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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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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总 公 司 对 工 程 劳 务 分 包 的 管 理 , 依 据 行 政主 管 部 门 及 新 兴 集 团 的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 结 合 总 公 司 实 际 , 制 定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总 公 司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工 程 劳 务 分 包 均 执 行 本办 法 。 工 程 所 在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劳 务 分 包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工 程 所 属 公 司 必 须 将 相 关 文 件 报 总 公 司 劳 务 中 心 备 案 后 执 行 。第 二 章 管

2、 理 职 责第 三 条 总 公 司 生 产 调 度 部 劳 务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劳 务 中 心 )是 总 公 司 劳 务 分 包 管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 一 ) 负 责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部 委 、 地 方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新 兴集 团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文 件 精 神 ; 制 定 总 公 司 劳 务 分 包 管 理 的 规章 制 度 并 监 督 执 行 ;( 二 ) 参 与 新 引 进 劳 务 分 承 包 方 的 考 察 审 批 ; 审 核 劳 务 投- 2 -标 方 资 格 ;( 三 ) 审 签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并 建 立 总 公

3、司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台 账 ;统 一 办 理 京 内 工 程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及 人 员 实 名 制 备 案 手 续 ;( 四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项 目 部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 五 ) 协 助 公 司 和 项 目 部 处 理 劳 务 ( 劳 资 ) 纠 纷 ;( 六 ) 监 督 劳 务 合 同 的 履 约 情 况 , 对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约 定 条件 或 不 按 时 结 算 的 , 督 促 整 改 并 限 制 其 投 标 资 格 ;( 七 ) 每 年 春 节 前 后 , 组 织 各 公 司 对 劳 务 承 包 方 进 行

4、年 度综 合 考 核 评 价 和 表 彰 ;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 发 布 下 年 度 总 公 司合 格 劳 务 承 包 方 花 名 册 ; 建 立 总 公 司 劳 务 承 包 方 信 用 警 戒 名单 ( 黑 名 单 ) ;( 八 ) 组 织 劳 务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岗 位 资 格 取 证 培 训 和 业 务 培训 。第 四 条 公 司 劳 务 主 管 领 导 ( 劳 务 管 理 员 ) 根 据 本 公 司 实际 情 况 , 细 化 总 公 司 劳 务 管 理 办 法 ,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定 期 组 织公 司 、 项 目 部 及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相 关 人

5、员 进 行 培 训 , 严 格 落 实总 公 司 劳 务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 一 ) 组 织 项 目 部 、 公 司 相 关 处 ( 室 ) 和 劳 务 中 心 共 同 对- 3 -本 公 司 新 引 进 的 劳 务 分 承 包 方 进 行 考 察 , 汇 总 上 报 劳 务 队 伍月 度 需 求 计 划 ; ( 二 ) 审 核 劳 务 投 标 方 资 格 ,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参 与 开 标 、 评标 和 定 标 工 作 ;( 三 ) 审 核 项 目 部 起 草 的 劳 务 合 同 并 负 责 上 报 ; 合 同 价 款或 工 期 发 生 变 更 的 , 及 时 签 订 变

6、更 协 议 并 报 劳 务 中 心 审 批 盖章 ; 建 立 公 司 劳 务 合 同 台 账 并 保 存 合 同 ; 协 助 劳 务 中 心 办 理京 内 工 程 劳 务 合 同 及 人 员 实 名 制 备 案 手 续 ;( 四 ) 按 劳 务 合 同 约 定 审 核 结 算 和 付 款 手 续 , 建 立 劳 务 费结 算 付 款 台 账 ;( 五 ) 建 立 本 公 司 在 施 工 程 劳 务 队 班 组 长 花 名 册 , 及 时 将项 目 部 考 核 不 合 格 ( 清 退 ) 的 班 组 长 信 息 报 劳 务 中 心 ;( 六 ) 定 期 对 项 目 部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落

7、 实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留存 检 查 记 录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跟 踪 整 改 ;( 七 ) 建 立 健 全 本 公 司 劳 务 纠 纷 或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国家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重 大 活 动 期 间 ,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 认 真 排 查 化解 劳 务 ( 劳 资 ) 纠 纷 隐 患 , 防 止 群 体 性 或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 八 ) 组 织 公 司 相 关 处 (室 )和 项 目 部 对 当 年 与 本 公 司 合 作的 劳 务 承 包 方 进 行 年 度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 4 -第 五 条 公 司 总 经

