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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劳动纪律考核细则.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1236801 上传时间:2020-02-2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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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0 -神 火 华 伟 矿 业 有 限 公 司机 电 队劳 动 纪 律 考 核 细 则第 一 章 劳 动 纪 律 管 理 制 度第 一 条 基 本 制 度( 一 ) 上 班 不 迟 到 , 不 早 退 , 不 脱 岗 , 不 溜 岗 , 违 者 每 次 罚 当 事 人 20 元 。( 二 ) 员 工 不 能 按 时 出 勤 者 必 须 请 假 , 不 请 假 擅 自 不 来 者 一 律 按 旷 工 处理 , 旷 工 每 次 50 元 。( 三 ) 上 班 必 须 按 公 司 规 定 着 装 , 操 作 人 员 正 确 穿 戴 劳 保 用 品 特 别 是 安全 帽 , 违 者 每 次 罚 20

2、 元 。( 四 ) 上 班 时 间 禁 止 做 与 生 产 、 工 作 无 关 的 私 事 , 违 者 每 次 罚 20 元 。( 五 ) 在 矿 禁 烟 区 内 抽 烟 者 , 违 者 罚 款 20 元 。( 六 ) 入 井 人 员 酗 酒 后 上 岗 , 一 旦 发 现 给 予 开 除 处 理 。( 七 ) 夜 班 人 员 睡 岗 者 每 次 罚 款 20 元 。( 八 ) 严 禁 员 工 发 生 争 执 , 至 于 情 节 严 重 者 造 成 打 架 斗 殴 , 只 要 一 经 发现 查 实 即 处 以 200 元 /人 次 的 罚 款 , 对 于 触 犯 法 律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3、 关 处 理 。( 九 ) 员 工 偷 窃 、 转 移 或 其 它 方 式 占 有 公 司 或 他 人 财 物 的 除 负 责 全 额 赔偿 损 失 外 , 并 扣 发 当 月 的 全 部 的 工 资 奖 金 , 一 律 予 以 开 除 。 触 犯 法 律 的 移 交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二 条 存 在 以 下 违 规 行 为 的 , 可 以 给 予 警 告 一 次 、 罚 款 20 元 处 理( 一 ) 着 装 不 得 体 , 禁 止 穿 拖 鞋 上 班 ( 包 括 无 跟 凉 鞋 ) 。( 二 ) 不 允 许 迟 到 /早 退 ; 员 工 上 班 前 要 做 好 各 项 准 备 工

4、 作 , 确 保 工 作时 间 饱 和 ; 未 到 休 息 时 间 提 前 离 开 岗 位 或 更 换 工 作 服 的 视 同 早 退 。( 三 ) 上 班 期 间 , 员 工 个 人 来 客 来 访 一 律 在 岗 位 上 接 待 ; 工 作 时 间 内 非- 1 -业 务 需 要 , 禁 止 工 作 时 间 用 手 机 上 网 玩 游 戏 。( 四 ) 不 服 公 司 合 法 合 理 的 正 常 工 作 安 排 的 。( 五 ) 未 经 许 可 , 对 非 职 能 人 员 进 入 公 司 的 重 要 场 合 , 影 响 正 常 的 生 产和 工 作 秩 序 的 。( 六 ) 工 作 期 间

5、 溜 岗 、 串 岗 ; 离 岗 超 过 5 分 钟 至 30 分 钟 内 的 。( 七 ) 工 作 期 间 , 消 极 怠 工 , 吃 零 食 , 打 闹 嬉 戏 或 进 行 娱 乐 活 动 , 大 声喧 哗 干 扰 他 人 工 作 等 的 。( 八 ) 没 有 健 康 的 卫 生 习 惯 , 破 坏 公 司 环 境 卫 生 的 。( 九 ) 不 爱 护 公 物 , 浪 费 公 司 机 器 设 备 、 工 具 、 物 料 , 损 失 轻 微 的 。( 十 ) 员 工 不 按 规 定 做 好 日 常 的 机 器 、 设 备 的 保 养 工 作 的 。( 十 一 ) 操 作 机 器 设 备 时

6、, 不 遵 守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的 。( 十 二 ) 设 备 使 用 过 程 中 , 如 发 现 有 异 常 情 况 , 操 作 员 工 应 按 照 安 全 操作 规 程 进 行 处 理 , 不 及 时 告 知 班 组 长 和 相 关 技 术 人 员 处 理 , 盲 目 操 作 的 。( 十 三 )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 不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造成 公 司 损 失 的 。( 十 四 ) 下 班 时 不 整 理 工 作 现 场 , 不 搞 好 工 作 场 地 卫 生 。第 三 条 存 在 以 下 行 为 的 , 可 以 给 予

