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少儿乐两全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第 2 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至 15 周岁。第 3 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1、教育金给付:有以下三款供投保时选定,款式选得后不再更改。A 款:当被保险人生存至 12、13、14 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 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
2、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B 款:有两种给付方式供选择。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 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 15 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C 款:有两种给付方式供选择。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 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 18 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2、意外伤
3、害身故或全残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全残,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疾病身故保障:(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退还所缴保险费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二)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 4 条 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身故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
4、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拘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 2 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
5、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1)第四条第一款中列明的情形;(2)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3)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4)被保险人流产、分娩;(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发生上述(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 2 年的,保险人扣除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换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二)至(五)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按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第 5 条 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
6、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出生 90 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 90 天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至被保险人 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24时或本好人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第 6 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本保险以份为单位,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每份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2000 元。2、保险费的缴付设趸缴和年缴两种方式,投保时可确定其中一种。趸缴保险费按相应的缴费标准缴付;采用年缴方式者,每份每年缴付保险费人民币 300 元,A 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 1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B 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 1
7、4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C 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 17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第 7 条 如实告知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到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换保险费,投保人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换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
8、终止。第 8 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更改本保险的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教育金、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未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
9、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 9 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知识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 10 条 保险金的申请1、申请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教育金的申领:教育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3、如被保险人
10、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若申请人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三)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申领:1、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领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双方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10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
11、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第 11 条 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计收利息。自缴费日起 60 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测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第 12 条 减额缴清投保人缴足 2 年保险费且保单生效满 2 年后,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按优惠的趸缴保险费(按被保险人办理家呢缴清时年龄趸缴保险费的 95%)确定保单份数(最低不得低于 0.5 份),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合同继续有效。
12、第 13 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 2 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 2 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换保险费。第 14 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天命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13、: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 2 年的除外;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肌肤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对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 15 条 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保险人在肌肤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第 16 条 地址变更投
14、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所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 17 条 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 18 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于牵手保险单后 10 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 10 元后退换已收保险费。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时
15、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语文收齐所需资料后 30 日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 2 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换保险费。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第 19 条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 20 条 释义一、保险人:指中国
16、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不足一年不计)。三、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0%计算。四、保险单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五、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 70%;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 15%。六、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七、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八、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
17、合症。九、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十、身故:被保险人自然深谷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2 年的自杀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世故失踪,经利害官一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玄感死亡后,保险恩可按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将保险金退还保险人。十一、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医学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天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