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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答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的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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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种答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的方法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6-30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通常给出三种结论性意见,一是只提出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错误,假如申请人遵循审查员的意见或建议做出修改后,可望授权;二是经过检索,引用对比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新奇性或者创造性提出质疑,要求申请人陈述该专利申请可以授权的理由,否则将不能授予专利权;三是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内容,假如申请人没有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该申请将被驳回。对于上述第一种类型,申请人只要按照审查员的要求克服申请文件的缺陷即可,对第三种类型,由于涉及专利撰写时的

2、失误,比如公开不充分等,很难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得到补救。本文着重讨论针对第二种类型,假如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如何撰写出一份逻辑严谨、说理清楚并令审查员信服的意见陈述书。一、 “特征比较”法“特征比较”法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得到普遍运用和认可。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是否有必要运用以及如何运用“特征比较”法,还鲜见文章论述。由于专利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的非凡性,还需要仔细研究和探索如何将“特征比较”法运用到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本文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说明“特征比较”法的基本思路。案例介绍题为“单板大容量数字时分交换网络”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99109931,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以两份对比文件相结合为证据

3、,认为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 1 不具备创造性,并接着指出,权利要求 2、6 和 7 无创造性。笔者运用“特征比较”法,将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 1 与对比文件 1、2 披露的技术特征相对照,逐一比较分析,得出该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审查员对笔者的分析表示认可,最终授予了专利权。运用“特征比较”法撰写意见陈述书的步骤借助于方法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介绍运用“特征比较”法撰写意见陈述书的步骤:首先,开宗明义地提出申请人不同意申请员的意见;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要点归纳后,一一列出;将对比文件的公开号(或者出版刊物) ,公开日期列出将专利申请权利要求 1 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 1、2

4、披露的技术特征列出,对应地创建一个表格,对应地填入技术特征;通过表格,对照说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 1 的哪些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哪些特征与对比文件不同,不同的理由是什么。二、 “特征比较”法在发明专利申请 99109931 一案的具体运用。根据上述的“特征比较”法,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要点归纳后一一列出,并将对比文件的公开号(或者出版刊物),公开日期列出后,分析了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 1、2 所披露的技术特征。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是:串并转换模块、并串转换模块、1n 数据存储单元压缩矩阵、地址比较模块、控制存储模块;对比文件 1 所披露的技术特征为:多个串/ 并转换单元、多个并/串

5、转换单元、多个数据存储单元、多个控制存储单元;对比文件 2 所披露的技术特征为:地址控制存储单元。下来,用列表的形式,将上述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便于直观分析,表格如下:权利要求 1 的创造性分析:本申请的权利要求 1 对比文件 1 对比文件 21 串并转换模块 多个串/ 并转换单元2 并串转换模块 多个并/ 串转换单元3 1n 数据存储单元压缩矩阵 多个数据存储单元4 地址比较模块 地址控制存储单元5 控制存储模块 多个控制存储单元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申请人认为,即使在权利要求 1 的特征 1、2、3 和 5 与对比文件 1 公开的技术特征相同的情况下,对比文件 2 中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并

6、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地址比较模块” ,即:地址比较模块与地址控制存储单元的作用是不同的。 ”值得注重的是,通过列表分析,实际上申请人已经默认了对比文件 1 所披露的技术特征已经覆盖了本申请的相应技术特征,只是从对比文件 2 中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地址比较模块”方面来证实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接着分析了对比文件 2 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与本申请的“地址比较模块”的不同之处,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 2 中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包括读和写存储器,用于存储数据(存储地址可控制) 。而权利要求 1 明确指出其地址比较模块, “是用来控制数据存储单元压缩矩阵的” 。二者的功能是根本不同的。审

7、查员既没有说明对比文件 2 中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是如何与本申请中的地址比较模块相同的,又没有说明将两份对比文件的结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理由。由于两者的上述作用的区别,将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结合起来,并不能得到本发明。 ”为了使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能够更有说服力,申请人接着引用了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指出: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对创造性提出了明确的判定方法,其中的第三个步骤要求判定这种对比文件的结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定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

8、题的启示” 。下述情况, 审查指南认为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见审查指南2-54 页)在本发明中,对比文件二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与地址比较模块的名称和作用均不相同,即使“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 ,但是由于该技术手段与本发明的地址比较模块所起的作用的本质不同,并没有给出上述的“技术启示” ,明显不符合上述审查指南的规定。 ”最后,申请人总结了对比文件 2 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与本申请的“地址比较模块”的不同之处,“由于本发明地址比较模块的作用是用来控制数据存储单元压缩矩阵,所以,其结构也有显著特点,说明书附图的图 4,给出了本发明地址比较模块的一种结构,它包括地址比较单元,每个地址比较单元包括比较器、第一、第二选择器。这与对比文件 2 的附图 1 所公开的结构完全不同。对比文件 2 并不能照搬到本申请中,仍需要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申请人的上述意见,得到了审查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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