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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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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 2 年。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

2、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 、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一、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二、积极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3、机构的监督抽查。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六、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七、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八、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每月上报一次,即每月 1-2 日上报上月的疫情监测及疫情情况,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报告。 消 毒 制 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 二、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三、

4、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外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场生活区消毒 10 分钟,生产区消毒 15 分钟,并更衣换鞋。 四、场区内每周消毒 1-2 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 1 次。 五、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 1 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 1 次,每周消毒清洗 1 次。 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药应定期轮换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人员的工作服、鞋、帽

5、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三、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因一般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 1.5 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六、畜禽因传染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 2 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七、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八、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好记录,由处理人和驻场责任兽医共同签字,并对处理

6、结果负责。 封闭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每年疫病高发期或周边发现动物疫情时,为封闭管理期,在封闭管理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 三、所有与饲养、繁殖动物疫病诊疗无关的人员在封闭期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饲料、动物销售必须建立场内场外两套班子,并划定各自的活动区域和交接线,不得越线越界操作。 五、在封闭期内所有进入生产区的饲养员、配料员、兽医技术人员等都必须在缓冲区隔离消毒,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六、封闭期内生产区每天消毒一次,生产区以外每周消毒 2 次,有车辆进入的必须严格清洗消毒,

7、并全场增加消毒一次。 七、生产区内的人员食物由生活通道交接进入,不得有本场以外的任何动物产品进入场区。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由生活办公区人员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之后,由生产区人员接入生产区。 信息报告制度 一、设立专职免疫、检疫、消毒、生产信息统计员,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二、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每月的产仔、转栏、存、活、出栏、购入等生产信息统计清楚。 三、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本场免疫、检疫、消毒、发病、死亡、治疗、灭鼠、灭蝇等防疫情况统计清楚。 四、各类信息每天向分管场长报告,每周向场长报告,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五、各类生产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得瞒报、谎

8、报。 六、每年底必须对当年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一份防疫生产信息分析报告。动物免疫制度及畜禽标识制度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进行强制免疫。 二、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三、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四、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五、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六、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七、定期采血送检,对免疫效果进行监督,确保免疫质量。 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畜禽实行标识管理,

9、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开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 1-3 天应向驻场检疫员申报检疫。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驻场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跨行政区域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报市动物检疫站检疫,凭出县境动物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10、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到达输入地后,向市动物检疫申报(报验)点进行报验。检疫申报(报验)点接到货(主)的报验申请后指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查证、验物。各类证明齐全、证物相符,临床检验健康的,允许引进我市。 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

11、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 GB13078 规定。 七、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品。 八、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60kg 以上生猪使用了有休药期的兽药必须作好记录并单独饲养,达到休药期之后方可出售,产蛋期的禽类,产乳期的乳用药物、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弃蛋期和弃乳期,并作好记录。 无公害产品管理制度 一、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定期组织

12、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 二、对养殖场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人畜共患传染病者及时治疗,并调出从事其他工作,不得进入养殖区。 三、控制养殖场环境,圈舍内每天上、下午各做一次清洁卫生,每三天消毒一次,场内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大消毒。 四、消灭蚊蝇,保证饮水清洁,定期清洗、消毒饮水设备,每年进行两次灭鼠工作,防止传播疾病。 五、加强投入品的管理,所有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必须从正规途径购入,产品有正规批准文号。并建立饲料、兽药明细帐薄,从源头上杜绝违禁药品、劣质药品进场。 六、严格执行兽药、兽用添加剂休药期制度,定期将自配料、尿样、

13、血样送有关部门检验,确保猪体内药物残留不超标。 七、制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无公害畜产品的生产培训。 八、控制养殖场周边环境,发现养殖场周边污染源要及时清理消毒,把外界污染消灭在萌芽状态。 隔 离 制 度 一、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 2 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二、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消毒。 三、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疫病高发季节饲养员不得随意出入生产区。 四、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五、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引进检疫合格的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观察 2 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六、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七、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疫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时,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八、外省引进种畜禽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引进的种畜禽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隔离饲养,确认无疫方可进入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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