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NPR-2011-30001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湘质监发2011109 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湖南省气瓶 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气瓶充装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 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 2006 年 9 月 12 日颁布 实施的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 修订后的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 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 1 - 主题词:特种设备 气瓶充装 许可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省政府办公厅。
2、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 年 6 月 15 日印发- 2 - 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 装单位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 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 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 监督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见附件 1
3、)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 年。 第四条 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细则 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 3 -(二)取得政府发改、规划、国土、安监、消防等有关 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 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详见附件 21) ; (四)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 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详见附件 22、3、4) ; (五)有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充装站安全 技术条件要求的安全设施(详见附件 25) ; (六)有
4、一定的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 有产权气瓶(详见附件 3) ; (七)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安全管 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和事故处理及救援措施 (详见附件 4) 。 第六条 气瓶充装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 拟建的气瓶充装站设计、安装基本情况书面告知(告知书格 式见附件 5)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抄送发证 机关,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 交下列资料: (一)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 件,式样见附件 6) ; (二)工商登记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 ;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首次取证可用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替代; (四)发改、规划、国土、安监、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 4 -件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 (五)充装站总平面图; (六)经营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技术负责人的 职称证书和充装人员(包括充装前检查人员)的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 (七)气瓶使用登记表与气瓶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 (八)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目录。 以上各复印件须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供受理承办人 审核。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 当予以受理,并将签署
6、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对不符 合条件的, 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将全部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 试。调试过程中应当保证充装安全设施和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可靠运行,做好相关记录,并且承担相应责任。调试阶段充 装的瓶装气体不得用于销售和使用。 第三章 鉴定评审 第十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 1 个月内约请发 证机关认定的鉴定评审机构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否则申 请受理决定书失效,发证机关在 1年内不再受理其气瓶充装- 5 -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时,应当向鉴定评审 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
7、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 一份; (二) 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在 2 个月内完成鉴 定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鉴定评审安排告知申 请单位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州)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 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选派熟悉气瓶充装安全 知识和充装工艺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 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评审,填写气瓶充装 许可鉴定评审表 (详见附
8、件 7) ,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评审组成员一般不超过 4 人。 第十五条 评审意见根据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表 记录情况,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 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 审组应当出具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6 - 评审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 6 个月时 间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鉴定评审机构和所在市 (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鉴定评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 确认。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经确认整改不合格的,视同不符合 条件。 评审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在 1 年内不再 受理其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
9、应当及时汇总评审资料、整改 确认报告,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 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对照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 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发证机关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批准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并通知 申请单位办理领证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应 当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全部申请 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10、; - 7 -(三)许可充装气瓶类别和介质种类;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证书编号。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省境内气瓶充装许可 证的审批、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汇总上报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五章 变 更 第二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 场地变更、充装范围变更和经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 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包括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及 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充装场地变更的或资源条件发生变化的 气瓶充装单位, 应当经发证机关现场核查认可
11、, 换领新的 气 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开展充装工作。 第二十三条 需要扩大充装范围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 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六章 换证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气瓶- 8 -充装许可证副证,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程序换 领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 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有效期满后 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发证机关在1 年内不再受理其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每年年度监督检查均一次性合格并且 在安全质量上无不良记录、未发生
