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概述,一、外交关系 广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与国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派遣或接受特别使团、国家领导人访问、举行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方式,在国际交往中所形成的关系; 狭义上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领土内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外交关系形式主要有四种:1、正式的外交关系2、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也叫半外交关系3、非正式的外交关系4、国民外交关系,二、外交关系法,所谓外交关系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外交关系法的渊源,1、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4年4月24日生效,1975年12月25日对我国生效),2、196
2、9年特别使团公约(1985年6月21日生效),3、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4、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5、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7年2月20日生效,1987年9月4日对我国生效),6、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第二节国家外交机关,一、国内外交机关1、国家元首:最高机关2、政府及其首脑:领导机关3、外交部 二、国外外交机关1、常驻外交代表机关2、临时外交代表机关:政治性和临时性代表团,第三节使馆,一、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需要双方的协议。 协议的方
3、式由有关国家决定。,二、使馆的职务,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的规定,使馆有五项主要职务: 代表保护谈判,调查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各方面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技关系。 此外,由本国政府授权,使馆还可以执行国际法所许可的其他职务。,三、使馆人员的组成,使馆馆长。 使馆馆长的等级在1815年维也纳议定书中才有规定,大使是派遣国向接受国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他代表本国及国家元首常驻接受国办理外交事务,可随时请求谒见接受国元首,进行直接谈判,是最高级的外交代表。公使是派遣国向接受国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是第二级的外交
4、代表,除在礼遇上稍逊于大使外,其他方面与大使相同。,代办是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使节,是代办处的馆长。他代表本国及外交部长常驻接受国办理外交事务,仅可随时请求谒见接受国的外交部长。代办派遣在现代已不多见。但是,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办则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务时被委派暂代馆长,负责主持使馆日常行政事务的外交人员。馆长的三个等级表明国家间外交关系发展的程度。,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和各种随员。 A参赞是指使馆内协助馆长办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外交官,他是馆长关于国际法和外交事务的顾问。在馆长离职期间,往往由参赞担任临时代办,代理馆长。 B秘书是使馆
5、内秉承馆长旨意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C武官是一国军事部门向另一国军事部门派遣的代表,在使馆中是馆长开展外交的军事助手,分为海、陆、空军武官。 D随员,是使馆内办理各种事务的最低一级外交官,由外交部和其他部门派遣。,行政技术职员,是指承办使馆行政和技术事务的使馆职员,包括译员、无线电技术员、会计和打字员等。事务职员,是指为使馆仆役的使馆职员,包括司机、信使、厨师和传达员等。,四、外交代表的派遣,A派遣国在使馆馆长任命前,应先不公开地征求接受国的意见。B关于海、陆、空军武官,接受国可以要求先行提名,征求该国同意。上述人员在接受国同意后再正式派遣赴任。C使馆馆长
6、和海、陆、空军武官以外的使馆人员,派遣国原则上可以自由派遣。,五、不受欢迎的人和不能接受的人 为了保护接受国的利益,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接受国可以随时宣告使馆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和宣告使馆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的人。这种宣告既可以适用于已到任的和在任的使馆人员,也可以适用于已被任命而尚未就任的人员,且不需说明任何理由。,五、使馆和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与终止,大使或公使级馆长赴任需要携带国书。国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外交文书,文书中写明馆长的姓名、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予以信任等,由国家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代办级馆长是向外
7、交部长派遣的,赴任时携带委任书,该委任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向接受国外交部长发出。,国总统(姓名全称)阁下 阁下: 为巩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我任命先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特命全权大使。 我相信先生将尽力完成他所担负的使命,请你惠予接待,并对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进行的工作给予信任和帮助。 先生业已完成其驻国特命全权大使的使命,现予召回。我愿借此机会对他任职期间所受到的接待和帮助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签字)(副署) 一九年月日于北京 国字第号,职务的开始日期,主要根据接受国的通行惯例来确定,对常驻使节职务的终止,维也纳外交关系
8、公约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外交代表的职务即告终止:1、任期届满,使馆人员任期届满,职务即告终止;2、本国召回;,3、接受国要求召回,接受国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人;4、两国断交;5、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或政变、产生新政府,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丧失等,也可以导致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六、特别使团与外交团,1、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谈判某项特定问题或完成某项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1985年生效的特别使团公约对特别使团的派遣、组成及特权与豁免作了规定。,2、外交团,狭义的外交团是指由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则还
9、包括这些使馆的所有外交人员及其家属。外交团通常设一个团长,由外交团中等级最高、递交国书最早的使馆馆长担任,基督教国家一般由教廷大使担任。外交团不是一个固定的外交职能机关,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它的作用主要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国际法不允许外交团采取政治性的行动,干涉接受国的内政。,第四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及依据(一)概念 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1、治外法权说2、代表性说3、职务需要说,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建馆和执行使馆职务的便利。根据公约,接受国应便利派遣国按照接受国法律在其境内置备派遣国建馆所需的馆
