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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供应合同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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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 同 编 号 : 鲁 【 务 必填 写 】工 程 分 供 合 同工 程 名 称 : 工 程工 程 分 供 内 容 : 发 包 方 : 中 国 建 筑 一 局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分 公中 国 建 筑 一 局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分 公司司 承 包 方 : 二 一 二 年 月 日目 录第 一 条 : 供 应 期 限 : 1第 二 条 : 具 体 供 应 地 点 : 1第 三 条 :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 数 量 、 合 同 金 额 说 明 1第 四 条 : 技 术 标 准 、 质 量 及 交 货 验 收 要 求 2第 五 条 运 输 、 包

2、装 及 随 产 品 必 附 的 资 料 等 3第 六 条 授 权 3第 七 条 : 交 货 日 期 和 方 式 4第 八 条 : 收 货 标 准 、 方 法 及 期 限 4第 九 条 ;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期 限 5第 十 条 : 付 款 方 式 、 时 间 及 地 点 5第 十 一 条 : 违 约 责 任 6第 十 二 条 : 索 赔 7第 十 三 条 : 不 可 抗 力 : 7第 十 四 条 :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7第 十 五 条 : 本 合 同 解 除 的 条 件 7第 十 六 条 : 特 别 条 款 8第 十 七 条 : 其 他 8水 泥 采 购 合 同需 方

3、( 甲 方 ) : 中 国 建 筑 一 局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分 公 司 供 方 ( 乙 方 ) : 供 方 全 称 ( 与 出 具 发 票 对 应 全 称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以 及 市 有 关 法 规 、 规 定 , 并 结 合 甲 方 承 接 工 程 的 实 际 情 况 , 遵 循 平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甲 、 乙 双 方 就 工 程 (以 下 简称 本 工 程 ) 所 需 的 水 泥 的 供 货 事 宜 ,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 协

4、 商 一 致 、 友 好 合作 的 原 则 双 方 达 成 以 下 协 议 , 订 立 本 合 同 以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 供 应 期 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本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 或 直 至 竣 工 验 收后 ) 。在 该 供 货 期 限 内 ,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需 要 , 向 乙 方 就 合 同 供 货 物 资 随 时 提出 供 货 要 求 。 在 此 供 货 期 限 内 , 无 论 甲 方 何 时 要 求 乙 方 供 货 , 均 不 受 供货 品 种 和 数 量 的 限 制 , 均 按 合 同 单 价 执 行 , 这 是 双 方 合 同 签 订

5、的 前 提 ,双 方 必 须 予 以 严 格 遵 守 , 否 则 视 为 违 约 。第 二 条 : 具 体 供 应 地 点 : 第 三 条 :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 数 量 、 合 同 金 额 说 明3.1序号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生 产 厂 家 品 牌 单 位 数 量( 暂定 )合 同 价 款单 价 合 价1 PS.A3 2 .5 ( 袋装 ) 吨 2 PS.A3 2 .5 ( 袋装 ) 暂 定 合 同 总 价 ( 大 写 ) 元 整 3 .2 合 同 单 价 说 明 : 合 同 单 价 为 固 定 全 费 用 综 合 单 价 , 已 包 括 产 品 本 身 价格 、

6、包 装 费 、 运 费 、 装 卸 费 、 实 验 检 验 费 、 保 险 费 、 税 金 ( 包 括 关税 、 增 值 税 、 营 业 税 等 ) 、 资 料 费 、 调 试 费 , 承 担 自 身 风 险 及 满 足 国家 规 范 等 要 求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第 四 条 : 技 术 标 准 、 质 量 及 交 货 验 收 要 求4 .1 产 品 技 术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通 用 硅 酸 盐 水 泥 GB1 7 5 -2 0 0 7 及 其 相 关 国家 标 准 。主 要 指 标 要 求 : 化 学 指 标 : 应 完 全 符 合 GB1 7 5 -2 0 0 7

