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者的良知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将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乃是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人类优秀的法治文明一个题中应有之义然而,由于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使追求者常深感迷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何以实现公平正义?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者司法工作者的一个重要考验显然,法治作为一个“依据普遍的规则解决具体纠纷(实现正义)并在解决纠纷中确认规则的一个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制度”,要求它的践行者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包括熟知法条,明白程序除此之外,司法者的良知亦很重要,有时它甚至是拨开案
2、件迷雾的清风,是开启维护公平正义之锁的钥匙 何谓司法者的良知?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不可捉摸,有泛道德主义的嫌疑,然而细究也是有科学内涵的良知作为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就其定义而言,乃是指作为理性存在的人所具有的一种善良意志义务意识和内心法则,是在与他人取得某种一致之基础上个人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和价值法则的自觉和认同对此,中国古代儒学大师王守仁曾有精辟的论述当时王守仁有一个弟子半夜里捉到一个小偷,于是他便对小偷谈“良知”的道理小偷笑着问道:“请问,我的良知在哪里?”当时天气很热,王守仁请小偷脱掉外衣,随后又请他脱掉内衣,小偷都照办了接下去请小偷脱掉裤子时,小偷犹豫说:“这恐怕不妥吧王守仁便
3、对小偷说:“这便是你的良知”当然,这故事只不过是以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禅的顿悟方式表明每个人都有良知 然而,作为社会纠纷裁决的角色的司法者的良知,亦有别于一般人的社会良知,它是建立在对世俗人情深刻地把握和对人性深入的洞察基础之上的,是对人们生活中普遍认可的“常识常情常理”的一种自知和认同,是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及对自己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体验和反思而产生的一种对善与恶正与误的判断曾有一名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讯问笔录中有着这样一个记载:犯罪嫌疑人供述道,“被害人确实是我所杀,我清楚记得,离开时死者的头与案台之间距离是十二公分”是啊,生活的常识与常理告诉这名检察官,如果一个人在杀了
4、人之后还要量量案发现场的尺寸,这不是罪犯的脑子有问题就是讯问中存在刑讯逼供一起可能由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得到了纠正 强调司法者的良知,这绝非是空穴来风其实西方社会在最初设立陪审团的原因就是:法官做久了,难免产生一定的职业病:只知法律条文,忘却社会良心,刻板固执,不通情达理就像一个笨拙的护士使劲叫醒酣睡中的病人“快起来吃安眠药,这是医生说的”!法官也是人,时间久了照样会犯职业病怎么办呢?西方人就专门选拔一些品行端正未有前科也未曾系统学过法律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让这些“法盲”摸着心口凭着自己的良知来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犯罪或是否有过错 所以,今天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活动中,司法者要使手中复杂又
5、疑难的案件得到精简又恰当的处理,还必须高度重视发挥自己社会良知的判断作用朱苏力先生曾在北大法学院研究生毕业典礼上的致词说:“我必须提醒你们,有许多事,如果你的良心不能认同,就一定不要做,一定不能做”的确,社会的良知作为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伦理要求和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在办案子时,认真用自己的良知掂量一下,看这个案子是否真的应该像你认为那样处理,在犹豫中你就会更加坚定你的判断与选择在司法实务中,良知有时就象第三只眼象第六感一样地涌现到司法者面前,只要你怀抱正义之心在一次法学研讨会,一个法官曾讲述了一件事,说一个通过精子比对鉴定而被认定为强奸犯的被告人在庭审中突然跪向法官,大喊他被冤枉其情之真,让这位法
6、官感觉到案子蹊跷然而司法鉴定明确告诉能与被害人体内精子配对(100%的相符)的人就是被告人换句话说,如果被告人说的是真的,那么此案只能错在鉴定环节后法官再三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发现被告人的精子根本就不配对,原来是在前一次鉴定时由于鉴定人员疏忽,将提取被告人的精子分作了二份,一份被作为被害人体内精子来与其本身精子进行比对,所得出了那份100%相同的鉴定结论事后法官解释能纠正这起错案,只是生活常识与常情(社会的良知)告诉他,被告人在庭审中大喊冤枉的情景不象是伪造的 当然,强调司法者的良知,其实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那就是践行“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决定的如前所述,良知作为个
7、人“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和价值法则的自觉和认同”,它实际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是非判断标准和最基本的行为价值规则在司法中的认同,它包含着对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需求的尊重如果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不到满足,这将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因此,司法者对自身良知的坚守,实际上就是以人民的利益作为行动出发点和归宿,是对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的维护和普遍认可的价值认同,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这两种根本治国方略的有机统一近年来司法界针对“合法但不合理的现象存在,提出要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有人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有违法治原则我看这些人就是患了法律职业病,究竟是社会以法律为基础,还是法律以社会为基
8、础?当然是后者!法律只能表述确认社会关系,根本无法创造社会关系教条主义地看待法律,何异于当年“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苗”之类荒谬的逻辑!此种机械地套用法律,孤立办案,其直接危害是让法律背离于民众,使民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这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来说将是灾难性的,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当前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构建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由之路;同时这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规则之治中的情势权变的法律文化的尊重与继承早在孔孟生活时代,当时“礼”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主要规范,孟子离娄就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当时有一个叫淳于髡的人向孟子请教说:
9、“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淳于髡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孟子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可以说,儒家学说的这种对社会调整规则的情势权变已成为中华民族规则之治的社会生活一个重要的法文化传统正是基于中华文化传统的诸多不同,早在50多年前美国法学家庞德来华考察中国法律制度后便指出,中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传统,不宜改弦易辙,另起炉灶他还指出,改习美国制度将要遇到的种种困难很可能导致事倍功半得不偿失的结果庞氏的警示言犹在耳,可惜我们今天的法学界除少数清醒的学者外几乎充耳不闻如果我们意识不到这一点,而让某种知识上的机械性去决定问题的范围和思路,这必将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然,强调司法者应树立起在宏大社会叙事层面上去阐释法律应用法律的能力和理念,以弥补现行法律的阙漏,以维护法律所保护的价值 总之,司法者的良知作为一种职业良知,要求司法者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心中永远充满着正义,在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不断地分析比较与平衡,将世道人心凝练为法意,使道理情理与法理和谐统一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平正义之舟顺利驶向法治理想的彼岸;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本栏目责任编辑:吴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