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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货款的支付.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114310 上传时间:2018-06-12 格式:PPT 页数:76 大小:839.5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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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八章 货款的支付,货款的支付,支付工具,1,支付方式,2,非现金贸易的主要工具,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单据:包括货物凭证、货物运输凭证、货物运输保险凭证、货物检验凭证等信用证:如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第一节 票据,一种债权凭证,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个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票据的特性,流通性 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无因性 票据债务人必须对善意持票人 付款。要式性 票据的形式、内容和处理行为 必须符合要求。文义性 根据票据文字记载履行付款义 务, 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记 载文字以外的证据对记载文字 予以变更。,

2、案例分析,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案例答案,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

3、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汇票,(bill of exchange , draft 或bill)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汇票的要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了汇票的必备内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

4、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或商号;(5)收款人名称或商号;(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2、付款日期,见票后即付: at sight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见票后定期付款: at 30 days after sight运输单据日后定期付款: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3、汇票抬头,“收款人”(payee)的记载通常称为“抬头”: 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 不可转让 Pay to Henry Brown only; Pay to Henry Br

5、own ,not transferable; 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 )背书交付可转让 Pay to the order of Henry Brown ; Pay to Henry Brown or order ; 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 )交付即可转让 *Pay Henry Brown or Bearer; Pay Bearer;,4、汇票的分类,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 即期汇票(sight draft) 远期汇票(time draft

6、 ),按承兑人的不同(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 银行承兑汇票 (bankers acceptance draft )按是否附有货运单据 光票(clean draft)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5、汇票的使用,即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后一个月内;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已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出票(Issue),一、出票人写成汇票(Draw)并签字;二、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主债务人,对汇票债务的责任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两方面,汇票是出票人担保的“信

7、用” 货币。 付款人 没有签字(承兑),对债务没有责任。 收款人- 有两个方面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或承兑的行为,可分为两种: 提示承兑(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 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提示付款(presentation for payment): 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付款或承兑人付款的行为。,承兑(acceptance),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付款人应

8、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则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时不能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成为从债务人。,背书(endorsement)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一、写成背书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二、一般转让背书的种类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特别背书。 Pay to the order of Henry Brown. William White(签字)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无记名背书。 William White(签字)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Pay

9、 to Henry Brown only. William White(签字),背书的效力 不必通知债务人,对背书人(Endorser) 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 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及票据的有效性。 对被背书人(Endorsee) 获得汇票债权人具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回头背书对被背书人原有的后手无追索权。,贴现,受让人在受让汇票时,要按照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这种行为称为“贴现”。,拒付与追索(dishonour and recourse),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付款人拒付并不使他对持票人负有责任,除非对

10、远期汇票已承兑。汇票被拒付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所有前手直至出票人追索。行使追索权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前手,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和退票理由书。,本票(promissory note),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73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必备内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商业本票: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我国只允许开立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银行本票。,汇票 本票

11、 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和收款人 份 数 一式多份(银行汇票除外) 一式一份 承 兑 远期汇票都要经付款人承兑 无须承兑 承兑前出票人为主债务人, 出票人始终为债 债 务 承兑后承兑人为主债务人 务人 出票人为从债务人。,本票和汇票的区别,支票(cheque, check),定义: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必备内容:,1 表示支票的字样;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确定的金额;,4 付款人名称; 5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签章。,支票种类和特点,我国票据法将支票分为:1 普通支票(既可提现,又可转

12、帐)2 现金支票(只能提现,不能转帐)3 转帐支票(只能转帐,不可提现)性质说明:1.支票都是即期的:如果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2.划线支票:只可转帐,不可提现。3.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字样并签字而成为保付支票。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第二节 其他信用结算方式,根据所利用的信用不同,国际货款结算可分为:基于商业信用:汇付和托收基于银行信用:信用证、银行保证书,1、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汇款,汇出行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将款项委托书寄交汇入行或以密押电报通知汇入行,授权汇入行按额付款给收款人。 根据汇款