7、记 过 一 次 、 罚 款 30 元 内 处 理( 一 ) 警 告 达 到 二 次 的 。( 二 ) 不 经 批 准 , 擅 自 休 假 造 成 旷 工 的 ( 可 视 情 节 根 据 规 定 进 行 加 重 处罚 ) 。( 三 ) 在 考 勤 上 弄 虚 作 假 的 。( 四 ) 无 理 取 闹 , 造 谣 生 事 、 谩 骂 吵 架 的 。( 五 ) 接 到 生 产 或 安 全 等 问 题 的 整 改 要 求 后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落 实 整 改的 。( 六 ) 上 班 时 间 私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的 ( 超 过 30 分 钟 ) 。( 七 ) 没 有 物 资 相

8、 关 领 导 的 批 准 , 携 带 有 企 业 财 产 的 。- 2 -( 八 ) 对 主 管 人 员 正 常 工 作 指 派 、 安 排 不 遵 守 , 争 吵 并 有 威 胁 、 侮 辱 ,甚 至 产 生 身 体 冲 突 者 ; 情 节 严 重 的 , 认 定 为 严 重 违 反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 可 视 情节 根 据 规 定 进 行 加 重 处 罚 。第 四 条 存 在 以 下 违 规 行 为 的 , 公 司 可 以 认 定 严 重 违 纪 ,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以 认 定 重 大 过 失 并 处 罚 款 50 元( 一 ) 记 过 达 到 三 次 的 ;( 二 )

9、连 续 或 一 个 月 内 旷 工 累 计 三 天 或 以 上 者 , 认 定 为 严 重 违 反 规 章 制度 ( 旷 工 除 按 规 定 扣 发 工 资 以 外 可 视 情 节 按 本 细 则 给 予 加 罚 )。( 三 ) 工 作 期 间 打 架 闹 事 , 严 重 影 响 企 业 正 常 生 产 工 作 秩 序 的 。( 四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规 范 , 令 区 队 蒙 受 声 誉 或 利 益的 损 失 者 。( 五 ) 盗 窃 、 贪 污 或 用 职 权 营 私 舞 弊 , 使 公 司 蒙 受 重 大 损 失 者 , 应 记 重大 过 失

10、 。( 六 ) 故 意 损 坏 企 业 财 物 , 金 额 达 到 200 元 人 民 币 或 以 上 的 。( 七 ) 经 认 定 煽 动 员 工 怠 工 的 指 使 者 。( 八 ) 员 工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公 司 的 工 作 任 务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经 公 司 提 出 后 不 改 正 者 。第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应 考 虑 进 行 奖 励 , 其 中 嘉 奖 , 每 次 奖 励30-50 元 ; 立 功 , 每 次 奖 励 100 元 以 上 ; 突 出 表 现 的 , 由 公 司 另 行 研

11、 究 给 予奖 励( 一 ) 弘 扬 正 气 , 见 义 勇 为 , 救 死 扶 伤 ; 立 功 者 。( 二 ) 助 人 为 乐 , 拾 金 ( 物 ) 不 昧 者 , 行 为 足 以 嘉 奖 或 立 功 者 。( 三 ) 及 时 发 现 并 揭 发 徇 私 、 舞 弊 , 避 免 的 损 失 ; 嘉 奖 或 立 功 。( 四 ) 根 据 公 司 的 状 况 ,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并 被 采 纳 ; 嘉 奖 或 立 功 。( 五 ) 公 司 出 现 临 时 突 击 任 务 , 而 临 时 增 加 生 产 任 务 或 工 作 、 抢 修 、 抢险 等 任 务 , 能 担 负 责 任

12、, 以 身 作 则 , 出 色 完 成 任 务 者 ; 嘉 奖 或 立 功 。- 3 -( 六 ) 连 续 长 期 对 使 用 的 设 备 ( 也 包 括 办 公 设 备 ) 进 行 良 好 的 保 养 , 使设 备 长 期 处 于 良 好 的 运 作 状 况 , 得 到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领 导 的 确 认 ; 嘉 奖 或 立功 。( 七 ) 非 本 属 职 能 者 , 能 发 现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及 时 反 映 , 消 除 安 全隐 患 , 避 免 企 业 出 现 损 失 者 ; 嘉 奖 或 立 功 。( 八 ) 工 作 岗 位 中 能 发 现 潜 在 的 安

13、 全 隐 患 , 及 时 向 主 管 领 导 提 出 并 得 以认 定 ; 嘉 奖 或 立 功 。( 九 ) 无 论 从 事 生 产 或 管 理 工 作 , 发 现 或 改 进 工 作 方 法 、 流 程 , 提 高 工作 效 率 或 者 降 低 生 产 成 本 , 节 约 费 用 ; 嘉 奖 或 立 功 。第 二 章 休 假 种 类 和 请 假 程 序第 六 条 员 工 请 假 分 为 病 假 、 事 假 、 婚 假 、 丧 假 、 产 假 、 工 伤 假 、 年 休假 共 7 种 , 可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一 ) 病 假 :1.员 工 请 病 假 应 填 写 请 假 单 , 由

