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112184 上传时间:2018-06-12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23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 年 1 月 16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13 前 言2010 年 2 月 ,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设 备 安 全 监 察 局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设 备 局 )向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特检 院 )下

2、达 了 修 改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规 则 的 任 务 书 。 2010 年 3 月 , 中 国 特检 院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了 修 改 , 形 成 了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规 则 修 改 单 。2010 年 4 月 , 特 种 设 备 局 以 质 监 特 函 201022 号 文 对 外 征 求 基 层 部 门 、 有 关 单 位 和专 家 及 公 民 的 意 见 。 2010 年 6 月 , 根 据 征 求 到 的 意 见 , 起 草 完 成 了 特 种 设 备 作 业人 员 考 核 规 则 修 改 单 的 修 改 。 2011 年 5

3、 月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 140 号)颁布,中 国 特 检 院 重 新 组 织 起 草组 专 家 , 于 2011 年 8 月 在 杭 州 召 开 修 订 工 作 会 , 对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规 则 进 行 修 改 讨 论 , 形 成 修 改 后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规 则 征 求 意 见 稿 。 2011 年12 月 , 特 种 设 备 局 以 质 监 特 函 2011114 号 文 对 外 征 求 基 层 部 门 、 有 关 单 位 和 专 家及 公 民 的 意 见 。 2012 年 3 月 , 根 据 征 求 到

4、的 意 见 , 起 草 组 完 成 了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员 考 核 规 则 征 求 意 见 稿 的 修 改 。 2012 年 5 月 , 将 送 审 稿 提 交 给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设 备 安 全 技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 起 草 组 修 改 后 形 成 了 报 批 搞 。 2013 年 1 月 16 日 , 本 规则 经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批 准 颁 布 。本 规 则 根 据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改内容,考 虑 了 目 前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工 作 的 现 状 和 国 家 有 关 行 政 许 可 的 要求 , 对 考 核 工

5、 作 的 程 序 、 考 试 机 构 的 指 定 与 管 理 、 考 核 工 作 要 求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证 的 管 理 等 进 行 了 规 定 , 以 达 到 规 范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工 作 的 目 的 。参 加 本 规 则 修 订 工 作 的 主 要 单 位 和 人 员 如 下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顾 山 乐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郑 珲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冯 保 琪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协 会 沈 钢浙 江 省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研 究 院 傅 军 平广 东 省 质

6、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郭 晋上 海 市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协 会 李 晓 芬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13 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 (1)第 二 章 考 试 机 构 (2)第 三 章 考 试 和 审 批 发 证 (3)第 四 章 复 审 (5)第 五 章 附 则 (6)附 件 A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申 请 表 (7)附 件 B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复 审 申 请 表 (8)附 件 C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书 (样 式 )(9)相 关 规 章 和 规 范 历 次 制 ( 修 ) 订 情 况 (1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7、范 TSG Z60012013 - 1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规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工 作 ,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监 督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以 下 简 称 作 业 人 员 )的考 核 工 作 。作 业 人 员 的 具 体 作 业 种 类 与 项 目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种 类 与 项 目 ( 以 下 简称 项 目 ) 规

8、定 。第 三 条 申 请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 以 下 简 称 作 业 人 员 证 ) 的 人 员 应 当先 经 考 试 合 格 , 凭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向 负 责 发 证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作 业 人员 证 后 ,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的 工 作 。 作 业 人 员 证 有 效 期 为 4 年 。 有 效 期 满 需 要 继 续 从 事 其 作 业 工 作 的 , 应 当 按 照本 规 则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证 件 延 续 ( 本 规 则 简 称 复 审 ) 。第 四 条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工 作 由 县 级 以 上

9、 (含 县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及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门 根 据 考 核 范 围 和 工 作 需 要 , 按 照 统 筹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的 原 则 , 指 定 考 试 机 构 及 其 考试 基 地 。 项 目 中 A1、 A2、 A6、 A7、 G6、 R3、 D2、 D3、 S1、 S2、 S3、 S4、 Y1、 F1、 F2管 理 和 操 作 等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试 机 构 及 其 负 责 范 围 (含 地 区 范 围 ,

