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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制民主共和制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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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区别:1)含义不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2)产生的条件不同: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互相妥协的产物。3)国家元首的产生与任期不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设君主为国家元首,世袭继承,没有任期限制,是终身制。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不设君主,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 联系:1)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

2、式。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都为资产阶级服务的。 2)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3)都设有议会,议会在国家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等。政府(内阁)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2、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1)国家元首的地位不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

3、国家的权力中心。 总统制共和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帅海、陆、空三军,是国家的权力中心。2)行政机关和议会的关系不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总统制共和制:获得总统选举胜利的当选国家的总统。政府由总统选举产生,政府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行使权力时不对议会负行政上的责任,议会只有在总统违宪时才能对总统提出弹劾。议会不能因为政策上的问题投不信任票迫使总统和政府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

4、相互兼任。总统制共和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独立,议员不能兼任行政官员。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 联系: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都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政府和国家元首都是由选举产生,并且有一定的任期。 中国:国家机构国家元首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 国家主席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全国人大

5、国务院 司法机关 广义的司法机关 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美国的总统制示意图(三权分立)总统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职权。与议会内阁制相比较,总统制的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议会。在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有些国家虽然也设总统,但总统只是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内阁由议会产生,只对议会负责。这种情况不属总统制。优 点总 统 在 任 职 期 间 , 没 有 因 政 见

6、不 同 而 倒 台 的 风 险 , 可 以 积 极 推 行 政 策 ,在 行 政 与 立 法 相 互 制 约 的 情 况 下 , 行 政 权 力 高 度 集 中 , 运 作 效 率 充 分 发 挥 ,适 应 形 势 的 变 化 。 编 辑 本 段缺 点在 议 会 中 反 对 党 占 多 数 时 , 行 政 与 立 法 常 在 个 别 问 题 上 陷 于 僵 局 , 如 总统 执 行 错 误 政 策 , 选 民 与 议 会 也 不 能 在 其 任 期 届 满 之 前 使 他 ( 她 ) 下 台 。 编 辑 本 段实 行 总 统 制 的 政 权目 前 世 界 上 采 取 总 统 制 的 国 家 ,

7、除 美 国 外 ,还 有 印 度 尼 西 亚 、 巴 基 斯 坦 、孟 加 拉 国 、 象 牙 海 岸 ( 科 特 迪 瓦 ) 、 喀 麦 隆 、 加 蓬 、 卢 旺 达 、 肯 尼 亚 、 墨西 哥 、 危 地 马 拉 、 博 茨 瓦 纳 、 巴 西 、 智 利 、 阿 根 廷 、 大 多 数 拉 丁 美 洲 国 家 和大 多 数 中 亚 和 非 洲 国 家 。 这 些 国 家 总 统 制 的 主 要 特 征 , 特 别 是 总 统 是 国 家 元首 兼 政 府 首 脑 这 一 点 都 是 一 致 的 。 但 在 其 他 方 面 , 如 贯 彻 权 力 分 立 原 则 的程 度 , 总 统

8、与 其 他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的 具 体 关 系 以 及 总 统 产 生 的 方 法 等 , 则 互 有区 别 , 甚 至 在 某 些 方 面 或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与 议 会 共 和 制 相 接 近 。 第 一 , 政 府 的 组 织 方 式 不 同 。 在 议 会 共 和 制 下 , 政 府 (内 阁 )一 般 由 议会 中 (两 院 制 议 会 中 , 一 般 指 众 议 院 )占 多 数 席 位 的 政 党 或 政 党 联 盟 来 组 织 ;在 总 统 制 共 和 制 下 , 政 府 成 员 由 当 选 的 总 统 任 命 并 领 导 。 第 二 , 议 会 的 职 权 不

9、 同 。 议 会 制 共 和 制 下 的 议 会 不 仅 具 有 立 法 、 监 督 政府 和 决 定 财 政 预 算 等 权 力 , 还 具 有 组 织 政 府 的 权 力 ; 总 统 制 共 和 制 下 的 议 会仅 具 有 一 般 议 会 所 拥 有 的 立 法 、 监 督 政 府 和 决 定 财 政 预 算 等 权 力 , 而 没 有 组织 政 府 的 权 力 。 第 三 , 政 府 与 议 会 的 关 系 不 同 。 在 议 会 共 和 制 下 , 政 府 对 议 会 负 责 。 如果 议 会 对 政 府 的 政 策 不 满 而 通 过 对 政 府 的 不 信 任 案 时 , 政 府

