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严格落实各项技术革新措施,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技术发行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正规开采,依律监管”的原则,以先进技术为保障,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部门规定,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精神,全面推进采煤工艺改革,实现矿井机械化开采,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及资源回收率,确保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2、。第四条 公司各项目建设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在保障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合理利用好资金,选用先进的技术装备进行建设,从而实现企业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第 二 章 生 产 技 术 管 理第一节 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第五条 生产技术指挥中心是全公司生产技术、项目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重点项目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生产技术、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第六条 对公司现有的技术力量进行集中系统管理,在各生产企业成立技术科,由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统一领导,负责各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工作。第七条 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负责审查各煤矿安全工程设计、通风工程设计;会审和汇总各生产企业开采现状和产掘量;
3、全面负责各煤矿的小型图纸设计,编制技术措施;确定采掘作业位置、矿井回采率。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技术工作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业务熟悉,熟知各项法规政策和各项技术指标、数据。第九条 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各煤矿规范化开采,检查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对采掘工作面的技术规格、方向、位置在各煤矿提出方案的基础上,由生产技术指挥中心统一审查批准。第十条 各煤矿要严格按照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制定的采掘规格、方向及指定的采掘地点作业,并按计划完成年度的采掘量。第十一条 各生产企业技术科要按月、按季进行实测填绘图纸,并在图上标明采掘状况,根据采掘状况核定出产量,结合销售数量得出资源回收率,生产技术指挥中心根据各
4、生产企业上报数据,按月、按季进行实地考核回采率和采掘情况并上报总公司。第十二条 各生产企业技术科上报内容包括:采掘块段名称、面积;掘进巷道长度、位置、方位;产量、回采率等内容。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负责审查各生产企业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并按月对各生产企业技术科标绘的图纸进行对照检查。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设专人对所有技术档案、资料及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全面负责保管公司所有技术资料,技术资料不得随便阅借,对新档案和资料要核对后及时归档,并对保管的资料执行严格的领取和退还制度。第十五条 各煤矿要随时掌握周边其他矿井的开采情况,要将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到对煤矿负责人的考核内容。第二节 采掘第十
5、六条 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生产,若因地质变化或其它因素要变更时,必须制定可行的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并报请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批准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作业规程和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作业,严禁滥采乱挖。第十八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而设计,巷道的帮壁、顶底板必须平直,不得出现凹凸现象。第十九条 各矿的工作面和煤柱的尺寸必须按设计要求布置及留设,井筒和主要运输大巷及永久通风巷的保安煤柱必须留足30米,区段回风巷和运输巷要保留10米的煤柱,若因地质变化等情况确需改
6、变尺寸时,必须重新制定作业规程并报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审批。第二十条 运输巷的一侧必须留有1米以上的人行道,巷道另一侧宽度不得小于0.5米。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米。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第二十二条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回采率必须达到75%以上;普采、高档普采矿井回采率必须达到65%以上,残采工作面回采率必须达到45%以上。第二十三条 各煤矿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等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第三节 露天开采第二十四条 露天开采的煤矿各自负责露天开采申报审批工作,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配合办理。第二十五条 对实
7、施露天开采的煤矿实行划片管理,由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审计部、煤矿共同分片进行核准生产区域土石方量、煤层厚度;计算产出量和采剥比例;共同核定生产成本,以此来指导生产。第二十六条 各煤矿要制定完善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报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审批并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各项规程。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特别规定的事项按煤矿安全规程实施。第 三 章 资 源 整 合 和 旧 矿 井 技 术 改 造第二十八条 资源整合矿井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整合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资源整合中办理采矿许可证合并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第二十九条 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要规范采矿权人、采矿权价款和其他相
8、关证照,必须保留“伊东集团”名称,具体手续由生产技术指挥中心、企业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办理。第三十条 单井的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后的矿井由公司重点项目小组统一领导,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具体负责,统一规划停采线以内的生产布局和保留的残采工作面,煤矿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生产,从而衔接生产和技改工作。第三十一条 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本着在采矿权范围中由内到外的原则,做好综掘巷道布置工作,进行组织施工,形成回采区段和供电、通风等采煤系统。第三十二条 由生产技术指挥中心统一负责技术改造矿井相关的立项、申报、审批工作。第 四 章 基 本 建 设 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管 理第一节 项目的申报、立
