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货币犯罪案件侦查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数额较大,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侵犯的客体一样。我国目前发行的是第五套人民币。人民币由我国的中央银行统一印制、发行。货币作为表现、衡量和实现商品和劳务价值的工具,具有价值尺度、交换媒介、延期支付、价值贮藏等基本功能。伪造货币犯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
2、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货币犯罪罪名包括: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伪造货币犯罪的数额要求是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变造货币犯罪的数额要求是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其他假币犯罪数额要求是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依照伪造货币罪论处。货币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1)、善于发现假币案件线索,扩大立案的材料来源;(2)、根据假币制作特征追查罪犯线索;(3)、整体作战,加强地区之间的协作 ;(4)充分发挥秘侦和技侦手段作用;(5)收集假币犯罪资料,建立犯罪信息库;(6)长
3、线经营,深挖假币源头,扩大战果试述确定货币犯罪罪名须把握的原则。答案: (1)对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不实行数罪并罚;(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累计,不实行数罪并罚;(3)对同宗假币实施法律未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未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数罪并罚。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客观方面有何区别?伪造货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仿照货币的图案、式样、色彩、防伪技术等外观特征,假造法定货币的行为。变造货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真币的基础上,或以真币为基础材料,采用各种方法增大
4、货币面额或增多货币数量的行为。是否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进行加工、改造,是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的根本区别。也就是说,伪造货币是“以假充真,无中生有”,而变造货币是“以小变大,以少变多”货币犯罪:是指侵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违反货币发行、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货币稳定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具体包括: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人民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人民币实行集中统一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是
5、全国唯一的货币印制、发行银行,集中管理货币发行基金。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是指在真货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使其改变为面值、数量、形态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代币券:代币券是指部分单位发行的具有一定面额的代替人民币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币券。代币券只是在特定时间、特定范围内承担着货币的价值尺度和交换媒介等部分职能,而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基本特质,不具有货币的全部职能,因此不属于货币。第二章集资犯罪案件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同时出现,属于牵连犯 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储蓄存款机构才能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或者
6、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试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何区别。答案:(1)犯罪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上要通过吸收公众存款,追求本息返还后的剩余价值,即通过资金运用来盈利,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犯罪的行为不同。集资诈骗罪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要件之一;(3)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4)侵犯的对象不同。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众资金。而集资诈骗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众的资金,也可以是其他的单位、组织的资金。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不影响该罪的成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予追诉。集资诈骗案中的集资款属于赃款、赃物。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携带集资款逃跑的,应当认
8、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可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虽未达到一百万元,但是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该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正常健康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
9、财产所有权。第三章贷款犯罪案件侦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以外的人员互相勾结,事先串通,以冒名方式骗取贷款据为己有,应定性为贷款诈骗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贷款诈骗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只能是单位。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按合同诈骗罪认定。行为人使用虚假手段获得银行贷款后,用于挥霍,逾期不还,应视为贷款诈骗,不能以借贷纠纷来处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行为主体是单位或自然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
10、包括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骗取贷款罪必须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贷款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诈骗所得20000元以上。贷款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要求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贷款通则规定,政府机关不能成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证券公司不能从事贷款业务。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的,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处罚。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重复担保:同一主体同时作为数个贷款人的保证人,且贷款远远超过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一般情况下重复担保均
11、为虚假保证。除非保证人就代偿能力超出贷款数额部分再次提供保证或贷款人在已知保证人已成为另一贷款保证人情况下仍予以接受。票据贴现: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资金不足时,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金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融资行为,最长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票据贴现后归贴现行所有,贴现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所以,票据贴现可以看作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担保贷款:为了保证被贷出资金的安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资产或第三人担保。须提供担保的贷款就是担保贷款。担保降低了贷款人资金损失的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贷款采用的担保
12、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按信用程度,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试述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答案:(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
1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答案:(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是复杂客体,后罪是单一客体。(2)主观特征不一样。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前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后罪不需要非法占有目的。(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只能是自然人,后罪还可以是单位。简述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答案:(1)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来取得贷款;(2)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3)行为人取得贷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获得资金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如携款逃跑、肆意挥霍资金、隐匿财产或抽逃、转移资金以逃避
14、返还等(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贷款诈骗罪的侦查方法。答案:(1)查明贷款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经过。(2)查明贷款资金流向。(3)查证贷款保证人、抵押物和质押物。(4)调查控制借款人第四章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侦查上市公司可以成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主体。我国上市发行的A股是指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的投资者以人民币交易的股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通过各
15、种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联合买卖和连续买卖、通谋买卖、自买自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的四种行为:(1)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 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行为,影响证券交易 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属合法行为。套期保值是为了回避
16、价格风险的期货交易行为。期货合约: 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的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证券: 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股票、债券和基金证券。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 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
17、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我国的股票二级市场有两个层次,分别是主板和创业板。目前我国的期货交易所有四家: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
18、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应当予以追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构成操纵市场。第五章洗钱犯罪案件侦查洗钱罪: 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简述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括哪几类犯罪?答案: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
19、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简述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段答案:(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其他方法包括:(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20、;(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第六章信用卡犯罪案件侦查没有与信用卡诈骗者共谋的单纯“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可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恶意透支逃避追查,或者自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可构成信用卡诈骗行为。刑法规定了四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
21、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主要包括三种:一是超过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的信用卡。二是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在发卡机构办理了退卡手续的。此时虽然信用卡尚在有效期限内,但由于持卡人中途退卡而归于作废。三是挂失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
22、的情形。、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的行为表现有两种: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23、;(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