7、 中 第 7 .1 条 表 2 的 要 求 , 水 泥 中 氯 离 子 含 量 ( 质量 分 数 ) 0 .0 6 % 物 理 指 标 : 凝 结 时 间 -普 通 硅 酸 盐 水 泥 、 矿 渣 硅 酸 盐 水 泥 、 火 山 灰 质 硅 酸 盐 水泥 、 粉 煤 灰 硅 酸 盐 水 泥 、 复 合 硅 酸 盐 水 泥 初 凝 时 间 不 小 于 4 5 min ,终 凝 时 间 不 超 过 6 0 0 min 。安 定 性 -沸 煮 法 合 格 。强 度 -不 同 龄 期 的 强 度 应 完 全 符 合 GB1 7 5 -2 0 0 7 中 第 7 .3 .3 条 中 表 3 的 要 求

8、。4 .2 产 品 必 须 是 全 新 的 、 未 使 用 过 的 、 采 用 的 是 最 佳 材 料 和 第 一 流 的 工艺 , 并 在 各 方 面 符 合 工 程 的 设 计 标 准 和 施 工 规 范 要 求 。4 .3 合 同 项 下 产 品 满 足 业 主 ( 建 设 单 位 ) 及 本 工 程 使 用 的 要 求 。4 .4 重 量 、 数 量 保 证 : 要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交 货 , 袋 装 水 泥 每 袋 净含 量 为 5 0 KG, 且 应 不 少 于 标 志 质 量 的 9 9 %, 随 机 抽 取 2 0 袋 总 质 量 ( 含包 装 袋 )

9、应 不 少 于 1 0 0 0 KG。4 .5 验 收 要 求 :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进 行 水 泥 进 场 后 的 检 验 及 复 试 。 取 样方 法 按 GB 12573进 行 , 以 水 泥 厂 同 编 号 水 泥 的 检 验 报 告 为 验 收 依 据 ,在 发 货 前 或 交 货 时 甲 方 在 同 编 号 水 泥 中 抽 取 试 样 , ( 年 生 产 能 力 在 1 0 万吨 以 下 的 乙 方 , 不 超 过 2 0 0 t为 一 个 编 号 , 10万 t以 上 至 30万 t, 不 超 过400t为 一 编 号 , 30万 t以 上 至 60万 t, 不 超

10、 过 600t为 一 编 号 ) , 双 方 共 同签 封 后 保 存 三 个 月 ; 或 委 托 乙 方 在 同 编 号 水 泥 中 抽 取 试 样 , 签 封 后 保 存三 个 月 。 在 三 个 月 内 , 甲 方 对 水 泥 质 量 有 疑 问 时 , 则 甲 乙 双 方 应 将 签 封的 试 样 送 省 级 或 省 级 以 上 国 家 认 可 的 水 泥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仲 裁 检验 。4 .6 如 发 现 乙 方 在 交 货 或 验 收 过 程 中 有 舞 弊 行 为 发 生 或 甲 方 发 现 在 乙 方运 输 车 辆 上 有 夹 带 工 地 现 场 材

11、料 的 现 象 , 一 经 查 实 , 甲 方 有 权 按 照 甲 方损 失 量 的 1 0 倍 处 罚 乙 方 , 直 至 终 止 其 供 应 及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乙 方 不 得以 任 何 理 由 终 止 和 拖 延 供 应 。第 五 条 运 输 、 包 装 及 随 产 品 必 附 的 资 料 等5 .1 乙 方 必 须 配 合 工 程 之 需 用 材 料 计 划 。 虽 然 此 计 划 会 在 工 程 进 行 中 不断 修 订 , 乙 方 仍 须 在 该 等 修 订 后 的 计 划 时 间 内 , 以 甲 方 可 接 受 的 次 序 方式 及 不 致 令 甲 方 之 工 程