13、方式,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汇付方式当事人,汇付方式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通常是 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 汇出行(remitting bank):通常是进口 人所在地的银行。 汇入行(receiving bank):通常是汇出 行的代理行,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收款人(payer):通常是出口人,买卖 合同的卖方。,汇入行,汇出行,汇款人,收款人,电/信汇业务程序图,买卖合同规定以电/信汇付款,1 电/信 汇申请书、交款、付费,4 收 据,5 付 款 *,3汇 款 通 知,2 电/信汇委托通知 *,6 收回垫款或付讫借记通知,(Telegraphi

14、c Transfer, T/T),(Mail Transfer, M/T),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给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收款人(卖方),汇入行(付款人),票汇业务程序图,买卖合同规定以票汇付款,1票汇申请书, 交款、付费,2 银行即期汇票,3 寄汇票通知书(票根),7 收回垫款或付讫借记通知,4 .寄交银行即期汇票,5 背书后交汇票,6付款,汇出行(出票人

15、),付款人(买方),汇付的使用,商业信用极可靠客户的赊销交易(O/A) 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订货付现(Cash With Order) 交货付款(Cash On Delivery )定金、货款尾数、佣金和费用等支付大宗货物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2、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出口人(债权人)先行发货,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或随附主要有关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当事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出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卖方。托收行(remitting b

16、ank): 即委托人的代理人,通常是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on bank): 即托收行的代理人,通常是进口地银行。付款人(drawee, payer): 即受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或单据的银行。(代收行)需要时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付款人(进口人),委托人(出口人),代收行,合同规定付款交单方式,2.寄交托收指示书、汇票、货运单据,1 装货,填写托收委托书,开立汇票,跟单交付,托收行,3 按委托书指示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4 审单无误后付款,5

17、 付款后代收行交单,6.办理转帐并通知款已收妥,7 交款,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D/P),即期付款交单 (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付款人(进口人),委托人(出口人),代收行,合同规定承兑交单方式,2.寄交托收指示书、汇票、货运单据,1 装货,填写托 收委托书,开立汇票,跟单交付,托收行,3按委托书指示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进口人承兑汇票,银行交单,4 到期日付款,5.办理转帐并通知款已收妥,6。交款,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D/A),托收的性质,托收是基于商

18、业信用,托收行和代收行的责任仅限于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在遭拒付时及时把详细情况通知委托人,他们对汇票的付款人(受票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不承担任何责任。,托收的利弊,对买方有利:免去开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若采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还可以享受借单提货和承兑交单提货的融资便利。,对卖方不利:先发货后付款,收汇风险大;货物被拒收的被动;支付托收费用;无单放货风险(特别是FOB条件下)。,案例分析,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

19、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无法收回,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案例分析答案,1、对托收的商业信用性质的把握。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

20、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2、对D/A与D/P之间的法律风险的区分。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3、此外还存在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货款与财务的双重损失。,3、信用证,信用证起源、发展和概念 信用证流程 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信用证分类 UCP600和DOCDEX规则介绍 信用证条款内容 信用证支付存在的问题,信用证的发展,运输方式、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1983年修订本,第4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6年公布“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第416号出版物。(80年代末90年代初,占国际结算90%,140多国家和

21、地区公开宣布采用UCP400)电子化、网络化,信用证结算方式多样化,1989年对UCP400进行修订,1993年3月10日ICC银行技术实务委员会批准“UCP500”。2006年10月ICC银行技术实务委员会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UCP600 第二条 定义: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UCP500对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是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凭证。它

22、是指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书面凭证。 (开证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信用证的作用,信用证支付起到安全保证作用和资金融通作用:对于卖方: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得到货款,还可打包贷款。对于买方:只要申请开证,交少量押金,货款可在单据到达后支付,减少资金占用。还可凭信托收据借单。对于银行:贷出信用,掌握物权单据,收取一定手续费和利息(议付行),利用开证申请人交付的押金进行资金周转

