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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百川 文档编号:1154994 上传时间:2018-06-15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5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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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使用第四章 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修复第五章 公共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使用和管理,全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汕 头” ,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2活动,适用本办法,有相关法律法规规

2、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 位” ),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或者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 )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提供水、电、燃气、交通、通信等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 (平台建设)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使用的统一平台,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共享,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市信用平台

3、建设和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五条 (遵循原则)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安全、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 (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为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3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使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承担市信用平台和“信用中国(广东汕头)” 网站的运行、维护 等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公开、使用等。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负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交换、共享。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

4、理工作,并依法做好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维护、报送、异议处理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共建共享”原则,通过公共信用系统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推广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第七条 (健全机制)各级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宣传工作机制,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推广和使用,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情况,列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考核的内容。4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第八条 (信用目

5、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动态目录管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定期会同市电子政务办、市信息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信用标准编制并公布实施。第九条 (信息归集)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提供其产生或者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具备实时报送条件的,应当按周向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提供,并逐步实现联网实时提供和动态更新维护。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应当按照信用目录归集信息提供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将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完整、准确、及时、便利地共享给市信用平台。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基

6、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二)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5(四)其他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二)学历、就业状况、婚姻状况;(三)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二)税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信息;(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四)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五)适用一般程序

7、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六)被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七)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八)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九)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自然人的失信信息除前款第一、四、五、六、八项所列信息外,还包括下列内容:(一)税款欠缴信息;6(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等信息;(三)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四)拖欠水、电、燃气等公共事业费用,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失信

8、信息。第十三条 (其他信息)(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三)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代码管理,自然人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其识别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其识别代码。第十五条 (信息归集的限制)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使用第十六条 (公开程度)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下列信息属于公开信息:7(一)信息提供单位

9、已经依法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互联网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属于非公开信息。信息主体本人或者经信息主体授权,可以查询非公开信息。第十七条 (政府查询)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在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监督检查以及其他监管服务职能时,应当查询并使用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将相关主体的基本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参考依据。第十八条 (政府查询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设

10、定本单位查询人员的权限和查询程序,并建立查询日志,记载查询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内容及用途。查询日志应当长期保存。第十九条 (社会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公开提供下列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登录信用网站,8或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查询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非公开的自身属性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或者登录信用网站经电子身份实名认证后查询;(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非公开的其他信息主体属性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并提供书面授权证明及有效身份证明,向市公共信

11、用信息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或者登录信用网站经电子身份实名认证和授权认证后查询;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应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应用公共信用信息。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开发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扩大信用服务产品的使用范围。第二十一条 (应用标准和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管理职责,结合相关领域的管理实际,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标准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9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应用标准和规范,基于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第二十二条 (激励措施)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2、,行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二)在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四)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三条 (惩戒措施)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二)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 为重点核查对象;(三)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四)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

13、等政策扶持;10(五)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七)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八)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四条 (严重失信行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二)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三)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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