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国有农垦农场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三湖农场和六合垸农场自 2004 年 9 月移交 XX 县管辖后,XX 县为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倾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征缴额从 20*年的920 万元增加到 20*年 3541 万元,增涨了近 3 倍。但从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状况来看,收支矛盾越来越突出,截止 20*年底两个农场养老保险金累积缺口达 8659 万元,已危及到全县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支付。XX 县是一个农业县,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刚过亿元,无力承担养老金缺口形成的强烈冲击。为扭转这一形势,XX 县组建专班,对两个农场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两个农场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一)参保情况三湖农场已参保
2、7349 人,其中在职人员3352 人、退休人员 3397 人;农工参保 3690 人,其中在职 1551 人、退休 2139 人,非农工参保 3659 人,其中在职 1801 人、退休 1858人。六合垸农场已参保 5638 人,其中在职人员 2715 人、退休人员2923 人;农工参保 3342 人,其中在职 1883 人、退休人员 1459 人,非农工参保 2296 人,其中在职 832 人、退休 1464 人。(二)近五年来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2004 年 9 月,两个农场移交我县管辖时,养老保险累计结余 111.3 万元,2009 年开始出现缺口,当期为 652万元,之后缺口不断加
3、大,到 2013 年底,当期缺口已达 3354 万元,5 年来,县级财政为两个农场累计垫付缺口资金 8659 万元。 二、基金缺口形成的原因分析(一)参保人员结构不合理。目前,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职和退休的平均比例维持在 3:1 左右,即 3 个在职养 1 个退休的。但两个农场参保缴费的在职人员为 6067 人,退休人员为 6920 人,在职与退休比例不到 1:1,参保结构极不合理。随着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加,这种情况有加重的趋势。(二)扩面征缴工作举步维艰。两个农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和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分别于 2002 年元月和 2003 年 7 月在 XX 市纳入养老保险范畴,并进行了身份
4、认定。移交 XX 县后,一直没有对新进的农工进行身份认定,加上农场新增的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十分有限,导致两个农场几乎无面可扩。XX 县虽然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效果不理想,近五年来,新增扩面不到 1500 人。据初步调查统计,两个农场未参保人员仅剩 1500 人左右,靠扩面征缴来缓解支付压力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三)农工断保较多。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三湖、六合垸农场有 2200 多人断缴保费。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1.缴费负担过重。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农垦企业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和从事农业生产职工分别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两个基数来核定缴费,XX 市 20092013 年上年度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 17503 元、19240 元、22512 元、25711 元、28673 元,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 9521 元、10868 元、13188元、15132 元、18768 元。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分别是 XX 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55%、57%、 59%、59%、66%。农垦农工的缴费基数一直维持在 XX 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左右,且增幅高于XX 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缴费比例上,2004 年农垦企业移交江陵时为 33%,2007 年,XX 县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 号)文件,将其统一调整为 2
6、8%,2009 年,对农场非农下岗、失业人员允许按20%比例缴费,农场农工仍按 28%的比例缴费。以 2013 年为例,按100% 核定缴费,非农在职人员年度需缴纳社保费 8028 元,其中个人负担 2294 元;下岗、失业人员个人需缴纳 5735 元,农工需缴纳5255 元。由于农场耕地面积小、资源少,无力为农工承担相应的社保费,应由农场承担的部分基本上都移嫁到农工本人身上。农场农工实际个人缴费要远远高于非农在职职工的个人缴费金额,与下岗失业人员缴费基本持平。为减轻农工缴费负担,XX 县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采取匹配社保责任田的办法,六合垸农场和三湖农场分别为参保缴费的农工匹配了 1.5 亩和
7、 1 亩的社保责任田,按 100%缴费基数计算。2013 年六合垸、三湖农场农工个人分别承担 4200 元、4600 元左右的社保费,承担比例分别约占了 80%、88% ,农工仍然承担了单位大部分的缴费负担,而农工收入的主要依存是土地。由于受自然条件、市场因素的影响,收入十分有限,而且不稳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十分困难,影响续缴保费。2.待遇政策影响缴费积极性。一是缴费年限与待遇不挂钩,不愿缴费。有 10 位人大代表曾在 XX 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反映:“职工参加农工社保,交续保费年数长、金额多、退休迟的没有工龄短、早退休人员的工资高,严重影响了农工续交保费的积极性。”这种观点虽然有
8、一定的片面性,但也是现行政策的实际情况。目前,非农工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统一执行鄂劳社文2006169 号文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是按本人退休时 XX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指数有关。而农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一直没变,仍然执行的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25 号)文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0% ,即只要缴足 15 年,基础养老金统一按 20%比例计发,
9、与其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没有关系。这种计发办法没有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多缴多得的原则。农工普遍认为只要缴满 15 年就行了,年限达 15年后,不愿继续缴费。二是农工与非农工养老金待遇差距过大,挫伤了农工参保缴费积极性。2009 年2013 年,农工的月平均养老金待遇为 540 元、586 元、696 元、898 元、 1043 元,非农工的月平均养老金待遇为 947 元、1096 元、1276 元、1510 元、1677 元,是农工的 1.75 倍、1.87 倍、1.83 倍、 1.68 倍、1.61 倍。从待遇的计发办法上来看,农工与非农工采用了不同的计发基数,农工采用的是农垦企业职工平
