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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jianban).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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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陕西教育学院 王 怡,教育政策法规,本课程结构框架,问题1:依法治教的意义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法制的 必要性问题2:关于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问题3:教育法律关系的三要素问题4:教育违法行为的四个要件问题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问题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不是行政主体?问题7:学校是行政主体么?问题8: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问题9: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本课程结构框架,问题10: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地位与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问题1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问题12:教育行政机关具有哪些行政处罚权呢?问题13:法律的责任年龄问题14:与学校有关的事故责任认定问题问题15: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问题16:刑

2、法和刑罚问题17:几种常见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的犯 罪行为问题18: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19:教育法律救济,问题1: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法制的必要性和依法治教的意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能够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 依法治教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因此,它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能够促进依法治校,学校是否有罚款权,某校初中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

3、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该案例中,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

4、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反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谬误甚大。,教育法调整的教育关系,教育关系是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而在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自然人以及教育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由于教育

5、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核心,指引、评价人们的行为,保护合法的教育关系,制裁不合法的教育关系,从而达到调整社会的教育关系目的。教育法具有强制性,问题2:关于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人们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范。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的各个要件及逻辑关系。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法定条件:法律规范同生活状态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行为准则:指行为规则本身,它对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规定

6、可以如何行为、应当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法律后果:也称“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将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注:教育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必须要具有这三个要素并缺一不可),但是并不是每一项法律条文都明确规定了法定条件。有时为了行文方便,条文中并不直接列出法定条件,但可以推论出其法定条件。如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并未规定其法定条件。但我们可以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可以推论出其法定条件是,“教师或有权教育学生的人员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过程中”禁止体罚学生。也就是只有具备教师资格并履行教师职责的人员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时违反了此项规定,才能适用此法律规范。如果不具备这些法定条件

7、,如学校的厨师在学生就餐的过程中打了学生,就不是违反了此项规范,而是违反了别的法律。法定条件在教育法律规范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如果法定条件不弄清楚,就有可能产生适用法律错误的现象。比如以下案例中的行为是否违反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范定的“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的规定?,案例小学女教师被打案,有一位小学女教师,其丈夫是部队的军人。由于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关系不好。女教师便要求离婚,但其丈夫不同意。为此,两人多次打架。有一天,女教师正在学校教研室里批改作业,旁边也有其他教师在上班。这时她的丈夫冲到办公室里,当着多位教师的面将其打了一顿。其丈夫的行为是否违反义务教育法之规定呢?,分析:其丈夫的行为是否违反义

8、务教育法之规定呢?这就要看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范定的“禁止侮辱殴打教师”这个法律规范的法定条件。根据义务教育法的主要精神,其法定条件应当是: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在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正处于履行职务活动的过程之中,事件的起因与教师的职务活动有关。按此法定条件分析,该女老师的丈夫殴打的是正在义务教育学校履行职务活动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似乎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范。但是,引起此次事件的起因不是由于该女教师的职务行为引起的。案件中的行为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范的规定,而是违反了别的法律。如果忽视本案第三个法定条件就会适用法律错误。比如一个小学教师因为赌博向他人借钱,导致债务人追至学校将其暴打一顿,难道可以认定这

9、个债务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6条之规定吗?,教育法律规范中的行为准则,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性质,可分为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和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禁止作为)直接规定人们不得作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如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及“不得扰乱教学秩序”等。各种不得作为、禁止作为、不准作为等都是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的特点是,一是其对行为规则本身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对违反者给予应有的制裁。,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必须作为)人们必须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中关于公民和其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

10、及应当作为、必须作为的规定都属于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其特点是,法律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如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可以作为)公民或其他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的特点是,法律既不禁止人们作为一定行为,又不要求人们必须作为一行为,而是授权人们可以作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不作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由法律关系主体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如义务教育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

11、言文字教学”。二是法律授权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相关法律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被授权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等。,法律后果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符合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就会受到教育法律规范的肯定,得到一定的奖励或鼓励。这是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二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规范受到的制裁,它说明人们违反这一规则时国家将给予的处置。这是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如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违反“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之规定时,就会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责任等处罚(义务教育法第16条)。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可以不规定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但不能缺少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如果缺少这

12、一部分,教育法律规范就是不完整的,也不能得到正确适用的。,问题3:教育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然会形成各种各样的联系,这种联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有一些社会关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称之为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统称为权义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三类:个人主体(自然人)、集体主体(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国家主体(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案例一起寻衅

