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事件概述2017 年 3 月 23 日,南方周末发表报道称,2014 年 7 月和 2015 年 11 月,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一家名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女老板苏银霞分两次向经营投资公司的吴学占借款 100 万元和 35 万元,约定月利息10%。在支付本息 184 万和价值 70 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吴学占一方的 11名催债人便用尽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裤子猥亵等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在经历 6 小时的凌辱煎熬后,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3 岁于欢拿起水果刀乱刺,致 4 名催债人受伤,其中一人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6 年 12 月 15 日
2、,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事件脉络回顾(一)一阶段 案件曝光,民意汹涌该案件披露后,立刻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有媒体统计,一天之内,微博话题“刺死辱母者”阅读量突破 2 亿人次。25 日, 中国青年报 、人民日报 、 “澎湃新闻” 、中国之声、 法制日报等媒体相继跟进事件报道。26 日,人民日报官微发表评论文章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呼吁有关部门在司法建设过程中重视伦理情景,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面对公众和媒体的质疑,山东高院、山东省公安厅分立即作出了回应。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
3、已派员赴山东调查;山东省、聊城市等成立多个工作组,全面调查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 (二)二阶段 深挖细节 全面梳理在经过官方及时回应,缓和了激愤舆情的同时,各主流媒体也开始从不同角度转向对此案所反映的种种社会、司法问题进行深度剖析和解读,在此期间,网络舆论声音总体平稳理性,官方以平和友善的心态积极回应舆论关切,及时通报案情进展,有效处置网络谣言,舆论场呈现出良好的互动态势。舆论讨论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高利贷行为所带来的社会隐患以及民企金融困境。一点财经发表文章认为,高利贷在我国民间普遍存在,而多数中小企业借高利贷的原因与银行不放款和当地政府不支持有很大关系。 “如果当地
4、政府给予给这样的中小企业以政策鼓励,当地的银行能有专项的贷款产品来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这件事从源头上,就不可能发生。 ” 凤凰网也以“中小企业融资难才是导致于欢案的真凶”为题制作推出可视化新闻,简明扼要的介绍了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种种金融困境。二是针对一些网络舆论借司法讨论的名义攻击我国政治体制,挑拨干群关系的动向发出警示。微信公众号长安剑发文表示,要警惕某些网友把这个极端个案上纲上线,把司法问题政治化,解读为“社会原罪” ,借机抹黑我们的社会制度和党的领导。而另一方面,有些公职人员自媒体对舆论监督始终抱有深深的疑虑和抵触情绪,怼媒体、怨网民,作为基层执法人员摆错了自己的位置,在满腹委屈
5、中把自己摆到了舆论和民意的对立面,也是不可取、不明智的。三是我国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漏洞亟需完善。 法制晚报表示,这些年来,民间借贷活动相当活跃,但也有许多因为高利贷所引发的恶劣事件。比如媒体曾经多次报道的网络“裸贷” ,本质上也是由高利贷引起。所以,司法系统应该充分重视这一现象,尤其是对由此而引起的更多的纠纷与违法犯罪活动,都应该坚决打击,这样才能保护社会公平。具体到于欢一案,则更应该侧重对债主、讨债人员的责任认定,将其作为重要的考量依据,这样才能获取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赣西晚报发文称,苏银霞母子实际上面对的是多重的制度失守。先是金融失守、治安失守,最后则是司法失守。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
6、情在,这并无问题,但无论如何,仍应注意到导致极端行为的整个背景。不仅司法救济应该考虑到这样的情境,更重要的是,还有必要深入检视在当地何以会出现诸多救济制度的全面失守,并致力于疏解之道。(三)三阶段 二审开庭、宣判前后再引舆论关注 5 月 26 日, “于欢案”二审开庭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对“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存在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山东聊城冠县纪委对于欢案处警民警作出处分:当事民警朱秀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两名辅警予以辞退。对此,网络主流媒体基本统一口径对通报进行了转载,也仍有部分媒体和网民对警方处置方法提出了批评和质疑。 九江日报发文以
