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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财务报告编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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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财务报告编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指导公司规范财务报告编制,防范公司不当编制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

2、说明等。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第三条 公司在对财务报告编制实施控制的过程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财务报告编制的岗位分工和职责安排应当明确;(二)准备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控制要求应当明确;(三)起草财务报告、校验、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审核批准等流程应当规范。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3、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董事长)及全体董事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集体负责。第六条 公司财会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一般包括: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第七条 公司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 对授意、指使、强令公司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之情形,公司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公司应当建立保密通报制度,确保有关人员在

4、隐藏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揭发造假行为。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应当制定一套处理这类事项的程序和制度。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及其控制第九条 公司财会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当经公司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分管 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简称总会计师)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公司编制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制定编制方案。第十条 公司编制财务

5、报告,应当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需要设置和管理会计核算科目和账簿。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议。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对故意漏 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 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书面会计政策,并对本期与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分析、评价,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滥用或随意变更会

6、计政策、不恰当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作出的判断等情形。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议。第十三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公司董事会及相应机构报告,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年度中间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检查或者定期清查。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 相符、 账账

7、 相符、 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 间适当。公司应当每月对所有会计科目进行总账和明细账之间的核对、调节。使用会计电算化的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明细科目之间的串户或使用错误,发现科目使用错误或串户,应当立即通知凭证处理人员或数据录入人员修改后审核,并根据实际差错原因及发生时间办理相应的调账手续。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账务调节制度。公司有关人员在审核已录入但未复核过账的凭证过程中,一经发现串户、记账 科目使用错误、借贷方向错误等差错时,应及时根据原始凭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向有关制证人员等询问后办理调账。公司有关人员在使用、审核已过账的会计记录时,一经发现

8、串户、记账方向错误等问题,主管财务人员必须经过有相应授权的财会部门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补充调账事宜。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合并或拆分时,必 须获得财会部门负责人或总会计师的书面批准并按照会计调账要求, 编制科目调整对照表。需要另外开设新的会计科目的,必须经过总会计师的书面批准。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 日进行结账,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公司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账。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控制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

9、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属于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应当根据报告对象不同,分别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不同的财务报告,以满足中外董事和股东的需要。公司应当保证两个财务报告能够调节平衡互相换算,并定期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数,列示上报董事会。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人工分析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校验:(一)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二)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三)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

10、勾稽关系。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公司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及其控制应当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 xx 号对子公司

11、的控制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规定日期前向董事会、集团财会部门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财务报告。通 过电 子邮件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事先在公司内部打印后送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和经理(或者总裁、厂长,以下简称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发出。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公司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资料。对审计发现的处理程序,公司应当提出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及其控制应当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 xx 号中介机构聘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已经审计人员同意的财务报告草稿,经由公司总会计师

12、和经理审核并签署真实性承诺后,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议确认。董事会正式批准财务报告后,注册会计师方可签发审计报告。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当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 xx 号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十七条 公司编制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公司经理、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采购与付款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公司加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3、。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采购与付款,主要是指公司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公司外 购劳务并支付价款的控制,可以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并实施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三)采购与验收的管理流程及有关控制措施应当清晰,对供应商的选择、采 购方式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购进商品的验收等应有明确规定;(四)付款方式、程序、审批权限和与客户的对账办法应当明确。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四条 公

14、司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公司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请购与审批;(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四)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有资源整合条件的公司或公司集团,业务采购权应当尽量集中,实施集中或相对集中采购,或采取集中招标形式,以提高采购效率,堵塞管理漏洞,降低成本和费用。第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

15、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 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 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下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采 购申请制度,依据 购置商品或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 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公司采购需求应当与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相适应,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请购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类别、质量等级、规格、数量、相关要求和标准、到货时间等。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 请购权的部门应当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 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公司实际需要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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