13、滋事案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分析,杜某,男,19岁,1993年10月因其结伙打架,被甲校开除,之后,转入乙校学习。1994年10月22日晚9时许,此人窜入甲校男生宿舍,在9点20分至10点30分这段时间里,他先后强行进入10个寝室,口称借钱,出言不逊,利用威胁、恐吓手段,先后向十几名学生索要人民币一百一十多元,对不拿钱者拳打脚竭。一名已经入睡的学生被其打得头痛难忍、耳鸣不止,当晚在同学的护理下去区、市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花掉医疗费、车费七百余元;另一名学生左腮被打一举,致使面颊内侧被牙垫破;还有一名学生左眼被打青,造成眼内淤血。事发后,学校及时将情况反映给上级各有关部门。三天后区公安分局将杜某收审,

14、责令其退还了强行索要的人民币,赔偿了伤者的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并被处以15天拘留的处罚。,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多个主体。杜某、受害学生、治安管理行政机关都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故皆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杜某、每个受害学生各为个人主体,治安管理行政机关属于集体主体。就杜某与受害学生的法律关系而言,杜某与受害学生皆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杜某是义务人,他有义务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受害学生是权利人,他们有权利要求杜某不侵害其财产权和人身权。杜某向他人索要人民币并将人致伤,是违法行为,他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就杜某与治安管理机关的法律关系而言,杜某是义务他有不扰乱公共秩序的义务,治安管理机关(

15、公安机关)是权利人,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权利。,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和物质财富(动产和不动产)非物质财富(创作活动的产品和与人身相连的非财产性财富)行为 (作为及不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与义务,问题4:教育违法行为的四个要件,教育守法就是在教育活动中遵守教育法,依法办事主动守法与被动守法教育违法,指不依法办事,不正确行使权利,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教育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一般应具有四个条件,必须是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教育法所保护的对象,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

16、危害性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行为行为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者是依法设置的法人,案例 学生向老师下跪,2000年12月12日下午3点,正是上课时间,某中学高一(2)班学生曾某却只舱低头躲在操场一角他已经有两个多月被拒课堂之外了,因为班主任不准他踏进教室。据曾某讲,班主任不准他上课的直接原因是怀疑他打架。那是10月初的一天,几位同学上晚自习时打过一架,三四天后,斑主任老师问他参加没有,他说当时他只是在旁边看,没打架。老师不信, 要他两天内请家长来。曾某不敢将此事告诉父母。三天后的一个早自习,该老师就把他的书包扔到了楼梯口,说不准他上课了。第二天他进教室后,又被老师赶了出来。曾某还说,其实很多同学都证明

17、了他没有打架,可老师就是不信。被取消上课资格的事,曾某不敢告诉父母。一天晚上,曾某壮着胆子去求班主任,但老师没理他。无奈之下,他做出了让全班六十多名同学目瞪口呆的事在教室门口流着泪“扑通”一声给老师跪了下来,喊道:“老师,让我上课吧!”班主任老师当时也愣了,但很快就一言不发地走了。同学们都纷纷为曾某求情,可班主任还是不同意。,从此,曾某就开始了他的“流浪生涯”,要么躲进附近网吧,要么就在校园一角徘徊。直到12月7日,曾父从外地打工回家,从学校另一位老师口中才知道此事。8日一早,曾父就赶到学校向领导和该老师请求让孩子上课,但未如愿,校领导说“要研究”,班主任老师说反正她那个班不要曾某了。12日,

18、曾父的请求又一次被搁置。几经周折,记者与请假在家的这位老师取得了联系,她说从来没有说过不要曾某上课的话,只是要他请家长到学校,可家长一直没来。曾某在学校不仅打架,还抽烟,自己多次苦口婆心地教育他,可他就是不改,“反正我是不想教他了”。在此案例中,班主任的行为是否违法呢?,问题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教育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和学生是四个最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行政机关,我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它既有别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有别于学校。

19、教育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我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按照其所拥有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可以分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及于全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即国家教育部,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管全国的教育事业;职权范围及于一定地域的教育行政机关为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有权对社会中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公民个人的有关教育

20、的活动进行必要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教育行政机关作为教育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它可以以多种身份参加教育法律关系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以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形式表现以授权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授权与被授权的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教育行政立法权教育行政决定权教育行政命令权教育行政强制权教育行政处罚权教育行政执行权教育行政监督权,问题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不是行政主体?,案例: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行政主体吗? 某县教委一位工作人员张某年轻气盛,禀性暴躁,一次在对一所学校进行工作检查时,与该校的一位教师李某发生争执,最后动起手来,将李某打成轻伤。那么

