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条文说明修 订 说 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 年 7 月 10 日以第 142 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 年版)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唐山市规划局、重庆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常州市规划局、同济大学城市规
2、划设计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员是王玮华、吴晟、颜望馥、杨振华、涂英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涂英时、吴晟、刘燕辉、杨振华、赵文凯、张播,其他参加人员是刘国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 年版) 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鹿勤、付冬楠、谢映霞、朱子瑜、刘燕辉、张播、谢颖。本标准修汀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包括有代表性典型城市的实地调研,
3、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践经验与存在的问题,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充分落实了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理念与要求,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了衔接。为便于规划设计、规划管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标准规定的参考。- 1 -1 总 则1.0.1 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我国城市居住区(小区
4、)的实践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后期,1964 年原国家经委和1980 年原国家建委,先后颁布有关城市规划的文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以下简称 93 版规范)是我国颁布实施最早,也是使用普及率最高的城市规划标准之一;是在吸取国外经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建城市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为规范我国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00 年,伴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以及住宅市场化变革,对 93 版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形成了 2002 年版规范 。2013
5、年,为配合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 201346号)要求,2002 年版规范针对低影响开发再次进行了局部修订,主要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道路、竖向等技术内容进行了局部增补和修改,形成了 2016 年版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目前,93版规范的主体内容已使用十余年,这些年正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重要历史时期。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包括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住房体制改革;城市人口剧增,大城市交通拥堵、公共服务供需不平衡、人口老龄化等城市问题凸显;以及城市居住区开发模式、建设类型与建设模式更加多元
6、化、建筑设计与生活需求更加多样化等诸多变化与问题, 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面临挑战。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时代的发展理念和发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绿色发展,提高规范的政策性、导向型、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符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的“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结构”要求,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有效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行为,促进城市居住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规范进行修订。为落实国家标准化改
7、革的统一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统一变更工程建设标准特征名的通知(2017140 号) 要求,实现在标准规范名称上可- 2 -直接区分“强制、推荐” 属性的目标,即全文强制的为 “规范”,其他均为“ 标准”,本次修订将规范更名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是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居住用地、控制开发强度、预测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间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居住区建筑容量和人口规模,配置各项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有效管控居住用地建设的依据;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住宅建
8、设项目规划与设计) 合理组织建筑空间、道路交通,设置配套设施,设计绿地等公共空间,保障居住生活环境安全、宜居的依据。1.0.3 本条明确了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以营造宜人的居住生活环境为中心,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 推动发展更加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空间,坚持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模式;并应满足居民合理的生活需求,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创造绿色出行的生活条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
9、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提出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及多样化的居住环境。2 术 语2.0.1 本条明确了“城市居住区”的概念。“居住区”是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的地区,与原规范术语“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概念基本一致。居住区依据其居住人口规模主要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居住街坊四级。-