12、 工 期 有 任 何 延 误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甲 方 的 要 求 供 应一 切 合 同 所 需 材 料 等 。 乙 方 不 得 将 甲 方 所 制 定 的 工 程 材 料 需 用 计 划 的 更改 作 为 要 求 索 赔 的 理 由 或 延 迟 供 货 、 合 同 价 格 变 更 等 的 理 由 。 乙 方 必 须按 甲 方 随 时 发 出 的 通 知 要 求 的 日 期 、 数 量 、 规 格 等 要 求 进 行 交 货 , 若 未按 甲 方 规 定 时 间 交 货 , 乙 方 将 负 责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以 产 品 实 际 运 送 到合 同 指 定 地 点 的

13、日 期 为 乙 方 的 实 际 交 货 日 期 , 并 以 此 来 确 定 是 否 构 成 逾期 交 货 。5 .2 乙 方 负 责 将 标 的 物 运 到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装 卸 和 运输 途 中 的 产 品 损 坏 、 丢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更 换 , 因 此 影 响 工 期 所 造 成 的 损 失由 乙 方 承 担 。5 .3 乙 方 的 员 工 应 遵 守 工 程 当 地 政 府 、 建 设 单 位 、 甲 方 有 关 现 场 的 通道 、 保 安 、 通 行 证 的 发 放 以 及 同 类 项 目 的 一 切 法 例 及 规 定 :

14、并 应 遵 守 可能 由 当 地 政 府 颁 布 的 有 关 物 料 运 送 现 场 的 时 限 及 通 道 的 限 制 规 定 。 同时 , 乙 方 不 得 以 不 清 楚 工 地 现 场 的 情 况 为 藉 口 而 要 求 延 长 交 货 期 限 及 索要 费 用5 .4 包 装 采 用 行 业 标 准 包 装 , 需 符 GB9 7 7 4 的 相 关 规 定 。 乙 方 在 产 品 交 付前 保 证 使 产 品 的 包 装 、 标 识 、 运 输 、 装 卸 和 码 放 等 过 程 符 合 职 业 安 全 卫生 与 环 保 的 要 求 。5 .5 包 装 材 料 不 回 收 。 如 乙

15、 方 确 需 回 收 包 装 材 料 , 甲 方 不 保 证 包 装 材 料的 完 好 无 损 , 乙 方 承 担 回 收 包 装 材 料 所 需 一 切 费 用 。5 .6 产 品 说 明 书 、 产 品 合 格 证 、 出 厂 证 明 、 检 验 报 告 及 甲 方 报 验 及 工 程竣 工 所 需 的 资 料 ;要 求 的 备 品 、 备 件 ; 材 质 证 明 书 及 时 送 到 甲 方 工 地 物 资负 责 人 处 , 7 天 内 送 齐 除 2 8 天 强 度 检 验 结 果 以 外 的 一 切 相 关 资 料 , 3 2 天内 补 齐 2 8 天 强 度 检 验 结 果 资 料

16、。第 六 条 授 权6 .1 本 合 同 中 甲 方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项 目 经 理 是 商 务 经 理 是 物 资 负 责人 是 6 .2 甲 方 项 目 经 理 部 物 资 负 责 人 负 责 物 资 进 场 的 签 收 。 由 物 资 负 责 人 及相 应 收 料 人 至 少 两 人 共 同 签 署 的 收 货 凭 据 (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收 货 单 、 送货 单 、 供 货 小 票 、 月 度 统 计 单 或 其 他 数 量 统 计 文 件 等 ) 仅 作 为 甲 方 收 到乙 方 所 供 应 货 物 的 数 量 、 型 号 、 规 格 、 到 场 时 间 等 的

17、证 明 , 而 不 作 为 甲方 付 款 及 结 算 的 依 据 , 无 论 该 收 货 凭 据 上 是 否 载 有 单 价 或 合 价 或 合 计 等涉 及 价 款 的 内 容 。 甲 方 项 目 经 理 部 除 物 资 负 责 人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人 员 签 署的 任 何 形 式 的 收 货 凭 据 不 作 为 本 物 资 进 场 的 依 据 。6 .3 凡 涉 及 合 同 价 款 变 更 、 结 算 、 付 款 的 , 必 须 经 甲 方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经 理 、 商 务 经 理 共 同 签 字 确 认 并 加 盖 甲 方 印 章 。 甲 方 项 目 经 理 部 其

