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采购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条例、*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凡进行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市财政委员会等上级单位另行规定的,按照其文件要求执行。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第四条 学校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2、。集中采购工作,由项目申请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招标中心等部门共同完成,招标中心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第五条 参加学校招标、投标、评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 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招标中心工作人员与采购项目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受理,其他采购参加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的,由招标中心受理。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第二章 采购项目分类第七条 学校采购项目按内容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第八条 学校采购项目按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 、“校内集中采购
3、”和 “校内自行采购”三类。(一)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属于*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应当进入*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单项或同一品目预算总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全部列作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二)校内集中采购校内集中采购是指对预算金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未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属于校内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应当进入学校招标中心进行统一采购。单项或同一品目预算总额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列作校内集中采购项目。(三)校内自
4、行采购校内自行采购是指对未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5 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的采购。校内自行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由学校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预算金额 2 万元(含)至 5 万元的货物、服务类校内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成立三人(含)以上的采购小组进行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预算金额 2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校内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自行确定采购方式。预算金额 2 万元(含)至 5 万元的工程类校内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确定一定数量的年度预选供应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从预选供应商中自行确定具体项目的成交供应商。预算金额 2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校内
5、自行采购项目,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采购方式。第三章 采购管理机构第九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审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研究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研究决定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问题;(四)裁决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争议。第十条 招标中心招标中心是学校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拟订学校采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二)负责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三)建设和管理校内集中采购“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 和“预选
6、供应商库” ,并制定相关办法; (四)接受采购申请;(五)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招标)文件或提出修改意见; (六)确认采购方式、评标方法;(七)通过学校招投标网或其他专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等方式发布校内集中采购招标信息,同时给供应商库所有供应商发招标邀请函,接受投标报名;(八)确认校内集中采购投标供应商名单,发放招标文件;(九)组织校内集中采购开标、评标和定标;(十)牵头组织校内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竞价等采购工作;(十一)公示校内集中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十二)组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申报,采购文件审核,招标文件编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采购方式变更申报;(
7、十三)牵头组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后)预选供应商、预中标供应商中的中标供应商选定工作;(十四)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备案工作;(十五)组织对学校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投诉处理工作;(十六)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即有归口管理的项目必须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工作。设备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等为学校采购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不明的采购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按归口部门管理要求自行管理。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部门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二)根据预算组
8、织审核采购计划并实施;(三)组织编制或审核标底、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文本;(四)提出采购申请;(五)确认采购(招标)文件;(六)组织项目采购技术释疑;(七)确认政府集中采购结果;(八)协助招标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九)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十)参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后)预选供应商、预中标供应商中的中标供应商选定工作;(十一)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部门项目申请部门是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的提出和实际使用部门,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使用效率负责。项目申请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申报采购计划,提交采购需求;(二)
9、确认采购需求(招标)文件;(三)负责或参与采购项目技术释疑; (四)提出采购合同申请(工程项目除外);(五)负责或参与技术验收;(六)确认政府集中采购结果;(七)协助招标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八)协助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完成验收、结算、付款、资料归档等工作;(九)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采购方式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参照*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第十四条 校内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以及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招标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确定的标准选出供应商,确定采购结果的采购方式。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均适用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采购指学校招标中心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根据本办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经学校招投标网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由招标中心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1.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
11、能成立的。2.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三)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招标中心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与唯一供应商通过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根据本办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经学校招投标网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由招标中心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后可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1.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2.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四)竞价方式采购竞价方式采购,是指公开发布信息,由供应商
12、竞价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价方式采购:1.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2.采用最低价评审方法。网上竞价是指公开发布信息,由供应商通过学校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竞价,按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网上竞价具体按照*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预算金额 2 万元(含)至 5 万元(不含 5 万元)的校内自行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询价的方式采购:(一)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采购小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含)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招标方式。(二)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小组对三家(含)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
13、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不得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的;(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因项目申请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过错造成延误的;(三)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校内公开招标项目因特殊原因需委托招标公司进行招标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向招标中心提出申请,招标中心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招标中心委托招标公司进行招标。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经上级单位正式发文同意学校自行采购的,由招标中心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后,依据
14、上级单位文件要求由学校招标中心组织采购。第十九条 经学校确定的应急项目和抢险救灾项目,须校内集中采购的,学校领导批准紧急立项后,由招标中心组织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事后应在学校招投标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含应急采购),按相关程序报学校领导审批。第五章 采购管理程序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一)项目申请部门应于年度预算申报期间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项目立项申请,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填报项目立项申报表;(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按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论证后,向计划财务处报送学校年度采购预算草案;(三)根据学校批复的采购预算,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
