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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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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税收优惠政策讲解,横岗税务分局,本课件仅供参考,实务中以具体的法律、法规等为准,欢迎批评指正。,2014年4月,目录,一、政策演变 二、深国税2011年第9号公告解读 三、不征税收入的处理 四、申报表填写与退税申请流程,2011年之前政策国务院,第五条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国发200018号),2011年之前政策国务院,该文件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的优惠政策有什么不同?,认定条件、优

2、惠税种,2011年之前更大的优惠,软件企业如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则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第八条的规定,即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深地税发2000750号),2011年之前政策部、局、署,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201

3、1年之前部、局、署,例(1):纯软件产品销售额100元;软件进项1元,上期留抵1元。应纳税额: 100*17%-1-1=15元 税负内应纳:100*3%=3元 应退税额: 15-3=12元,2011年之前政策部、局、署,例(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00元;软件进项1元,上期留抵1元。硬件成本50元,成本利润率10%。,软件销售额:100-【50*(1+10%)】=45元 应纳税额: 45*17%-1-1=5.65元 税负内应纳:45*3%=1.35元 应退: 5.65-1.35=4.3元,(深国税发2008149号),2011年之前软件产品的认定,第四条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

4、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011年之后国务院,(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发20114号),2011年之后部、局,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

5、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财税2011100号),2011年之后部、局,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2011年之后部、局,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2011年之后部、局,为什么有一个直接的10%? 三层意思,2

6、011年之前是怎样规定的?,2011年之后部、局,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深国税发2008149号),2011年之后部、局,例(3):销售软硬件:100元,软件成本10元,硬件成本50元。,假设:软件收入为Y;硬件利润率为X,则:Y=100-【50*(1+X)

7、】,X=【(100-Y)-50】/50,深圳国税对硬件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的原规定,(深国税函2009204号),深国税2011年第9号公告解读,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深国税2011年第9号公告解读,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

8、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深国税2011年第9号公告解读,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深国税2011年第9号公告解读,第十一条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

9、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深国税2011年第9号公告解读,一、嵌入式软件所涉及产品的成本核算。由于嵌入式软件一般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以下简称:硬件部分)等一起销售,销售时从货物的实物形态上不可分割,因此,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最后形成相应的分类帐,总括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对于软件品种、规格众多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分类反映。软件(硬件)产品的生产成本具体包括制造费用、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三个部分。,(深国税函2009204号),深国税2011年第9号公告解读,第十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

10、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深国税2011年第9号公告解读,第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

11、在发票清单中注明。,深国税2011年第9号公告解读,第十五条 纯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深国税2011年第9号公告解读,第十六条 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2.核算,见前页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

12、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深国税2011年第9号公告解读,第十七条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第十九条 软件产品办理增值税退税后发生退货或折扣折让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税款。,不征税收入,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

13、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

14、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不征税收入,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列入不征税收入与否,对应纳税额有没有影响?,不征税收入,例(4): 2014年收入600(含不征税收入100), 成本400(含不征税收入支出80) 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应纳税所得额=600-400+80-100=180 不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应纳税所得额=600-400=2002015年,收入500,成本300(含不征

15、税收入支出20); 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应纳税所得额=500-300+20=220 不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应纳税所得额=500-300=200,一定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吗?目的何在?,以上处理对吗?,不征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等 贷:递延收益 2、在使用期限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 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用于补偿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损益:借:银行存款贷: 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2、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费用或损失,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

16、在确认费用的期间内,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例(5):某市企业A2012年12月购置一项国家鼓励的节能设备120万元,2013年初,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企业相应补助100万元,并指定用于购置专项资产,该项资产使用年限为5年。思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年报填列?,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不征税收入,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79号),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不等于,申报表填写与退税流程,申报表填写与退税流程,谢谢!,共同探讨 共同提高,,本课件仅供参考,实务中以具体的法律、法规等为准,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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