10、 下 同 )、 考 试 基 地 及考 点 ,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指 定 并 且 公 布 ; 其 他 项 目 的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机 构 及 其 负 责 范 围 、考 试 基 地 及 考 点 , 由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指 定 并 且 公 布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指 定 的 考 试 机 构 考 试 合 格 的 , 其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发 证 部 门 为考 试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 由 省 级 质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指 定 的 考 试 机

11、 构 考 试 合 格 的 , 其 作 业 人 员 证 发 证 部 门 由 省 级 质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确 定 。第 五 条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只 进 行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 其 他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试 包 括 理论 知 识 考 试 和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考 试 两 个 科 目 , 均 实 行 百 分 制 , 60 分 合 格 。 具 体 的 考 试方 式 、 内 容 、 要 求 以 及 对 作 业 人 员 的 具 体 条 件 要 求 , 按 照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制 定 的 相 关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大 纲 或 者 细 则 (以 下 统

12、称 考 核 大 纲 )执 行 。第 六 条 考 核 大 纲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基 本 内 容 :TSG Z6001201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一 )适 用 范 围 ;(二 )名 词 术 语 ( 需 要 时 ) ;(三 )作 业 人 员 所 需 的 培 训 和 实 习 时 间 ;(四 )作 业 人 员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特 殊 要 求 ;(五 )理 论 考 试 的 范 围 和 基 本 内 容 , 以 及 理 论 考 试 中 的 基 础 知 识 、 专 业 知 识 、 安全 知 识 、 法 规 知 识 等 所 占 的 比 重 ;(六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考 试 的

13、 具 体 考 试 内 容 , 包 括 项 目 (科 目 )、 方 法 和 合 格 指 标 ;(七 )考 试 机 构 人 员 、 场 地 、 设 备 设 施 条 件 及 满 足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考 试 的 能 力 要 求 。第 七 条 作 业 人 员 的 用 人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用 人 单 位 ) 应 当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教 育 和 培 训 , 保 证 作 业 人 员 具 备 必 要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作 业 知 识 、 作 业 技 能 , 及 时 进行 知 识 更 新 。 作 业 人 员 未 能 参 加 用 人 单 位 培 训 的 , 可 以 选

14、 择 专 业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培 训 。第 八 条 作 业 人 员 证 有 效 期 内 , 全 国 范 围 有 效 。 持 有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人员 (以 下 简 称 持 证 人 员 )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 作 业 人 员 证 应 当 经 用 人 单 位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雇 主 ) 或 者 其 授 权 人 签 章 后 , 方 可 在 许 可 的 项 目 范 围 内 在 该用 人 单 位 作 业 。第 二 章 考 试 机 构第 九 条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一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质 , 有 常 设 的 组 织

15、管 理 部 门 和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 专 职 人 员 不少 于 3 人 ;(二 )具 备 满 足 考 试 需 要 的 基 地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在 一 定 地 区 范 围 内 设 立 的 分 考 点 ,也 必 须 与 基 地 相 应 项 目 条 件 一 致 ;(三 )建 立 考 试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和 考 场 纪 律 、 监 考 考 评 人 员 守 则 、 保 密 、 考 试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 财 务 管 理 、 安 全 管 理 、 应 急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并 且 能 有 效 实 施 ;(四 )根 据 相 应 考 核 大 纲 , 制

16、订 考 试 作 业 指 导 书 , 明 确 理 论 考 试 的 范 围 和 实 际 操 作技 能 考 试 的 具 体 项 目 (科 目 )以 及 合 格 指 标 ;(五 )按 照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机 考 化 ”的 原 则 配 置 资 源 和 考 试 软 件 , 并 且 满 足 相 应考 核 大 纲 所 要 求 的 场 所 、 设 备 设 施 条 件 和 能 力 ; 考 核 大 纲 要 求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考 试 采取 实 物 化 ( 模 拟 化 ) 的 , 应 当 具 备 考 试 实 物 化 ( 模 拟 化 ) 的 条 件 ;(六 )具 有 满 足 考 试 需 要 的 专 、