8、 济 师 ( 成 本 处 ) 负 责 审 核 劳 务 合 同 、增 ( 减 ) 量 协 议 和 延 期 协 议 ; 协 助 项 目 部 办 理 “建 筑 业 农 民工 工 伤 保 险 ”手 续 ; 检 查 审 核 项 目 部 与 承 包 方 对 已 完 工 程 量 、变 更 洽 商 、 外 协 用 工 ( 零 工 ) 的 月 结 月 清 情 况 ; 合 同 价 款 或工 期 发 生 变 更 时 , 及 时 督 促 项 目 部 签 订 变 更 协 议 报 劳 务 中 心审 批 盖 章 ; 审 核 劳 务 结 算 和 付 款 申 请 单 , 建 立 劳 务 费 结 算 付款 台 帐 。第 六 条

9、公 司 综 合 处 参 与 新 引 进 劳 务 分 承 包 方 的 考 察 审核 工 作 ; 负 责 与 中 标 的 承 包 方 签 订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 绿色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协议书 、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施工协议书 、 保卫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协议书 ; 对 进 场 施 工人 员 进 行 入 场 前 的 普 法 维 权 教 育 ; 对 承 包 方 的 文 明 安 全 施 工 、特 殊 工 种 持 证 上 岗 、 施 工 质 量 等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参 与 对 劳 务承 包 方 的 年 度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工 作 。第 七 条 公 司 财 务 处 负 责 劳 务 费 的

10、付 款 审 核 和 劳 务 发 票 的审 核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劳 务 合 同 正 本 足 额 粘 贴 印 花 税 。第 八 条 项 目 经 理 是 总 公 司 劳 务 分 包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必 须 严 格 落 实 总 公 司 劳 务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 一 ) 上 报 公 司 劳 务 队 伍 月 度 需 求 计 划 , 对 所 有 参 与 投标 的 分 包 方 必 须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审 核 , 确 保 满 足 招 标 工 程 要 求 ;- 5 -( 二 )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标 底 ; 参 与 评 标 定 标 工 作 ; 起 草

11、 劳务 合 同 并 签 字 确 认 , 组 织 中 标 人 进 场 施 工 并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三 ) 认 真 做 好 劳 务 费 月 结 月 清 工 作 , 合 同 价 款 或 工 期发 生 变 更 时 , 及 时 签 订 变 更 协 议 , 按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劳 务 结 算和 付 款 手 续 ;( 四 ) 建 立 健 全 项 目 部 预 防 劳 务 纠 纷 或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确 保 无 劳 务 纠 纷 和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 五 ) 鼓 励 支 持 各 项 目 部 在 施 工 现 场 具 备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安 装 使 用 门

12、 禁 系 统 , 利 用 科 技 手 段 加 强 施 工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努 力 创 造 条 件 、 不 断 改 善 施 工 人 员 的 食 宿 条 件 和 业 余 文 化 生 活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慰 问 活 动 , 构 建 和 谐 项 目 部 。第 三 章 劳 务 承 包 方 的 准 入 及 确 认第 九 条 各 公 司 每 月 25 日 前 , 上 报 劳 务 中 心 下 个 月 的 劳务 队 伍 需 求 计 划 , 劳 务 中 心 审 核 后 方 可 开 展 考 察 工 作 。第 十 条 在 总 公 司 当 年 合 格 劳 务 承 包 方 花 名 册 内 的队

13、 伍 , 如 招 标 的 公 司 未 曾 合 作 过 , 公 司 和 项 目 部 自 行 组 织 考 察 ;花 名 册 以 外 的 新 队 伍 , 由 项 目 部 、 公 司 和 劳 务 中 心 三 级 对 其 进行 考 察 , 考 察 合 格 审 批 后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第 十 一 条 总 公 司 考 察 前 , 公 司 劳 务 管 理 员 应 将 承 包 单 位- 6 -和 队 伍 情 况 填 写 清 楚 , 推 荐 人 签 署 意 见 。第 十 二 条 考 察 合 格 的 劳 务 承 包 方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单 位 营 业

