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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电子商务犯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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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电子商务犯罪,犯罪概述,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刑法只惩罚行为而不惩罚思想犯罪构成: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实体法所特有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14.

2、1 电子商务犯罪概述,电子商务秩序是电子商务的活动规则,没有正常的电子商务秩序,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严重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社会公众基础。因此,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电子商务秩序,对保障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电子商务犯罪严重侵害电子商务秩序,同时给现行刑事法律体系带来许多新的问题。,电子商务犯罪现状,1.盗用客户网上支付账户的犯罪2.伪造并使用网上支付账户的犯罪3.盗用商户电子商务身份证行骗的犯罪4.电子商户诈骗的犯罪5.虚假认证的犯罪6.侵犯电子商务秘密的犯罪,电子商务犯罪现状,7.非法截获、复制数据商品8.电子商务逃税的犯罪9.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计算机信息系

3、统的犯罪10.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主体多样化。2、低成本低风险。3、高智能高技术。4、共同犯罪居多。5、犯罪证据可修改,难以获取、固定、保存。6、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防控难度大。7、犯罪危险结果的区域广。,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的分类-1,(1) 根据犯罪主要侵害的社会关系划分电子商务犯罪电子商务关联犯罪危害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1.电子商务犯罪的特点,电子商务犯罪的特点是发生在正常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利用电子商务系统特性侵害各种社会关系,如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诈骗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盗窃商业秘密犯罪和诈骗犯罪等。电子商务犯罪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扩

4、展其范围,新形式的犯罪不断增加,新的法律问题不断产生,给传统刑法体系予以全面冲击,电子商务犯罪问题是电子商务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的重点。,2.电子商务关联犯罪的特点,电子商务关联犯罪的特点是,虽然不发生在正常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但与电子商务活动有着紧密联系。电子商务关联犯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利用电子商务系统的特性。电子商务关联犯罪带来了大量新的法律问题,也是电子商务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的重点。,3.危害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危害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主要侵犯的是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秩序。 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包括有效性、保密性和完整性,根据这类犯罪侵犯电

5、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的不同方面,可以进一步分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的犯罪。,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的分类-2,(2) 根据犯罪主体进行分类根据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的主体特征,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1)自然人进行的犯罪,自然人进行的犯罪可分为两种 :一是单个自然人进行的犯罪。其特点是单个行为人不与其他人或组织合谋,仅凭自己的技术和设备危害电子商务的行为。二是有组织犯罪。其特点是若干行为人组成具有一定形式的组织,合谋、协作进行电子商务领域犯罪。这类犯罪中,各犯罪人事先经过合谋、演练,在具体犯罪中分工协作,破坏能力超过单个犯罪人破坏力

6、的简单相加。,2)单位形式的犯罪,单位形式的犯罪是指犯罪人不是某个自然人、犯罪组织 ,而是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现代企业大多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经营管理,在日益激烈的企业竞争中,有些企业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利用技术手段攻击竞争对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正常工作或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商业秘密。,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的原因,电子商务领域犯罪是信息时代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电子商务发展中诸多不完善方面,既是电子商务领域犯罪产生的原因,也是犯罪实施的条件。 (1)网络空间反主流亚文化思想的消极影响(2)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落后 (3)反常的公众心理因素(4)法律控制体系不完善,电子商务犯罪构成特点

7、,(1)主体群不断扩大。 (2)犯罪心态多表现为以牟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目的动机。 (3)危害行为多种多样,且都表现为充分利用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特性。 (4) 危害电子商务秩序的犯罪侵犯的权益有多种,既可能是单位、个人的财产权、保守秘密权,也可能是单位、个人的名誉权,还可能是国家管理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14.2 电子商务犯罪形态,1 信用卡诈骗罪2 诈骗罪3 侵犯知识产权罪(自习)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行医罪(自习),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达到法定数额或者具有法定情节的行为。本罪分为基本罪和派生的重罪与极重罪三个构成类

8、型。 刑法第287条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认定利用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前提,行为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依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信用卡诈骗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基本罪5个构成要件一般主体直接故意选择危害行为特殊犯罪结果被害法益,一般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指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直接故意,本罪在犯罪心态表现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内容的一般犯罪目的是:明知自己进行信用卡诈骗会给他人财产和国家信用卡管理秩