10、3 -2.0.22.0.4 明确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含义。“生活圈”是根据城市居民的出行能力、设施需求频率及其服务半径、服务水平的不同,划分出的不同的居民日常生活空间,并据此进行公共服务、公共资源(包括公共绿地等) 的配置。 “生活圈” 通常不是一个具有明确空间边界的概念,圈内的用地功能是混合的,里面包括与居住功能并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城市功能。但“生活圈居住区” 是指一定空间范围内,由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住宅建筑相对集中的居住功能区域;通常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行政管理分区等情况可以划定明确的居住空间边界,界内与居住功能不直接相关或是服务范围远大于本居住区的各类设施用地不计入居住区用地。
1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积规模约为130h200h,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积规模约为 32h50h,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积规模约为 8h18h。采用“生活圈居住区” 的概念,既有利于落实或对接国家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到基层的政策、措施及设施项目的建设,也可以用来评估旧区各项居住区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的配套情况,如校核其服务半径或覆盖情况,并作为旧区改建时“填缺补漏 ”、逐步完善的依据,北京市对老城区的规划管理就实行了“ 查漏补缺、先批设施、后批住宅” 的管控原则。2.0.5 本条明确了“居住街坊”的概念。“居住街坊”尺度为 150m250m,相当于原规范的居住组团规模;由城市道路或用地
12、边界线所围合,用地规模约 2h4h,是居住的基本生活单元。围合居住街坊的道路皆应为城市道路,开放支路网系统,不可封闭管理。这也是“小街区、密路网” 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2.0.7 本条明确了“公共绿地”的概念。公共绿地是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建的公园绿地及街头小广场。对应城市用地分类 G 类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中的公园绿地 (G1)及广场用地(G3),不包括城市级的大型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也不包括居住街坊内的绿地。2.0.9 本条明确了“配套设施”的含义。与居住区的分级相对应,各级生活圈和居住街坊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总称为配套设施。其中包括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商业服务业设施
13、(B)、市政公用设施(U)、交通场站(S4),也包括居住用地内的服务设施 (服务五分钟生活圈范围、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社区服务设施,以及服务居住街坊的、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便民服务设施)。- 4 -2.0.10 本条明确了“社区服务设施”的含义。根据调研数据统计,我国大多数社区的常住人口规模为 5000 人12000 人(约1000 户3000 户),因此本标准将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作为社区服务设施,与基层社区管理进行对接,有利于社区服务设施的落实并实施管理。但在实际应用中,每个城市对社区规模的划分可能各不相同,城市可结合本市的社区管理规划对接社区服务层级。总之,为居民配建相应的生活服
14、务设施才是居住区分级的根本目的。2.0.11 本条明确了“便民服务设施”的含义。居住街坊用地规模为 2h4h,是居住着 1000 人3000 人的基本生活单元,因此也应配备最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该类设施主要服务于本街坊居民,其用地类别为住宅用地(R11、R21、R31);一般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面积规模或住宅套数按一定比例配建。3 基 本 规 定3.0.1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提出: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 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并
15、针对强化城市规划工作明确提出:“ 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及相关建设行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应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控制要求。2 居住区规划建设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建筑布局、住宅间距、日照标准、人口和建筑密度、道路、配套设施和居住环境等,均与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建筑气候区划、现状用地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特色、文化习俗等密切相关。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特点和条件,为整体提高居住区规划建设水平创造条
16、件。3 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出的“ 合理布局、节- 5 -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4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民政部2016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截至 2016 年底,我国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 23086 万人,占总人口的 16.7,其中65 岁以上人口 15003 万人,占总人口的 10.8;据中国市长协会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5) 预测,
17、至 2050 年,老年人口将达到总人口的 34.1。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 0 岁14 岁人口为 22245 万人,占总人口的 16.6;残疾人口为8502 万,其中肢体伤残者占有相当的比例。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提供活动场地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等无障碍的出行环境,使老年人能安度晚年、儿童快乐成长、残疾人能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营造全龄友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是居住区规划建设不容忽略的重要问题。如居住区内的绿地宜引导服务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康复花园建设。康复花园一般利用植物栽培和园艺操作活动,例如栽培活动、植物陪伴、感受植物、采收成果等对来访者实现保健养
18、生的作用。5 在旧区进行居住区规划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遵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6 为提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的能力,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居住区规划应充分结合自然条件、现状地形地貌及河湖水域进行建筑布局,充分落实海绵城市有关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等建设要求,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更多地利用自然的力量控制雨水径流,同时有效控制面源污染。7 居住用地是城市建设用地中占比最大的用地类型,因此住宅建筑是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大的建筑类型。居住区规划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设计的要求,塑造特色、
