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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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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修正案1991 年 05 月 23 日颁布,1991 年 05 月 23 日实施目 录 第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条替代条款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条修正条款 脱险通道 第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条替代条款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章 航行安全 第条替代条款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章 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部分 通则 第条 适用范围 第条 货物资料 第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

2、条 积载和紧固 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部分 谷物运输 第条 定义 第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条修正条款 证件 增加新的第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名称】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于年月日通过 【题注】 第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条 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 ”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在本条之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 “ 消防演习应按第条的规定进行。 ” 第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3、 ”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 第条 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2“(本条之适用于在年月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在现有的本条之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 第条 通风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适用于年月日及以后建告的船舶) ”下述新的本条之插入原本条之和之间:“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

4、,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 第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适用于在年月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将原条文编为本条之并在新的本条之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 第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适用于在年月日及以后

5、建造的船舶) ”在现有本条之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该条之除外。 ”第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条 弃船训练和演习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应急训练和演习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备符合第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集合操演和演习 第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多于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内举行该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

6、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条和第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条和第条要求的应急须知。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使用第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

7、否合适;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3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在可行时,应按本条之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每条救生艇至少每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

8、行一次。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嘴,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

9、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船上培训和指导 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就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给予船上培训和指导。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个月的期限内,应涉及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低温受冻、低温受冻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问题;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10、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第章 航行安全 第条 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引航员

11、登离船装置()适用范围 4()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在年月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在年月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在年月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通则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

12、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登离船装置 ()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器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引航员软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离水

13、面高度不超过;其位置和紧固应做到: ()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口; ()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时,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朝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

14、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升降器上避开所有的排放口;或 ()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 ()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 ()舷门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5()引航员机械升降

15、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使用。 ()升降器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引航员软梯应装在升降器的

16、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软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船舷处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应为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器。 ()有关设备 ()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牢固地紧固在船上; ()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撇缆。 ()在本条之()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第章

17、 第章的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货物运输部分 通则 第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运输(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各章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 。但是,对于吨位小于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部分和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为对本章部分和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紧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条 货物资料 发货人应在

18、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货物资料应包括: 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因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对于未按第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在货物成组运输6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

19、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第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条 积载和紧固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紧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并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

20、箱和紧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当稳性。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紧固装置以及紧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

21、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它货物装船。 非属按第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航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 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船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则

22、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部分 谷物运输 第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 “国际谷物规则 ”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 。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条有关适用于除第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 、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点的制成品。 第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

23、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的。 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7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得装谷物。 ”第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条 证件本条之的现有条文用下列、和替代: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紧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本条之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车辆不符合本条之或的要

24、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 在第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条: “第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这种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 在本条之中所述的船舶被

25、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8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1 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A-1 部分船舶结构1 在现有第 35 条后新增第 36 条如下:“第 36 条”油船和散货船货物区域的进出通道1 适用范围1.1 除第 1.2 段规定的情况以外,本条适用于 200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5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公约第 IX 章第 1 条定义的 20,000 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1.2 1994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6、2005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 5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符合经海安会第 MSC.27(61)号决议通过的第1 章第 122 条的规定。2 货物处所和其他处所的进出通道2.1 货物区域的每一处所均应配有固定式进出通道,以便主管机关、公约第 IX章第 1 条定义的公司、和船上人员及在必要时其他人员在船舶寿命期内对船舶结构进行总体和近观检查和厚度测量。此种进出通道应符合第 5 段的要求和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 MSC.133(76)号决议通过的检查进出通道的技术规定,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修正,除非这些修正案,但这些修正案应根据本公约第条关于适用于非第 I 章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得以通过和生效。2

27、.2 如果固定式进出通道在正常的装卸作业中可能会受到损坏或者装配固定的进出通道不可行,主管机关可允许配备技术规定中所述的移动式或便携式进出通道代替固定的进出通道,条件是便携式进出通道的装设、架设、悬挂或支撑方式构成船舶结构的组成部分。所有便携式设备应均能够由船上人员安装或使用。2.3 所有进出通道的构造和材料及其装设于船舶结构的方式均应使主管机关满意。进出通道应在使用之前或结合根据公约第 I 章第 10 条实施的检验进行检验。3 安全进出货舱、液货舱、压载舱和其他处所3.1 安全进出 货物区域的货舱、隔离舱、压载舱和其他处所应直接从露天甲板开始。并确保其能受到全面的检查。安全进出双层底处所可从

28、泵舱、深隔离舱、管隧、货舱、双层壳处所或不是装载油类或危险货物的类似舱室开始。3.2 长度为 35 米或以上的舱和分隔舱至少应装配 2 个进出舱口和扶梯,并应尽9实际可能相互远离。长度小于 35 米的舱至少应配备一个进出舱口和扶梯。如果一舱被一个或多个缓冲舱壁或类似的障碍分隔,不能进出到舱的其他部分,则应至少配备 2 个舱口和扶梯。3.3 每个货舱至少应配备 2 个尽实际可能相互远离的进出通道。这些进出口原则应作对角布置,例如,一个进出口靠近左舷的前舱壁,另一个进出口靠近右舷的后舱壁。4 船舶结构进出通道手册4.1 用于总体和近观检查及厚度测量的进出通道应在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结构进出通道手册

29、中加以说明,并在船上保存一份最新的手册副本。对于货物区域的每一处所船舶结构进出通道手册应包括下列内容:.1 显示处所进出通道的平面图,并附有适当的技术规格和尺寸;.2 显示每个处所内能够进行总体检查的进出通道的平面图,并附有适当的技术规格和尺寸。平面图应表示出从何处可以检验处所内的每个区域;.3 显示处所内进能够进行近观检查的进出通道的平面图,并附有适当的技术规格和尺寸。平面图应表示出关键结构区域的位置,进出通道为固定式还是便携式以及从何处可以检查每个区域;.4 检查和维护所有进出通道装设方式结构强度的说明,并应注意到处所内的任何可能腐蚀环境;.5 当使用浮箱进行近观检查和厚度测量时的安全说明