14、 执 照 、 建 筑 劳 务 资 质 证书 、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进 入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施 工 许 可 证 明( 如 有 要 求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满足开具增值税专票要求;( 二 ) 承 包 单 位 近 三 年 市 场 信 用 良 好 , 无 不 良 记 录 ;( 三 ) 施 工 队 长 具 有 一 定 的 垫 资 能 力 , 独 立 承 担 劳 务 工程 三 年 以 上 , 市 场 信 用 良 好 , 无 不 良 记 录 , 京 内 工 程 的 施 工队 长 必 须 持 有 北 京 市 住 建 委 颁 发 的 “施 工 队 长

15、 证 ”;( 四 ) 施 工 队 安 全 员 、 质 检 员 、 专 业 工 长 、 劳 务 管 理 员 等管 理 人 员 配 备 齐 全 , 管 理 人 员 比 例 达 到 5%以 上 , 岗 位 资 格 证书 持 证 率 100%; 施 工 班 组 稳 定 、 可 调 配 的 劳 动 力 充 足 , 特 种作 业 人 员 持 证 率 100%; 施 工 人 员 技 壮 比 配 备 合 理 , 技 术 水 平满 足 工 程 要 求 ; 所 有 证 书 必 须 为 工 程 所 在 地 认 可 的 省 级 行 政 主管 部 门 颁 发 。( 五 ) 考 察 的 工 程 应 与 公 司 拟 招 标

16、 的 工 程 类 型 、 规 模 标 准相 当 , 并 提 供 所 考 察 工 程 的 劳 务 合 同 原 件 ;第 十 三 条 考 察 签 批 人 员 要 客 观 、 真 实 的 签 署 意 见 并 对 考- 7 -察 结 果 负 责 ; 考 察 合 格 的 劳 务 承 包 方 由项目部在总公司综合项目管理系统劳务模块中填写劳务分包商初评并上报,同时挂接项目部和公司签批后的劳务承包方资质、业绩考察表和劳务承包方有效的、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建筑劳务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进 入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施 工 许 可 证 明( 如 有 要 求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

17、扫描件(扫描件必须清楚端正),劳务中心审核无误后添加到劳务分包商名录中。第 十 四 条 经 招 标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 应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约 定的 期 限 内 签 订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签 订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时 , 承 包 方 应 提 交 一 定 金 额的 合同信用保证金。劳务中心及各公司劳务管理员应分别建立信用保证金收退台账,京内公司收交的保证金统一交到资金管理中心;外埠公司收交的保证金统一交到本公司财务;对未按规定上交保证金的,劳务中心不予审批合同并暂停其投标资格。第 四 章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管 理第 十 六 条 总公司劳务分包合

18、同统一使用北京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 2009 版本格式;劳务中心负责完善合同范本协议- 8 -书和专用条款内容;各公司成本处负责组织职能处(室)完善本公司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按当地要求签订一份备案合同,但综合项目管理系统中必须挂接执行合同。第 十 七 条 劳 务 中 心 负 责 建 立 总 公 司 劳 务 合 同 台 账 , 合 同留 存 三 年 后 销 毁 ; 公 司 劳 务 管 理 员 建 立 本 公 司 劳 务 合 同 台 账 ,统 一 进 行 合 同 编 号 ( 合同编号以本公司合同签约日期先后为序,“LW+年限+公司+序号”例:LW201

19、70101),保存合同原件直至劳务费结算付款完毕,公司财务人员应确保合同正本足额粘贴印花税。第 十 八 条 合同采用仿宋字体 A4 纸打印,每页必须有页码、防伪条形码或角签名;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内容未涉及的条款禁止删除,在未发生项内划 / ,增加的条款或补充说明统一作为补充协议后附。第 十 九 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与总公司下发的中标通知书一致;京内工程劳务合同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签约日期以北京市住建委交易中心审核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右上角的审核日期为签约日期;其他合同的签约日期必须在合同开工日期之前。第 二 十 条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分包工程名称、劳务作业- 9 -内容、合同价