18、他 任何 人 员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签 字 不 作 为 合 同 价 款 变 更 、 付 款 及 结 算 的 依 据 。6 .4 甲 方 项 目 经 理 部 公 章 ( 方 章 ) 的 使 用 范 围 仅 限 为 往 来 函 件 、 会 议 纪要 、 洽 商 变 更 履 约 过 程 中 的 文 件 , 但 不 包 括 签 署 合 同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 办理 结 算 。6 .5 乙 方 已 完 全 理 解 以 上 各 款 含 义 , 对 于 乙 方 未 遵 守 以 上 条 款 而 导 致 的乙 方 无 法 结 算 、 付 款 ,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第 七 条 :

19、 交 货 日 期 和 方 式7 .1 交 货 时 间 : 乙 方 于 YYYY年 MM月 DD日 之 前 运 至 交 货 地 或 具 备交 货 条 件 。 在 具 备 交 货 条 件 时 甲 方 可 分 批 发 出 进 场 计 划 , 发 出 进 场 通 知后 日 历 日 内 乙 方 须 将 货 物 按 照 甲 方 计 划 要 求 运 达 交 货 地 点 。 乙 方 发 货前 应 提 前 ( 至 少 小 时 ) 通 知 甲 方 , 以 便 甲 方 做 好 接 货 准 备 。 乙 方 不 得因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延 期 交 货 而 向 甲 方 提 出 索 赔 。7 .2 乙 方 应 严 格

20、 按 照 甲 方 每 批 供 货 需 求 单 上 的 数 量 、 时 间 供 货 , 乙 方 对超 出 供 货 需 求 量 供 应 的 货 物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和 责 任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进 场 、退 场 的 运 输 、 装 卸 、 保 管 等 。按 项 目 要 求 将 货 物 送 到 现 场 指 定 地 点 卸 货 并 码 放 整 齐 , 保 证 堆 放 安 全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不 予 验 收 ,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7 .3 安 全 基 本 条 件 :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对 自 身 出 入 现 场 的 人 员 车

21、 辆 等 进 行 安全 交 底 , 对 因 非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安 全 事 故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第 八 条 : 收 货 标 准 、 方 法 及 期 限8 .1 送 货 单 ( 仅 作 为 货 物 数 量 和 时 间 的 证 明 ) : 货 物 到 场 后 , 需 由 甲 方项 目 经 理 部 物 资 负 责 人 和 乙 方 共 同 对 产 品 数 量 进 行 测 量 确 认 , 不 作 为 乙方 凭 此 单 据 向 甲 方 结 算 的 依 据 , 无 论 该 收 货 凭 据 上 是 否 载 有 单 价 或 合 价或 合 计 等 涉 及 价 款 的 内 容 。8 .2 外

22、观 验 收 ( 仅 作 为 货 物 外 观 质 量 证 明 ) : 货 到 工 地 后 , 甲 方 组 织 业主 ( 建 设 单 位 ) 、 监 理 、 乙 方 共 同 对 合 同 产 品 进 行 外 观 验 收 。 货 物 到 场乙 方 不 组 织 现 场 验 收 或 在 进 行 现 场 验 收 时 乙 方 不 到 场 , 又 不 及 时 通 知 甲方 , 甲 方 将 自 行 组 织 现 场 验 收 , 并 视 为 乙 方 认 同 验 收 结 果 。 在 验 收 时 如发 现 质 量 不 合 格 产 品 , 乙 方 应 在 2 日 历 日 内 更 换 合 格 产 品 , 乙 方 未 按 照规