19、优化形态、集约用地。没有城市设计指引的建设项目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研究并有效控制居住区的公共空间系统、绿地景观系统以及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创造宜居生活空间、提升城市环境质量。3.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居住区规划选址必须遵守的安全性原则。居住区是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场所,其选址的安全性、适宜性规定是居民安居- 6 -生活的基本保障。1 山洪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灾害是我国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灾种,发生频率十分频繁,每年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居住区应避开有上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 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是城市的重要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广、
20、居民受灾程度严重。因此居住区与周围的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并符合国家对该类危险源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可设置绿化隔离带确保居民安全。3 噪声和光污染会对人的听觉系统、视觉系统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居民的居住舒适度。临近交通干线或其他已知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超标、公共活动场所某些时段产生的噪声、建筑玻璃幕墙日间产生的强反射光或夜景照明对住宅产生的强光,都可能影响居民休息、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因此,建筑的规划布局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护或隔离,降低噪声和光污染对居民产生的不利影响。如尽可能将商业、停车楼等对噪声和光污染不敏感的建筑邻靠噪声源、遮挡光污染,可采用设置土坡绿
21、化、种植大型乔木等隔离措施,降低噪声和光污染对住宅建筑的不利影响。4 依据环境保护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要求,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居住区时,如原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改变为居住用地时,需对该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确定为污染地段的,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治理和修复,在符合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规划建设居住区。未经治理或者治理后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建设居住区。3.0.3 本条是居住区规划布局应兼顾的安全性要求。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是城市综合防灾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灾害保障居民人身安全
22、的必要设施。居住区规划布局应统筹其道路、公共绿地、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住宅建筑以及配套设施等公共空间的布局,满足居民应急避难和就近疏散的安全管控要求。在突发灾害时,承担疏散通道或救援通道的居住区道路应能够满足居民安全疏散以及运送救援物资等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引导标识。3.0.4 本条是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的划分规定。居住区分级是便于配套设施和配建公共绿地,落实国家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7 -化的发展要求,满足居民的基本物质与文化生活需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
23、建设标准,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本标准的修订以居民能够在步行范围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基本划分原则,对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进行了调整。主要考虑的因素是:1 居住区分级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步行可达为基础,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居住街坊是居住区构成的基本单元;结合居民的出行规律,在步行5min、10min、15min 可分别满足其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因此形成了居住街坊及三个等级的生活圈居住区;根据步行出行规
24、律,三个生活圈居住区可分别对应在300m、500m、1000m 的空间范围内,该空间范围同时也是主要配套设施的服务半径。据此,本标准将居住区划分为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四个层级,综合考虑土地开发强度的差异,四个层级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分别为 1000 人3000 人、5000 人12000 人、15000人25000 人、50000 人100000 人。2 居住区分级兼顾配套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及运行规模,以利于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同的开发建设强度,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会相差数倍。设施规模太小,可能造成配套设施运行不经济;规模过大,又会造成
25、配套设施不堪重负甚至产生安全隐患。因此,配套设施要达到较好的服务效果,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在适宜的服务半径内即步行可达,以保障提供优质服务;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人口即服务人口,以利于设置合理规模的设施,保障其运行效率。以居住区教育设施为例, 规范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半径的控制要求分别是不宜超过1000m、500m 和 300m(此规划设计控制指标已沿用多年且受到居民的普遍认可),分别与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相对应,其建设规模需根据生活圈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配建。因此,居住人口规模与设施服务半径是双控指标,既要保证设施在合理的步行服务范围内,又要保证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26、。3 居住区分级宜对接城市管理体制,便于对接基层社会管理。实际运用中,居住区分级可兼顾城市各级管理服务机构的管辖范围进行划分,城市社区也可结合居- 8 -住区规划分级划分的服务范围设置社区服务中心(站) ,这样既便于居民生活的组织和管理,又有利于各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及提供管理和服务。如居委会的管辖范围,可对应 2 个居住街坊或 1 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可对应1 个或 2 个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城市社区可根据其服务人口规模对应居住人口规模相同的生活圈居住区,配置各项配套设施。4 居住街坊是组成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基本单元;通常 3 个4 个居住街坊可组成 1 个五分钟生活圈