20、款、工期变更、施工标准及奖罚标准、辅材机具、结算、付款、保修期限等。(一)分包工程名称:以甲方与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名称为准,如选用两家以上的劳务单位施工,必须用楼号和分包内容加以区分。例:XXX 工程(X 楼结构、装修、水电、临设劳务工程);(二)合同价款:分包工程量、人工费、辅材机具费、奖励和降效费(如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应有单位明细和总价,单价和总价不得暂估;(三)工期变更:劳务合同工期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合同工期到期之前办理延期协议并审批盖章;在综合项目管理系统“劳务分包合同登记”中点击“新增补充协议”并挂接延期协议附件(劳务合同延期编号在原合同编号后缀 YQ1 例:LW20

21、170101YQ1);(四)施工标准及奖罚标准:描述严谨准确、标准前后统一,根据公司的管理职责确保检查奖惩落实到位;(五)辅材机具:1、劳务合同中禁止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内容,且辅材机具费总额不得超过劳务合同总- 10 -价的 30%,对承包方采购提供的辅材机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要有质量验收标准; 2、禁止劳务承包方采购租赁的机械材料包括: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汽车式起重机、混凝土搅拌机、挖掘机、装载机、施工外用电梯、钢材、钢筋、水泥、水泥商品构件、混凝土、木材、木制品、门窗、幕墙、铜铝、砖、石材、玻璃、玻璃制品、防水卷材、电线电缆、水暖材料、卫生洁具、水嘴、通风材料、开关

22、、电线、管件、建筑陶瓷、建筑涂料、建筑防水材料、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组合钢木模板、跳板、钢管扣件、顶托、碗扣脚手架、U 型托、自锁式模块脚手架、活动脚手架、路桥桥墩支撑脚手架、架子管扣件、安全网、测量仪器、变压器、电箱、电闸箱漏电保护器、布料机(杆)、地泵、220 伏电压以外的电工工具、电动吊篮、发电机、高级泵、卷扬机漏电保护器等。 (六)劳务费结算:1、施工过程中实行劳务费“月结月清”制度,当月发生变更洽商(增减量)的,必须当月挂接增减量协议并审批盖章,审批通过后办理变更预算(增减量协议编号在原合同编号后缀ZL1、JL1 例:LW20170101ZL1、LW20170101JL1);2、 合

23、 同 内 容 履 行 完 毕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 双 方 依 据 合 同 及 签- 11 -认 的 变 更 洽 商 、 外 协 用 工 等 进 行 最 终 结 算 , 在 56 日 内 完 成 全部 结 算 手 续 ; 90 日 内 因 劳 务 队 原 因 未 结 算 完 的 , 暂 停 该 劳 务队 在 总 公 司 的 投 标 资 格 ; 因 项 目 部 或 公 司 原 因 未 结 算 的 , 年 终考 核 时 对 公 司 进 行 经 济 处 罚 ;3、 结 算 单 经 项 目 承 包 集 体 签 字 确 认 后 报 公 司 总 经 济 师( 成 本 处 ) 审 核 , 由 公 司

24、总 经 理 签 字 确 认 ; 结 算 总 金 额 超 合同 总 金 额 10%的 (不 含 10%), 由 总 公 司 成 本 管 理 部 、 法 律 审 计和 风 控 信 息 部 和 总 公 司 成 本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 未 超 10%的 , 由 成本 管 理 部 审 批 ; 总 公 司 审 核 无 误 后 由 劳 务 承 包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7)劳务费支付:1、各公司根据本公司资金状况,统一约定劳务费付款比例及时间;未完工的,付款最多不超过劳务预结算的 80%;完工未结算的,付款最多不超过劳务预结算的 85%(且不得超过合同总额,已办理增量协议的除外);完工已结算完

25、的,最多不超过结算总价的 95%,余款保修期满后付清;特殊情况超合同约定比例付款的,必须经总公司成本及劳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2、劳务费付款可通过支票、网银、电汇、商业承兑、银行承兑、保理、信用证等方式转到承包方公司账户,严禁现金支- 12 -付或支票背书给第三方;(八)劳务保修期限:各公司根据本公司情况,统一约定保修期限;结构的保修期限不少于半年;装修的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水电的保修期限不少于两个取暖期或两年。第 二 十 一 条 劳 务 合 同 签 章(1)合同(增减量或延期协议)审批通过后,先由承包方签字盖章(有合同章的,盖合同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施工队长签字,必须加盖骑缝章);项目经