14、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2.员 工 请 病 假 并 附 就 医 院 的 证 明 和 病 假 条 ; 不 需 就 医 的 , 本 人 应 说 明情 况 ,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 属 实 者 三 天 之 内 ( 含 三 天 ) 不 予 以 扣 发 工 资 。 ( 二 ) 事 假 :1.员 工 因 个 人 事 项 , 由 本 人 亲 自 料 理 的 , 必 须 提 前 按 规 定 填 写 请 假 条并 按 规 定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 经 批 准 , 方 可 休 假 , 按 休 假 天 数 扣 发 岗 位 工 资 。2.当 年 累 计 事 假 超 过 一 个 月 者 , 取 消 年

15、终 各 种 奖 。3.婚 假 :( 1) 员 工 休 婚 假 需 提 前 一 个 月 打 申 请 , 并 做 好 交 接 工 作 方 能 休 假 。( 2) 员 工 依 法 办 理 了 婚 假 手 续 的 , 可 休 婚 嫁 3 天 。 原 则 上 应 在 婚 假 当年 休 假 , 不 能 跨 年 度 。( 3) 员 工 在 婚 假 期 间 不 核 生 产 奖 金 。4.产 假 :- 4 -( 1) 女 员 工 凡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的 , 可 休 假 不 少 于 90 天 。( 2) 女 员 工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 怀 孕 不 满 四 个 月 流 产 的 , 根

16、 据 医 院 意见 , 给 予 15-30 天 产 假 ( 含 双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日 ) ; 怀 孕 四 个 月 以 上 ( 含 四 个月 ) 流 产 的 , 给 予 42 天 产 假 。( 3) 上 述 产 假 超 出 时 间 按 事 假 处 理 。 5.丧 假 :( 1) 员 工 直 系 亲 属 死 亡 ( 指 员 工 本 人 父 、 母 , 包 括 养 父 、 母 或 员 工 在十 六 岁 前 由 于 父 母 双 亡 、 母 亲 改 嫁 后 , 由 他 人 抚 养 长 大 , 而 现 在 仍 与 员 工 保持 联 系 的 抚 养 人 , 抚 养 人 以 人 事 档 案 或 劳

17、保 卡 登 记 为 依 据 , 包 括 岳 父 母 和 公婆 ) , 死 亡 时 可 核 给 丧 假 。( 2) 假 期 三 天 ( 不 含 双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日 ) , 丧 假 超 出 时 间 按 事 假 处 理 。( 3) 员 工 需 到 外 地 办 理 丧 事 的 , 可 根 据 实 际 核 返 路 程 假 , 路 费 自 理 。6.工 伤 假 :因 工 作 受 伤 可 请 工 伤 假 , 假 期 依 医 院 诊 断 情 况 决 定 。7. 其 他员 工 突 发 事 件 或 急 病 不 能 事 先 请 假 者 , 应 利 用 电 话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迅 速 报告 , 事

18、 后 补 填 请 假 条 ; 如 果 事 后 不 补 请 假 条 者 每 人 进 行 50 元 罚 款 , 给 予 警告 处 分 。第 三 章 培 训 会 议 纪 律1、 所 有 参 加 组 织 学 习 培 训 的 人 员 必 须 按 时 到 达 指 定 地 点 ,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 违 者 一 次 罚 款 20 元 。2、 因 公 务 不 能 参 加 者 , 须 事 先 向 主 管 领 导 、 召 集 人 员 请 假 , 非 公 务请 假 一 次 罚 款 20 元 ( 员 工 办 理 正 式 病 事 假 请 假 手 续 的 可 免 于 扣 发 ) 。3、 未 请 假 无 故 不

19、参 加 者 , 每 次 罚 款 30 元 。4、 参 加 学 习 培 训 期 间 要 关 闭 通 讯 工 具 , 保 持 会 场 内 安 静 。 如 有 接 打 电话 、 随 意 走 动 、 交 头 接 耳 、 大 声 喧 哗 、 扰 乱 会 场 纪 律 者 , 会 后 要 进 行 公- 5 -示 通 报 , 并 罚 款 20 元 。5、 参 加 学 习 培 训 或 会 议 人 员 要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和 学 习 笔 记 , 召 集 单 位 要对 会 议 记 录 和 学 习 笔 记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 评 比 。第 四 章 补 充 说 明第七条 神火华伟矿业有限公司保 留 此 制 度 最 终 解 释 权 。第 八 条 此 劳 动 纪 律 考 核 细 则 根 据 公 司 的 发 展 需 要 不 断 完 善 修 改 。第 九 条 本 细 则 贯 彻 之 日 起 执 行 。 机电队201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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