27、居住区,可对接社区服务;3 个4 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组成 1 个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3 个4 个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组成 1 个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 个2 个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对接 1 个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可根据社区的实际居住人口规模对应本标准的居住区分级,实施管理与服务。3.0.5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各项设施和绿地。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所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配置,并满足不同层级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物质与文化需求。如居住街坊应配套建设附属绿地及相应的便民服务设施;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含幼儿园) 和公共绿地
28、;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建设小学、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建设中学、商业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助残等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配套设施设置规定及要求详见本标准第5.0.3 条。公共绿地及附属绿地的设置规定及要求详见本标准第 4.0.4 条第 4.0.7 条、第 7.0.4 条、第 7.0.5 条及附录 A 第 A.0.2 条。1 对于新建居住区,应全面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可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的围合、居民步行出行的合理范围以及城市管理辖区范围划分各级居住区,并对应居住人口规模规划布局各项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在实际应用中,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29、往往是进一步落实上位规划对居住用地进行控制的依据,如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与居住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对应的配套设施根据环境条件、服务范围进行规划布局,确定主要配套设施、绿地系统和道路交通组织形式,形成完整的居住区分级配套体系;在详细规划阶段,对于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应根据其居住人口规模及建筑容量,规划设置相应的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2 旧区指经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或地方政府经法定程序划定的特殊政策区中的既- 9 -有居住区。旧区改建时,应按照本标准进行管控。由于土地开发强度的增加,将导致建筑容量及人口密度的增加,规划管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居住区规模分级进行配套设施承载能
30、力综合评估并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如依据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控制新增居住人口的数量及新增住宅建筑的规模,或对应居住人口规模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保障居住人口规模与配套设施的匹配关系;但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分散补齐的方式达到合理配套的效果。如果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建设规模不足居住街坊时,应在更大的居住区范围内进行评估,统筹校核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并按规定进行配建管控。3.0.6 本条强调了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相关的居住区规划设计、住宅建筑设计,及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行为,必须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
31、制规定。3.0.7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遵循低影响开发的基本原则。基于海绵城市“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 ”的建设要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建筑布局及雨水利用、排洪防涝,对雨水进行有组织管理,形成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居住区应按照上位规划的排水防涝要求,预留雨水蓄滞空间和涝水排除通道,满足内涝灾害防治的要求;应采用自然生态的绿色雨水设施、仿生态化的工程设施以及灰色基础设施,降低城市初期雨水污染,满足面源污染控制的要求;应做好雨水利用的相关规划设计,配套滞蓄设施,满足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
32、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 号) 的要求,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指南有关要求,结合所在地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3.0.8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有效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33、,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 10 -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本条规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适度开发,为雨水的自然渗透与地下水的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留足相应的土壤透水空间。3.0.9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必须执行的相关标准。居住区规划建设有关工程管线综合及用地竖向设计等技术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规定或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规范 “竖向” 及“管线综合”两章,居住区规划建设有关工程管线综合的技术规定与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的有关规定,有关竖向规划设计的技术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