21、,此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类型的法律关系呢?主体又是谁呢?谁对张某的过错行为承担呢?,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将二者等而视之。工作人员与国家之间是一种职务关系。其职务行为一切后果均归于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其本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教育行政机关所属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教育公务员。只有具有教育公务员身份的人才能适用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制度。,学 校,学校是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律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

22、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8条,学校及其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

23、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问题8: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普通公民和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它具有如下特点: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2、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3、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所作的具体规定,教

24、师享有下列六个方面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案例校长有权解聘这位女教师吗?,某中学一名女教师怀孕期间学校

25、为了照顾她,将其在一线的教学工作改为在政教处工作。这名女教师生产并休满3个月产假后来校上班时,校长找其谈话说:“你现在的工作已安排了人,你看你想做什么工作?”这位教师说:“我想教课。”校长说:“好吧,我们研究研究。”最后学校研究的结果是:由于该教师过去的工作岗位已安排了人,又因学校不缺物理教师,故无法安排工作,校长决定将其解聘,让该教师自己找单位。该教师不得已向教育局提出申诉。经教育局有关部门与学校多次协调后,学校勉强留下了这名教师。这名教师的工作经过教育局做工作虽然安排了,但这名教师觉得这件事已经得罪了校长,怕校长给小鞋穿,因此最后还是调到了另一个单位去工作。,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

26、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六个方面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

27、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问题9: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较易受到侵犯的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获

28、得公正评价的权力学生的人格尊严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学生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学生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问题10: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地位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起行政职权而发生,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关系经行政法确认和调整后便成为行政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

29、律关系就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总是法律关系的一方,即行政主体必须参加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有两个:一个是行政主体,一个是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隶属型而非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问题1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的法律后果。由于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法,因此,行政法律责任就成为最主要的一种教育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对于行政主体而言,不依法作出行政行为,不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皆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行政相对方而言,不履行法定义务,

30、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所属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是行政主体对其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共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31、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四类:,1、申诫罚2、财产罚3、行为罚4、人身罚,问题12:教育行政机关具有哪些行政处罚权呢?,案例 教育行政机关是否有行政拘留权某县城社会秩序较乱,经常有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到该县城的一些学校寻衅滋事,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管理人员、师生和学生家长对此怨声载道。为维护学校的权益,县教委成立了一支“护教队”,护教队的任务是通过蹲点巡逻等方式保护学校不受侵扰,县教委指示护教队,对侵扰学校的不法之徒可予以拘禁关押。护教队成立不几日,便在某中学遭遇到几个社会青年在学校无端闹事,护教队成员

32、一拥而上将他们制服,然后将其关押在县教委机关的一间空房内,关押时间长达两天。此举之后,果然该县城学校里的秩序较前大有好转,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再也不敢到学校闹事。教育行政机关有行政拘留的处罚权吗? ,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十九条)对处罚种类和主要违法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六)撤销教师资格;(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八)责令停止

33、招生;(九)吊销办学许可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从这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教育行政处罚法主要是: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三类。,学校有无行政处罚权呢?,案例以罚治校合法吗?某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样的规定:学生迟到每次罚款1元,旷课一次罚款2元,不上课间操一次罚款1元,不交作业一次罚款1元,打架骂人罚款5元,吸烟罚款10元,损坏桌椅罚款10150元,损坏玻璃罚款520元,损坏门窗罚款50100元,迟还图书罚款5元,乱放自行车罚款1元。教师迟到一次罚款10元,教师旷班罚款20元。这些规定合法吗?,案例班主任收取“守纪保证金”,1997年4月30日,某校初中部二(3)班学生给学校写

34、来匿名信,反映该班班主任在管理中采取罚款做法的情况:在本学期一开学,班主任在班上收取每人“守纪保证金”20元。班纪规定,凡与出勤有关的迟到、早退、旷课,与学生学习成绩有关的名次下降、作业漏做,与思想品质有关的班级卫生检查、宿舍管理、早餐纪律等都在可罚之列。那些家里有钱的学生财大气粗,对20元保证金根本不放在眼里,故无视班规,冒犯老师,专搞恶作剧。那些家里有困难的学生,心里很慌张,老怕出现差错被罚。经过调查,学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学校经研究决定,责成该班主任立即将“守纪保证金”退回给学生,要求这位班主任老师在班主任工作会议上作检讨,并对其予以行政警告处分。,问题13:法律的责任年龄,行政法律的