12、过特种设备事故且未受到 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气瓶充装单位,经 发证机关核准,可以免予现场评审,直接办理气瓶充装许 可证换证。 第二十六条 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气瓶充装单位因 改制、破产、倒闭、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 作,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注销手续, 并缴回气瓶充装许可证 。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场地明显的位 置悬挂气瓶充装许可证 ,并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准 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第二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 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
13、当履行以下义务: 1、只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和向气体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 9 -要求的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2、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 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 性负责; 3、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 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 训,并负责其持证上岗; 4、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5、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 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警 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超过使用年限或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市(州
14、)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 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或报废销毁; 7、负责充装后的气瓶使用管理,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气 瓶和瓶内介质,帮助用户及时处理气瓶在流通使用过程中出 现的安全问题。对所属的或与其签订供气协议的瓶装气体经 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8、配合做好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充装各环节基本技 术力量的相对稳定,并确保充装许可条件持续有效。充装单 位经营管理负责人、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和带压密封作业人 员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充装操作人员等其 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 10 -合格,取得各自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岗。
15、第三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装卸、搬运、收 发等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知识、法规和标准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永久气体充装单位应当具有防止可燃气 体与助燃气体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的装置;采用电解 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自动测定氢气、氧 气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液化气体充装单位的称重衡器应 当具有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应当配备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带压密封工具和材料;溶解乙炔气充装单位应当配 备净化装置、乙炔瓶抽真空、称重及补加溶剂的装置;易燃 和有毒气体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安全可靠的置换和残气残 液回收或处理装置;车用天然气充装单位应当配备脱硫、脱 水装置。 第三十三条
16、气瓶在充装前应当由气瓶充装前检查人 员逐只进行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瓶内残余介质不明的气瓶, 必须在投入充装前进行介质置换;对气瓶颜色标记不清的气 瓶,充装单位应及时按照原漆色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记。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 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 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核准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 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 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 11 -第三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
17、气瓶使用登记管 理规则的要求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自有产权 气瓶的使用登记。 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 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经发证机关同意 的气瓶除外) ,不准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或未办理使用 登记的气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 用。 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 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实施气瓶动态管理,并负责涂敷充装 单位名称或标志,打充装单位标识钢印和气瓶编号钢印。气 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包括:气瓶使用登记编号、气瓶制造单 位名称以及产品编号、气瓶制造日期、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 化学分子式、气瓶上次检
18、验日期、气瓶检验有效期等。 第三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方便 安全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立瓶装气体经销网点,并负责所属的 或与其签订供气合同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 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 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 查按照湖南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 (详见 附件 8)所列项目的要求进行。 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或处置意见应当上报发证机关并记 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 12 -第三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州)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 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送检的气瓶数
19、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 送检的气瓶数量。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每年底将辖区内气瓶 充装单位注册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种类和数量、当年检验的 气瓶数量等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第四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 气 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视情节责令暂 停充装1至 6个月。 (1)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 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经发证机关同意的气瓶除外); (2)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3)充装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使用年限的气瓶; (4)充装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并抽除气瓶内残液或未 按规定
20、充装气瓶,造成气瓶超装或错装; (5)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 (6)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 (7)经营管理负责人或充装前检查人员、带压密封作 业人员、充装操作人员或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8)未按规定将气瓶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9)拒绝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 第四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 13 -机关依法吊销其气瓶充装许可证: (1)安全管理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2)擅自削减或停用安全设施,严重危及充装安全的; (3)第四十条所列同一违法行为 1 年内被查处 2 次以 上,暂停充装后仍不改正的; (
21、4)停止充装工作 1 年以上,未向发证机关申请暂停 或办理注销手续的; (5)拒不接受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2 个月内未整改合格的。 被吊销 气瓶充装许可证 的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负责人, 发证机关 3 年内不再受理其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第四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鉴定评审 工作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对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 负责,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发证机关和鉴定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1
22、年 8 月1 日起执行,原湖 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 14 -附件1 气瓶充装许可证 License for Filling of Gas Cylinders 编号: 单位名称: 充装地址: 经审查,获准从事下列气瓶充装: 充装气瓶类别 充装气体名称 备 注 发证机关: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证机关公章)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15 -副 本 Vice-card气瓶充装许可证 License for Filling of Gas Cylinders 编号: 单位名称: 充装地址: 经审查,获准从事下列气瓶充装: 充装气瓶类别 充装气体名称 备 注