34、规划规范CJJ 83 的有关规定。4 用 地 与 建 筑4.0.1 本条明确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构成及控制指标。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居住区用地容积率以及居住区用地构成之间彼此关联,并且与建筑气候区划以及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紧密相关,因此本标准将居住区用地的相关控制要素统一在相应的生活圈中,以一张表格表达控制要求。实际使用中,应根据生活圈居住区的规模,对应使用控制指标表格。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的划分,对接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通常空间尺度范围越大,现实中全部建设低层住宅建筑或全部建设高层住宅建筑的情况就越少见。因此,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
35、区没有纳入低层和高层类的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则没有纳入高层类的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圈用地和生活圈居住区用地的区别,前者可能包含与居住功能无关的用地,应注意避免误用。建筑气候区划决定了同等日照标准条件下,当容积率相同时,高纬度地区住宅建筑间距会大于低纬度地区,所以三个生活圈居住区的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及用地构成比例有以下特征:1)住宅用地的比例,以及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在高纬度地区偏向指标区间- 11 -的高值,配套设施用地和公
36、共绿地的比例偏向指标的低值,低纬度地区则正好相反;2)城市道路用地的比例只和居住区在城市中的区位有关,靠近城市中心的地区,道路用地控制指标偏向高值。4.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居住街坊的各项控制指标。居住街坊(2h4h)是实际住宅建设开发项目中最常见的开发规模,而容积率、人均住宅用地、建筑密度、绿地率及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指标足密切关联的。本标准针对不同建筑气候区划、不同的土地开发强度,即居住街坊住宅用地容积率所对应的人均住宅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及住宅建筑控制高度进行了规定。近年来我国高层高密度的居住区层出不穷,百米高的住宅建筑也日渐增多,对城市风貌影响极大;同时,过多的高层住宅,给城市消防
37、、城市交通、市政设施、应急疏散、配套设施等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针对营造城市宜居环境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本标准对居住区的开发强度提出了限制要求。不鼓励高强度开发居住用地及大面积建设高层住宅建筑,并对容积率、住宅建筑控制高度提出了较为适宜的控制范围。在相同的容积率控制条件下,对住宅建筑控制高度最大值进行了控制,既能避免住宅建筑群比例失态的“高低配”现象的出现,又能为合理设置高低错落的住宅建筑群留出空
38、间。高层住宅建筑形成的居住街坊由于建筑密度低,应设置更多的绿地空间,因此对绿地率指标相应进行了调整。4.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住宅建筑采取低层和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的各项控制指标。在城市旧区改建等情况下,建筑高度受到严格控制,居住区可采用低层高密度或多层高密度的布局方式,结合气候区分布,其绿地率可酌情降低,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多层高密度宜采用围合式布局,同时利用公共建筑的屋顶绿化改善居住环境,并形成开放便捷、尺度适宜的生活街区。本标准表 4.0.2、表 4.0.3 在实际应用中,可按照居住街坊所在建筑气候区划,根据规划设计( 如城市设计)希望达到的整体空间高度(即住宅建筑平
39、均层数类别) 及基本形态( 即是否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来选择相适应的住宅用地容积率及建筑密- 12 -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另外,由于每个指标区间涉及层数和气候区划,通常层数越高或者气候区越靠南,容积率就可以越高,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区间内的适宜指标。本标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及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均按小康社会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5的标准进行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达到舒适标准,但也不是越大越好,以适应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许多发达国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基本在 3040。4.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建公共绿地的有关规定。各级生活圈居
40、住区的公共绿地应分级集中设置一定面积的居住区公园,形成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设置休闲娱乐体育活动等设施,满足居民不同的日常活动需要。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 的精神,本标准提高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公共绿地配建指标。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按 2人设置公共绿地( 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以下级公共绿地指标)、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按 1人设置公共绿地( 不含五
41、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以下级公共绿地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按 1人设置公共绿地( 不含居住街坊绿地指标) 。对集中设置的公园绿地规模提出了控制要求,以利于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城市绿地系统,同时能够发挥更好的生态效应;有利于设置体育活动场地,为居民提供休憩、运动、交往的公共空间。同时体育设施与该类公园绿地的结合较好地体现了土地混合、集约利用的发展要求。4.0.5 本条明确了旧区改建公共绿地的控制规定。旧区改建情况下,当人口密集、用地紧张,确实无法满足本标准第 4.0.5 条的有关规定时,可酌情降低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标准,但不应低于相应标准的 70。旧区通常指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政策区范围。4.0.7
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居住街坊集中绿地控制标准。居住街坊应设置集中绿地,便于居民开展户外活动。居住街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低于 0.5人,在旧区改建时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0.35人。- 13 -集中绿地应设置供幼儿、老年人在家门口日常户外活动的场地,因此本标准对其最小规模和最小宽度进行了规定,以保证居民能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户外活动;同时延续规范的相关规定,即居住街坊集中绿地的设置应满足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即日照标准的等时线) 范围之外的要求,以利于为老年人及儿童提供更加理想的游憩及游戏活动场所。4.0.8 本条明确了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本标准明