35、责任年龄14周岁到18周岁的公民为限制行政责任能力时期14周岁以下属于无行政责任能力时期18周岁以上为完全行政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对其他罪均不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以满16周岁的人

36、),关于民法,教育中存在许多民事法律纠纷,解决这些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此定义可以看出,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的根本区别,也是民法的本质特征。这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也可发生在法人之间。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问题14:与学校有关的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学校事故的主要表现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上文化课和实验课是出现的事故劳动和文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学生之

37、间在校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因食物中毒造成的事故因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问题15: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案例幼儿园是否应为被告高甲(6岁)是某幼儿园大班孩子。1993年6月5日下午5时许,幼儿下课后由老师带着上厕所,准备放学。高甲跑进厕所准备上厕所,见金乙(5岁,幼儿园中班孩子)正在小便,便一把将金乙推开,不料金乙没站住摔倒在厕所的墙角,幼儿园老师赶忙把金乙扶起,并对高甲进行了批评。金乙当时感到腿部(右腿)很痛,待其父母把他接回家后腿部更痛,并鼓起一个大包。金乙的父亲连夜将金乙送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右腿大腿骨骨折,住院60天,共花去医疗

38、费800多元,金乙的父母因照顾金乙而误工减少收入1600多元。待金乙出院后,金乙的父亲以金乙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甲的父母赔偿金乙的医疗费及金乙父母因照顾金乙的误工收入。,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对此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幼儿园更换为被告,因为损害事实发生在幼儿园,幼儿园对高甲和金乙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高甲的父母在发生事故时并不在现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不能承担责任,应由幼儿园赔偿金乙的经济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高甲和幼儿园作为共同被告,因为金乙的伤害是由高甲将其推倒造成的,而幼儿园在幼儿在园期间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二者皆有过错,所以应由

39、高甲的父母与幼儿园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只把高甲列为本案被告,将幼儿园追加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金乙的伤害全由高甲造成,尽管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对幼儿有监管职责,但幼儿园老师不可能预料到高甲要将金乙推倒。因此,金乙的经济损失应由高甲的父母承担。后人民法院基本上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但认为高甲将金乙推倒是造成金乙受伤的主要原因,应由高甲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在幼儿在园期间应看管好孩子,以免发生损害事故,但幼儿园并未尽到监管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最后判决高甲的父母赔偿金乙的经济损失1800元;幼儿园赔偿600元。,监护制度,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40、、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我国民法还规定了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所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学校担

41、任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学校成为监护人,前提条件有两个:被监护人没有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或者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被监护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是学校结论:学校是学生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监护与教育保护,学校无监护职责,但是具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教育保护,是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给予保护的制度,包括国家教育保护和学校教育保护学校教育保护是指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由教育法等法律赋予的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健康给予与学生的年龄相当的关注和照顾。,监护与教育保护的区别,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监护人和教

42、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监护和教育保护存在的时间不同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职责不同,问题16:刑法和刑罚,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即规定“罪”与“罚”(刑罚)的法律。刑法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又称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附属刑法规范)。狭义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如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

43、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是我国的刑法典。,教育法律属于非刑事法律,但教育法律中也有一些条款涉及犯罪和刑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44、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规定了一些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6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

45、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法是指修订前的刑法,其第14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订后的刑法第254条的规定与之相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6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8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

46、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若干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条款,与教育密切有关的有,第52条第1款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2条第6款规定,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2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法是指修订前的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了若干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条款,与教育密切相关的有第25条规定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

47、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育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现责任。 这些法律中的这些条款规定了教育领域中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规定也构成了广义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刑法的特点,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刑法的制裁方式最为严厉。,刑 罚,刑罚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的特征是:(1)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2)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3)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4)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我国刑罚的种类,对不同的犯罪用不同的刑罚予以惩罚。我国的刑罚

48、分为两类:一类为主刑,一类为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人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其5、死刑附加刑(附加刑亦称从刑,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于主刑适用,分为3种)1、罚金(罚金属于财产刑)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属财产刑),问题17:几种常见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的犯罪行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犯罪(主要是学校管理人员) 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非法搜查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招收学生舞弊罪其他犯罪,教师的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侮辱罪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玩忽职守罪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其他犯罪,学生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放火罪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其他犯罪,问题18: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问题19:教育法律救济,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教育民事法律救济教育刑事法律救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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