23、年度监督检查记录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发证机关: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证机关公章)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16 -附件2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1 人员 1.1 管理人员 1.1.1 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1.1.2 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 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1.1.3 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 查职责。
24、1.2 检查人员 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 。 1.3 作业人员 1.3.1 充装人员 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每班不少于2人。 1.3.2 带压密封作业人员 液化气体充装站应当配备取得带压密封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人员,不少于2人。 1.3.3 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充装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1.3.4 化验、检修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机泵操作人员等,并 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1.3.5 辅助
25、人员 - 17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 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2 充装、工艺设备 2.1 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 秤衡器; (2)对流水线作业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 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氮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 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2.2 工艺设备
26、工艺设备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 在规定范围内。 2.3 气瓶管理 气瓶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帐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 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 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2.4 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残液、残气处理能力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 18 -3 检测手段
27、 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 (1)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 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4 场地厂房 场地厂房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5 消防及安全设施 5.1 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 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
28、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 器。 5.2 应急救援措施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 练。液化气体充装站配备有带压密封工具和材料。 5.3 安全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1)GB 1726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 (2)GB 1726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 (3)GB 17266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 (4)GB 17267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 5.4 检修间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 19 -
29、附件3 气瓶充装单位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一、气体储存(生产)能力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100M 3,至少应有 2 台储罐和 1 台残 液罐。 2、制氧单位:生产能力50M 3 h。 3、液态永久气体和高压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储存能力20M 3 。 4、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生产能力40M 3 h。 5、低压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M 3 。 6、其他气体充装单位的储存(生产)能力,由发证机关另行确定。 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不少于10000只(以公称容积35.5L/只计) 。 2.无缝气瓶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以公称容积4
30、0L/只计) 。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以公称容积40L/只计) 。 4.焊接气瓶充装单位:不少于100只(以公称容积400L/只计) 。 5其他气瓶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由发证机关另行确定。 对边远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气瓶充装单位, 在保证只充装自有产权气瓶 且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能够满足该地区瓶装气体用户需要 的情况下,经发证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 20 -附件4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 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 情况的变动、
31、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 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2 管理职责 2.1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2.2 管理人员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 履行职责。 3 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 (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 、压力管道等使
32、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 21 -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练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4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
33、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5 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制订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工作记录格式要采用全省统一的记录格 式) ,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 22 -附件5 气瓶充装站 安装改造工程告知书 建设单
34、位: 工程类别: 告知日期: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 23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 址 经济类别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资金(万元)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项目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占地面积(M 2 ) 厂房面积(M 2 ) 设计储存(生产)能力 设备总数 工程设计单位 开工 土建 工程计划 施工日期 竣工 工程总预 算(万元) 设备 设备安装单位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 土建工程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主要设备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制造单位 出厂日期 - 24 -提交的文件资料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篇幅或页数 告知人
35、声明与签署 在此,我申明:所告知的内容真实;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 日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接受告知书人员: 日期: 意见通知书编号: 发出意见书日期: - 25 -附件6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类别: 申请日期: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 26 -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气瓶标识代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批准成立机关 营业执照登记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职工总人数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36、 充装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 厂房面积 设备安装单位 安装监检单位 气瓶定检单位 - 27 -申请充装项目 充装气瓶种类 充装气体名称 气体储存(生产)能力 自有气瓶数量 充装地址 申请人声明与签署 在此,我声明本单位的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没有对办理气瓶充装 许可具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现按照规定 申请充装许可,并接受鉴定和审查。在取得许可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气瓶充 装安全,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申请单位所在市州监察机构意见 监察机构负责人: 日期: (公章) 发证机关受理
