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示 函XX总: 本月十号结算工资时发现相关问题,稍有疑问,故作请示:1、 我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中有明确说明扣除当月工资相对百分比作为押金,从2015年10月份至今,每月工资均为800$/月。今日经问薛会计800$/月是您所定,而我一直以为是扣除押金后的工资,扣除押金比例是否为20%?2、 我公司在柬中国员工工资皆以人民币汇率折算当月应得美金薪水,押金最后结算,而我的工资单直接以美金计算,未有按汇率计算。在国内通过手机微信我与您沟通最终商议为6000人民币/月,由于时间久远,聊天记录皆已不存,再加上工资结算自以为公司自有其计算规则,未有重视;后经询问其他几位同事,皆与我不同,故而烦恼思索,还请您仔细回想,以便解决此事,了我心头之虑。谢谢。 设计部:XXXX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