23、 定 日 期 更 换 的 按 照 乙 方 违 约 条 款 处 理 。8 .3 竣 工 验 收 : 在 进 行 工 程 整 体 竣 工 验 收 时 , 产 品 必 须 通 过 四 方 ( 建 设单 位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和 买 方 ) 验 收 。第 九 条 ;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期 限9 .1 乙 方 对 产 品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 以 单 位 工程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书 日 期 为 准 ) 不 少 于 两 年 。 质 量 保 修 期 的 宗 旨 不 能 视 为乙 方 对 产 品 中 存

24、 在 的 可 能 引 起 产 品 损 坏 的 潜 在 缺 陷 所 应 付 的 责 任 的 解除 , 乙 方 对 纠 正 潜 在 的 缺 陷 应 负 有 责 任 。9 .2 保 修 期 内 或 竣 工 前 , 产 品 有 质 量 缺 陷 , 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或 业 主 ( 建设 单 位 ) 通 知 小 时 内 赶 到 现 场 进 行 解 决 。 如 遇 重 大 事 故 , 乙 方 接 到 通知 应 立 即 赶 赴 现 场 , 在 小 时 内 解 决 问 题 或 提 供 替 代 方 案 。9 .3 对 于 乙 方 产 品 在 合 理 使 用 期 内 ( 无 论 是 否 超 过 保 修

25、期 ) , 因 产 品 本身 质 量 问 题 导 致 用 户 或 甲 方 遭 受 损 失 , 乙 方 负 有 完 全 赔 偿 责 任 。第 十 条 : 付 款 方 式 、 时 间 及 地 点1 0 .1 以 下 所 有 付 款 的 前 提 是 甲 方 收 到 业 主 ( 建 设 单 位 ) 支 付 的 相 应 部分 款 项 。1 0 .2 付 款 方 式 :1 ) 预 付 款 : 在 甲 方 收 到 业 主 ( 建 设 单 位 ) 支 付 的 相 应 部 分 款 项 、 本 合同 签 订 3 0 日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预 付 款 。 甲 方 在 支 付 预

26、 付款 时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提 供 等 额 的 有 效 发 票 。2 ) 到 货 款 : 在 甲 方 收 到 业 主 ( 建 设 单 位 ) 支 付 的 相 应 部 分 款 项 、 全 部产 品 到 场 通 过 进 场 验 收 3 0 日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所 到 货 物 总 额 的 到 货款 。3 ) 保 修 金 : 结 算 总 额 的 5 %( 不 低 于 5 %) 为 保 修 金 , 在 工 程 通 过 四 方 竣工 验 收 2 4 月 后 , 甲 方 收 到 业 主 ( 建 设 单 位 ) 支 付 的 相 应 部 分 款 项 后 一 次性 无 息 支 付 。

27、工 程 竣 工 之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书 签 发 之 日 。1 0 .3 乙 方 应 有 一 定 的 资 金 筹 措 能 力 , 如 因 甲 方 暂 时 未 收 到 业 主 ( 建 设单 位 ) 工 程 款 , 乙 方 应 同 意 暂 缓 支 付 货 款 。 所 有 甲 方 迟 付 、 缓 付 工 程 款均 不 计 取 利 息 。 本 条 款 对 付 款 的 限 制 性 约 束 是 本 合 同 得 以 签 订 的 前 提 ,合 同 双 方 对 此 约 定 具 有 共 识 , 是 属 于 双 方 真 实 的 意 思 表 示 。 乙 方 不 得 以对 此 条 款 没 有 足

28、够 的 理 解 等 原 因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对 甲 方 未 能 依 据 约 定进 行 付 款 提 出 质 疑 、 拒 绝 供 货 、 索 赔 或 和 法 律 上 的 要 求 。1 0 .4 在 乙 方 申 请 付 款 时 需 提 供 以 下 : 项 目 提 供 的 物 资 付 款 单 、 水泥 采 购 对 账 单 及 明 细 、 验 收 单 、 已 进 场 物 资 的 全 额 发 票 、 银 行 帐号 证 明 。 对 于 因 乙 方 不 能 完 整 提 供 以 上 文 件 而 造 成 的 延 期 付 款 由 乙 方 负责 。 如 遇 国 家 税 务 改 革 , 乙 方 应 无

