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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李胜利.ppt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1120575 上传时间:2018-06-13 格式:PPT 页数:33 大小: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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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Anhui University,李 胜 利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大学 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合同法学,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 同,第二节 合同法,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与契约、合同与债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特征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各方平等、自愿。,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三、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法律加以规范

2、,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法律尚未特别规定的合同。2、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经常、大量运用的有名合同。非典型合同:不经常运用的有名合同。,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3、诺成合同与践成合同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践成合同:实践合同,要物合同,合同的成立,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的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符合特定方式合同方可成立的。不要式合同:无需以特定方式合同即可成立的。,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5、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合同成立的形式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有债权债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的合同。单

3、务合同:片务合同,一方只有义务,另一方只有权利的合同。,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7、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有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对价(consideration) :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或一方当事人为取得对方的允诺,或使对方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付出的某种代价。无偿合同: 当事人之间没有对价给付的合同。,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8、附条件合同与不附条件合同是否附有条件9、主合同与从合同能否独立存在10、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合同的效力有无,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11、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的实现是一次性给付完成,还是持续性给付完成一时

4、的合同: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持续地实现的合同。,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12、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合同效果在缔约是是否确定13、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一章 第二节 合同法,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广义,狭义特征:私法;自治法;交易法(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第2条(三)合同法体系合同法、民通、担保法等;物业管理条例等;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 二、合同法的历史(一)古代合同法(二)近代合同法(三)现代合同法,第一章 第二节 合同法,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N

5、O3-8. 立法及适用法律中均应符合这些基本要求合同自由原则,诚信原则,鼓励交易原则。情势变更原则?解释(二)第26条有何用处?,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第二节 要 约第三节 承 诺第四节 以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缔结合同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章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订立: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相互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民事行为。第13条(订立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invitation of offer, offer, counter-offer, acc

6、eptance.(二)合同的成立: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当事人经协商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即合同的产生和存在。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内容达成合意的法律事实。,第二章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二、合同成立的条件(一)合同成立的要件1、缔约人:两个以上当事人。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2、意思表示一致:合意3、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NO.12)达成合意:,第二章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第33条,第36、37条2、合同成立的地

7、点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二章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三)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区别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当事人达成合意。意思自治合同有效的关键因素: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45

8、、46条:,第二章 第二节 要 约,一、要约的内涵(一)要约的含义Offer,发价、发盘、出盘、报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14条)方式:口头,书面,行为(二)构成要件1、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须向相对人发出(特定一人?一群人?不特定的公众?烟丸案)3、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内容具体确定(NO.12)5、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章 第二节 要 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 to treat, 要约引诱。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

9、、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和要约邀请区别:1、是否具有缔约目的;2、是否可随时撤回;3、是否缔约必经阶段。最根本的区别: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如何判断?,第二章 第二节 要 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1、不得随意撤回、撤销;2、对要约加以实质性变更;3、接受对方承诺后即成立合同的法律后果。(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了对生效要约承诺进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三)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受

10、信主义。第16条:(四)要约的存续期间: 承诺期间,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第23条:定有存续期间的 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克拉克案,第二章 第二节 要 约,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一)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何做到?第17条(二)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如何做到?第18条不得撤销的要约:第19条(三)二者的区别:,第二章 第二节 要 约,四、要约的失效 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的消灭。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

11、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30条)。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第二章 第三节 承诺,一、承诺的内涵(一)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1条)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二)构成要件1、承诺需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第30、31条:实质性一致与非实质性一致);mirror image rule, last shot doctrine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到达受要约人(第23、24、26条)。,第二章 第三节 承诺,二、承诺的方式是指承诺

12、人采用何种方式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1、明示2、默示或不作为3、行为?租赁?超市?自动取款机?,第二章 第三节 承诺,三、承诺的生效(一)承诺的法律效力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二)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三)逾期发出的承诺与迟到的承诺 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

13、约。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二章 第三节 承诺,四、承诺的撤回 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撤销?五、强制缔约 一方当事人负有应对方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对要约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一般针对公用事业单位。 另:第38条国家计划、任务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电力法第26条,执业医师法第24条 ,等

14、等,第二章 第三节 承诺,六、竞争缔约(一)招投标程序招标,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二)拍卖程序拍卖公告,竞买,拍定七、附合缔约(附从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Standard Form Contract,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一般契约条款,附合契约,等等,第四节 以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缔结合同,一、交叉要约(交错要约)双方当事人(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效力如何?意思表示一致?二、意思实现 一方提出要约后,对方不必为承诺的表示而径行作出某种行为,可以推定双方已达成合意的情形。或者说是指依习惯、事件性质或

15、要约人为要约时的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时,合同成立的现象。(第22条但书,第26条)三、事实合同关系(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事实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合同形式,但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应推定合同已经成立。 (第36、37条) 劳动合同?以上是否违反了要约承诺的法律规定?,第二章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缔约行为或者与缔约行为有关的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点:1、产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2、为法定责任;3、为赔偿责

16、任;4、其基础是违反了依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2、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不同);3、相对方存在损失。第42/43条,第二章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四、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相同:1、责任主体具有平等性;2、责任形式具有财产性;3、责任结果具有补充(赔偿)性;4、责任承担具有意定性。,第二章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17、(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前提义务的差异: 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违约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2、构成要件的差异 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一方主观上有过错,有损失,而违约责任均无此要求。3、承担责任方式的差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有赔偿损失、实际履行、修理更换等等;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只是赔偿损失。(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1、责任产生的环境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的前提是缔约双方为缔约接触并形成了特殊的信赖关系;而侵权责任的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2、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而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第二章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信赖利益的赔偿 合同法对信赖利益的损失未加界定。学者们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包括因一方的过错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时,另一方为缔结合同所指出的合理费用及所受损害,但不能超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也不能超出合同履行时相对人所能得到的利益。(二)完全性利益的赔偿 如因违反保护义务,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则加害人所应赔偿的,是被害人所受的一切损害,即所谓完全性利益,不以履行利益为界线。,诚请批评指正!,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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