17、 兼 职 的 监 考 、 考 评 人 员 , 配 备 考 试 机 构 技 术 负 责 人和 各 个 分 项 的 责 任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责 任 人 应 当 由 具 备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的 工 程 师 (或 者高 级 技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人 员 担 任 , 考 评 人 员 应 当 由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 含 大 专 ) 学 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13 - 3 -从 事 本 专 业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 、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操 作 经 验 并 且 熟 悉 考 核 程 序 、 实 际操 作 技 能 考

18、 核 内 容 及 评 分 细 则 的 人 员 担 任 。第 十 条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在 本 机 构 的 考 试 基 地 及 考 点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报 名 人 员 进行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和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考 试 。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考 试 , 原 则 上 不 得 在 考 试 基 地及 考 点 以 外 进 行 ; 特 殊 情 况 或 者 特 殊 项 目 需 要 利 用 当 地 其 他 单 位 的 条 件 和 设 施 进 行实 际 操 作 技 能 考 试 时 , 应 当 事 先 经 过 发 证 部 门 批 准 。第 十 一 条 考 试 机 构 的 主

19、要 职 责 如 下 :(一 )公 布 考 试 程 序 、 考 试 作 业 人 员 种 类 、 报 考 具 体 条 件 、 收 费 依 据 和 标 准 、 考 试机 构 名 称 及 地 点 、 考 试 计 划 等 事 项 , 并 且 告 知 审 批 发 证 程 序 ;(二 )公 布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和 实 际 操 作 考 试 的 具 体 范 围 、 项 目 和 合 格 标 准 ;(三 )审 查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申 请 材 料 ;(四 )按 照 考 核 大 纲 的 要 求 进 行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和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考 试 ;(五 )公 布 、 通 知 和 上 报

20、考 试 结 果 ;(六 )建 立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管 理 档 案 ;(七 )根 据 申 请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的 委 托 , 向 发 证 部 门统 一 提 交 申 请 , 协 助 办 理 作 业 人 员 证 发 放 事 宜 ;(八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委 托 , 向 发 证 部 门 统 一 申 请 办 理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复 审 ;(九 )向 本 考 试 机 构 的 指 定 部 门 和 发 证 部 门 提 交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及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统计 报 表 ;(十 )完 成 本 考 试 机 构 的 指 定

21、 部 门 和 发 证 部 门 委 托 或 者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二 条 考 试 机 构 不 得 强 制 要 求 申 请 人 参 加 本 考 试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 禁 止 培训 、 辅 导 人 员 参 与 培 训 、 辅 导 对 象 的 命 题 和 监 考 工 作 。第 三 章 考 试 和 审 批 发 证第 十 三 条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程 序 , 包 括 考 试 报 名 、 申 请 资 料 审 查 、 考 试 、 考 试 成绩 评 定 与 通 知 ; 审 批 发 证 程 序 , 包 括 领 证 申 请 、 受 理 、 审 核 和 发 证 。 作 业 人

22、员 证 的 复 审 程 序 和 要 求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四 章 要 求 进 行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人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一 )年 龄 在 18 周 岁 以 上 ( 含 18 周 岁 ) 、 60 周 岁 以 下 ( 含 60 周 岁 ) , 具 有 完 全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二 )身 体 健 康 并 满 足 申 请 从 事 的 作 业 项 目 对 身 体 的 特 殊 要 求 ;(三 )有 与 申 请 作 业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文 化 程 度 ;(四 )具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知 识 与 技 能 ;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安

23、全技术规范 - 4 -(五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工 作 单 位 或 者 居 住 所 在 地 就 近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 申 请 人报 名 参 加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时 , 应 当 向 考 试 机 构 提 交 以 下 申 请 资 料 :(一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申 请 表 (见 附 件 A, 2 份 );(二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 2 份 );(三 )照 片 (近 期 2 寸 、 正 面 、 免 冠 、 白 底 彩 色 , 3 张 );(四 )学 历 证 明 (

24、毕 业 证 复 印 件 , 2 份 );(五 )健 康 证 明 (考 核 大 纲 对 身 体 状 况 有 特 殊 要 求 时 , 由 医 院 出 具 本 年 度 的 体 检 报告 , 1 份 );(六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证 明 (符 合 考 核 大 纲 规 定 的 课 时 , 由 用 人 单 位 或 者 有 关专 业 培 训 机 构 提 供 , 1 份 );(七 )实 习 证 明 (符 合 考 核 大 纲 要 求 , 与 申 请 项 目 一 致 , 由 用 人 单 位 或 者 有 关 专业 培 训 机 构 提 供 , 1 份 )。申 请 人 也 可 通 过 发 证 部 门 或

