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证券法,【 导入案例 】内幕交易是各国立法禁止的,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 年对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大连北大车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南方证券与北大车行进行内幕交易,南方证券集中巨额资金操纵北大车行股票,超比例持有北大车行股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为此,证监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那么,什么是内幕交易?什么是操纵股票?什么情况下持股要报告和公告?证券公司为什么不能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这样做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要想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认真学习和了解证券法的有
2、关知识。,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及特点(一)证券的概念证券是指设定或证明财产权利的凭证。证券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一是广义的证券,即记载并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无价证券和有价证券两种。二是中义的证券,即记载和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三是狭义的证券,即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的特定的有价证券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认股权证、基金券等。,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我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二)证券的特征1 证明性 证券是一种证明凭证,证券体现一定的权利,如股票体现的是股权,而债券则代表的是债权。2 投资性 证券是资本证券,是投资者权利的载体,投资者的权利是通过证券记载,并凭借证券获取相应收益的。3 流通性 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证券的持有者可以随时将证券转让,以实现自身权利。二、证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
4、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证券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即证券法典。本章所研究的是狭义的证券法。(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证券法是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个特定的社会关系就是证券关系,即证券融资关系。包括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监管关系。1 证券发行关系证券发行关系是指证券发行人将证券自行发售或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售给投资人而发生的关系。包括: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投资关系,发行人与承销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 证券交易关系证券交易关系是证券市场上转让证券而发生的关系。是证券商之间以及由证券商代理的投资者之间因证券买卖而形成社会关系,还包括证券质押
5、关系、赠与关系、继承关系。3 证券监管关系证券监管关系是证券市场监管者因规范、调控证券发行和交易而与证券关系参与者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中介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机构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证券法的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准则。这些准则对理解和适用大量的具体规则和特殊判决有着重要作用。我国(证券法第3 至9 条规定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又称“三公”原则,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加者
6、都有平等的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监管对象给以公正的待遇。这里公开原则是核心,只有公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二)自愿、有偿、诚实 的原则自愿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有偿是指从事证券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市场经济活动规则,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诚实信用即不欺不骗、遵守诺言,实践承约,从而取得信任,这是商业道德法律化的具体体现。,案例2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案情介绍1995年7月25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公司)刊登配股说明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25股,配股价为735元/
7、股;社会公众股东还可按10:741的比例受让法人股东转让的配股权,法人股配股权转让费620元股。7月31日为长虹公司配股除权基准日。长虹公司股票在配股后迅速出现了填权行情,股价由8月1日开盘12元迅速升至8月18日(长虹股权登记日)的1873元报收。正当长虹股票持有者对该股票“二次除权”后的表现寄予厚望希望再次获利时,8月21日,长虹公司送股部分上市,其除权价应在11元左右,长虹以1087元开市后,稍试上摸便一路下行,最低探至992元。后来有人发现长虹的公有股转配红股被悄然允许上市,随后又引起市场恐慌性抛盘。至8月23日长虹股票被宣布停牌时止,其股价已跌至970元。“二次除权”不仅未给投资者带
8、来“二次填权”的厚利,反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贴权,使投资者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受此影响,上海证券市场亦市势逆转,股指下挫。 “长虹事件”发生后, 中国证监会于8月24日宣布四川长虹转配红股上市属违规事件,对上海证券交所自主安排长虹转配红股上市予以通报批评。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中国证监会于11月6日就“长虹事件”作出决定,包括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允许四川长虹未上市流通部分的转配红股继续上市流通,责成长虹公司对其内部证券事务进行整顿,切实规范信息披露工作等6项。,(三)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9、的原则这是指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分业经营旨在禁止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业务混作,禁止证券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混作,禁止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证券法中规定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六)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法 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可以由它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在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前提下,依
10、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四、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1998 年12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1999 年7 月1 日起施行,2004 年8 月又进行了修订。该法共12 章214 条,主要内容包括:,(一)一般规定主要内容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及施行时间。集中体现在(证券法的第1 章总则和第12 章附则中。(二)证券市场运行规定内容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收购。集中体现在 证券法的第2 至4 章。(三)对证券机构的规定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
11、务机构。集中体现在 证券法的第5 至8 章。(四)证券监管的规定包括: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集中体现在 证券法的第8 至9 章。(五)证券法律责任集中体现在 证券法 的第11 章中。,第二节 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销售证券的活动。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证券的发行包括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一、股票发行 (一)股票的概念与种类1 股票的概念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法律表现形式
12、,是股东权益的证明。,2 股票的种类( 1 )按股东的权利性质的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2 )按票面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票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3 )按票面是否载明金额,股票可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二)股票发行的资格和条件股票发行人应依法具有股票的发行资格。我国法律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1 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设立发行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筹措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故股票的设立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由于公司发起设
13、立的股票发行对象是发起人,因而,公司法规定的发起设立的条件也就是股票发行的条件。募集设立时,根据(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发行的条件有:( 1 )股份公司的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仅限一种,同股同权。( 3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 4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 %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
14、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 6 )发行人在近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原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 1 )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近3 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2 新股发行的条件新股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增加资本而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的行为。公司增资发行新股除符合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前一次
15、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 年以上。( 2 )公司在最近3 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 )公司在最近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三)股票发行的程序股票的发行程序一般要经过申请、审核、公告三个阶段。1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票发行申请人在申请审核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法定的申请文件和审核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首次发行应当提交的文件主要有: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