7、“辱母案中警察不作为有无更深层原因”为题表示,“警察到场后扔下一句话转身就走”恐怕不是一般的“不作为”那么简单。 5 月 27 日,山东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再次引发舆论关注,但因宣判日期未定,多数媒体以转载新华社等官方报道为主,也有媒体关注此案对社会产生的潜在影响和现实隐患。光明网发表评论文章称,二审之前,此案已经引发了包括法学学者、律师、媒体人在内的多个层级的社会讨论,延伸出包括正当防卫认定、法律与伦理关系、民营企业生存等多个子命题,并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社会公众自发形成的“陪审团” 。某种意义上讲,对于此案该如何判决的部分共识已经在法庭之外形成,而此次二审亦是在司法层面完成
8、对舆论议题的讨论。在面向历史的向度上,于欢案二审要回答的重要问题是,如何解决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的落差、如何合理吸纳民意以保持司法的公正向度。 钱江晚报评论认为,民众的广泛参与,表面上是对受侮辱与受伤害者个体命运的关注,实际上是对所有人命运的共同关注。该案的全民大讨论本身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过程。呼吁有关机构应当拿出一份比之前的判决书更加专业和权威的意见。6 月 23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山东高院官方微博进行了直播。二审判决显示,上诉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主流舆论对此案二审判决表现出认可和赞赏,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评论以“于
9、欢案终审:考之于情,依之于法”发文认为此判决对平息之前的激愤舆论起到了一锤定音的作用, “相比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虽然同样定为故意伤害罪,却依法按照各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 5年。更重要的是,二审判决书中极为详细的事实认证、以及法庭对各方意见的一一回应,仿佛一场清凉的雨,终于让沸沸扬扬的舆论冷静下来,重新客观全面地看待于欢的法律责任。 ”此外,文章也认为有关部门要正视舆论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力, “舆论有力地推动了于欢案的二审改判,让沉默的声音被打捞出来,让更多光照进来;随着案情信息的不断展开,我们也更感受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的真实分量。在事实不清、信息不足情况下的
10、舆论轰鸣,可能变成噪音而影响“正音”的发出,也可能左右公众甚至是法学家对案情的判断。 ”;南方周末发文表示,山东高院把庭审过程公开,全程直播,接受“全民围观”与监督,是对公众知情权的积极回应,是诚意之举,是相信庭审过程经得起最严厉、最苛刻的审视。那些揣测暗箱操作的“怀疑论” 、充满猎奇心态的“阴谋论” 、认为二审走过场的“世故论” ,至此都烟消云散,事实又一次雄辩地证明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也是最好的稳压器,让公众舆论迅速聚拢于理性。三、舆论特征与建议1. 司法部门舆论应对及时、高效,基层自媒体素养有待加强。在 5 月 27日二审开庭过程中,山东高法官方微博同步直播审判过程,无论从公开的形式还是
11、程度上都体现出二审法院在面对舆论监督时的高度自信和坦诚。但回顾案件被曝光发酵阶段的舆情走向时我们也发现,个别司法机关政务微博在舆论引导方面不但没有与官方步调保持一致,反而险些造成舆情次生灾害。例如,有媒体报道称,在案件被曝光引发网民热议后, “济南公安”发布微博称“情感归情感,法律规法律,这是正道!” ,疑似回应此事;随后又发布了一张毛驴撞大巴的图片,疑似暗讽网友是驴。虽然“济南公安”已经在事后删除相关微博,也向公众回应表示这两条微博是未经请示的个人行为、值班人员并非民警。但相关微博中不负责任的言论已经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谴责, “济南公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已被严重伤害。 由此可以看出,近些年网
12、络上涌现出不少收到民众喜爱的官方自媒体,他们一改网民心目中官方刻板、乏味的宣传形象,切实拉近与民众的距离,消除官民隔阂,在舆论引导过程中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也暴露一些政府部门对所属自媒体(如官方微博、微信号)缺乏有效管理,运营人员媒介素养差,在重大舆情事件发生时缺少互联互通,口径不统一等问题,此外,山东高院面对舆论监督的公开透明和谦逊态度也并不代表全国各地的各级法院都能做到,类似问题都亟待相关部门重视解决。2.高利贷泛滥、民间融资难、非法讨债等问题引发公众关注,具有较大社会隐患,易引发舆情事件。虽然主流舆论和媒体以“就事论事”的原则对案件进行报道和追踪,但案件起因并未深挖,一些网民则通过自媒体渠
13、道继续讨论,有网民认为, “非法讨债”之所以在一些地方滋生或盛行,既有传统历史观念遗留的主观因素,又有现代法律制度设计不足、缺失而导致的客观因素,同时,还与我国目前的执法环境、甚至立法导向都有密切关系。 ”而一些非法讨债团体已经具备了黑社会属性,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3. “刺死辱母者”案引发社会思辨司法与舆论关系,民间普法工作任重道远。新时期社会大众对惩恶扬善、弘扬正气,追求公平正义有着普遍而强烈的诉求,在案件一审判决曝光后,缺乏司法素养和法律认知的公众普遍从朴素情感出发对于欢表达了极大同情,在案情没有详细了解的情况下,要求轻判甚至无罪判决的呼声极高,对司法部门造成很大压力,法律威严也受到了挑战。值得欣慰的是,此次舆情事件发酵到结束,主流媒体积极、客观报道案件来龙去脉,大量采访法律学者来剖析案件疑点,解读判决依据,提出中肯建议,在平复公众情绪、引导舆论理性探讨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也可以看出,社会上民众对法律常识的解读仍然存在片面和情绪化的特征,单纯依靠被媒体曝光一两次个案推动全民普法也略显被动,如果不加以主动引导和普及法律知识,类似事件再次爆发也很可能被别有用心人士利用进而煽动官民对立,破坏社会安定与法治建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