9、项、审批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公司建设工程为主,由公司重点项目小组统一领导,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和各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申报必须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集团公司、公司重点项目小组和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并说明安排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其他理由,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议研究立项批复。第三十五条 经过立项批准的工程,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要在五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未按照上述程序批准的工程,属于未列项工程,公司不予验收。第三十六条 需要上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项目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立项。第三十七条 项目立项
10、后,由项目领导小组或建设单位同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迅速开展设计、测量等前期工作。第三十八条 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要把好设计质量关,负责组织审查论证工作。提交审查论证的项目必须资料齐全,数据可靠准确。对于需要外委设计的项目,在选择设计单位时应经过招标,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设计单位;对于不需要外委的自测自设项目,要履行图纸会审制度,未进行会审的图纸无效。第三十九条 已经纳入国家或部门管理渠道的项目,按照国家或部门的要求执行,并配合各阶段的工作。第四十条 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在提交项目审批时,必须对项目的单项工程预算提出审核意见。经会议批准同意安排建设的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开工通知单,并负责组织工程招
11、投标工作。第二节 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新建项目,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必须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公司加强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围绕项目建设负责协调处理上级各部门及公司各部室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问题。项目领导小组在组长的领导下,必须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为了搞好项目实施,项目领导小组要制定例会制度来统一意见,当意见出现分歧时由集团公司进行协调。第四十二条 项目领导小组是公司委派本项目的主要领导组织,向公司负责,在公司领导下,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实施。第四十三条 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是项目建设的归口管理单位,从项目的开工到验收决算;进行工程造价、质量、进度等全过程管理。
12、负责办理开工手续,组织验收工作。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项目建设的资金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协调组织项目建设资金,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执行项目建设的具体工作。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派驻在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代表,对各自的上级负责;按照分工和职责履行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如实向各自的上级汇报工作。第三节 项目的开工与建设第四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应符合如下条件:(一)有经过审查认证或公司图纸会审后认定的技术文件和全套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工程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二)有经过公司审查并提交公司有关会议认定的单项工程预算。(三)招
13、标工作已经完成或施工单位已经确定。(四)建设场所“三通一平”工作基本完成。(五)有公司下发的项目年度计划文件和下达的项目开工通知书。(六)国家或部门管理的项目要有相关的批复文件。第四十八条 重大项目或单项工程资金数目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招标、议标活动的组织单位为公司重点项目小组。参加部门和领导:公司重点项目小组成员、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特邀专家及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领导,由以上单位以会议形式集体决定施建队伍。第四十九条 造价在五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或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要求和造价,在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自
14、行选择施工队伍,报送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备案后方可组织施工。第五十条 零、杂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组织自营施建,由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核对所建设的工程内容与批准的工程内容相符,并有较完善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建。第四节 项目工程承包及合同签订第五十一条 项目工程承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大项目签订合同时必须有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把关。第五十二条 凡是一次性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报请公司审查后签订。第五十三条 新建项目必须由建设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建安合同,合同中必须写明工程名称、工程量、工程造价、技术要求、工程质量进度、开竣工时间和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五十四条 承包工程按照有