9、序造成严重危害,而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除了以上一般犯罪目的外,还必须有特殊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他人资金。,选择性危害行为,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具体表现为下列四种并列选择行为:(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 恶意透支。,特殊犯罪结果,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利用信用卡诈骗取得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川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或恶意透支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10、在无新的司法解释时,可参照这一规定认定。如果数额不是较大,则不构成犯罪。,被害法益,本罪的被害法益是复合的,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表现,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重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重罪构成要件,是指罪行在符合基本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或恶意透支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在无新的司法解释时,仍可适用这一规定。至于何为“其他严重情节”待有权解释作出规定。,信用卡诈骗极重罪的构成

11、要件,本罪的极重罪构成要件,是指罪行在符合基本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或恶意透支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无新的司法解释时,仍可适用这一规定。至于何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有待有权解释作出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 196 条和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犯信用卡诈骗罪基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犯重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极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12、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电子商务领域的诈骗犯罪,庞大的电子商务市场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吸引大量客户涌入,其中不少是盲目的随大流者,这是电子商务领域诈骗犯罪产生的重要条件和原因。 美国超过一半有关互联网的投诉是网上拍卖诈骗。其他种类的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如网上证券销售诈骗、网上大学诈骗、网上基金会诈骗等也十分猖獗,而且这些诈骗犯罪行为与传统形式的诈骗犯罪截然不同,具有新的犯罪形式和特点。,电子商务领域诈骗的行为方式,a.网上拍卖诈骗;b.网上大学诈骗;c.冒充电子商务交易方诈骗他人财物;d.网站诈骗国际电信资费;e.建立网上基金会,诈骗他人财物;f.网上销售证券诈骗;g.利用

13、中奖信息诈骗他人财物等。,诈骗罪的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具有法定数额或者其他法定情节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罪是由一般主体、直接故意、选择性危害行为、特殊犯罪结果、特殊犯罪对象、被害法益6个要件构成。,一般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巳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修改后的刑法已将经济诈骗从诈骗罪中分解出去,另规定为若干新罪名,从而形成普通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的竞合关系本罪是普通诈骗罪由于现行刑法对单位诈骗行为另有规定,所以本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直接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一般犯罪目的是明知自己实施诈骗

14、行为会侵害他人财产权的严重后果,而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除了一般犯罪目的外,还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特殊犯罪目的。,选择性危害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行为。所谓诈骗行为,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行为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本罪规定了两种选择性的行为方式,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没有规定危害行为的具体方法,也就是说,可以使用各种行为方法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特殊犯罪结果,本罪的特殊犯罪结果是诈骗财物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6 年

15、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00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 20004000 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特殊犯罪对象,本罪的特殊犯罪对象是合法所有的公私财物。,被害法益,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重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重罪构成要件,是指在罪行符合基本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和“其他严重情节”是构成重罪的选择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一项,重罪便可成立。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16、3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应在3万-5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其他严重情节,诈骗数额在15000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 , 造成严重后果的;(5)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

17、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罪极重罪构成要件,本罪的极重罪构成要件,是指在罪行符合基本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构成极重罪的选择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一项,极重罪便可成立。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前述重罪构成“其他严重情节”所列 9项情形之一的行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 287条和第266条规定,犯本罪基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重罪

18、的二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极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4.3 电子商务关联犯罪,1. 盗窃犯罪2.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对于使用未设定密码的智能卡,或者多次使用限额设定密码的智能卡的行为,只要数额达到较大,就构成了盗窃罪对于一年之内连续三次使用智能卡,应当认为符合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于使用盗窃的电子钱夹,如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

19、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骗取他人的各种支付手段的账号、密码,然后利用这些账号密码在网络中套取电子货币的现金,构成诈骗罪在网上采取技术方式,破译权利人密码,套取其相关信息,继而套取电子货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骗取智能卡的密码,继而使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盗窃智能卡的密码,从而使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关于犯罪地的确定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网络用户所在地是指在线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的户籍地或者常住地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网络用户终端所在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所在地,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法律规制建立网络用户实名登录网络制度确立入网前培训制度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过滤、隔离和删除制度,案例分析,基于网上购物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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