应
2、纳税所得额,但后续相关资产可以按调整前的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则调整后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基本条件(主要是预计转回时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为对于此类有明确转回时限的暂时性差异而言,“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通常不是问题)的前提下,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新税法下,大部分财政资金在收到时均不符合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界定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在收到款项时即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案例分析:1、 收到一项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2,000并计入递延收益,假设收到该项补助时不需交
3、税。该递延收益在未来不可计税的收入金额为2,000,故其计税基础为零。这种情况下,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000未来确认为收入时不予征税的金额20000,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由于在递延收益的初始确认时点既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影响会计利润,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后续购建固定资产时,该2000对应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导致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较计税基础大200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同样基于“初始确认豁免”,对该项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 收到一项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2,000并计入递延收益,假设收到该
4、项补助时需要交税,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抵扣。该递延收益未来不可计税的收入金额为2,000,故其计税基础为零。这种情况下,该项财政资金属于应税收入,收到时即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续使用该资金购建的资产的折旧、摊销等可以照常税前扣除的,则该项递延收益的帐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前提,可就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结论:1、财政补贴属于免税收入的(很少见),不计入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影响收到当期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没有递延所得税影响。后续结转营业外收入时做纳税调减。 2、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的,不计入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影响收到当期的当期所得税费用,虽然存在暂时性差异,但由于“初始确认豁免”原则,无递延所得税影响。后续结转营业外收入时不做纳税调整。 3、财政补贴属于应税收入的,计入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由此影响收到当期的当期所得税费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符合确认条件),后续结转营业外收入时做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