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屈原列传(节选)课本注释辨正 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中有这样一段文字:“上官大夫与之同列,争宠而心害其能。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 屈平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因谗之曰:王使屈平为令,众莫不知,每一令出,平伐其功,(曰)以为“非我莫能为”也。 王怒而疏屈平。”此处“夺”和“与”应如何解释? 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订本必修)语文(第六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P102屈原列传(节选)文下注释:夺强取。下文的“不与”是不给的意思。教师教学用书将“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翻译成:上官大夫看见了就想夺取,屈平不给。这样处理有无依据?旧注(三家注)未曾涉及,新
2、注或避而不谈,或语焉不详。有几部译注之类的书实在绕不过去,有所述及,现摘要列举如下:二十四史全译(许嘉璐主编,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之史记全译(分史主编安平秋)第二册P1081:上官大夫见到之后想要夺为己有,屈原不给他。史记注译(王利器主编,三秦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版)第三册P1931:上官大夫想夺为己有,屈原不肯给他。(贾辅民译)名家精译古文观止(中华书局,1993年2月第1版)P188:上官大夫见了就想夺过手去,屈原不给他(谭优学译)古文观止译注(修订本)(阴法鲁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P287:上官大夫见了就想夺走,屈原不肯给他文白对照全译
3、史记(吴兆基等译,黄山书社出版发行,1997年10月第1版)第四册P2084:上官大夫看见了,便想夺取这份草稿占为己有,屈原不给他 “夺”被讲成“强取”、“占为己有”, “与”被讲成“给”。译者大多是名家,自然知道,将“夺”讲成“强取”,未免有些失之简单:两个大官竟然孩子气十足地在“抢”东西!于是意译成动作性减弱、心理色彩较浓的“占为己有”,这样一来就“顺理成章”了:上官大夫是个妒贤嫉能的小人,楚怀王重用屈原,让屈原制定法令,他心里早就不是个滋味;现在屈原草稿拟好了,还没来得及审定,正好被他看到;于是心生歹念,妄想将屈原的劳动成果占为己有。屈原知道后坚决不给这样处理,貌似有理,其实不然。史记会
4、注考证(泷川资言,文学古籍刊行社,1955年7月北京第1版)P3839:考证陈子龙曰:“上官欲豫闻宪令,以与几事,非窃屈平之作以为己作也:王本命平,上官无繇窃之也。”泷川资言(18651946),日本学者,松江人。致力于史记注释的集成工作,荟萃前人成果,爬梳整理,于20世纪30年代撰成史记会注考证,“在当前史记新集释性注本未出现之前,考证堪称是资料最丰富的史记注本”( 上海古籍出版社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出版说明)。泷川资言借陈子龙语明确指出,上官大夫“非窃屈平之作以为己作”,并简要说明理由:“王本命平,上官无繇(由)窃之也”。在正确理解“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这两句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
5、一下当时的情况。楚怀王让屈原制定法令之时,还是倾向于改革的。他对屈原的信任也非同一般:“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屈原实际上处于内阁总理兼外交大臣的地位,上官大夫岂敢从他手中“强取”草稿!再者,楚怀王是把制定法令的任务交给屈原的,上官大夫将这尚未审定的草稿“占为己有”来跟屈原争宠,不怕楚怀王反而会责怪他“越俎代庖”吗?泷川资言引用陈子龙的话已经讲得够清楚的了!笔者认为,将这两句中的“夺”、“与”分别解释为“强取”、“给”,纯属望文生义,是不可思议的说法。那么,此处“夺”和“与”到底应作何解?据说文“手持隹失之也”和段注“引申为凡失去物之称”可知,“夺”的本义是“失”
6、。孟子梁惠王上“百亩之田,勿夺其时”,中华古汉语字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解释为“失去”; 荀子富国:“无夺农时。”杨倞注:“夺,失也。”论语子罕:“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句中“夺”字,汉语大字典(缩印本,1992年12月第1版)解释为“改变,更改”;“夺志”,辞海(缩印本,1999年版)解释为“强迫改变原来的志向或意愿”,“夺”有“改变”之意;杨伯峻论语译注将这两句翻译成:“一国军队,可以使它丧失主帅;一个男子汉,却不能强迫他放弃主张。”从中不难看出词义引申的轨迹:夺失使(之)失改变。至于“与”释为“许”,当“同意、赞同”讲的例子随处可见。论语先进“吾与点也”,杨
7、伯峻论语译注解释为“许可,同意”,译成:“我同意曾点的主张呀!”再来看屈原列传中的那两句,实际上是讲:楚怀王叫屈原制定国家法令,屈原起草后,草稿尚未审定;上官大夫看到之后,想让屈原放弃初衷,修改法令内容,屈原不同意他的意见。由此可见,此处“夺”应释为“改变”,“与”应释为“同意”。后记: 一点补充。写作此文后不久,翻看江苏教育出版社的史记选读(选修)(2006年8月第2版),屈原列传(节选)还在,只是文下有关这两句的注释有所更新:P71夺改变,更改;与允许,同意。不再是什么“强取”、“给”了。苏教版的新注正可用作此文的一条补充论据吧。 一点感想。文字训诂,竟被有些人视为“雕虫小技”,不屑一顾;经典名篇的译注中出现明显的错误,有人却熟视无睹,甚至人云亦云、以讹传讹、贻害无穷:岂非咄咄怪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