23、。,信用证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一般为进口人,是信用证交易的发起人。开证行(opening bank ; issuing bank): 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后,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受益人(beneficiary):一般为出口人,是信用证的收件人(addressee)和信用证的使用者。可以按信用证要求,签发汇票向付款行索取货款。,信用证其他当事人,通知行(advising bank ; notifying bank):一般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仅承担通知收件人和鉴别信用证表面真实性义务。议付行(negotiatin

24、g bank):又称押汇银行、购票银行或贴现银行,作为善意持票人对出票人(受益人)具有追索权。议付可分为限制议付和自由议付。付款行(paying bank ; drawee bank):又称受票银行,开证行一般兼为付款行。当使用第三国货币支付时,可委托代付行(paying bank agent)代为付款。,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信用证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是开证行的偿付代理人,有其存款帐户。对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支付,不承担审核单证的义务,发现单证不符,可以追回付款。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

25、由通知行兼任,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开证人(进口人),受益人(出口人),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图,4通知并转交信用证,要求审证。,1.订立信用证支付条件的合同,,付款行 开证行,通知行 议付行,2 申请开证,交押金,3.开立L/C,(电开或信开),5. 审证有误,要求修改信用证,6提交修改申请书,7.修改通知书,8 确认改证后发货,缮制单据,开立汇票,办理议付,银行背批,9.索偿(单据、汇票和索偿证明)与偿付(或拒付),10提示,付款赎单,偿款行,代付行,受票行 (第三国货币),指示,有开证行存款帐户,索偿,信用证的内容,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

26、、受益人、通知行等名称和地址,有的信用证还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等。信用证种类性质和编号: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信用证,以及可否撤销、可否转让、是否经另一银行保兑等;信用证金额:规定信用证应支付的最高金额及支付货币。信用证开证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2.货物条款: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3.装运和保险条款:如装运港或启运地、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等,CIF或CIP条件下的投保金额和险别等。4.单据条款,通常要求提交: 货物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检验证书等); 运输单据(海运提单、联合运输提单、简式运

27、输单据等);保险单据(保险单),案例分析,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案例分析: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理由: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

28、行索偿。,案例分析,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案例分析答案,不能拒绝退款。理由:(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所以

29、,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5.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出票日期等。6.特殊条款:视具体交易的需要各异。如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某船或不许装某船,不准在某港停靠或不准采取某条航线,俟具备某条件后信用证方始生效。7.开证行责任条款,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环球电协(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1973年成立,总部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从事传递各国之间非公开性的金融电讯业务,包括外汇买卖,证

30、券交易,开立信用证,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业务和托收,国际间财务清算和银行间资金调拨。http:/ 采用SWIFT开证使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的特性,且传递速度快捷,成本较低。,信用证的种类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光票(Clean draft)信用证(clean credit)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汇票、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商检证书、产地证书、包装单据等,开证行在付款、承兑或被议付之前,可

31、以不经过收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而可以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信用证一经通知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包括开证行、保兑行的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应开证行要求,由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行以“本人”身份对受益人负首要付款责任,并不得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追索。(通知行),UCP600的新规定,信用证的种类2,即期信用证(sight L/C)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time L/C ),可分为: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银行)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真远期信用证,卖方远期信用证(Seller

32、s Usance L/C) 假远期信用证,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公开议付信用证 限制议付信用证,即期付款(议付)信用证 电汇索偿条款 开证行(付款行)追索权,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 L/C )背对背信用证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自动循环(automatic revolving) 半自动循环(semi- automatic revolving ) 非自动循环(non- automatic revolving ),信用证的种类3,受

33、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规定金额后能够重新恢复信用证原金额并再度使用,周而复始,直到达到该证规定次数或累计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期内装运货物议付后,毋需等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再度使用的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期内装运货物议付后,在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再度使用的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期内装运货物议付后,须开证行通知,才可恢复到原金额再度使用的循环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同时)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其特点:只能转让一次,(但可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第一