15、项目申请部门制定采购计划;(四)计划财务处将通过批复的年度采购预算发至各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并送招标中心和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五)应急或特殊项目(未纳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初审、预算,并填报*采购项目专项立项表(含立项理由、预算规模、技术要求等内容),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报送审批。第二十一条 采购程序(一)公开招标采购程序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1)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项目申请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需求文件,向招标中心提交招标申请等相关资料。(2)招标中心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招标申请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方案、评标方式。(3)
16、招标中心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采购申报。(4)招标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对政府采购机构反馈的采购(招标)文件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5)招标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转发给业务归口管理部门。(6)招标中心可委托招标代理协助其完成基建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7)其余事项参照*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2.校内集中采购项目(1)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申请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向招标中心提交招标申请。采购需求包括: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预算金额或者预
17、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以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2)招标中心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招标申请等资料进行审核,编制采购文件,确认评标原则、评标方法。招标中心在收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反馈,或对不符合学校采购规定的采购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及依据,或予以确认(对于特殊项目,招标中心可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进行论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招标中心反馈的招标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中心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
18、认。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的,由招标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解释。如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申诉,纪检监察(审计)室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需要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处理时间,但调查取证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中心应当根据纪检监察(审计)室的处理意见修改并确认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
19、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招标中心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组织实施采购,并制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标准、格式文书等具体操作规程。(3)招标中心至少于投标截止日前七个工作日通过学校招投标网发布校内集中采购招标公告。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五个工作日前有权要求招标中心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中心原则上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已收受或者已响应招标
20、的投标供应商,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中心指定专人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并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核查不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5)招标中心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组成项目评审小组负责评标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为三人(含)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由纪检监察(审计)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行业或技能等特殊要求,可聘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专家进行评审
21、)。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不参与评审,但可派一名代表列席评标会,接受专家询问。评审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做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经评审小组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相应的,为无效投标。评审小组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不得低于 30%,工程项目不得低于 40%,服务项目不得低于 20%。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权重的,应当经招标中
22、心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的批准。定性评审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适用于预选供应商的选取)最低价法。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评审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标过程的任何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评标过程进行非法干预。评审小组完成评标后,填写评
23、标报告,按评审结果推荐二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中心根据评审小组的排序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于招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学校招投标网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中心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中心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6)对于合理定价且进行公开招标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7)因做出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公开招标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达到两家时可当场转为竞争性谈判,则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执
24、行。(8)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中心可以从其他候选中标供应商中依序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招标中心应当将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新的中标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替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二)非公开招标采购程序1.进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1)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向招标中心提交申请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理由以及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2)招标中心对业
25、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招标申请等资料进行审核,编制采购文件,并在学校招投标网上对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报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3)备案和审批通过后,招标中心在谈判开始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谈判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时间内提交应答文件。(4)招标中心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小组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项目的资质条件、评审方法及预算金额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变更,有其他实质性变更的,谈判小组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应不
26、少于两轮。谈判小组应当于每一轮谈判前向所有供应商公布各供应商最新的承诺及报价排名,但不得透露每一家供应商的具体报价及技术资料。(6)谈判小组出具对谈判供应商的评审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7)招标中心应当将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2.进行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的校内自行采购项目项目申请部门组织成立三人(含)以上的采购小组,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做出规定;以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小组确定根据采购需求,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含)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并按既定的原则进行评标;以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
27、出询价通知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小组不得与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采购小组接受供应商提交的书面报价材料(含传真、邮件、网页打印等),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形成询价报告;项目申请部门对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活动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存档。应通过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报送学校招标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三)预选采购1.预选采购是指通过招标中心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采购具体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以下情形可以适用预
28、选采购:(1)属非通用类采购项目,但通过一次性招标采购不能确定标的物单价、数量或者合同金额的;(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2.预选采购程序(1)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预选采购项目方案,报招标中心审核。(2)招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并建立预选供应商库。(3)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4)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从预选供应商库中按规定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5)招标中心将预选采购项目、采购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3.预选采购项目采取以下方法从预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直接选购法。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预选供应商库中按照
29、确定的价格直接选购。抽签法。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从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预选供应商中通过抽签产生成交供应商。竞价法。招标中心发出采购公告,符合条件的预选供应商参与响应,通过至少一轮的谈判或者报价,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确定成交供应商。4.招标中心应当建立预选供应商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预选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考核、奖惩以及诚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预选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预选供应商遴选和退出机制,加强对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管理。(四)商场供货采购按照*商场供货采购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一)学校 2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采购合同;(二)业务归口管
