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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IPO合规制度模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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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Comment AT1: 根据确定的上市板块后进行调整。Comment AT2: 根据确定的交易所后进行调整。1*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2、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主要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公司发行新

3、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2(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4、大遗漏。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

5、、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九

6、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 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第

7、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

8、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9、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4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10、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上市前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11、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12、适5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

13、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截至报告期末前 10 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五)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七)董事会报告; (八)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九)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6(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

14、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截至报告期末前 10 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五)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截至报告期末前 10 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四)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

15、二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7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16、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第三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7、。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1)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以及季度报告的全文;(2)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 (3)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5)停牌申请(如适用) ;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8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三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包

18、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第三十八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9、第三十九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第四十条 本制度第三十八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

20、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第 3 节 临时报告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9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第四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

21、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2、;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0(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23、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第四十五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24、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11(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5、。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2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

27、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12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时间和格式,按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第五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程序,如下:(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当公司网站或其

28、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会办公室;(三)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13(五)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六)董事会秘书将

29、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七)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九)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十)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十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2.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

30、披露工作。(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14第五十九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如下:第六十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

3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以及重大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重大信息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

32、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议; (六)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七)董事会秘书将审

33、定或审批的重大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十二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15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34、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

35、围、方式和程序。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16第六十四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

36、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37、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第六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授权和深圳证券交易

38、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条 股东的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7第七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董事长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

39、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第七十二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先行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

40、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料。 第七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知悉的公司重大信息,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18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

41、、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派往子公司级别最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派往子公司级别最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

42、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价格。第七十五条 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前款所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上刊登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并认真

43、做好准备;接受调研、采访的应由证券投资部人员参加,对接受调研、采访活动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 、当事方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第七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所提供文件、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七十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业绩报告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19第八十条 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八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管理有新的管理办法,本制度做相应修正。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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