25、者 指 定 的 考 试 机 构 的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填 报 申 请 , 并 且附 前 款 要 求 提 交 的 资 料 的 扫 描 文 件 ( PDF 格 式 或 者 JPG 格 式 ) 。第 十 六 条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在 收 到 报 名 申 请 资 料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完 成 对 申 请资 料 的 审 查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 通 知 申 请 人 按 时 参 加 考 试 ;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时补 正 申 请 资 料 或 者 说 明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理 由 。第 十 七 条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26、 相 应 考 核 大 纲 的 要 求 组 织 命 题 。第 十 八 条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在 举 行 考 试 之 日 2 个 月 前 将 考 试 报 名 时 间 、 考 试 项 目 、科 目 、 考 试 地 点 、 考 试 时 间 等 具 体 考 试 计 划 等 事 项 向 社 会 公 布 。 需 要 更 改 考 试 项 目 、科 目 、 考 试 地 点 、 考 试 时 间 的 , 应 当 提 前 30 日 公 布 , 并 且 及 时 通 知 申 请 人 。考 试 工 作 要 严 格 执 行 保 密 、 监 考 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保 证 其 公 开 、 公 正 、 公 平

27、、规 范 , 确 保 考 试 工 作 的 质 量 。第 十 九 条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完 成 考 试 成 绩 的 评 定 ,并 且 告 知 申 请 人 。考 试 成 绩 有 效 期 为 1 年 。 单 项 考 试 科 目 不 合 格 者 , 1 年 内 允 许 申 请 补 考 1 次 。两 项 均 不 合 格 或 者 补 考 仍 不 合 格 者 , 应 当 重 新 申 请 考 试 。第 二 十 条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将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申 请 表 、 考 试 试 卷 、 操作 技 能 考 试 记 录

28、、 成 绩 汇 总 表 、 考 场 记 录 等 存 档 , 保 存 期 至 少 5 年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试 合 格 的 人 员 , 由 考 试 机 构 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也 可 以 由 本 人 凭 考 试 合 格证 明 和 本 规 则 第 十 五 条 ( 一 ) 、 ( 二 ) 、 ( 三 ) 、 ( 四 ) 所 列 资 料 ( 1 份 ) 向 发 证 部 门 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13 - 5 -请 办 理 作 业 人 员 证 。第 二 十 二 条 发 证 部 门 只 能 受 理 本 辖 区 内

29、 经 指 定 的 考 试 机 构 考 试 合 格 的 人 员 的 申请 , 不 得 受 理 未 经 指 定 的 考 试 机 构 考 试 或 者 考 试 不 合 格 人 员 的 申 请 。第 二 十 三 条 发 证 部 门 接 到 申 请 后 ,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且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 20 日内补正申请资料。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检验人员证 作业人员证 ;不予发证的

30、,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 四 章 复 审第 二 十 四 条 持 证 人 员 应 当 在 持 证 项 目 的 有 效 期 届 满 3 个 月 前 , 自 行 或 委 托 考试 机 构 向 发 证 部 门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申 请 复 审 时 , 持 证 人 员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一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复 审 申 请 表 (见 附 件 B, 1 份 );(二 ) 作 业 人 员 证 (原 件 );(三 )持 证 期 间 用 人 单 位 或 者 专 业 培 训 等 机 构 出 具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证 明 (内 容和 学 时 要 求 符 合 安

31、 全 技 术 规 范 , 1 份 );(四 )医 院 出 具 的 本 年 度 的 体 检 报 告 ( 考 核 大 纲 对 身 体 状 况 有 特 殊 要 求 时 , 1 份 ) ;(五 )持 证 期 间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的 中 断 所 从 事 持 证 项 目 的 作 业 时 间 未 超 过 1 年 的 证明 (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六 )持 证 期 间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的 没 有 违 章 作 业 等 不 良 记 录 证 明 (1 份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复 审 必 须 参 加 考 试 的 , 还

