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李帅帅,男,汉族,1993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山东省金乡县肖云镇张华楼村李庄中心街十二巷9号。 法定代理人:李绍杰,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现住山东省金乡县肖云镇张华楼村李庄中心街十二巷9号。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准许申请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卓坤、康自改二人因身体伤害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为了法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及时的审理此案,同时也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郑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法 定 代 理人 : 特别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