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启 动 外商投 资 旅行社的 设 立申 请 工作的公告国 家 旅 游 局 公 告(2009 年 17 号)依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从 2009 年 9 月 15 日起,我局正式受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申请, 请相关申请人按照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我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特此公告。附件: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指南二 00 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指南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 一、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 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 30 万元的
2、注册资本。申请材料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请用 A4 纸,附 “目录”页逐项装订,一式两份)许可程序 : 一、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旅行社管理处审核后确定是否受理;二、旅行社管理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报司领导及局领导审批;三、对同意设立的,由国家旅游局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通知申请人持外商投 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本人(或单位法人代表)需要委托他人来我处办理申请事项的,由受委托人向旅行社管理处出具申请人委托书。审批期限:3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