37、意见 负责人: 日期: (专用章) 受理编号: - 28 - 充装单位主要人员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部门岗位 职务 职称 持证情况(或操作证编号) 注:部门岗位填写技术负责人、充装操作人员、安全员、充装前气瓶检查员、压 力容器操作人员、压力管道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 化验员、带压密封 操作工、机泵工、汽车罐车驾驶员、押运员等。 - 29 - 充装单位充装设备、仪器情况 序 号 设备、仪器名称 规格和型号 数量 制造单位 名 称 完好情况 - 30 - 近四年充装工作情况 年份 充装气体名称 总量(M 3 或Kg) 瓶数(瓶) 注:此表由换证单位填写。 - 31 -附件7 气瓶
38、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表 编号: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受理机关 受理日期 约请鉴定评审日期 完成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统计 关键项目数 一般项目数 关键项目合格率 一般项目合格率 评定标准 (一)符合条件 关键项目合格率100%,一般项目合格率90%。 (二)需要整改 关键项目合格率90%,一般项目合格率80%。 (三)不符合条件 达不到(一)和(二)的规定或带项有一项未满足者 鉴定评审组成员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职务 鉴定评定结论: 鉴定评审组组长: 日期: 共 页 第 页 - 32 -一、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 类别 审查结果 审查情况及
39、 存在问题 1 1.1 建站审批 (1)充装站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 (2)有营业执照。 关键 2 1.2 组织机构 (1)建立站长负责的管理体制, 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 ,责 任落实; (2)站长应当熟悉气体充装的相 关法律法规, 并经省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考核合格。 关键 3 1.3 技术负责人 具有相应种类气体充装技术条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 熟悉气体充装的法律法规及专 业技术知识。 关键 4 1.4 充装员 持证上岗,每班不少于2人。 关键 5 1.5 检查员 持证上岗,不少于2人,每班不 少于1人。 关键 6 1.6 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熟悉安全 技术和要求,
40、 并切实履行安全检 查职责。 液化气体充装站有持证 带压密封作业人员。 关键 7 1.7 其他人员 应当按规定配备与所充气体相 适应的气体化验员及气瓶附件 检修人员。气瓶装卸、搬运和收 发等人员应当进行技术培训, 并 有安全培训记录。 一般 备注: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共 页 第 页 - 33 -二、充装工艺设备和检测手段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 类别 审查结果 审查情况及 存在问题 1 2.1 工艺设备 (1)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和 标准要求,与所充装的气体种 类、数量相适应; (2)充装速度应当控制在规定范 围内。 一般 2 2.2 储存 (生产) 能力 气体的储存(生
41、产)能力达到规 定要求。 关键 3 2.3 气瓶状况 (1)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达到规定 要求,办理了使用登记; (2)建立气瓶登记台帐和档案, 对气瓶状况实行计算机管理; (3)气瓶颜色标志应当符合规 定,安全附件齐全; (4)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 印(永久)标志,张贴警示标签 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5)不得改装气瓶;严禁使用不 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气瓶。 关键 4 2.4.1 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 防错装接头。 关键 5 2.4.2 (1) 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 气)必须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 液化石油气必须安装超装 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其它液化气体必须安装超装 自动报警装
42、置。 关键 6 2.4 充装设施 2.4.3 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 量瓶内余压、 剩余丙酮量和补加 丙酮的装置, 有冷却喷淋和紧急 喷淋装置,有可靠水源。 关键 7 2.5 残液、残气 处理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 的可靠措施; (2)对易燃、有毒介质,应当有 处理残液、 残气设施; 记录齐全。 一般 共 页 第 页 - 34 -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 类别 审查结果 审查情况及 存在问题 8 2.6 计量检测 (1)应当按规定配备与所充气体 相适应的气体分析检测、 压力计 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 报警仪器, 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 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 期校
43、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 站,必须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 仪器。 一般 9 2.7 特种设 备管理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规定办 理使用登记手续, 特种设备及其 安全附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档案齐全。 关键 备注: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共 页 第 页 - 35 -三、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 类别 审查结果 审查情况及 存在问题 1 3.1 质量管理 体系 (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关系明 确,有组织机构图;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 单位实际情况, 能有效控制充装 质量和安全,绘制体系图;有充 装工艺流程图, 能正确指导气瓶 收发、检查、
44、残液处理和充装等 各项工作; (3)应当编制质量手册,任命各 责任人员, 制定有关岗位职责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工作见 证表卡齐全、合理。 一般 2 3.2 岗位职责 建立各类岗位责任制,职责明 确。 关键 3 3.3 规章制度 应有完善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 度。 关键 4 3.4 操作规程 应有充装操作等规程。 关键 5 3.5 标准规则 有与充装气体有关的规程、 标准 和技术资料。 一般 6 3.6 质量管理 体系运转 (1)质量手册应当正式颁布实 施,并且应当根据有关法规、标 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动以 及生产工艺的进步与改造而及 时进行修改; (2)各项规章制度应得到贯彻执 行,各
45、责任人员应当履行其职 责,并熟悉相关法规标准。 关键 备注: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共 页 第 页 - 36 -四、充装工作质量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 类别 审查结果 审查情况及 存在问题 1 4.1 充装记录 有气瓶收发、 充装前后检查等记 录, 项目齐全, 填写清晰、 正确, 签署完备 一般 2 4.2 充装质量动 态考核 现场跟踪一批气瓶的充装过程 进行检查, 其充装工作应当符合 工艺规程, 各环节应当符合相应 标准规定, 并考核质量管理体系 运转情况: (1)气瓶充装前的检查项目和要 求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2)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 作,并巡回检查,气瓶充装的温 度
46、、压力及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的时间及 静止时间符合要求, 充装后应当 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体充装量应当符合有 关规定,应当复称; (5)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 定; (6)充装后对瓶体外观进行检 查, 对易燃有毒介质气瓶应当检 漏, 不符合要求的气瓶能妥善处 理; (7)应当填写气瓶充装记录。 关键 3 4.3 充装质量 (1)各项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2)检查气瓶外观、充装气体压 力(重量) 、瓶阀、防震圈、警 示标签等是否符合要求, 气瓶是 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是否符合安 全规定。 关键 备注: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共 页 第 页 - 37 - 五、充
47、装作业环境及安全设施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 类别 审查结果 审查情况及 存在问题 1 5.1 站址设置、 建筑 应当符合有关防火、防爆、环保 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关键 2 5.2 消防设施 (1)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 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符合安 全技术要求,有明显隔离措施; (3)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 施、 电器设备必须防爆、 防静电; (4)在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 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 (5)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6)应当经消防检查合格。 关键 3 5.3 安全技 术条件 安全技术条件应当分别符合 GB17264、GB1726
48、5、GB17266、 GB17267等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关键 4 5.4 应急救援 措施 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 配备相应工器具,定期进行演 练。 液化气体充装站配备有带压 密封工具和材料。 关键 5 5.5 检修间 应当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 备相应工器具。 一般 备注: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共 页 第 页 - 38 - 附件8 湖南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 一、检查评定统计表 序号 检查项目 项目合格率 1 执行法规情况 2 内部管理情况 3 充装人员情况 4 充装工作质量 5 服务质量 关键项目合格率=(关键项目合格数 关键项目总数)*100% 一般项目合格率=(一般项目合格数 一般项目总数)*100% 综合评 定结果 注:检查评定意见分为两种: 一、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 100%合格,一般项目90%合格,且在两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上述要 求的。 二、不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 2个不合格,或一般项目30%不合格,且在两个月内整改达不到 要求的。 介于合格和不合格之间的,经两个月整改,能达到合格要求的评 为合格,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评为不合格。 - 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