10、舍,或协助派遣国以其它方法获得建馆房舍;在必要的时候,接受国还应协助使馆为使馆人员获得适当的房舍。,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的土地,而不论其所有权归谁。(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这意味接受国的任何官员,包括政府官员、司法人员、警察、税务人员等,未经使馆馆长或其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使馆馆舍执行公务或实施法律程序。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没有规定任何例外。,(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别保护的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和
11、有损尊严的事情。所谓负有特殊责任,是指负有高于一般的维护秩序的责任,“适当步骤”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3、使用国旗和国徽。,根据公约20条的规定,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使馆馆长寓所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国徽。,4、使馆的财产及档案、文件不得侵犯。,公约第24条规定,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也无论位于何处,均不得侵犯。档案包括文书、文件、函电、胶片、胶带、登记册、明密电码、记录卡等。接受国有关当局不得要求使馆交出其档案和文件,也不得对使馆的档案和文件采取搜查、查封、没收或销毁等措施,使馆的档案
12、、文件不得侵犯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均不受限制。,“无论何时” 不仅包括派遣国与接受国保持正常外交关系时,也包括两国断绝外交关系、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不论何处”是指不论这种档案和文件是位于使馆馆舍内,还是在使馆馆舍外,也不论这种档案和文件被外交代表携带,还是被装在外交邮袋内。,5、通讯自由。,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27条的规定,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如使馆有使用密码通讯的自由,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外交邮袋不得扣留或开拆;外交信使的人身不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6、免纳捐税、关税。,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23、28、3
13、4、36条的规定,使馆馆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的捐税,如房地产税。但对使馆提供的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如水、电费和清洁费等不能免除;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及手续费免纳捐税,如使馆办理公证、认证、签证、护照、本国公民的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等收费,一律免征捐税;使馆的公务用品,如办公室用具、车辆等准许入境,免纳关税和其他课征,但贮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不在此例。,7、行动及旅行自由。,使馆及其人员的行动旅行自由被认为是使馆执行其保护和了解职务所必须的一种便利。问题是这种自由是否必须是完全和绝对的。当初在签定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就有两种意见。后来,该条约26条就体现了两种意见的妥协。规定:除接受国为国
14、家安全设定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制订法律和规章外,接受国应确保所有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 人身不可侵犯。根据公约第29条的规定,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可侵犯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的尊严应予尊重,不得对外交代表实施逮捕或拘留。但这并不排斥接受国对外交代表犯罪行动的防止或制止的措施的实施,也不排除由于外交代表本人的挑衅行为而引起的他人自卫措施的实施;,二是“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接受国负有义务对外交人员以特别的保护,使外交代表人身安全和尊严免受侵犯,同
15、时防止任何侵犯外交代表人身、自由和尊严的行为发生,并对侵犯外交代表人身自由和尊严的犯罪行为予以制裁。,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根据公约30条的规定,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和使馆馆舍应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的权利。私人寓所是指外交人员所住的地方,而不是私人所有的意思,包括外交公寓、别墅和临时寓所,如旅馆房间。接受国的官员、司法人员等未经外交代表的许可不得进入,接受国也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外交代表的寓所安全,防止和制止对寓所的侵犯。 外交代表的文书和信件同样享有不可侵犯权,外交人员的财产,除按公约规定不免除强制执行的外,其余的也是不可侵犯的。,3、管辖豁免。,(1)刑事管辖的豁免。外交代
16、表对接受国的刑事管辖享有豁免,这种豁免是没有例外的、绝对的。这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接受国不得对外交代表拘捕、审讯和判刑。接受国对于经查明犯罪的外交代表虽然不能行使管辖权,但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在案情较严重的场合要求派遣国放弃豁免权,或宣布该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是不完全的,公约第31条规定了三种例外:一是关于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但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二是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事件的诉讼;,三是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
17、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接受国可以行使管辖。 另外,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管辖豁免的人如果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反诉时,也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3)作证义务的免除。,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接受国不能强迫外交代表作证。外交代表作证义务的免除,包括不得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和提供证词的义务,但接受国可请求派遣国同意外交代表作证。,(4)管辖豁免的放弃或执行豁免的放弃。,对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豁免的放弃必须是明示的,通常由使馆馆长把放弃决定通知接受国。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