26、理签字后报总公司劳务中心加盖“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专用章”和“委托代理人名章”;( 二 ) 合 同 (增减量或延期协议)一 式 柒 份 , 正 本 贰 份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副 本 伍 份 ;(三)特殊情况下,外埠工程必须在满足合同流、票据流和资金流“三流一致”的前提下,经总公司财务部、办公室和劳务中心同意,合同审批后可由外埠公司参照总公司授权委托签章; (四) 综合项目管理系统审批过的合同(增减量或延期协议)双方签章后,必须挂接扫描件放在“已签章合同”内;“已签章合同”附件内容要与“附件信息”中上传的文档内容- 13 -一致,均为 Word 文件;已签章合同只需将合同中盖红

27、章或者签字所在的页面进行扫描,替换原电子版文档所在的页即可;Word 文档格式要求为 2003 格式(DOC),盖章扫描页要清晰端正,扫描分辨率要求采用 300dpi 的分辨率。第 二 十 二 条 劳 务 合 同 签 章 后 , 承 包 方 应 按 工 程 所 在 地 行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 办 理 相 关 备 案 手 续 ,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方 独自 承 担 ; 京 内 工 程 由 劳 务 中 心 统 一 办 理 合 同 及 人 员 实 名 制 备案 手 续 , 取 得 工 程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及 人 员 备 案 证 书 ; 除 合同 备 案 产 生 的 交

28、 易 服 务 费 由 承 包 方 全 额 承 担 外 , 总 公 司 额 外收 取 承 包 方 劳 务 合 同 总 额 2的 管 理 服 务 费 。第 二 十 三 条 劳 务 合 同 签 订 后 , 因 各 种 原 因 无 法 继 续 履 行的 , 双 方 在 办 理 完 结 算 手 续 后 , 签 订 解 除 合 同 协 议 并 盖 章 。第 五 章 劳 务 人 员 管 理第 二 十 四 条 劳 务 合 同 签 订 后 , 承 包 单 位 应 分 别 提 供 入 场管 理 人 员 、 施 工 班 组 长 及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花 名 册 , 入 场 人 员 应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29、( 1) 保 证 进 场 人 员 的 政 治 素 质 、 身 体 状 况 和 技 术 水 平 满足 工 作 岗 位 要 求 ; 并 持 有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特 殊 工 种 操 作证 书 或 管 理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 持 证 率 100%; 所 有 证 书 必 须 为 工程 所 在 地 认 可 的 省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 14 -( 2) 管 理 人 员 比 例 应 达 到 总 人 数 的 5%以 上 , 施 工 人 员 技壮 比 配 备 合 理 , 满 足 工 程 技 术 要 求 ;( 三 ) 所 有 人 员 均 按 国 家 规 定 签

30、订 了 合 法 有 效 的 劳 动合 同 并 进 行 了 普 法 维 权 教 育 培 训 考 试 ;( 四 ) 男 性 务 工 人 员 年 龄 控 制 在 18 60 周 岁 , 禁 止 使 用不 满 18 周 岁 和 超 过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的 人 员 ;( 五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禁 止 女 工 从 事 脚 手 架 搭 拆 作 业 ,其 他 工 种 也 应 控 制 女 工 数 量 和 年 龄 ( 务 工 人 员 年 龄 控 制 在18 55 周 岁 ) ;( 六 ) 禁 止 使 用 残 疾 、 聋 哑 、 呆 傻 、 犯 罪 嫌 疑 人 、 慢 性 疾病 或 传 染

31、 性 疾 病 等 不 能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的 人 员 。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部 劳 务 管 理 员 应 仔 细 检 查 核 对 入 场 人 员的 花 名 册 、 岗 位 证 书 、 劳 动 合 同 和 身 份 证 明 的 有 效 性 ,按 总 公 司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开 展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章 项 目 部 日 常 劳 务 管 理第 二 十 六 条 项 目 经 理 对 劳 务 费 的 结 算 支 付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对 劳 务 承 包 方 的 日 常 管 理 、 劳 务 作 业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及 工

