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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与宗族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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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法制与宗族制度山东 王宗信“宗”的本义是指宗庙,所谓宗法,即宗庙之法或宗族之法,是中国古代规定嫡庶系统的法则。宗法制由原始父系氏族公社的家长制血缘组织蜕变和改造发展而成。与氏族公社时期因血缘关系自然形成的社会组织不同,宗法制是阶级社会贵族为保护私有财产而建立的政治制度。殷商末期,宗族祭祀已分为大宗和小宗。西周时,宗庙祭祀制度更加严格,只有大宗才有主祭祖先的权力,宗法制正式确立。西周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这不仅是为了宗庙祭祀,更重要的是为防止发生内乱和纷争、巩固宗族组织及其统治力量。嫡长子作为全族的大宗,地位最尊贵,称为宗子,由他传宗继统。大宗只有一个,且“百世不迁”,形成一个永恒的体系

2、。除嫡长子外,其余嫡庶诸子分别组成的系统,都称为小宗,小宗的系统是不断变动的。大、小宗之间实际上是一种统率关系,宗子享有主祭和财产支配等特权,甚至享有对族众生杀予夺的大权。宗族组织与贵族政权进一步结合,形成宗法分封制,这样,大、小宗之间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家族等级关系,也是政治隶属关系。依照宗法分封制的原则,大宗与小宗的关系还是相对的。在全国范围内,天子之位由姬姓宗族的嫡长子继承,此为大宗;诸侯国君和卿大夫相对于周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各自的封国或采邑内,他们又是大宗。西周时期,宗法制为各级奴隶主贵族所专有,与庶民无关。此时,周王尚能保持天下共主的地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春秋战国之际,大小宗体

3、系趋于瓦解。庶民也立了宗法,奴隶制社会的宗法制开始向封建社会的宗族制度演化。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宗法制的种种教化手段被抛弃。汉兴以后,宗法制的许多基本原则,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恢复、发展,封建宗族制度正式形成。随着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宗法地主的势力更加强大,他们把贫困的宗族成员逐渐变为徒附,从而强化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宗法制和宗族制度给古代专制主义统治涂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色彩,但在“同宗合族”表象的背后,存在着严重的阶级分化,宗法关系实质上是一种阶级关系。宗法制度的长期存在,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得以延续的重要因素。直到 20 世纪 30 年代土地革命以前,全国各地都遍布着宗祠、宗庙。即使在今天,仍能在日常生活中找到宗法制度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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