10、均工资,将农工与非农工划分成了两类不同人群、两个不同阶层,造成农工心理不平衡。从待遇的调整机制上来看,国家在前几年的调标政策上,农工普调标准均维持在非农工的 60%左右,但近几年农工按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100%缴费的金额相当于非农工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的 60%左右,两者在缴费上基本没有区别,农工享受调标政策明显偏低,因此,农工缴费积极性不高。三、解决农场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一)加大中省转移支付政策倾斜力度。中省给予三湖、六合垸养老保险缺口补助资金每年为837 万元,十多年一直固定不变,而农场离退休人员数、基本养老金待遇都在不断增加,县级财力无法兜底。近两年来,中省在拨付企业调标补助资金
11、时,对有国有农场的县市给予了适当倾斜,但倾斜力度不大,缺口补助资金一直没有增加。建议上级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平均幅度和各县市区托管的农场退休人数,对转移支付额度给予适当调整,缓解农场养老保险收支矛盾。(二)改革农场农工养老保险制度。一是统一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农工可以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150%范围内选择缴费。这样更能体现公平,也有利于农工与非农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正常流动。二是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鄂劳社文2006169 号文件执行。养老金与缴费指数、缴费年限挂钩,充分体现多缴多得原则,鼓励农工多缴费、长缴费。三是统一养老金调整机制。农工与非农
12、工历史形成的待遇差,需要在以后年度的养老金调整中予以适当倾斜,逐步缩小农工与非农工之间的差别。(三)调整农工缴费比例。从 2013 年缴费看,三湖和六合垸农场分别匹配 1 亩和 1.5 亩的社保责任田折算后,农工的个人负担仍然分别达到了 4200 元、4600 元,基本上全部由农工个人承担。建议根据农场实际情况,对农工的缴费比例视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调整为 20%,提高农工的缴费积极性。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
13、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 2014 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据统计,2014 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42 件,清欠农民工工资 1557 万元,涉及农民工 1680 人。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 18 件,涉及农民工 1239 人。二、基本特点 (一)拖欠工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建筑业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
14、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 1520 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 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二)投诉涉及人员劳动合同覆盖率低 2014 年,XX 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14 年共立案 42 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有 18 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 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
15、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游行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三、产生原因(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14 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
16、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 3-5 次的转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头资金不充裕,承担风险的能力差,一旦出现包工头之间因结算存在争议或资金不及时到位,或者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交给包工头,让包工头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包工头卷
17、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四)承包建设者为了扩张经营规模,承揽与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工程项目的拨款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节点拨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层层分包、转包的方式要求包工头垫款施工。在承建单位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能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包工头又将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形成恶性欠薪的循环。 四、对策及措施(一)广泛宣传,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应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在街道、社区、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内容紧贴企业主和劳动者关心的内容,引导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
18、同法,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 建立劳动者维权援助制度,提高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就业培训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高度重视,整治非法挂靠、违法分包行为。一是成立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
19、案,分步实施。 二是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三是明确职责,查处到位。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四是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企业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五是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
20、。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各个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加
21、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但是劳动执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其它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
22、行“一票否决 ”,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招商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 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银行办理“一卡通” 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 工资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按月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工程量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一卡通” 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
