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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成立的登记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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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行业协会成立的登记条件: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 2 款规定) ;3.有固定的行业协会办公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 3 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没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申请成立深圳行业协会成立流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原件 1 份) ;2.验资报告(原

2、件 1 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 4.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 1 份) ;5.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原件 1 份,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原件 1 份,见附表 4)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原件 1 份,见附表 5)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原件 1 份,见附表 6)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原件 1 份,见附表 7)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业协会成立流程之受理程序(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 30 个

3、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二)受理程序:-1、筹备阶段审批:-(1)需提交的材料-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2)受理-民政部门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

4、有效文件之日起,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3)告知:-民政部门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4)审批环节:-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5)审批时间: 60

5、个工作日行业协会成立流程之审批-(1)成立申请的条件-自民政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完成筹备期间的各项任务,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没有以独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2)需提交的材料-成立登记申请书;-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其他应提交的文件。(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3)受理:-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之日起,民政部门

6、在 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4)告知:-民政部门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对民政局决定不服的,发起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5)审批环节:-

7、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6)审批时间: 30 个工作日行业协会成立流程之成立-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完成提出刻章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到民政部门备案;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发布成立公告。-(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工作标准:-1、所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谎报、虚报;-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3、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4、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本岗位负责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审批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社团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严格审批,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时限:3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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