24、,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诈骗犯罪损失主要由持卡人和发卡银行承担。我国商业银行既可以开展发卡业务,也可以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在我国国内,持卡人可以在带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持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进行消费;银行卡使用中的跨行交易数据需要在中国银联的跨行交换系统中完成。简述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方法。答案:(1)从嫌疑人使用的假卡的制造工艺入手开展侦查。(2)根据信用卡的使用流程,结合犯罪嫌疑人诈骗手法,摸清犯罪活动规律,有针对性的采取侦查措施。(3)全面收集、分析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留下的线索材料。(4)有针对性的开展对犯罪嫌疑
25、人的缉捕工作。信用卡诈骗的手段有哪些?答案:(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简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表现。答案:(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答案: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6、、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贷、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是指以法律明令禁止的各种方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是指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收买他人信用卡资料或者向第三人非法提供其掌握的他人信用卡资料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所有权。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
27、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予以刑事追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处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我国的银行卡组织是中国银联。第七章票据犯罪案件侦查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是指票据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自己
28、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票据行为。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票
29、据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分为转让背书、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违法票据是违反票据法的票据,一般指作废、过期、无效的票据。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涉嫌票据诈骗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过失或故意。票据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空头支票:出票人在银行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时签发的到期无法兑现的支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简述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答案:(1)明知是伪造、变
30、造的票据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票据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票据;(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汇票、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简述票据诈骗犯罪的侦查要点。答案:(1)走访被害人或银行等金融单位,调查犯罪线索;(2)围绕确定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开展调查取证工作;(3)从审查资金流入手,准确揭露犯罪事实;(4)控制赃款、赃物。第八章保险犯罪案件侦查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31、、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即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出现了合同约定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者保险期限届满等情况时,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
32、险。简述保险诈骗犯罪的作案手段。答案: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简述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答案:一是犯罪主体多元化;二是社会危害的多重性;三是多数案件由现场可供勘查;四是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五是犯罪黑数较高。试述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要点。答案:(1)详细了解发案经过,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
33、骗赔征象;(2)认真勘查出险现场;(3)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文件和卷宗;(4)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5)围绕案件相关问题进行技术鉴定;(6)通过多渠道和多种侦查措施的运用获取案件线索;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以及对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夸大损失的程度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保险制度。第九章逃税犯罪案件的侦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
34、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是17%。销售图书、报纸、杂志缴纳增值税时,适用的税率是13%。购进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可根据收购凭证、销售发票所列金额按13%比率计算抵扣税额。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
35、征收范围的劳务。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的税率为3%;娱乐业为5%20%;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简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答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标准有以下三个方面:(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
36、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简述营业税的税目有哪些。答案:(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简述逃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答案:(1)秘密初查,及时立案; (2)搜查、扣押凭证、帐簿,冻结财产,控制涉案人员;(3)清查帐册、凭证,盘点存货,获取有关书证、物证;(4)向税务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的纳税资料;(5)向有关供销单位了解犯罪嫌疑人真实产销情况;(6
37、)询问知情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认定其犯罪故意;(7)通过多种途径,依法确定逃税数额;(8)采取有力措施追缴税款;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
38、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享有独立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承租人是纳税人,能成为逃税罪的主体。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无证经营者是纳税人,能成为逃税罪的主体。非法经营者,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又涉嫌逃税构成犯罪的,不实行数罪并罚。扣缴义务人在采取法定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情况下,可以成为逃税罪的主体。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不构成逃税罪。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采取签订虚假合同隐瞒收入或者进行虚假
39、的纳税申报等手段,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后果的,则双方共同构成逃税罪。纳税人构成逃税罪要求其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构成逃税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
40、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立案追诉。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其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在当地的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转让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纳税;经营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纳税;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纳税。第十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侦查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
41、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只能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违反税法构成犯罪的刑罚罚则归并到其第三章第六节,称为危害税收征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
42、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一)为他人虚开 “有货虚开” 在他人有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情况下,用自己领购的专用发票为他人代开“无货虚开”在他人没有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情况下,用自己领购的专用发票为他人代开(二)为自己虚开 1、行为人没有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而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非法购买或伪造的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以抵扣进项税额 少数企业出于虚报经营业绩,或虚报营业额以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目的,而用将自己领购的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免税农产品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主要出于骗取出口退税或
43、者非法抵扣税款的目的 (四)介绍他人虚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要手段(1)取得专用发票的手段。可分为合法取得和非法取得。合法取得主要是注册皮包公司,利用合法的企业身份取得领购专用发票的资格;或者与合法企业联营或合作,或承包合法企业,利用合法企业的合法身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取得主要是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骗取。(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主要有“大头小尾” 、“买东开西”“对开”和“环开”及洗票重开等。(3)逃避税务检查的手段。主要是虚开进项专用发票,以冲抵因虚开销项专用发票而产生的销项税额;将资金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空转,制造存在购销关系的假象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一)主
44、观方面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 恶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取得的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没有正常的购销业务的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 购货方进行了真实的交易销售方提供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的,如果认定为“善
45、意接受”,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货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税款。(二)客观方面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表现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追诉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三)与其他罪的界限1、行为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
46、用发票作进项抵扣凭证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的定性 (1)对直接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抵扣应纳增值税税款,为牵连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2)从第三者手中非法购买已经虚开的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凭证偷逃增值税的,为牵连犯以逃税罪论处 (3)非法购买又自行虚开,抵扣税款,偷逃增值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行为人购买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的行为,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4)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5)虚开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开票人多以此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受票方则使用虚开的普通发票来结算货款,对此,应按虚开发票罪定罪处罚。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行为的定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个人为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一、初步查证虚开专用发票的基本情况侦办虚开专用发票案件,要做好立案前的初查工作。在这一阶段要摸清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确认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一)向税务机关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进行化装调查 (三)查证购销关系的真实性 查明涉嫌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是认定虚开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二、调查、控制、缉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