30、;.6 以安全方式架设和使用某些便携式进出通道的说明;.7 所有便携式进出通道的清单;和.8 船舶进出通道定期检查和维护的记录。4.2 就本条而言, “关键结构区域”系指通过计算确定的需要监测的位置或从类似船舶或姐妹船的服役历史中得知易于断裂、翘曲、变形或腐蚀而损坏船舶结构整体性的位置。5 总体技术规范5.1 通过水平开口、舱口或人孔的进出通道,其尺寸应足够一个配带自给式呼吸装置和保护设备的人员无障碍地上下扶梯,并且还能提供一个无障碍开口,以便从处所底部将吊起。无障碍开口的最小尺寸应不小于 600 毫米600 毫米。当货舱通过舱口布置了进出通道时,扶梯的上部位置应尽可能靠近舱口围板。高度大于

31、900 毫米的舱口围板进出口还应在外部装有梯级与扶梯连接。5.2 缓冲舱壁、肋板、梁和桁材结构上穿过处所全部长度和宽度的垂直开口或人孔的进出口,开口最小尺寸应不小于 600 毫米800 毫米,高度从底部壳板开始不应大于 600 毫米,除非装配有格子板或其他踏板。5.3 对于小于 5,000 载重吨的油船,主管机关可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开口尺寸小于 5.1 段和 5.2 段中提及的要求,如果能证实通过此开口或移动受伤人员的能力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的话。 ”B 部分分舱与稳性第 122 条油船货物区域处所的进出通道2 删除现有第 122 条。C 部分10机械装置第 31 条机械控制3 在本条第 2 款新

32、增.10 项如下:“.10 自动系统的设计应确保及时地向航行值班驾驶员发出推进系统即将或紧急减速或停止的临界警报,以便值班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评估航行情况。特别是该系统在为航行值班驾驶员提供手动干预机会的同时应能控制、监测、报告、警报和采取减速或停止推进系统的安全行动,除非手动干预将使主机和(或)推进设备在短时间内彻底停车,比如在超速的情况下。 ”第一 2 章构造一防火、探火和灭火第 3 条定义4 将第 20 段中“ 第章第 2 条” 一词更换为“第章第 1.1 条所定义的国际危规”。第 19 条危险货物运输5 在表 19.3 竖栏 7 和 8 中(关于 3 类闪点),将数字“3.1”、 “3.

33、2”和“3 3“ 分别更换为数字“3”。6 在表 19.3 竖栏 13 中(关于 5.2 类),将第 15 行( 关于第 3.10.1 段) 和第 16 行(关于第 3.10.2 段)中的字母“X”更换为字母“X16” 并增加下列新的注释 16:“16 根据经修正的国际危规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处所堆积5.2 类危险货物。 ”第章救生设备和布置第 26 条对滚装客船的附加要求7 在第 1 段后新增.4 项如下:“.4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滚装客船,应不晚于该日或之后的初次检验日期符合第 2.5 段的要求。 ”3 在第 2 段后新增.5 如下:“.5 滚装客船上的救生

34、筏应按每 4 个救生筏配备一部应答器的比率配备雷达应答器。应答器应装配在救生筏内,在启用救生筏时其天线应高于海平面 1 米,除非是带天蓬的可翻转式救生筏,其应答器的布置应便于幸存者在救生筏启用后接近和装配。装有应答器的救生筏的容器应有明确的标记。第 XII 章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9 在现有第 11 条后新增第 12 条和第 13 条如下:“第 12 条舱、压载和干处所水位探测器(本条适用于散货船,不论其建造日期)1 散货船上应装配水位探测器:.1 在每一货舱中,其中一部分在任一舱中内底以上的水位达到 0.5 米高度时发出视听警报,另一部分在水位高度小于货舱深度 15%但不超过 2 米时发出视听

35、11警报。在第 9.2 条适用的散货船上,只需要装配后者。水位探测器应装配在货舱的后端。对于用做水压载的货舱可装配过载警报装置。可视警报器应能清楚地区分在每一舱中探测到的两种不同水位;.2 在公约第 II1 章第 11 条要求的防撞舱壁前端的压载舱中,当舱中的液体位置达到不低于舱容 10%时发出视听警报。可装配过载警报装置在使用此舱时启动;和.3 锚链舱之外的任何干和空处所,通向货舱最前端的任何部分,在水位高于甲板 0.1 米时,应发出视听警报。如果封闭处所的容量未超过船舶最大排水量 10%时,无须安装这样的警报装置。2 第 l 段中规定的视听警报装置应位于驾驶室。3 2004 年 7 月 1

36、 日之前建造的散货船应不晚于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后船舶实施年度检验、中期检验或换新检验之日符合本条的要求,取最早者。第 13 条泵系的可用性(本条适用于散货船,不论其建造日期)1 在散货船上,防撞舱壁前部的压载舱及通向货舱最前端的干处所某些部分的舭部的泵水排水设施应能从易于接近的封闭处所进行操作,从驾驶室或推进控制位置都易于接近该操作位置,而无须横穿露天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如果服务于此类舱或舭部的管系穿透防撞舱壁,使用遥控启动装置操作阀是可以接受作为第 II1 章第 11.4 条规定的阀门控制的替代办法,条件是这样的阀控制的位置符合本条的要求。2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散货船应不晚于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后对船舶进行的第一次中期检验或换新检验之日符合本条的要求,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 2007年 7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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