16、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审核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再次发行应提交的文件有:申请发行新股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往盈利水平,今后经营估算,审核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其中招股说明书是最主要的发行法律文件。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股票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 审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17、的规定,核准程序包括:,( 1 )受理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根据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 万元。( 2 )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意见。( 3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审核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 )核准发行。根据发行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应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
18、予核准的,出具说明不予核准理由的书面意见。审核期限为3 个月,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3 公告股票发行经核准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包括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将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二、债券的发行(一)债券的概念和特征1 债券的概念债券是有法定资格的发行人为筹措资金,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根据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2 债券的特征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证明性。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证明债券持有人与发行该债券的发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 )偿还性
19、。债券发行是以还本付息为前提,发行时都规定了具体的偿还期限,发行人必须按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 )收益性。购买债券是一种投资。债券持有人不仅可以获得利息收人,而且还可以利用债券市场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4 )安全性。相对于股票而言,债息是固定的,与发行人的业绩没有直接关系,收益稳定,风险小。,(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 公司法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
20、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2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尚未偿还的部分。3 最近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 年的利息。4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开支。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除具备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公司法
21、 还规定了禁止性条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未募足的。2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三)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1 决议或决定发行公司债券不仅要还本,还要付息,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2 申请和审批公司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或决议后,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同时还要提交如下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
22、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应自受理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已作出的审批决定,如果发现不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公司返还。 3 公告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准后,公司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告的募集办法包括: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的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第三节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是指证
23、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应遵循证券法 规定的交易规则,同时还应遵守合同法 及 公司法 规则。证券交易主要是股票上市和债券上市一、股票上市股票交易即股票上市,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上市条件根据(公司法)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3 开业时间在3 年以上,最近3 年连续盈
24、利。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 以上。5 公司在最近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股票上市程序1 申请与核准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 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材
25、料审核后,决定是否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2 上市安排股票上市申请经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上市文件,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文件之日起6 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3 上市公告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 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包括: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 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三)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根据 公司法
26、 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应暂停上市交易:1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 公司最近3 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交易:1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2 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者公司最近3 年连续亏损,经查实后果严重,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3 公司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二、债券上市
27、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债券上市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一)债券上市条件,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 年以上。2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3 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二)债券上市程序1 申请和审核公司债券上市,必须申请。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文件有: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28、。,2 安排上市债券上市申请经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上市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在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法律文件之日起3 个月内,安排债券上市交易。3 上市公告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该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5 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三)债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4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
29、办法履行义务。5 公司最近2 年连续亏损。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债券上市:,1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2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未按审批机关批准用途使用,或者公司最近2 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及其他证券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的活动。证券信息公开包括发行公开和上市公开。证券发行时的信息公开称为初次公开,证券上市时及上市期间的信息公开称为持续公开。持续信息公开制
30、度是证券法 基本原则的要求和体现,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一)持续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持续信息公开包括定期信息公开和重大事件信息公开。1 定期报告定期信息公开是以定期报告的形式表现,包括季报、中报和年报。( 1 )季度报告。季度报告简称季报,是反映上市公司每个季度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文件。季报的内容包括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附录。( 2 )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即半年度报告,是反映公司上半年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况的文件。中期报告的内容包括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公司基本情况、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重要事项、财务报告。,( 3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是反映公司整个会计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方面基本情况的文件。年报的内容包括重要提示及目录、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简介、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2 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也称“重大事件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就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为说明事件实质而出具的临时性报告。 证券法)列举了需要履行临时信息公开的重大事件的常见形态:,(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
32、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 以上的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长,1 / 3 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 )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二)持续信息公开的方式上市
