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 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812 号) ,进一步深化我省产教融合发展,形成政府企业学校行业社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95 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统筹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将产教融合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结合
2、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战略部署,统筹优化教育和产业结构,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制定、要素支持和重大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二、统筹优化院校资源布局。紧扣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推动海南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学科、相关高校特色发展及重点实验室建设,发挥对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重点支- 2 -持建设 3 所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突出专业特色,培养适应海南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引导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资源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优化调整一批优质骨干中职学校,加强市县与职业教育院校
3、协同合作,鼓励全省重点产业园区与职业院校对口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三、统筹产教融合学科专业建设。推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学科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聚焦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重点发展的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集中力量办好一批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引导学校对设置雷同、就业不达标专业,及时调减或停止招生。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
4、关部门) 。四、加快推进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支持高校按规定自行引进人才、自主设定职称评聘标准并开展职称评聘工作;探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及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管理岗位;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完善绩效工资政策,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等;民办高等教育与企业、行业合作办学、产学融合项目收费上扩大自主权,实施公示收费制。- 3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五、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海南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建立符合产教融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鼓励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职,经所在学校
5、或企业同意,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到企业、职业院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工作报酬。加强“双师型” “一体化”教师培养,培养一批职业院校专业(学科)带头人,推进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六、支持企业多元化参与办学。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支持地方政府和民办职业学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职业院校或二级学院(系部) 。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省工商联)七、推动产教协同育人。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高校人才协同培养,支持企业深度参与学校专业规划、合作共建专业、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实习实训及联合搭建实践平台等工作,- 4 -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原则上应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健全高等教育学术人才和应用人才分类培养体系,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结合”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大力支持应用技术型本科和行业特色类高校建设,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深化全日制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推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园区联合,在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试点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明确学生学徒“双重身份” ,强化学校和企
7、业“双主体”实施。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总工会,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八、保障生产性实习实训相关方权益。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理顺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九、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依托或联
8、合职业学校、高校设立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将企业一线实际需求与院校、科研机构紧密对- 5 -接,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发挥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引导作用,促进院校和科研机构创新成果向核心技术生产力转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十、拓宽产教融合教育内涵。将工匠精神融入基础教育,加强中小学综合活动课程及基地建设,将综合实践活动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支持学校聘请劳动模范和高技能人才兼职授课,开展生产实践体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
9、职业类选修课程,鼓励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向普通中学开放。加强职业培训服务,鼓励院校广泛开展非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支持院校与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大力开发职业培训包,开展“互联网+教育培训” ;鼓励企业向职业学校、高校和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十一、促进社会组织产教融合协同服务。强化行业产业协调指导,支持行业组织参与校企合作、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制定行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优化市场中介服务- 6 -功能,积极培育市场导向、对接供需、精准
10、服务、规范运作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和企业,形成稳定互惠的合作机制。创建共享信息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设政府、行业企业与职业教育机构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平台,采取与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定产教融合优秀企业和院校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和相关行业协会)十二、加强产教融合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推进国际教育岛建设,支持院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举办与产教融合紧密相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联合培养符合海南自由贸易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发
11、展需要的国际化应用型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发挥文化教育交流合作功能。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外事办、省商务厅)十三、加强产教融合平台载体建设。推进一批产教融合示范工程,选择一批实力领先、特色明显、产业发展亟需的重点学科和专业进行产教融合试点,将产教融合要求纳入海南大学“世界一流学科”建设、普通高校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和省级优质职业院校建设。打造一批公共实习实训示范平台,重点面向- 7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一批设备先进、特色鲜明、集产学研于一体的职业学校专业实习实训中心和企业实习实训基地;鼓励企业依托或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设立高技能人才培
12、训基地、企业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行业协会)培育壮大一批产教联盟,支持院校与龙头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或其它组织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实体化运行产教联盟机构,围绕我省十二大重点产业,力争到 2025 年形成一批 “1+n+1+1”(一所高校、若干个中职学校、一个重点产业、一个重点产业园区或一个龙头企业)产教联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相关行业协会,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十四、完善政策配套支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支
13、持,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强化产教融合发展资金保障。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财税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 8 -贷款。(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海南银监局)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
14、得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教育厅、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评定,将产教融合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分别在技术改造补助、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建立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工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同联动,做好统筹协调,强化监督考核,推进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