32、 资发 放 负 有 监 管 责 任 。- 15 -第 二 十 七 条 项 目 部 和 劳 务 承 包 方 必 须 分 别 配 备 专 兼 职劳 务 管 理 员 , 并 持 证 上 岗 ; 按 工 程 所 在 地 主 管 部 门 及 总 公 司劳 务 管 理 要 求 , 开 展 项 目 部 的 日 常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建 立 健 全 项 目 部 预 防 劳 务 纠 纷 或 突 发 事 件应 急 预 案 , 及 时 排 查 化 解 纠 纷 隐 患 , 确 保 无 劳 务 纠 纷 和 突 发 事件 发 生 。第 二 十 九 条 项 目 部 成 立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33、 领 导 小 组 , 组 长 由项 目 经 理 担 任 ; 小 组 成 员 由 建 设 单 位 及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各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 劳 务 承 包 单 位 施 工 队 长 、 项 目 部 及分 包 单 位 专 兼 职 劳 务 管 理 员 组 成 。第 三 十 条 项 目 部 要 将 劳 务 管 理 体 系 图 、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领导 小 组 例 会 制 度 、 项 目 经 理 工 作 职 责 、 劳 务 管 理 员 工 作 职 责 、劳 务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制 度 、 建 筑 业 农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证 明 、 务

34、 工人 员 维 权 电 话 等 在 项 目 部 上 墙 明 示 , 明 确 各 管 理 环 节 的 责 任 人 ,确 保 劳 务 管 理 保 障 体 系 正 常 运 转 ; 达 到 制 度 健 全 、 流 程 顺 畅 、责 权 清 晰 、 措 施 到 位 的 工 作 目 标 。第 三 十 一 条 项 目 部 劳 务 管 理 员 应 按 照 项 目 部 劳 务 管理 留 存 资 料 及 要 求 收 集 核 实 整 理 劳 务 管 理 资 料 并 开 展 相 关 工作 。第 三 十 二 条 工 人 进 场 后 , 项 目 部 应 对 其 进 行 三 级 安 全 教- 16 -育 和 普 法 维 权

35、 教 育 培 训 , 受 教 育 面 必 须 为 100%; 培 训 要 有 签名 和 记 录 , 培 训 后 要 进 行 考 试 ,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试 卷要 留 存 项 目 部 备 查 。第 三 十 三 条 劳 务 承 包 方 进 场 后 三 日 内 , 项 目 部 应 与 承包 方 签 订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 、 绿色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协议书 、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施工协议书 、 保卫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协议书 ; 并 按 总 公 司 要 求 审 核 盖 章 。第 三 十 四 条 项 目 部 要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合 理 下 达 劳 动 力 进场 计 划 , 每

36、 月 25 日 前 上 报 公 司 劳 务 队 伍 需 求 计 划 。第 三 十 五 条 项 目 部 要 收 集 劳 务 承 包 方 与 施 工 班 组 的 内 部承 包 协 议 , 禁 止 承 包 方 将 其 合 同 施 工 内 容 转 包 或 再 分 包 。第 三 十 六 条 项 目 部 劳 务 管 理 员 要 保 存 现 场 所 有 劳 务 承包 方 与 其 现 场 员 工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应 满足 以 下 要 求 :( 一 ) 劳 动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 用 人 单 位 一 份 , 员 工 本 人一 份 , 项 目 部 劳 务 管 理 员 保 存

37、 一 份 ;( 二 ) 劳 动 合 同 要 由 劳 务 承 包 方 加 盖 公 章 , 员 工 本人 签 字 画 押 , 合 同 附 员 工 本 人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 三 )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明 确 合 同 期 限 、 试 用 期 、 工 作 内- 17 -容 、 工 作 时 间 地 点 、 休 息 休 假 、 劳 动 报 酬 ( 月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工程 所 在 地 当 年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及 发 放 时 间 、 工 伤 保 险 等 内 容 ;( 四 )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在 员 工 进 场 15 日 内 完 成 , 经 双方 签