29、条 件 提 供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的 税 务 部 门 统一 监 制 的 全 额 有 效 正 式 发 票 及 完 税 凭 证 。1 0 .5 针 对 本 合 同 结 算 文 件 须 经 本 合 同 的 双 方 签 约 人 ( 或 本 合 同 内 明 确 有权 限 的 人 员 ) 共 同 签 字 认 可 并 加 盖 公 司 印 章 方 可 视 为 结 算 书 , 任 何 无 书面 授 权 人 员 签 署 的 结 算 文 件 无 效 。资 金 风 险 共 担1 0 .6 鉴 于 目 前 建 筑 市 场 的 实 际 状 况 , 总 包 方 不 能 保 证 业 主 的 资 金 能 按 时足 额 到

30、 位 。 在 此 情 况 下 , 分 包 方 郑 重 承 诺 , 为 共 同 开 拓 占 领 市 场 , 对 总包 方 未 按 时 收 到 业 主 相 应 款 项 情 表 示 理 解 与 宽 容 , 分 包 方 不 要 求 总 包 方每 月 付 款 均 按 时 足 额 到 位 。1 0 .7 总 包 方 缓 付 、 迟 付 本 合 同 项 下 工 程 款 时 , 分 包 方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计取 利 息 , 亦 不 向 总 包 方 主 张 支 付 违 约 金 及 赔 偿 金 。1 0 .8 分 包 方 应 当 具 备 一 定 承 担 风 险 的 能 力 。 如 果 分 包 方 承

31、担 的 分 包 工 程施 工 中 , 分 包 方 向 总 包 方 所 递 交 的 索 赔 要 求 , 在 总 包 方 向 业 主 方 递 交 的相 应 索 赔 要 求 未 获 得 批 准 , 则 分 包 方 的 索 赔 要 求 亦 将 不 会 得 到 批 准 。 如果 因 为 双 方 合 作 的 工 程 的 业 主 方 破 产 或 出 现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的 因 素 , 造 成总 包 方 已 经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得 到 工 程 款 , 总 包 方 亦 将 不 会 支 付 分 包 方 工程 款 ,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双 方 按 照 所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的 比 例

32、 共 同 承 担 , 即 使 分包 方 的 结 算 数 额 已 经 获 得 总 包 方 的 批 准 。第 十 一 条 : 违 约 责 任1 1 .1 如 果 未 能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交 货 , 每 天 按 照 合 同 总 额 的 计 罚 。 十 天后 如 仍 未 能 交 货 , 甲 方 有 权 因 乙 方 违 约 而 解 除 合 同 , 合 同 解 除 后 乙 方 仍有 应 承 担 上 述 因 迟 交 货 物 而 产 生 的 罚 金 和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直 接 和间 接 经 济 损 失 。1 1 .2 保 修 期 内 未 按 合 同 履 约 , 每 天 按 照

33、合 同 总 额 的 计 罚 , 七 天 后 仍未 解 决 , 甲 方 可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但 由 此 导 致 的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乙 方承 担 。1 1 .3 乙 方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并 不 限 于 本 合 同 的 总 价 ,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直 接 或间 接 引 起 的 损 失 , 包 括 甲 方 及 第 三 方 的 损 失 。1 1 .4 在 乙 方 收 到 甲 方 的 索 赔 通 知 后 1 0 日 历 日 内 不 答 复 , 应 视 为 乙 方 同 意甲 方 提 出 的 一 切 索 赔 。第 十 二 条 : 索 赔如 产 品 不 符