32、 应 当 提 交 相 应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第 二 十 五 条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要 求 的 , 准 予 复 审 合 格 :(一 )复 审 申 请 提 交 的 资 料 齐 全 、 真 实 的 ;(二 )年 龄 60 周 岁 以 下 ( 含 60 周 岁 ) ;(三 )在 持 证 期 间 内 中 断 所 从 事 持 证 项 目 的 作 业 时 间 未 超 过 1 年 的 (有 关 安 全 技术 规 范 中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四 )无 违 章 作 业 等 不 良 记 录 、 未 造 成 事 故 的 ;(五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33、定 条 件 的 ;(六 )按 照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参 加 考 试 ,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的 。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6 -第 二 十 六 条 跨 发 证 部 门 地 区 从 业 的 作 业 人 员 , 可 向 原 发 证 部 门 申 请 复 审 , 也可 向 其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发 证 部 门 申 请 复 审 。 发 证 部 门 在 办 理 复 审 时 , 应 当 登 录“全 国 特 种 设 备 公 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进 行 查 询 , 确 定 原 证 件 的 有 效 性 ; 在 此 信 息 查询 系 统

34、 未 查 询 到 的 , 要 求 回 原 发 证 机 关 处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发 证 部 门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复 审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 或 者 告 知 申请 人 补 正 申 请 资 料 , 并 且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 能 够 当 场 受 理 的 , 应 当 场 办 理 。对 同 意 受 理 的 复 审 申 请 , 发 证 部 门 应 当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办 理 复 审 。 合 格的 在 作 业 人 员 证 上 签 章 ; 不 合 格 的 , 应 当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发 证 部 门 应 当 将 特 种

35、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复 审 申 请 表 及 相 关 复 审 资 料 存 档 , 保 存期 至 少 5 年 。第 二 十 八 条 复 审 不 合 格 的 持 证 人 员 可 以 重 新 申 请 取 证 。 逾 期 未 申 请 复 审 或 者复 审 不 合 格 的 , 其 作 业 人 员 证 中 的 该 项 目 失 效 , 不 得 继 续 从 事 该 项 目 作 业 。第五章 附 则第 二 十 九 条 发 证 部 门 应 当 在 发 证 或 者 复 审 合 格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作 业 人员 相 关 信 息 录 入 “全 国 特 种 设 备 公 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36、 ”。第 三 十 条 作 业 人 员 证 遗 失 或 者 损 毁 的 , 持 证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应 向 发 证 部 门挂 失 , 并 且 在 市 级 以 上 ( 含 市 级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的 官 方 网 公 共 信 息 栏 目 中 发 布遗 失 声 明 , 或 者 登 报 声 明 原 作 业 人 员 证 作 废 。 如 果 一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提出 异 议 , 持 证 人 员 可 以 委 托 原 考 试 机 构 向 发 证 部 门 申 请 补 发 。 查 证 属 实 的 , 由 发 证 部门 补 办 作 业 人 员 证 。 原 持 证 项

37、 目 有 效 期 不 变 , 补 发 的 作 业 人 员 证 上 注 明 “此证 补 发 ”字 样 。第 三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作 业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 建 立 作 业 人 员 档 案 , 为 作 业 人 员 申 请 领 证 和 复 审 提 供 客 观 真 实的 证 明 资 料 。第 三 十 二 条 作 业 人 员 证 分 为 作 业 人 员 通 用 证 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专 用 证 两 种格 式 , 其 具 体 样 式 见 附 件 C, 证 书 印 制 由 国 家 质

38、检 总 局 统 一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规 则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规 则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规 则 (TSG Z6001-2005)同 时 废 止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13 - 7 -附件 A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姓 名 性 别通信地址学 历 邮政编码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照片)申请考核作业种类申请考核作业项目(代号)是否委托考试机构申请办理领证手续: 是 否工作简历安全教育培训和实习情况相关材料身份证明(复印件,1 份)照片(近期 2 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 张)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2 份)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1 份)实习证明(1 份)体检报告(1 份)其他声明:本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注:“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实习证明”由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或实习单位提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 > 特种设备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