38、 字 盖 章 后 不 得 涂 改 。第 三 十 七 条 劳 务 承 包 方 每 天 要 对 进 退 场 施 工 人 员 填 写人 员 进 出 场 记 录 , 每 周 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报 项 目 部 劳 务 管 理 员处 留 存 。 第 三 十 八 条 项 目 部 要 认 真 落 实 劳 务 费 月 结 月 清 制 度 ;每 月 10 日 前 要 与 承 包 方 核 算 上 月 已 完 成 的 劳 务 作 业 工 程 量 ,当 月 发 生 的 所 有 外 协 用 工 、 经 济 洽 商 、 各 种 奖 罚 等 必 须 经 施工 队 长 、 项 目 部 专 业 工 长 、 预 算 员

39、和 项 目 部 经 理 共 同 签 字 确 认 ;报 公 司 成 本 处 审 核 后 由 公 司 经 理 签 认 方 可 有 效 , 当 月 发 生 当 月确 认 , 过 期 不 予 认 可 。第 三 十 九 条 劳 务 承 包 方 每 月 5 日 前 , 应 将 上 月 的 考 勤 记录 在 现 场 公 示 , 经 工 人 核 对 无 误 后 由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 报 项目 部 劳 务 管 理 员 留 存 。第 四 十 条 劳 务 承 包 方 每 月 5 日 前 , 应 将 上 月 的 工 资 发 放表 在 现 场 公 示 , 工 人 月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工 程 所

40、 在 地 当 年 最 低 工资 标 准 , 经 工 人 核 对 无 误 后 由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 通 过 银 行 代- 18 -发 工 资 或 直 接 发 放 到 工 人 手 中 ; 工 资 的 直 接 发 放 须 在 项 目 部 劳务 管 理 员 的 监 督 下 实 施 , 工 资 发 放 表 或 银 行 代 发 工 资 凭 证 须 报项 目 部 劳 务 管 理 员 留 存 。第 四 十 一 条 项 目 部 收 集 的 劳 务 用 工 资 料 应 做 到 : 劳 动 合同 、 普 法 维 权 试 卷 、 床 头 卡 ( 就 餐 卡 、 门 禁 卡 ) 、 进 出 场 记录

41、、 花 名 册 、 考 勤 表 和 工 资 表 的 “七 统 一 ”。 第 四 十 二 条 项 目 部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应 每 月 底 定 期 召开 “项 目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例 会 ”, 审 议 各 参 建 单 位 提 交 的 本 月 合同 履 约 、 隐 患 排 查 、 结 算 支 付 、 工 资 发 放 、 人 员 变 动 、 资 料报 送 等 各 项 工 作 ; 对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存 在 的 问 题 , 制 定 整 改 方 案 、时 间 和 责 任 人 , 项 目 部 劳 务 管 理 员 负 责 会 议 签 到 、 记 录 会 议 内容 并 留

42、 存 备 查 。 第 四 十 三 条 项 目 部 每 月 底 定 期 对 劳 务 承 包 方 合 同 履 约 情况 综 合 考 核 一 次 , 填 写 承 包 方 月 考 核 记 录 表 , 发 现 的 问题 , 要 及 时 监 督 整 改 。第 七 章 劳 务 承 包 方 的 年 度 综 合 考 核 评 价第 四 十 四 条 为客观、公正、全面的反映总公司年度内合作劳务队伍的施工水平、管理能力、人员素质、合同履约等各方面情况,大力宣传优秀劳务队伍,淘汰信用不良和管理能力、施工水平低下的劳务队伍,遵照新兴集团文件精神,开展劳务- 19 -队伍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第 四 十 五 条 评定范围及

43、标准等级每年春节前后,在劳务中心的部署下,依据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制定的首都建筑业劳务分包及施工作业企业施工作业队伍市场资信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对当年与总公司合作的劳务队伍(以与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为准),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为 AAA 级标杆、AAA 级、AA 级、A 级、B级从高到低五个等级。第 四 十 六 条 考 核 评定程序(一)各公司由劳务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公司劳务、质量安全、生产、成本负责人及相关项目经理参加,参照考核评价办法及标准对本公司当年内合作的劳务队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打分并申报等级,将综合考评汇总表上报劳务中心;(二)劳务中心将各公司上报的考评汇总表进行汇总,加权平

