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法定继承 条件代位继承 转继承 VS 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 继承法1、继承开始时间1、自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开始。2、同一事件死亡且无法确定先后的:无继承人(活人)的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备份不同的同时死亡。2、遗产范围夫妻共有财产,除去配偶的一半后,剩余一半属于被继承人遗产;1、个人财产 属于婚姻法中个人财产的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2、合法财产3、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PS:1、遗产包括履行标的为金钱、财物的债权;2、个人承包已获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尚未获得承包收益的,可以予以折价,其价额亦属财产;3、个人承包经营权可否集成,视当
2、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无约定且无法律规定的,不得继承。三、继承方式法定继承 VS 遗嘱继承 VS 遗赠 VS 遗赠抚养协议:1.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继承、遗赠 法定继承2.例外:继承法第 27 条,有些列情形的,仍依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弃权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遗嘱未处分的财产。3.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的,依以下原则办理: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无法定继承的,经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遗赠抚养协议受赠人不承担债务
3、清偿责任。1.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含养父母、养子女,但养子女不是其生父母的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继兄弟姐妹姐妹之间继承因抚养关系而生) 2.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3.不是继承人但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4.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5.孙子女、外孙子女若通过代位继承取得遗产则成为法定继承人,若通过遗赠去的遗产则应明示接受才可取得遗产。概念:法定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去的继承份额。1.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继承人死亡;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人一般只能以被代位人的继承份额为限而继承;5.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概念: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应继承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1.效力:转继承实质上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联系发生两次继承;而代位继承只有一次。2.发生时间: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前。3.成立条件:转继承可因任意继承人死亡而发生;代位继承只因被继承人子女死亡而发生。4.权利条件: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所有合法继承人;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
5、辈直系血亲。- 2 -VS 赠与遗嘱无效遗嘱继承 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放弃无效 明示方法放弃 抛弃自己财产代位继承 转继承5.适用范围: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遗嘱继承、遗赠总;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1.没有一赠抚养协议;适用条件 2.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3.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特征: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死因行为;3.要是行为。1.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2.代书遗嘱:条件 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遗嘱形式 代数人、见证人、遗嘱人均签名。效力:公证遗嘱 最后一份遗嘱 3.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6、,否则无效。4.口头遗嘱: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5.公证遗嘱:以上四种遗嘱,经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公证。1.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2.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3.伪造的遗嘱;4.被篡改部分的遗嘱;5.处分国家、集体、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6.遗嘱卫队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遗嘱变更、撤销:1.公证遗嘱最后一份遗嘱;2.生前行为与遗嘱意思想做,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附义务的遗嘱:1.遗嘱所附义务,继承人应履行;2.所附义务必须合法,否则该义务无效。特征:单方、无常、要式、死因行为;受遗赠人只能是国家
7、、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条件:遗赠的意思表示有效;受遗赠人未先于遗赠人死亡;受遗赠人有接受的明示行为。赠与属于合同行为,需有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合意,归合同法调整;遗赠给予单方意思表示,且在遗赠人死后生效,归继承法调整。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特征 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定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双务、有偿、诺成、要式、死因行为。抚养人权利义务:义务: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权利:取得遗赠财产。4、遗产处理1、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分,也有例外)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
8、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可多分;3 有抚养能力、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4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不均等;5 胎儿应留份额。2、受遗赠人的弃权,可以明示或默示3、无人继承又不人受遗赠的,归国家;但死者生前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归集体。4、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负担的被继承人的应纳税款和债务范围,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遗产分割- 3 -继承纠纷之诉继承权的法定代理丧失(剥夺)【区别于放弃】反悔继承权1 遗产的分配顺序:税款 一般债务 继承(同样适用于受遗赠人,但不适用于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2 若遗产实际价值不足以偿还税款和债务,则剩
9、余税款债务继承人可自愿偿还;3 放弃继承的,不负偿还税款、债务的义务。五、继承权(期待权)婚姻关系:配偶法定继承权取得原因 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取得 抚养关系:丧丧偶儿媳、丧偶女婿遗嘱继承权取得条件:有法定继承权;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时间:继承开始后(转为积得权) ,财产分割前。方式:明示放弃 溯及力:一经放弃,溯及继承开始之时遗产处理前:法院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不予承认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包括未遂)2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主观上是故意)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 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1 无行为能力的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2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追认3 法定代理人不得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否则,该代理行为无效1 继承遗产之诉,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2 被通知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列其为共同被告;3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远参诉,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仍应列其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