34、受益人可代替原证申请人。买卖合同并没转让,只是进口人同意由出口人指定的其他人(供货商)履行交货、交单义务。第一受益人要求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汇票、发票被替换须明确注明“Transferable”(UCP600第38条),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风险,收款无保障转让取决于开证行的授权,难以享受到像第一受益人一样的权利 转让依赖于第一受益人的实际需要(未及时换单和换单的正确性) 。转让行仅承担在向第二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时核实该信用证真实性的义务 ,不承担付款责任通常在收到开证行的付款后才支付第二受益人 钱货两空的风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手欺诈。 很难得到出口资金融通:即使公开议付,第二

35、受益人的往来银行无权将“议付”后的汇票和其它票据寄送开证行索偿,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又叫转开/从属/桥式信用证,原证受益人(中间商)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和担保,另开立的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其装运期、到期日、金额和单价等可以较原证规定提前或减少,但货物的质量、数量必须与原证一致。这种业务不仅能帮助中间商推动整个交易,获取利润,同时可以隔绝最终买方与实际供货人,避免他们从信用证条款或提交的单据中获知有关信息,有助于中间商保守商业秘密。 受原证约束,修改和单证不符问题,信用证的种类4,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也称回头信用证主要用于

36、易货交易和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进口原料和配件远期信用证;(第一张)出口成品即期信用证;(第二张)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货物装运交单前) 向开证行预支(汇票光票) 向议付行预支(垫款、红条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 Deferred Payment L/C ),又称迟期付款信用证或无承兑远期信用证特点:受益人无须开具汇票,无须承兑,不能贴现。仅凭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至付款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确定付款日期的方法有:交单后若干天装运日后若干天固定将来日期。用途:多用于金额较大,付款期较长的资本货物的交 易,常与政府出口信贷相结合。,买方远期信用证( Buyers Us

37、ance L/C ),又称假远期信用证( 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特点: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远期汇票,即期议付,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承担: The usance draft is payable on a sight basis,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buyers account.风险:出口人须承担已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时,被议付行追索的风险(如开证行倒闭)。,议付和付款的区别(negotiation vs payment),议付行在议付后如因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等原因不能向开证行索偿

38、时,可以向受益人追索;付款行、开证行和保兑行一经付款,则再也无权向受款人追索。,Export and Import Practice Copyright zhangYi All right reserved,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电报电传或SWIFT网络传递方式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偿付行应以电汇方式将款项拨交议付行。付款后,如发现收到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开证行或付款行对议付行有追索权。,转让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国内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因此,国内注册的进

39、出口企业只有在从事转口贸易的情况下才能利用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也有一些贸易商通过在海外或国内保税区注册贸易公司,成为联系国外企业与国内客户之间的桥梁,从而能以外币签订购货合同和销售合同,并达到运用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业务进行融资的目的。,案例分析,1990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8月20日,卖方收到了

40、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1.本案中,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中信用证是否有效?,案例分析答案,1.本案争议焦点是确认书经买方擅自修改后是否成立及确认书与信用证的关系,涉及到

41、涉外经济合同的确认订立问题。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仍未成立,只有在一方将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才成立。从本质上讲,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实践中,确认书不能改变来往函电的内容,确认书的答复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本案中买方事先未与卖方协商而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导致买卖合同成立,是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2.在本案中,还涉及到信用证问题,信用证是银

42、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银行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制度下,买方须履行的对汇票付汇的责任转移给了银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控制单据达到了控制买方按合同交款的目的,缓解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信用证是从属于销售合同的,在确认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情况下,由于确认书是作为正式的简单的书面合同。故而只有经过双方承认的确认书有效成立,才能谈得上基于主合同而开立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的有效与否。在本案中,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卖方单方面退回信用证并不是毁约行为。由于买方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开立了不符合确认书内容的信用证,故该信用证无效,买卖合同未成立,案例分析,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

43、)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案例分析答案,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眼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间,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也须承担其付款义务。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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