30、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应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招标)文件的规定;(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应当报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四)合同签订程序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五)成交供应商不按时签订书面合同或自动放弃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项目承担资格,由招标中心室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确定排名第二的项目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如未确定排序或再次出现取消资格情况的,则需重新组织招标;(六)长期货物采购合同履行期
31、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长期服务采购合同履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报政府采购机构批准,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自行采购项目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报批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合同续期审批程序由*合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验收(一)合同生效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该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中标人及时履行合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申请部门一起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合同履行中,如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变更总额超过合同金额 10%的,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理由和依据送学校审计部门核准,报分管审计工
32、作的校领导并按经费审批权限报批,重大变更需按*市财政委员会相关要求进行备案;(三)合同履行中,如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增加理由和依据送学校审计部门核准,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并按经费审批权限报批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但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四)项目合同诸项条款执行完毕后,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项目申请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招标中心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可派员参加重点项目的验收;(五)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申请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履约情况和供应商评价
33、等信息书面反馈至招标中心。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计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的项目需报送*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进行审计,预算金额 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的*市财政委员会立项或学校立项的工程项目报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招标中心、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申请部门必须全力配合,按照审计要求及时送审。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算经审计的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依据审计报告要求进行整改,达到要求后进行结算。无需审计的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手续。第二十六条 材料归档与招标有关的报告、文件、签字审批单、各类技术资料、评标意见、合同等资料由招标中心归
34、档;重大项目管理全套资料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档案室或*市档案馆归档,其他项目管理全套资料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自行归档。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第二十七条 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下列事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中心或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提出书面质疑:(一)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二)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的;(三)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回避的;(四)采购参加人之间存在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情形的;(五)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或者成交的;(六)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七)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35、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中心或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质疑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供应商的质疑或者投诉需要向学校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或者组织专门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质疑投诉处理期间。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质疑应当实名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有明确的质疑请求;(二)有明确的质疑对象;(三)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四)有合理的事实和依据;(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供应商
36、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质疑,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质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由招标中心报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后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第三十条 供应商投诉应当实名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有明确的投诉诉求;(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三)有合理的事实与理由。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诉,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当予以受理。第三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在质疑或者投诉处理期间,纪检监察(审计)室可要求招标中心中止采购活动:(一)采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二)质疑或者投诉事项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的;(三)其他确有必要中止的情形。招标中心应当在做出中止采购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书
37、面通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中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十日。中止采购期间不计入采购期间。按照前款规定中止采购的,中止采购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采购程序。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二)供应商以外的其他采购参加人的投诉和情况反映;(三)上级纪检部门或信访部门转来的投诉和情况反映;(四)其他的情况反映、举报、意见和建议等。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学校对相关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
38、行情况;(二)监督学校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采购过程、项目合同、项目验收等的执行情况;(三)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学校采购审批事项;(四)监督学校采购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预选供应商库以及采购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五)受理并上报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六)受理采购活动相关投诉;(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聘请学校教职工担任采购监督员,采购监督员对学校采购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对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处理。经纪检监察(审计)室查实,实名书面举报为学校挽回经济损失的,学校将酌情进行奖励。第三十五条 学
39、校下列采购事项应当经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一)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二)延长长期采购合同期限的;(三)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增加采购合同标的的;(四)延长采购中止时间的;(五)终止采购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对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抽查监督,采购参加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室的监督工作,不得阻碍、抗拒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室对学校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实施重点监督: (一)有质疑、投诉或者改变评审结果的项目;(二)应当公开招标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三)集中采购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四)学校要求重点监督的采购
40、项目。第三十七条 招标中心应当建立学校采购数据信息库,汇总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申请部门提供的学校采购项目的品牌、型号、规格、价格、数量和供应商履约评价等信息,并纳入学校采购数据信息库统一管理。设定学校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制定采购需求、采购价格评比、采购评审加分等,可参考学校采购数据库的信息。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对在学校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履约评价差的供应商,应当列入诚信档案的黑名单,对其下轮投标进行评审扣分,要求合同续期的不予续期,并依照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禁止其参与学校采购。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参与学校采购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警
41、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利用不合理的采购标准限制潜在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或提出采购需求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性或者倾向性条件的;(五)其他违反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担任评审专家资格,属于本校的评审专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属于校外的评审专家,建议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二)已知自
42、己为评审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四)收受投标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六)其他违反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第四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2 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学校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五)向学校采购当事单位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六)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七)其他违反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招标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