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此次刑诉法修改,加大对贪污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改革做出了历史性贡献。解决了刑事诉讼体制结构中长期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自立、自侦、自诉的基本问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贡献。刑诉法修改决定专章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对严厉打击惩处贪腐、恐怖主义等犯罪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一)调整检察职能,为改革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刑诉法修改决定中,删去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与此同时,为保
2、障案件管辖的转隶,对刑事诉讼法与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问题,刑诉法修改决定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1.基本原则的衔接。监察法第4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笔者认为,监察委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处于相互配合、制约的关系,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守刑事基本原则。2.管辖衔接。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为了与监察法的内容相衔接,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项将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修改为第19条,删去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
3、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这两类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六大类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2)滥用职权犯罪;(3)玩忽职守犯罪;(4)徇私舞弊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犯罪;(6)公职人员的其他犯罪。3.强制措施的衔接。强制措施的衔接主要涉及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二项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
4、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4.审查起诉的衔接。为了跟监察法更好地衔接,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监察法第47条对移送给检察院的案件,其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审查起诉后的处理,规定如下:一是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二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三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
5、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四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5.证据的运用和要求的衔接。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及“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五项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
6、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其证据标准仍然是“犯罪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方能提起公诉。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法庭裁判均适用统一的证明标准,司法机关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来审查监察委提供的证据。6.关于涉案财产的处置。监察法第46条明确规定关于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处置,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七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
7、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二)建构了缺席审判制度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专章规定缺席审判程序,做到了既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的腐败犯罪,又充分保护诉权,尤其是辩护权的保障;既严格控制缺席审判的范围,又严格规定缺席审判的程序。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由于缺席审判,被告人失去了亲临法庭的权利,此次刑诉法修改因此对缺席审判作出了严格的控制。1.缺席审判适用范围的控制缺席审判是被告
8、人不到庭仍进行审理的特殊诉讼制度,这个制度巳经打破了对席审判的常态,是普通诉讼程序的一个例外情况,因此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五项专章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根据这一规定,缺席审判的
9、范围严格限制在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并附了三个不可缺少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巳经在境外;(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3)案件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此外,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五项还增加了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六个月后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第297条还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3.辩护权的保障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设计刑事
10、缺席审判制度时,充分重视缺席审判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五项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总结试点经验,规定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和速裁程序1.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根据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放在刑事诉讼法总则里,说明认罪认罚从宽是作为一项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无疑是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除了总则之外,刑诉法修改决定还对认罪
11、认罚从宽程序作了如下规定:(1)批准逮捕程序中,把认罪认罚情节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考虑因素之一。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七项:“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2)侦查程序中的权利告知。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九项:“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一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3)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权利告知和值班律师的参与,
12、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四项作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4)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需签署具结书,并规定了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三种情形。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五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
13、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5)关于量刑建议。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六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对于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得随意调整,只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才能进行调整。(6)关于撤销案件程序。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八项做了特别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这类案件出现的频率极
14、低,但各位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在办案过程中认为符合这一条规定的,应该积极争取适用本条文。(7)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判程序: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审查重点以及量刑建议的采纳。一是告知权利和审查重点,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是关于量刑建议的采纳,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一项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
15、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四)完善律师制度的新措施刑诉法修改决定共有26项,其中有7项涉及辩护律师的相关内容。一是修改决定第三项,关于律师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执业执照以后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规定。二是修改决定第四项,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职责以及权利。三是修改决定第五项,关于在侦查阶段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会见的规定。四是修改决定第十四项,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以及在涉嫌犯罪的定性、罪名、法律适用等方面听取的内容。五是修改决定第十五项,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六是修改决定第二十
16、一项,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后的诉讼程序。辩护律师唯一的武器就是法律,只有精研法律,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才能让法院更加坚定地作出公正裁判,哪怕与监察委的调查结果、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不同。七是修改决定第二十五项,关于缺席审判中律师的参与以及代为上诉的内容。关于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速裁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此次刑诉法修改均分别作了规定,前文巳述,不再重复。(五)刑诉法修改决定关于刑诉法与其他部门法相衔接的有关问题本条款有两处修改:一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可以由七人组成合议庭。二是基于速裁程序进入刑诉法,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基层人民法院除
17、了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增加了速裁程序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将原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2款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这一条款有两处修改: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人数从“三人至七人”调整为“三人或者七人”,即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时不再出现由审判员和人
18、民陪审员共五人组成合议庭的情形。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不再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只能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八项删去原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3款“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的规定。这一细微变化,或许预示着在下一步立法中将对人民陪审员定位进行调整。此外,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三项、第二十四项分别就死缓和判处罚金等刑罚执行问题作出规定;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六项还规定了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综上,此次刑诉法修改,加大对贪污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改革做出了历史性贡献.解决了刑事诉讼体制结构中长期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自立、自侦、自诉的基本问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贡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