33、公司应当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及时、公平地向社会公众提供与公司营业、财务及股票价格有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平等地享受信息利益。依据现行法规,信息公开方式主要有:1 报刊登载通过报刊登载的方式来公开信息,目前使用最普遍,投资者也最容易接受。证券法 规定,依法必须做出信息公告的,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2 备置文件备置文件是将制作完成并进行报刊登载的信息公开文件,存放于公司所在地和证券交易所,以备公众查阅。3 文件备案上市公司将在报刊登载的信息公开文件或其副本报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4 答复询问根据 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
34、务,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四、禁止的交易行为由于证券交易中涉及金额较大,当事人众多,交易技术性强,所以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和破坏性。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了禁止的交易行为。,(一)一般性禁止规定此类内容在(公司法 、 证券法中都有规定。具体包括:1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 年内不得转让。2 持有公司5 表决权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才及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人后6 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 个月内买人,由此所获利润归公司所有。3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4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
35、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5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国家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6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6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在上述文件公开前后的5 个工作日内,上述专业人员不得买卖该股票。7 未经批准,禁止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二)内幕交易禁止规定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证券法 对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内幕信息做了具体规定。1 内幕人员内幕人员即
36、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1 )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 3 )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2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37、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包括:( 1 ) 证券法 第60 条第二款(持续信息公开的重大事件临时报告规定)所列重大事件。( 2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 6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三)操纵证券市场禁止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而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影
38、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证券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1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价格。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四)欺诈客户禁止规定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反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有以下6 种情况:1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 不在规定时间
39、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 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 为谋取佣金收人,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五)其他禁止规定1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2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3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4 在证券交易中,
40、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5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取得对该上市公司的管理或控制权,进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购买或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就意味着介人公司管理事务,形成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和控制,因此称为“公司收购”。,持股情况报告和公告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某些股东操纵股票市场交易价格,利于监管,证券法 规定了股东持股情况报告和公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报告和公告的情形和时间界限 证券法 规定了两种情
41、形: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 时。2 投资者持有“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 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 。出现以上两种情形,投资人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二)报告和公告的内容,根据 证券法的规定,报告和公告的内容包括:1 持股人的名称、住所。2 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3 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三)报告和公告期间的行为禁止投资者在持股比例首次达到5 时3 天内,以后增减5 % ,在报
42、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我国 证券法 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有两种: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一)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进行收购的行为。,1 要约收购的条件 证券法 规定了要约收购的要约条件:(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已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 时。( 2 )继续进行收购的。收购人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免除发出要约。2 要约收购的程序要约收购一般要经过报告、公告、收购结果及法律后果等环
43、节。( 1 )报告。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抄送证券交易所。证券法 具体规定了报告书的报告事项。,( 2 )公告。收购人在依规定报送上市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巧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并不得超过60 日。在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获准后,予以公告。在收购要约期限内,收购人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 )收购结果。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
44、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 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 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上司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巧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4 )收购的法律后果。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通过要约收购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
45、,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二)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持有大比例股权的股东以协议的方式收购其所持股权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是一种重要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为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的转让提供了合法渠道,对于流通股也可以采用协议收购。,1 收购协议协议收购的基础是收购协议,收购人采取协议收购形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达成收购协议,即收购人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大股东提出收购意向,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2 报告和公告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 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
46、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3 协议的履行收购协议公告后就可以履行。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协议收购的法律后果和要约收购的法律后果相同。,第十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根据 证券法 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这里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就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是隶属于国务院领导的特殊事业单位。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 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
47、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 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 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 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 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 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 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8、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 进人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2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3 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4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时间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1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2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3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