18、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默示放弃,后项放弃必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示做出。,4、免纳捐税及其他豁免。,公约36条规定外交代表免纳一切捐税,但同时规定了如下几项例外: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的间接税;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征的捐税(除非是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而拥有的);遗产税、遗产取得税;继承税;对于在接受国内所获得的私人所得或商业投资所课征的税;为提供特定服务所付的费用,不动产的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抵押税及印花税等。,外交人员的私人财物和用品入境免征关税,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接受国当局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有非免税物品或有接受国法律禁止的进出口物品或检疫条例加以管制的物品时,可在外交代表或其代理
19、人在场时查验。此外,外交代表应免于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如不服兵役,不担任陪审员,不承担个人捐赠等法律义务,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任务。,四、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1、外交代表的家属与外交代表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 条件: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 特权与豁免: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范围:各国一般认为外交代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与外交代表构成同一户口。,2.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
20、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第33题)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2、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使馆的行政与技术职员及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条件: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特权与豁免:享有下列三点除外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第一,其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
21、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第二,除其最初定居时所带入的物品外不能免纳关税及其他课征;第三,他们的行李不免除海关查验。,3、使馆服务人员。,使馆的服务人员,条件: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特权与豁免:A就其执行公务行为享有豁免, B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 C免于适用接受国所实行的社会保险办法。,4、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条件: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特权与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 在其他方面,他们只能在接受国许可的范围内享有特权与豁免。,五、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使馆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负有尊重接受国的法
22、律规章的义务。(2)使馆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一切国家都承担不干涉他国内政的义务,因此使馆人员也负有不干涉接受国内政的义务,如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得公开指责接受国政府的行为和政策等。,(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如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作进行颠覆、破坏或任何其他危害接受国活动的场所,不得利用馆舍关押使馆以外的人,不得利用使馆馆舍庇护接受国所追诉的人或罪犯或其他人。,杜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杜某在甲国首都实施抢劫,有一名乙国人在其抢劫中被其杀死。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事件。甲乙丙三
23、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多选题),A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B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C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杜某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认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杜某提起刑事诉讼甲国表示放弃杜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杜某进行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杜某本人是否同意,60.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
24、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2003年司法考试)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95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
25、国报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2005年)A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B皮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D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1.甲乙两国1990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2007年两国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之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
26、8年第30题单选)A.甲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B.乙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C.上述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D.甲国可以查封没收乙国使馆在甲国的财产,1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D (09年第79题)A甲国对奥马的任命需征得乙国同意,乙国一经同意则不可撤销此项同意 B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火 C贝登在公务之外开车肇事被诉诸乙国法院,因贝登有豁免权乙国法院无权管辖 D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制度,2
27、.2007年,甲国国内不幸爆发某种流行传染病。据报,甲国驻乙国大使的官邸发现疑似患者。乙国卫生防疫人员迅速赶到该官邸外,做好处理患者准备工作。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彼此间没有其他的相关协定。根据该公约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第29题)A.由于官邸处于城市居民区,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可以立即进入官邸调查处理患者B.只要患者不是大使本人或其家属,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就可以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C.如果未得到甲国大使的明确同意,乙国卫生防疫人员不得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D.只要甲国大使没有明确反对,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就可以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3.甲某为A国