34、合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应 由 乙 方 负 责 , 乙 方 在 取 得 甲 方 同 意 后 ,甲 方 应 按 下 列 方 式 向 乙 方 索 赔 :1 2 .1 同 意 甲 方 退 货 并 将 退 货 金 额 以 成 交 原 币 偿 还 甲 方 并 承 担 因 退 货 而 发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1 2 .2 按 照 货 物 的 疵 劣 、 损 坏 的 范 围 和 甲 方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将 货 物 贬 值 ;1 2 .3 调 换 成 全 新 且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规 格 、 质 量 和 性 能 的 产 品 , 乙 方 并承 担 因 此 面 产 生

35、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甲 方 遭 受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 对 调 换 的货 物 乙 方 仍 负 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义 务 。第 十 三 条 : 不 可 抗 力 :1 3 .1 当 乙 方 或 甲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时 , 履 行 合 同 的时 间 将 推 迟 , 推 迟 履 行 合 同 的 时 间 供 需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1 3 .2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 受 影 响 方 ( 甲 方 或 乙 方 ) 应 立 即 将 不 可 抗 力 发 生的 情 况 通 知 另 一 方 ( 乙 方 或 甲

36、 方 ) , 并 在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十 四 天 内 提 出具 权 威 独 立 第 三 者 证 明 , 空 邮 另 一 方 。 在 取 得 甲 方 认 可 的 情 况 下 , 乙 方仍 负 有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从 速 交 货 的 责 任 。 供 需 双 方 应 采 取 很 必 要 措 施密 切 配 合 以 减 少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 如 果 不 可 抗 力 持 续 超 过 2 0 天 , 甲 方 有权 解 除 合 同 。1 3 .3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战 争 、 台 风 、 地 震 、 洪 水 、 禁 运 、 罢 工 等 以 及 双 方 同意 的

37、不 可 抗 力 。第 十 四 条 :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本 合 同 发 生 有 关 争 议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协 议时 , 则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十 五 条 : 本 合 同 解 除 的 条 件除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按 合 同 法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 特 别 条 款1 6 .1 甲 乙 双 方 明 确 约 定 , 对 于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事宜 产 生 的 乙 方 对 甲 方 拥 有 的 债 权 , 乙 方 承 诺 不

38、 得 将 其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 除非 经 过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转 让 , 否 则 , 乙 方 应 在 违 约 转 让 债 权 之 日起 五 日 内 , 按 照 违 约 转 让 债 权 总 额 的 5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支 付并 应 承 担 违 约 付 款 责 任 , 同 时 债 权 转 让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1 6 .2 本 合 同 中 关 于 管 辖 权 的 约 定 是 唯 一 的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通 过 债 权 转 让或 其 它 方 式 对 涉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事 项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事

39、项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进行 另 行 约 定 或 对 本 合 同 关 于 管 辖 权 的 约 定 进 行 变 更 , 如 发 生 类 似 情 形 ,该 等 约 定 亦 属 无 效 。第 十 七 条 : 其 他1 7 .1 由 于 甲 方 与 建 设 单 位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范 围 发 生 变 化 时 , 甲 方 有 权 根 据需 要 调 整 乙 方 的 供 货 范 围 及 数 量 ; 如 因 设 计 变 更 造 成 产 品 规 格 参 数 发 生变 化 时 ,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的 予 以 变 更 , 不 得 向 甲 方 提 出 额 外 费 用 要 求 及 索赔 。1 7

40、 .2 任 何 针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必 须 由 本 合 同 的 双 方 签 约 人 签 字 认 可 并加 盖 与 本 合 同 相 同 的 印 章 才 可 视 为 合 同 变 更 。1 7 .3 本 合 同 共 五 份 , 甲 方 四 份 , 乙 方 一 份 。1 7 .4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盖 章 且 签 字 起 生 效 , 至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全 部 履 行 完 毕后 自 动 失 效 。甲 方 : 中 国 建 筑 一 局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山 东 分 公 司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 银 行 帐 号 :签 约 地 点 : 青 岛 崂 山 区 签 约 日 期 :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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