10、 就 得 辞 职 , 或 者呈 请 国 家 元 首 解 散 议 会 , 重 新 选 举 。 在 总 统 制 共 和 制 下 , 总 统 领 导 下 的 政 府只 对 选 民 负 责 , 而 不 对 议 会 负 责 ; 作 为 立 法 机 关 的 议 会 , 其 议 员 不 得 兼 任 行政 官 员 , 而 作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政 府 官 员 也 不 能 兼 任 议 员 (议 会 制 共 和 制 下 的 政府 成 员 却 同 时 也 是 议 员 )。 总 统 行 使 权 力 时 对 议 会 不 负 政 策 上 的 责 任 , 议 会不 能 因 政 策 问 题 对 总 统 和 政 府 提

11、出 不 信 任 案 , 以 迫 使 其 辞 职 , 但 在 总 统 有 违宪 行 为 时 , 可 以 对 总 统 提 出 弹 劾 。 总 统 应 向 议 会 报 告 工 作 , 且 无 权 解 散 议 会 ,但 是 对 议 会 通 过 的 法 律 可 以 行 使 否 决 权 。 第 四 , 国 家 元 首 在 国 家 政 治 生 活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不 同 。 在 议 会 共 和 制下 , 作 为 国 家 元 首 的 总 统 , 只 拥 有 虚 位 没 有 实 权 ; 而 在 总 统 制 共 和 制 下 , 总统 既 是 国 家 元 首 , 也 是 政 府 首 脑 , 掌 握 行

12、政 实 权 。 第 五 , 执 政 党 的 产 生 方 式 不 同 。 议 会 共 和 制 下 的 执 政 党 一 般 是 指 在 议 会大 选 中 获 性 的 那 个 政 党 或 政 党 联 盟 ; 而 总 统 制 共 和 制 下 的 执 政 党 则 是 指 在 总统 大 选 中 获 胜 的 那 个 政 党 或 政 党 联 盟 。 第 六 , 国 家 元 首 的 产 生 方 式 不 同 。 在 议 会 共 和 制 下 , 作 为 国 家 元 首 的 总统 , 大 部 分 国 家 由 议 会 选 举 产 生 , 只 有 少 数 国 家 由 选 民 直 接 或 间 接 选 举 产 生 ;而 在

13、总 统 制 共 和 制 下 , 总 统 一 般 由 全 民 直 接 或 间 接 选 举 产 生 。 编 辑 本 段典 型 国 家美 国 编 辑 本 段总 统 制 在 美 国 (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in the U.S.A.) 美 国 是 最 早 实 行 总 统 制 的 国 家 。 它 实 行 立 法 、 司 法 、 行 政 三 权 分 立 并 互相 制 衡 的 制 度 。 美 国 是 实 行 总 统 制 的 典 型 , 其 特 点 是 : 总 统 既 是 国 家 元 首 , 又 是 政 府 首脑 , 还 兼 任 武 装 部 队 总 司 令 。 总 统 的 实 际

14、权 力 非 常 广 泛 。 总 统 直 接 组 织 和 领导 政 府 。 政 府 不 对 国 会 负 责 , 只 对 总 统 个 人 负 责 。 总 统 有 权 接 受 部 长 的 辞 职或 解 除 其 职 务 。 内 阁 由 总 统 指 定 的 官 员 ( 通 常 为 各 部 部 长 ) 组 成 , 只 是 总 统的 集 体 顾 问 。 国 家 的 立 法 机 关 和 行 政 机 关 完 全 分 立 , 权 力 相 互 制 衡 。 议 员 和政 府 官 员 不 得 相 互 兼 任 , 国 会 无 倒 阁 权 , 政 府 也 无 解 散 国 会 的 权 力 。 但 国 会行 使 立 法 权 受 总 统 的 制 约 , 如 美 国 总 统 对 国 会 通 过 的 法 案 可 行 使 否 决 权 , 但国 会 再 以 2 3 多 数 通 过 , 不 经 总 统 批 准 即 可 成 为 法 律 。 总 统 的 权 力 也 受 国会 的 制 约 , 如 总 统 对 政 府 高 级 官 员 的 任 命 要 得 到 参 议 院 的 认 可 , 总 统 和 政 府高 级 官 员 如 违 宪 犯 法 , 国 会 可 提 出 弹 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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