23、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卡通” 工资专户,并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份子坚决打击。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 XX 区人社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恶意欠薪” 案件,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在打击不支付报酬犯罪分子的同时,坚决遏制农民工恶意讨薪。各部门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
24、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 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惩;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构建农村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切实缓解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途径。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6 月下旬,县政协组织部分委员分 5个小组,就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主要采取视察、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现将调查情况综合报告如下:一、我县新农合的基本情况我县于 2005年 10 月被省确定为新型农村合
25、作医疗试点县,2006 年 1 月 1 日这项惠民工程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当年全县参合农民 40.82 万人,参合率 81.35%。农民人均缴费 15 元,各级财政补助 35 元,人均筹资 50 元,其中:10 元作为门诊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偿;1.5 元作为健康体检基金,用于对当年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参合农民健康体检;36 元作为住院医疗基金,用于住院医疗补偿。当时的报销政策:起付线 镇级 50 元,县级 200 元,县外 500元。报销比例镇级:50 元以上部分按 60%比例报销;县级:201 - 5000 元部分按 40%比例报销,5001 - 10000 元部分按 50%比
26、例报销,10000 元以上部分按 60%比例报销;县外:501-5000 元部分按 30%比例报销,5001 - 10000 元部分按 40%比例报销,10000 元以上部分按 50%比例报销。住院报销年封顶线为 20000 元。至 2011年,我县参合人数达 443156 人,参合率 98.93%。农民人均缴费 30元,各级财政补助 200 元,人均筹资 230 元。目前的补偿政策:起付线镇级 150 元,县级 300 元,市级 1000 元,省级 1200 元。报销比例镇级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为 85%,县级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为 70%;市级起付线以上 1000 元-3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
27、例为50%, 3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部分补偿比例为 55%,10000 元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60%;省级起付线以上至 5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40%,5000 元以上至 20000 元部分补偿比例为 45%,20000 元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50%。住院报销年封顶线 80000 元。2006 年至2010 年,我县共为 176144 名参合农民补助住院款 1.42 亿元, 为1545185 人次补偿门诊医疗费用 2356.42 万元。县合管办多次获得市、县授予“先进工作单位” 荣誉称号,接待外县市参观学习 5 批次。我县新农合基本达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机构
28、得发展”的工作目标。二、实施新农合制度的主要成效 1、补偿范围不断扩大。一是扩大了合作医疗优惠对象范围。从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扩大到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这部分群众个人需要缴纳的 30 元参合资金由民政部门统一承担,同时在各级各类医院就诊均不设起付线。二是扩大了慢性病认定范围。新农合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从原来的 12 种扩大到了 20种。三是与民政部门大病救助政策相衔接。在县人民医院实现了民政大病救助与新农合住院补偿“一站式” 服务,最大程度地缓解农村困难群众住院医疗费用负担。四是关注儿童重大疾病。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
29、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医疗救助、患儿家庭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效缓解患儿家庭的经济负担。2、补偿标准不断提高。一是启动了门诊统筹工作。门诊医疗基金以镇为单位统筹,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 30%;村卫生室日次补偿封顶线为 8 元,镇卫生院 12 元;年人均补偿封顶线为 220 元。参合农民持卡在镇卫生院门诊和村卫生室就诊,医生看病只需开具电子处方,通过刷卡和条码枪扫描药品,药费就能自动计算出来,现场结算报销。二是提高了报销比例。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由 80%提高到8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由 60%提高到 7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40%、 45%、50%提高到 50%
30、、55%、60%;三是提高了补偿封顶线。封顶线由 5 万元提高到 8 万元。3、医疗条件不断改善。近年来,我县结合项目建设,多方筹措资金,对医疗条件进行改造。一是狠抓了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全县利用中央、省项目资金,已经对县人民医院、沈集等 8 所乡镇卫生院和 66 所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进行改造建设,实际完成投资 758 万元(其中中央、省专项资金 588 万元),完成建筑面积 27161 平方米。2010 年,利用 08 年新增国债项目资金和 09 年扩大内需项目资金 2688 万元(其中中央 2070 万元)对我县纪山等 4 所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 XX 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建设,计划建筑面积
31、 14700 平方米。二是狠抓了卫生队伍建设。通过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 、“医疗卫生大学毕业生进农村计划”、“卫生人才建设” 等工程项目,优化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学历和技术结构,提高现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各镇卫生院较以往相比得到了明显发展,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全部通过了一级医院评审。4、群众认知不断增强。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农民看病也可以报销的愿望,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心。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发生在身边的受益事例,真切体会到新农合的好处,参合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全县各镇参合率连年有了新提高。如沙洋镇统计农村居民为 12917 人,实际参合人员为 13094 人,参合率达101.37%。随着农民对政策的进一步了解以及身边受益群众的不断增多,农民将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新农合是党和政府为农民办的一件好事、实事,是关心农民疾苦的民心工程,他们也必将从心底里感谢党和政府,从而有力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