43、确了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其中,日照应满足本标准第 4.0.9 条的规定;消防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管线埋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通过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满足视觉卫生的需求(一般情况下不宜低于 18m),营造良好居住环境。4.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日照标准是确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基本要素。日照标准的建立是提升居住区环境质量的必要条件,是保障环境卫生、建立可持续社区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从 1993 年规范
44、颁布施行以来的建设实践证明,按照两个日照标准日,分不同气候区控制的日照标准基本适应各地的城市建设与发展,对我国居住区空间环境的控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效地控制了住宅建筑间距。本标准延续规范对日照标准的规定(具体的建筑日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 的有关规定),并对以下特定情况提出了控制要求:1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身体机能、生活能力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2 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实际问题,对增设室外固定设施,如空调机、建筑小品、
45、雕塑、户外广告、封闭露台等明确了不能降低相邻住户及相邻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但以下情况不在其列:栽植的树木;对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我国早年建设的居住区已逐步进入改造期,大量既有住宅建筑都面临进行无障碍改造的需求,其中,加装电梯可能会对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产生影响。在此情况下应优化设计,减少对住宅建筑自身相邻住户及相邻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影响。如因建筑本身的限制,无法避免对相邻住宅建筑或自身部分居住单元产生影响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14 -我国早年建设的居住区,大部分为无电梯多层住宅楼,由于当时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所限,住宅的功能已经满足不了现代人生活的需要。同时,结合当前人口老
46、龄化加剧的实际情况,大量既有住宅建筑面临无障碍改造的需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能对相邻建筑及自身的日照造成遮挡,因此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进行优化设计,不得附加与电梯无关的任何其他设施,并应在征得相关利害人意见的前提下,把对相邻住宅建筑及相关住户的日照影响降到最低。3 本条所指旧区应为经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或地方政府经法定程序划定的特殊政策区中的既有居住区。旧区改建难是我国城市建设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在旧区改建时,建设项目本身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日照标准时才可酌情降低。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日照标准都不得低于大寒日 1h,且不得降低周边既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当周边既有住宅
47、建筑原本未满足日照标准时,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规范的日照标准将城市分为“大城市” 和“中小城市”两类,从而应对我国不同规模城市用地紧张程度的差异性,其城市规模划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即“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由于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废止,本标准仍沿用规范对城市规模划分的人口规模节点( 即人口规模 50 万及以上和不满 50 万) 为分界点,以保证标准制定的控制节点原意不变,保持标准的一致性。4
48、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可参考表 1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来确定日照间距,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可采用表 2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折减” 指以日照时数为标准,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表 1、表 2 通常应用于条式平行布置的新建住宅建筑,作为推荐指标仅供规划设计人员参考,对于精确的日照间距和复杂的建筑布置形式须另作测算。- 15 -表 1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16 -注:1 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 (楼高 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 1.35m)计算;2 表中数据为 90 年代初调查数据。- 17
49、-表 2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系数注:1、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 L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 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建筑。5 配 套 设 施5.0.1 本条提出了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布局的基本原则。居住区配套设施是为居住区居民提供生活服务的各类必需的设施,应以保障民生、方便使用,有利于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建设。居住区各项配套设施还应坚持开放共享的原则,例如中、小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宜错时开放,作为居民的体育活动场地,提高公共空间的使用效率。配套设施布局应综合统筹规划用地的周围条件、自身规模、用地特征等因素,并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布局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提高设施使用便捷性。1)目前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管控通常根据千人指标的配套要求,采用图标形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管理,在实际建设中由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