44、均后确定队伍的最终分数和等级,在总公司公示后确认;(三)总公司确认的 AAA 级标杆队伍应满足以下条件:1、最终得分满足 AAA 级标杆队伍要求;2、该队伍在总公司内连续施工三年以上并有二个以上劳务已结算工程,合同履约能力强,无不良记录;- 20 -3、队伍规模较大,总公司内当年劳务合同产值排名靠前的。(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等级降级、限制投标或列入 B 级(黑名单):1、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给项目部或公司造成影响的;2、发生过人员伤亡、打架斗殴、消防、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等事件,给项目部或公司造成影响的;3、发生过聚众围堵、上访投诉或其他影响项目部、公司、总公司办公秩序或社会稳定

45、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合同履约能力不足,因劳务队原因造成项目部在总公司大检查中排名靠后的;5、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毁约退场、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不诚信行为的;6、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有转包、再分包行为的;7、不按合同约定结算或因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五)队伍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公司和劳务中心评估给予队伍等级降级、限制投标或列入 B 级(黑名单),不得再次合作;劳务承包企业不配合我方解决处理问题、有效化解纠纷的,将该企业也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合作,并将其违规行- 21 -为上 报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第 四 十 七 条 评定结果劳务中心根据最终确认的评定结果,下发下年度总公司合

46、格劳务承包方花名册,各公司应优先邀请总公司评价等级高的劳务队伍投标,对 AAA 级标杆队伍总公司给予表彰并在评标时给予加分。第 八 章 罚 则第 四 十 八 条 总 公 司 禁 止 使 用 年 度 合 格 劳 务 承 包 方 花名 册 以 外 的 队 伍 , 严 禁 公 司 或 项 目 部 私 自 签 订 劳 务 合 同 或 未经 总 公 司 签 订 劳 务 合 同 进 场 施 工 ;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的 , 劳 务 中心 按 分 包 工 程 估 算 总 价 的 1-3%对 公 司 或 项 目 部 进 行 处 罚 ( 最高 不 超 过 2 万 元 ) ,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处 罚

47、 500-1000 元 , 并 完 善相 关 手 续 。第 四 十 九 条 禁 止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合 同 内 容 转 包 或 再 分 包 ,发 现 后 勒 令 其 立 即 整 改 或 解 除 劳 务 合 同 ; 项 目 部 未 及 时 发 现或 发 现 后 未 及 时 处 理 的 , 处 罚 项 目 经 理 1000 元 。第 五 十 条 项 目 部 未 配 备 专 兼 职 劳 务 管 理 员 的 , 总 公 司 不与 审 批 开 工 报 告 , 劳 务 管 理 员 无 上 岗 证 的 , 总 公 司 予 以 强 制 培训 , 所 需 费 用 由 所 在 公 司 或 个 人 承 担

48、。- 22 -第 五 十 一 条 京 内 工 程 签 订 劳 务 合 同 后 , 3 个 工 作 日 内 承包 单 位 必 须 将 合 同 及 人 员 信 息 登 录 到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专 业 劳 务发 包 承 包 交 易 中 心 实 名 制 管 理 系 统 ;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持 入 场 人 员花 名 册 一 式 三 份 和 备 案 预 约 单 一 份 报 劳 务 中 心 ; 承 包 单 位 未按 时 提 供 人 员 备 案 资 料 的 , 暂 停 其 在 总 公 司 内 的 投 标 资 格 ,禁 止 公 司 支 付 劳 务 费 , 并 按 未 备 案 人 数 分 别

49、处 罚 承 包 单 位 及项 目 部 100 元 /人 ; 人 员 变 更 增 加 的 , 应 在 新 增 人 员 进 场 一 个月 内 办 理 实 名 制 网 上 备 案 。第 五 十 二 条 禁 止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人 员 进 场 施 工 ,发 现 后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 进 场 15 天 仍 未 签 订 有 效 劳 动 合 同 的 , 按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人 数 , 对 承 包 单 位 及 项 目 部 分别 处 罚 100 元 /人 。 第 五 十 三 条 承 包 方 不 按 时 提 供 签 章 的 劳 动 合 同 、考 勤 表 和 工 资 表 等 劳 务 管 理 资 料 的 , 项 目 部 可 不 予 审 批 劳 务 费直 至 整 改 完 毕 。第 五 十 四 条 承 包 方 未 按 总 公 司 要 求 用 工 的 , 责 令 其 限 期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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