15、关规定提供资料(如营业执照、资质、信誉等级证书等),由公司重点项目小组审查后方可签订合同。第五节 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理第五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部门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第五十六条 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责任人,专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五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要由建设单位定期(按月或按季)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如实填报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存在问题等。工程进度报表应分送公司重点项目小组、项目领导小组和分管财务的领导。第五十八条 技术含量较高的或造价在0.5万元以上的隐蔽工程必须由现场工作人员作好记录,在被隐蔽前要及时提交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6、。对工程质量、等级等认定并办理签证手续。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手续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分别保存。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各部门派驻的现场代表必须忠于职守,实事求是,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解决问题;对施工过程中所履行的各种签字手续实行终身负责制。第六节 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与物资供应管理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部对各类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首先要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台账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单独设账,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要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为了便于管理和操作,公司委派报账核算人员。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如实申报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
17、向公司财务部提供各类工程施建合同;要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从严掌握资金支付情况。第六十二条 建设资金的支付,由建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申请,经项目领导小组、公司重点项目小组签字后,由公司财务部进行支付。第六十三条 杜绝承包方没有项目负责人审签到公司财务部直接报支取款,杜绝项目组人员直接到财务部代替施工方报支取款。第六十四条 凡支出的单据必须按照财务的规定要求方可报销。第六十五条 计划用款是使用好有限资金的重要环节,公司财务部与项目负责人要相互协调,做好用款计划。公司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做出各类进度和有关报表的要求,安排好结算、结账时间。第六十六条 购进项目建设所需物资及大型
18、机械设备,必须要索取正式发票后进行付款,材料购进和使用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购进物资及设备时要对其质量和有关技术要求负责,技术含量较高的、可比性较强的设备应组织调研后并通过招标定货。第七节 工程变更与调整第六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工程变更:(一)工程地质发生变化、与原设计不一致的;(二)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为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由设计(技术)部门提出的施工变更。以上变更必须经过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提交公司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除上述情形之外,任何擅自变更的工程不得提交验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六十八条 经过以上认定的工程变更,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
19、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后的技术参数和工程价格的调整,并办理相关工程变更手续。第八节 项目验收与决算第六十九条 以施工队伍为单位,各单位工程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建任务后,即可提交验收。工程项目由若干部分组成,要完成一项验收一项,不能拖后验收。第七十条 验收按照有关事宜要求填写验收报告,写出验收意见,凡参与验收人员必须全部签字。第七十一条 对所有项目的技术资料要有专人存档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借与他人使用,更不准丢失。第七十二条 工程验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公司下达的列项文件及生产技术指挥中心下发的开工通知书;(二)施(工)建(安)合同及相应的工程预算;(三)与工程实物相符的图纸和工程明
20、细;(四)如有隐蔽工程,应提供隐蔽工程记录;(五)如发生工程变更,应提供变更图纸和相关资料。第七十三条 工程验收工作由公司项目验收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各类工程进行逐个验收。第七十四条 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要严格把关,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要及时作出结论意见,对有争议的工程应及时提交公司有关会议研究。第七十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要按照项目验收领导小组的意见及时整理工程决算,并填报相应的工程验收单;工程验收单须经项目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后生效。第九节 奖惩第七十六条 由生产技术指挥中心依据各生产企业技术科月、季报表并进行实地核实,对各煤矿的生产情况、资
21、源回收率及掘进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第七十七条 对低于规定回采率的生产单位,每月每低于一个百分点,罚款1000元;对破坏资源的开采行为和资源保护力度不足及违反采掘规格的煤矿,由生产技术指挥中心提出处罚意见,经过公司会议研究后处理。第七十八条 对合理提高回采率的煤矿,每月每超一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对正确执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资源保护工作措施有效及采掘工程优质的煤矿,生产技术指挥中心提出奖励意见,经公司会议研究后进行奖励。第七十九条 未完成年度掘进任务的煤矿,每少完成100米,纳日松矿区的煤矿罚款9000元,神山矿区的煤矿罚款5000元。基建矿井和技术改造工程按施工合同条款执行。第八十条
22、 按规定超额完成年度掘进任务的煤矿,每多完成100米,纳日松矿区的煤矿奖励5000元,神山矿区的煤矿奖励3000元。基建矿井和技术改造工程按施工合同条款执行。第八十一条 为严明工程管理纪律,使项目建设达到高质量、高速度、高效益的目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人员实行奖惩制度。第八十二条 对经过公司集体评议,认为在工程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管理人员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奖励金额可按照奖励对象的责任目标和价值确定。第八十三条 对在工程建设中玩忽职守、违纪违规的有关人员,要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职责。第八十四条 对施工单位违约或工程质量问题等按所签订合同的相应条款执行。第 五 章 附 则第八十五条 凡煤炭公司及所属企业均适用本制度。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实施后,以前的实施办法同时作废。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