28、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一个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2003年第20题)A.甲某B.乙某C.丙某D.丁某,第五节 领事关系法,一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1.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协议 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和服务人员。,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 领事雇员是指行政和技术人员,包括办公室秘书、译员等。 服务人员包括传达员、汽车司机等,至于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不属于使馆人员。,领事馆长分为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相应地,领馆也分为总领事馆、领事
29、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四级。 我国实行的是总领事馆、领事馆和副领事馆三级领馆制。中国在外国只设立总领事馆、领事馆,外国在中国设立的都是总领事馆。 领事可分为职业领事和名誉领事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习惯法并不要求任命领事馆馆长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不妨碍当事国之间达成这种协议。领馆馆长奉派任职,应由派遣国发给委任文凭,经由外交途径送交接受国政府。领馆馆长必须经接受国以发给“领事证书”的形式给予准许,才能执行职务。接受国有权决定是否颁发给其他领事官员“领事证书”,如接受国拒绝发给“领事证书”,则无须说明理由。,
30、为了保护接受国的利益,公约规定,接受国得随时通知派遣国,宣告某一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任何其他领馆馆长为不能接受。在这种情形下,派遣国应视情形召回该人员或终止其在领馆中的职务。如果派遣国拒绝召回有关人员或终止其职务,接受国得视情形撤销领事证书或不复承认他为领馆馆员。接受国采取上述措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2.领事职务,(1)保护。(2)促进。(3)调查。(4)办理证件、公证和登记等事务。(5)帮助派遣国国民;(6)传送司法书状和其他文书;(7)监督、检查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等。,二领事特权与豁免,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领馆馆舍是指专供领
31、馆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附属的土地。公约规定了领馆馆舍的不可侵犯性,但是是有一定限度的,以下三点体现了不可侵犯的限度:第一,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第二,领馆如果遇到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接受国可推定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第三,使馆馆舍、馆舍设备、财产及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如确有必要,仍可征用,但须给予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赔偿。,(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领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也不论位于何处,都不得侵犯。(3)行动自由。(4)通迅自由。领馆的通讯自由权与使馆的通讯自由权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32、方面的内容:第一,接受国允许领馆为一切公务的目的、采用一切适当方法所进行的自由通讯,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第二,领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第三,领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但接受国当局如有重大理由怀疑邮袋所装之物品并非公文时,可请求派遣国指派一人在场当面开拆,如对方拒绝,可将邮袋退回原发送地点。,(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 (6)使用国旗、国徽。(7)免纳捐税、关税。,2.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自由受一定的保护。但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主管司法机关的司法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 1988年美国逮捕南斯拉夫驻芝加哥总领事比耶迪奇。,(2)一定限度的
33、管辖豁免。 领事官员和雇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管辖。两种例外: (1)领事官员或雇员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 (2)第三者因车辆、船舶、飞机在接受国内造成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此外,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刑事管辖的豁免:领事官员和雇员非执行职务行为,不享受刑事管辖豁免。如间谍、贩毒等。,(3)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的免除。A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来往公文及文件之义务,领馆人员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出证言B除此之外不得拒绝作证,若拒绝作证不得施以强制或处罚; (4)免
34、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5)其他特权与豁免。,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一)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二)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办外交事务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一)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二)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三)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3.领事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规定,下列人员不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A在接受国从事私人有偿职业的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B这些人员的家属或私人服务人员;C领馆人员家属本人在接受国内从事私人有偿职业者。,4.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领馆馆舍不得以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的方式加以使用;A领馆人员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B负有不干涉接受国内政的义务;C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D领馆人员应遵守接受国法律、规章就使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对第三者可能发生的损害所规定的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