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文科科研工作的开展,调动广大教研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术论文的发表数量和质量,学校决定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在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教研人员予以奖励。一、奖励对象1、在指定的期刊上以复旦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的我校教研人员(含返聘教师);2、必须是第一作者;二、奖励标准A 类(5000 字以上):每篇奖励 3000 元:1、在中国社会科学 (含外文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在国外学术刊物上用外文发表且所发刊物属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 A&HCI(艺术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学术论文。B 类(4000 字以上):每篇奖励 2000 元
2、:1、凡主要内容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不含论点摘编)学术论文;2、在人民日报理论版、 光明日报理论周刊头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 3、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理论文章; C 类:每篇奖励 500 元:1、凡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5000 字以上) ;2、在文汇报理论版、 解放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4000 字以上) 。3、在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社科版) 、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 文史哲 、 复旦学报(社科版) 上发表的学术论文(5000 字以上) 。D 类:在各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由各院系自行制定奖励办法。三、奖励办法1、
3、上述 A、B、C 三类奖金由设立的复旦大学文科科研奖励基金支付。2、由文科科研处统一安排,各院系将教研人员发表的合乎奖励条例的论文全文材料(包括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的复印件)汇总后报文科科研处。3、文科科研处凭论文材料审核、汇总、测算,将当年的奖励名单及额度行文报校主管领导审批。文科科研处将审批后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张榜公布。如有疑义,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向文科科研处提出,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4、待批准后,开具现金奖励清单,将获奖者(第一署名人)工号一并送至财务处。5、每篇文章不重复奖励,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择其最高奖进行奖励。6、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经文科科研处调查核实,取消其获奖资格,并给予必要的处理。7、本条例由文科科研处负责解释。2003 年 2 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